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据和捏造证据一样吗?虚假诉讼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详解(六)

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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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证据和捏造证据一样吗?虚假诉讼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详解(六)

  

  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不能等同于“伪造”。相比之下,伪造的要求更高,手法更加高明,虽然最后对案件的影响不一定能达到“捏造”的程度,但是行为人伪造的故意程度更高,伪造需要更加精细的技术手段去做到“以假乱真”。伪造可以说是精心的进行纂改或变造,将原来的证据加工得更利于实现自己的不法目的,这就要求证据被伪造后,丧失了原来的外观性、特征性,从而达到新的要求。根据刑法入罪“举轻以明重”,伪造更应该被认定为“捏造”的行为,工艺要求不如伪造的捏造都能受到刑罚苛责,那伪造行为更应该被刑罚规制。伪造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提起民事诉讼,和对证据进行“伪造证据、篡改证据、隐匿证据、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行为”以及“掩饰隐瞒证据、犯罪事实的行为”都可以举轻以明重的方法解释为“捏造”。如上文所述伪造行为是明显重于一般的捏造行为,即虚假伪造文书或伪造证据的情形,如果行为人是采用比一般的伪造行为的程度更为重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也应该认定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既然说到伪造证据,当然要分析证据的真实程度,因为民事案件证据规则很重要一个就是对证据盖然性的判定,如果原告的证据更扎实更可信,那么完全可以压过被告的证据,从而导致原告胜诉,被告而处于不利的地位。同样对于伪造证据而言,也可以根据证据伪造的真实程度进行分类,如果虚假诉讼行为人伪造的证据的真实度为零,就是完全的无中生有,这是完全可以判定虚假诉讼行为人主观故意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的,这种情况下,即使虚假诉讼行为人提起虚假诉讼的理由是真实的,请求是诚恳的,也不能豁免对其进行虚假诉讼罪的制裁。

  对于提起民事诉讼,即使理由是虚假捏造的,也不能定虚假诉讼罪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理论,只要当事人的理由是捏造的,例如离婚诉讼中,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感情已经破裂,即使在事实上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只是原告有了新的感情需求。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仍然是要受理该案的。还有在民事诉讼中,申诉和二审的理由也是没有规定需要合理真实的,故虚假诉讼罪对行为人的起诉理由规制。

  

  如果说虚假诉讼行为人伪造证据的程度的最大值是完全虚假的证据,无中生有的证据,那么伪造的虚假证据达到什么情形,方可认定其具备犯虚假诉讼罪的主观故意呢?同样也可以借用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法则进行判定,只要虚假诉讼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诉讼关系中的证明力优势,能够引起司法机关法官因为该证据而进行的判定,能够影响所在案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即可。

  虚假诉讼行为人自己“伪造”证据是一种典型的虚假诉讼“捏造事实”的实行行为,那么虚假诉讼行为人假如是非自己本人实施“伪造”行为,而是一种间接实用“被伪造的证据”,那么可以被认定为虚假诉讼客观构成要素的一种不?首先,如果虚假诉讼行为人对这种“被伪造的证据”有明显得知晓,虽然不知该证据能够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是否能够导致法官产生错误的判决,或者达到虚假诉讼的不法目的,这些都是在所不论的,其次虚假诉讼行为人还要积极的希望能够使用到这个证据或者是消极的能够使用到,那也是构成故意“捏造事实”的。比如虚假诉讼行为人A的共同原告B提出了一项“被伪造的证据”,而A明知这是不真实的证据,但是知道该证据能够进入法官的法眼,能够成为其判案的依据,这就是一种间接的故意。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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