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巾帼普法在线②】同居关系解除,共同财产如何分配?
同居关系解除
共同财产如何分配?
01
基本案情
郑女士(韩国公民)与裴先生(中国公民)于××××年之前开始共同生活,育有两子一女,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系同居关系。郑女士与裴先生在同居期间共同承包经营客运大客车及货运运输,并经营一家孤儿院,郑女士于2014年9月4日死亡。郑女士名下有2009年10月28日购买的房屋一套,市场评估价值为166154元,另有70万元整存整取的一年期定期存款。裴先生以非婚生女小郑独占前述财产为由,诉请法院按郑女士和裴先生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02
法院判决
本案案涉房屋系郑女士和裴先生同居生活期间所购置,系同居期间所得共同财产。考虑到二人长期同居生活的事实,最终认定双方同居期间财产已经混同,无法区分份额,故在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判决案涉房屋市场评估价值166154元的一半和存款70万元的一半为裴先生的个人财产。
03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在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民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无法区分份额的情况下,作为共同共有财产,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虽然单身适婚男女同居是当事人的自主选择,也不被认定为违法行为,但法律对该种行为的保护力度相比结婚登记要更弱。法律倡导有结婚意愿的男女通过办理结婚登记的方式保护其合法权益,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04
律师简介
廖红芳
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主要业务领域:诉讼与争议解决、刑事辩护与合规、金融与不良资产、债务重组与破产等
原标题:《【巾帼普法在线②】同居关系解除,共同财产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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