为了强行入罪重判无辜者、案外人,办案机关为此反复改变罪名?

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3-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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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坚明律师:贩毒罪名被推翻,运毒指控反复更改,张三涉毒案谬误何在,纯属子虚乌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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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复杂刑案,重大涉毒命案,往往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全案适用一个罪名或多个罪名,上下游犯罪之间主从犯认定及罪名应否同一的问题。直接涉毒者与间接涉毒者也会涉及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以及主从犯认定及涉案罪名应否同一等诸多问题。网友断案可以快刀斩乱麻,可以死刑起步,但专业司法人员不应草菅人命,不应葫芦僧乱判葫芦案,这也是起码的法律常识。就张三、李四、王五等人涉毒一案,我们始终坚持:张三、王五两人因不具备贩卖涉案毒品的时空条件,进而导致其涉案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贩毒行为,而王五涉案行为顶多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运输毒品或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行为,而公诉机关对此案的指控明显存在定性错误问题,起码我们可提供相反案例可证实此事实。

  一、张三涉案行为与贩毒无关,直接导致一审判决书推翻起诉书所指控的贩卖毒品罪的罪名

  第一,张三自己一人涉毒一案无上家、无下家的客观事实,以及张三、李四均系王五涉毒一案的被设局陷害者、被蒙骗者、被利用者的客观事实,恰好证实其张三、李四主体的不适格,进而导致起诉书对张三犯贩卖毒品罪的指控谬误。

  其次,张三在全案当中无购毒、无运毒、无持毒、无贩毒、无犯意、无明知、无预谋、无共谋、无酬劳、无法益侵害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张三涉毒一案基本构成要件不符合,恰好证实张三涉嫌贩卖涉案毒品的犯罪事实子虚乌有,再度证实起诉书对张三提出的贩卖毒品罪指控明显谬误。

  最后,张三、王五两人在全案中无共同涉毒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全案无共同贩毒时空条件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张三涉嫌贩毒的指控明显谬误。

  显然,在案起诉书认定张三、王五涉案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之共同犯罪的结论明显谬误,在案的一审判决书本身就足以证实这一点。

  二、从证据视角、司法实务视角及涉案罪名反复更改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一审判决认定张三犯运输毒品罪的结论经不起推敲

  其一,张三涉毒一案全案无物证流、书证流、资金流、信息流证据的客观事实,单凭王五蓄意设局陷害快递接收者李四、案外人张三的客观事实,单凭王五全案口供不认罪且其指证张三、李四两人涉毒的口供孤证纯属估计性陈述的客观事实,单凭张三、李四主观上均不知情且全案无犯意沟通及贩毒牟利有意的客观事实,就足以证实张三涉毒犯罪事实子虚乌有。

  其二,本案单凭张三归案之后始终不认罪,始终否认其存在贩毒牟利事实及主观有意的客观事实,单凭张三长期借款给李四而不求任何回报的客观事实,单凭其基于帮助李四找工作的善意而被动卷入此案的客观事实,单凭其案发前有合法生意的客观事实,单凭办案机关推定张三主观上明知的所有在案有罪证据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客观事实,均可反证张三涉毒的一案的犯罪事实子虚乌有。

  其三,本案单凭涉案侦控机关认定张三涉案的罪名由运输毒品罪改为贩卖毒品罪,起诉书本身又认定李四、张三均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一审判决又认定张三、李四两人均犯运输毒品罪,这恰好反证涉案侦控审机关自始至终对涉案行为均没有准确定性,这再度证实张三涉案行为是错误指控的违法产物。

  其四,我们不否认,张三、李四涉案行为具有一定的异常性,但涉案行为的异常性是基于王五筹划数月精心设局骗局以蒙骗、利用主观上不明知,客观上被蒙骗所导致出现的异常情形,王五蓄意设局陷害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掩盖其涉毒犯罪事实及逃避侦查,这恰好反证张三、李四涉毒一案是王五蓄意设局陷害的冤假错案,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其五,本案有相反案例证实此案定性错误,(2019)粤刑终481号刑事判决书就是相反无罪案例。

  结合在案证据和事实,本案的基本事实是涉毒快递的买家及货主王五意图跨国购毒以贩卖,但因境外毒枭朱某没有到案,潜在毒品买家没有到案,更因提前案发而导致涉案毒品被扣押在案,据此此案应认定王五涉嫌犯运输毒品罪,或者是认定其涉案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为此,起诉书对王五以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则明显是错误的,起码我们可提供上述生效案例作为参考。

  因此,我们始终坚持张三涉案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贩卖毒品犯罪行为,在案一审判决书推翻起诉书认定的贩卖毒品罪指控的客观事实足以证实这一点。但是,我们更想强调的是,一审判决对此案的运输毒品罪指控同样是适用法律错误的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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