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藐视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罚”!

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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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4月6日上午

  巢湖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

  开庭时,被告一直沉默和哭泣,在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时,被告卢某某突然拿起被告席上的印台砸向原告,但没有砸中原告,而是砸中了书记员的头部。随后,被告对原告本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辱骂,并不听其代理人劝阻,不分对象地对相关人员辱骂。法官当庭对被告卢某某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对其进行了口头训诫。

  庭审结束后,法院在查看事发视频录像后,于次日通知卢某某到庭。责令被告卢某某具结悔过;赔偿书记员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用;对卢某某的行为罚款五千元。现卢某某已认识自己行为的错误;并手写悔过书提交法院;赔偿了书记员医疗费用;主动缴纳了罚款五千元。

  法官提醒

  司法权威和尊严不可亵渎,法庭是法院开展庭审活动的重要场所,良好的法庭秩序是庭审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要遵守法庭纪律,服从审判人员安排,依法有序参与诉讼活动。

  法条链接

  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转自:巢湖市人民法院

  原标题:《【以案普法】藐视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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