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死亡!朔州:张某甲被逮捕公诉!

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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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4-03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朔城检刑诉〔2021〕7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6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县**镇**村,捕前暂住朔城区**小区附近平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6月9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将本案报送朔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于2021年9月13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17日凌晨5时许,因在被告人黄某某(已判刑)宾馆卖淫的李某某被张某乙带到朔城区,被告人黄某某知晓后,驾驶自己的晋FH***8号现代轿车,纠集被告人张某甲、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死亡)、“三某某”、马某某、刘某某来到朔城区**路**宾馆,将在此住宿的张某乙及李某某找到并叫出宾馆外,在宾馆门前的马路上因李某某是否回山阴一事,

  被害人张某乙与黄某某在其车内先行发生争执,并遭到黄某某责骂、殴打,后张某乙下车逃跑过程中摔倒在地,被告人张某甲及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追上被害人张某乙对其拳打脚踢殴打致伤,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甲等人乘车逃离现场。

  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鉴定张某乙之损伤程度暂定为重伤二级。2016年5月21日张某乙处于昏迷状态出院回家,2016年6月19日23时在其家中死亡。

  经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乙因重度颅脑外伤,后长期昏迷加之大脑、脑干软化灶形成,最终因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德、韩永东

  检察官助理?张小鸽

  2021年9月28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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