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男子撞到阻车器车辆受损,要求索赔结局大反转

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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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一男子驾驶车辆通过高速收费站时,撞到了高速治逃员放置的阻车器,导致车辆发生了损坏,该男子因此向收费站提出赔偿要求,但是遭到了收费站的拒绝,协商无果后,该男子将收费站告上法庭,要求得到赔偿,但是判决的结果却发生了大反转!

  岳先生家住在郊区,上下班会经过一段高速路。事发当天,岳先生下班后,和往常一样经过一段高速的行驶后,准备下高速,因为正值下班高峰,岳先生就排队等候通行。

  当岳先生前面还有一辆车的时候,有一名工作人员走过来给前车司机说了几句话,前车司机缴费通行后,该工作人员在岳先生的车前放了一个阻车器。

  而岳先生的车正好轧上了阻车器,导致车身受损,一个车胎也被扎破了。工作人员发现后,指挥岳先生往后倒一点,岳先生生气的让找他们负责人过来处理。

  岳先生表示,就是工作人员随意乱放阻车器的行为,导致自己的车辆受损,要求该收费站对自己进行赔偿。

  

  在工作人员告知岳先生放阻车器的原因后,岳先生更是表现得非常激动,坚决要求该收费站对自己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收费站态度强硬的拒绝了岳先生的索赔。

  沟通无果后,岳先生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收费站,承担自己车辆的损失,并支付自己各项合理费用。而收费站针对岳先生的诉讼,也提出了反诉。

  岳先生在庭审中指出,当时收费站各道口都是正常通行的,收费站在正常通行的道口放置阻车器,而且没有告知后方车辆,自己在缴费后没注意就撞上了,所以自己车辆的损害是由该站工作人员不负责任的操作直接导致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在被告辩解的过程中,该收费站提供的证据,让庭审发生了巨大反转。

  原来收费站工作人员放置阻车器的行为是故意为之,他们的目的就是为了拦截岳先生的车,因为岳先生已经涉嫌逃缴了13次高速过路费。

  第一次逃缴是几个月前,岳先生由于紧跟着前车,有可能是忘缴费了,在前车启动后,他趁着抬杆的时间紧跟着通过了,然后就一溜烟的开车走了。

  事后岳先生也意识到自己没有缴费,但是却没人追究他,他就觉得这是个漏洞,只要自己操作得当,可以少交很多的过路费。

  

  于是他采用这种方法,在几个月时间里,顺利逃费13次,就算被发现了,他也是一溜烟的开车跑掉,一直庆幸自己的省钱操作。

  可是这一次,收费站全站出动,就是要抓住岳先生这个有恃无恐的逃费分子,要让他补齐欠缴的所有高速通行费。

  工作人员继续陈述,当时他告诉前车,后面紧跟着他的车经常逃费,今天准备将他拦停,让前车缴费后稍微开慢一点。

  工作人员随后又来到岳先生车前,告诉他,前车开走后,将会放下阻车器,缴费后先不要驶离。人员还没说完,岳先生就不耐烦的关起了车窗。

  因为他看到了前车启动了,他要紧跟着,根本没听清工作人员的提醒,于是就撞上了阻车器,导致车辆受损。

  岳先生辩解,自己车内音响开着,根本没听清工作人员说什么。

  收费站提交的视频证据显示,岳先生没听音乐,当时收费站也有足够音量的提示阻车器已开,不得闯卡的警示语。同时提供了岳先生逃费13次的证据。

  法庭让岳先生限期缴清逃缴的13次高速通行费,自行承担修车费用,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如何评价岳先生数次逃缴高速通行费的行为?

  首先,依照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会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本案中,岳先生当时并没有造成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行为,但是对其拒交、逃交、少缴车辆通行费的事实,收费站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

  其次,岳先生的数次逃缴高速通行费的事实,按照刑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其行为有可能构成诈骗罪。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偷逃高速通行费不足4000元的,判处罚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判处管制;5000元以上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以上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所以,本案中,岳先生偷逃高速通行费的行为,可以视其偷逃金额,处以相当的刑事处罚。

  

  那如果岳先生逃费金额不够刑法评价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所以,岳先生最起码应该得到五日拘留和5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最后,缴纳高速通行费用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不能为了一己私利,做出不理智的行为给自己带来麻烦,甚至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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