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首例!老大哥状告AI侵犯数百万图像版权,你怎么看?

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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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全球首例!老大哥状告AI侵犯数百万图像版权,你怎么看?

  自从AI火了之后,不少品牌将它作为流量秘密,开启疯狂刷屏模式:

  飞猪用AI做了1000张平面广告 动画电影《去你的岛》用AI设计海报 钟薛高用AI为新品牌Sa‘Saa设计产品包装 还有完完全全用AI制作的动画《石头、剪刀、布》 ...... 看到这些作品,不由得让人想到一个问题,就是AI所生成的图片,到底有没有侵犯版权?

  

  想到去年年底,大名鼎鼎的A站上无数画师抵制AI绘画:

  

  拓展阅读:绝了!AI绘画差点把设计师的灵感老家给端了

  今年,图库老大哥盖蒂图片社终于坐不住了!36页诉状书状告“Stability AI侵犯其数百万图像版权”!

  

  作为全球首例大型AIGC侵权诉讼案件,是否能成为AIGC普法的里程碑?我们在用AIGC创作时,有哪些法律风险?

  wuhu邀请了专业律师进行普法,今天我们就来一探究竟!

  p.s. 以下内容转自“wuhu动画人空间( wuhu1768 )”公众号,已获得其授权。

  #01

  AIGC侵权风险大

  但风格侵权很难界定

  前面提到的《石头、剪刀、布》由Corridor Digital团队创作,他们是一家位于洛杉矶的制作工作室,油管粉丝609万。

  影片讲述了一对双胞胎王子通过“石头剪刀布”的形式,争夺王位继承权的故事,在很多人感叹其无厘头、跌宕起伏的剧情和日式沙雕表演时,更多人感叹“真人实拍+AI转描”的创作手法。

  其中,争议较大的是片中大量使用了针对《吸血鬼猎人D》这部作品的采样。他们捕捉片中不同角色的不同画面,包括一些面部画面、躯干画面、全身画面、手、头发,以及花朵等物体,再投喂给AI进行风格训练。

  

  对于质疑,工作室回应:“我们用的方法不是替代,而是在尝试新的东西。”“我们训练了我们的模型,不是来自数百名艺术家,而是来自一部电影《吸血鬼猎人D》,我们对此保持开放态度,是在致敬那个动漫时代。”

  

  那问题来了,投喂素材给AI,让AI模仿风格算侵权吗?

  我们来听听中豪律师事务所陈明杰律师的看法。

  原作受到版权保护不容侵犯

  《吸血鬼猎人D》是由日本动画制作公司Madhouse于2001年发行的动画电影,仅针对我国国内情况而言,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Madhouse公司应对该电影享有著作权;同时根据第23条的规定,对该电影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应为50年。

  而在国际范围内,由于日本及美国均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两国关于著作权人及作品保护期限的相关规定与我国《著作权法》类似。

  因此无论是在电影的发行地日本,还是上述视频中Corridor团队所在的美国, 电影的著作权人均应是Madhouse公司,且对该电影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应至2050年才届满,目前该电影尚处于著作权保护期限中。

  视觉艺术作品的风格表达不被保护

  目前国内外的著作权法均是只保护思想的“表达方式”而不保护“思想”本身,在讨论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就应该先判断相似之处是体现在思想还是表达之上。就视觉艺术作品而言,作品所呈现的画面形象属于视觉艺术作品的表达, 创作艺术品时所采用的手法、构思、创意、风格等不属于表达的范畴。

  从本次事件而言,Corridor团队在制作相关视频时的人物、场景、动作、台词、特效等均是自行完成,其模仿范围仅限于对《吸血鬼猎人D》的整体风格,虽然存在较为明显的“致敬”痕迹, 但并不存在对电影的“点对点”复制,因此模仿风格的行为目前较为难以认定为对电影侵权。

  AI数据挖掘+商用,侵权风险极大

  上述视频中虽然并未直接使用《吸血鬼猎人D》的画面及元素,但若通过AI方式对该电影的整体画风进行学习,则必然会涉及到将电影整体或大部分片段作为学习内容,“投喂”至AI软件进行训练的过程。

  而由于Corridor团队自身属于专门制作动漫视频并售卖周边产品的公司,其对《吸血鬼猎人D》的使用实际上已经构成通常意义上的“ 商用”,远远超出我国《著作权法》、美国《版权法》以及《伯尔尼公约》所赋予的,可不经权利人许可且无需付费直接使用作品的合理范围。

  同时,即使该团队已经付费购买了该电影,但一般而言通过线上渠道购买电影作品所获取的权利范围仅限于非营利性的个人观看,将电影作为训练素材的行为属于一定程度的“ 数据挖掘”, 同时存在侵犯作品复制权、改编权以及汇编权等相关权利的风险。

  总体而言,虽然在单纯讨论“画风模仿”这一问题时,Corridor团队的行为难以被认定为“抄袭”或侵犯《吸血鬼猎人D》的著作权。

  但需要注意的是,因目前电影尚处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其著作权人毫无疑问的享有对电影的一切权利,而Corridor团队将电影作为AI训练素材的行为, 以及对外出售基于《吸血鬼猎人D》所制作而成的视频及周边产品的商用行为,则已经明显构成对电影的著作权侵权。

  #02

  判决关键在于

  AIGC是否为合理转化性使用

  在无数起控诉中,影响较大的是「“Stable Diffusion”AIGC模型版权侵权」。

  自老大哥盖蒂公布起诉书后,便引起了各界关注与探讨,其最终判决结果亦将对AIGC产业和技术发展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

  同期美国三位艺术家也加入阵营,状告“Stable Difussion”从网络上采集近60亿张图像来训练其AI,侵犯了“数百万艺术家”的权利,并指出这种盗用的 价值高达5亿美元!

  

  不少艺术家也在举证“类似的用户会用他们的风格创作作品”,虽然AI是基于开源内容做创作,但创作者都未经原创作者的同意,平台也没有对原创作者进行价值补偿,这无疑会冲击社会既定利益配置规则。

  针对“Stable Diffusion案”,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名专业律师Jake Watson公开分析“AI绘图软件侵权”的本质,并揭露了隐藏在案件背后的真正利害攸关的法律秘密。

  Jake Watson认为,是否侵权与是AIGC软件否开源没有太大关系,并指出解决侵权问题关键在于了解AIGC的性质。

  一是,AI训练的图像可能是衍生作品,AI软件通过降噪让程序进行视觉重构,不是完全的复制,属于二次创作。

  二是,某些AIGC用了新的表达方式,被赋予新的意义、传达了新的信息或增加新的价值,属于转化作品,原版权作品的性质改变,其使用就不再构成侵权,即AI创作衍生作品需要版权所有者的认可,而转化作品不需要。

  由此出发,Jake Watson以同性质的版权纠纷案件为例进行分析,指出法院关键的判决依据——美国版权法上的“四要素分析法”。

  (1) 作品新用途的目的和性质,是否对原作品进行转化;

  (2)受版权保护的原作品性质;

  (3)新作品中使用原作品的数量和实质性;

  (4)作品新用途是否破坏了原作品的价值和市场。

  针对“Stable Diffusion案”,很多美国学者和律师认为,结合美国版权法上的“四要素分析法”,很难将AIGC对于作品的使用纳入合理使用的范畴。

  一方面,Stable Diffusion生成的绝大部分内容,并未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增加新的表达形式,产生区别于原作品的新功能或价值,不符合“转换性使用”的要求。

  另一方面,在版权作品授权许可市场已经十分成熟的背景下,AIGC生成的内容很大程度上挤压与替代了被利用作品的原有市场。

  

  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能适用于AIGC数据训练的情形主要有三:“个人使用”,“适当引用”,“科学研究”。

  “个人使用”适用目的存在严格限制,而目前AIGC模型最终落脚于对不特定主体的商业性服务,难以与之契合。

  “适当引用”的适用前提“为介绍、评论说明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AIGC模型商业化领域的应用显然难以归于此类。

  “科学研究”对作品的利用限定在“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同时还强调仅能“少量复制”,AIGC模型大量复制与利用作品的现状无法满足该项要求。

  总结看来,判断AIGC是否构成侵权时,除了关注人类智慧在作品形成过程中是否有所体现,以及是否满足最低限度的独创性要求,还应综合考虑AIGC的新用途和市场价值,这些都是判断的重要因素。

  #03

  ?全球首例

  AI生成图片不受版权保护

  前段时间,美国版权局在一封信件中表示,人工智能(AI)绘画工具Midjourney制作的一部漫画中的插图不受版权保护,因为作者只是为AI绘画工具提供文本提示,并不是最后生成图像的“主脑”,不能算创作者。

  报道称,这部漫画为名为《黎明的曙光》(Zarya of The Dawn),作者是克里斯蒂娜·卡什塔诺娃(Kristina Kashtanova),她在创作这本漫画书时,使用了由AI绘画工具Midjourney制作的图片。

  

  

  今年2月21日,美国版权局向卡什塔诺娃的代表律师发送邮件,称漫画书中由卡什塔诺娃创作的文本仍受版权保护,但AI创作的插图除外。

  这是美国法院或官方机构,首次就AI创作作品的版权保护范围作出裁定,AI绘画不算创作者!

  

  #04

  共同期待,未来AIGC能“技术自治”

  “从今天开始,绘画死了。”这是1839年照相机被发明出来之时,法国著名室内设计艺术家德拉洛奇发出的感叹。

  而如今,面对AI新技术的到来,不论是画家,还是我们,都不能老盯着后视镜,倒退着走向未来。

  面对AIGC,我们不应该情绪化地指责其“复制粘贴”行为,更应该了解AIGC背后的技术逻辑、使用目的和使用价值,了解它后,才能利用它为人类创造更高的价值。

  我们可以期待,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尽快得到完善,实现法律与科技创新发展协调同步,为AIGC商业化应用领域、算法模型及训练数据版权的良好有序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对于AIGC“技术自治”,我们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

  最后给大家送上一份小礼物

  《Midjourney AI绘画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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