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么好的妻子,男子竟当着女儿面捅其两刀!

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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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的被告人李春城也不知道上辈子积了多大的德才娶到这么好的老婆,生这么一对有情有义的女儿,不知感恩,还将她捅成重伤,她上辈子又是造了多少孽,才会嫁给李春城。

  公诉机关: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春成,男,1985年5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初中文化。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7月29日,被告人李春成与被害人黄某1因探视女儿的问题,在新邵县某小区发生口角纠纷。李春成遂从车上取出一把水果刀,持刀从黄某1背后向其腰部捅了一刀,待黄某1转身后,李春成顺势又朝黄某1的腰部捅了两刀。李春成在捅伤黄某1后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黄某1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当日,李春成被民警抓获归案。同年9月1日,李春成一方向黄某1赔偿住院治疗费用及补偿费用共8万元,黄某1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对李春成予以谅解。

  被告人李春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请求人民法院对其宽大处理。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属实。

  另查明:被告人李春成与被害人黄某1于2009年10月30日在新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因感情破裂于2021年4月1日在新邵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约定,所生小孩李某1、李某2归黄某1抚养,李春成不需要支付抚养费,并有探望权。

  证据:

  2.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我是这个小区的保安。2022年7月29日中午1点20分左右,我在小区保安室听见一名小女孩要她妹妹不要跟一名男子走。我从保安室出来,看见一名30岁左右的黑衣男子在大门出入口的栏杆处,旁边一名五六岁的女孩抱着栏杆,之前喊话的10岁左右的小女孩往小区里面走。经了解,黑衣男子与小女孩的母亲离婚了,今天来看小女孩,但小女孩不愿意与其一起走。黑衣男子来到小女孩身边,承诺带小女孩出去买东西吃,但小女孩一直不答应。黑衣男子趁小女孩不注意,强行将小女孩抱走并往华天方向走,小女孩一直在哭叫。此时,一名年约30岁的女子慌张地从小区走出来找人。我将实情告诉了年轻女子,年轻女子就追了过去。10岁的小女孩拿着一把菜刀跟着其母亲从小区出来,我将菜刀放在保安室。过了五六分钟,年轻女子牵着被抱走的小女孩从人行道往小区门口走过来,黑衣男子跟在后面。我看见黑衣男子走到一辆黑色的大众小车旁,从驾驶室里拿出一把刀子,穿过绿化带冲向那名女子,当时站在小区门口的几个人提醒女子快跑,但女子没听见。黑衣男子拿刀朝女子刺了一刀,我赶紧到保安室报警,报完警后看见男子驾车逃离现场。年轻女子缓慢地往小区门口走过来,身上一直在流血。

  

  3.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明,我是这个小区超市店主。2022年7月29日中午1时30分左右,我看见一名蓝衣女子受伤,表情很痛苦,伤口一直在流血,应另一名男子的要求,她从店里拿了一张塑料小板凳给女子坐,不久,救护车和警车来到现场。

  4.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22年7月29日上午11时许,我外公谢某接我和妹妹李某2到外面吃酒席,妈妈黄某1在家带小妹妹陈某。在她们出去之前,妈妈告诉她,李春成已经开车到小区门口了,问她是否愿意和李春成出去玩。由于李春成在她小时候经常打她和妈妈,所以内心十分抗拒。吃完酒席后,外公和舅舅送她和李某2及几个亲戚的小孩回到她家,在小区门口,外公和舅舅跟李春成聊了一会。到家后,由于李春成在小区门口一直不肯走,妈妈要她和李某2下楼见李春成。李春成要带她们去喝奶茶,她们不愿意,李春成就要她先回去,她又在路上停留了一会,观察了一下。回到家后,妈妈说听到了李某2的哭声。我看到李春成将李某2扛在肩上走到大门口,后来就慢慢地看不到了,我从家里拿了把菜刀跑了下去,在小区门口保安将菜刀拿了过去。我走出大门看到妈妈在红绿灯路口四处张望,不久便和李春成在公路边发生争吵,妈妈拉着李某2往这边快速走来,我走在前面。快到小区门口时保安大声地呼喊“小心”,我看到李春成拿刀朝妈妈的腰部捅了两下,李某2害怕着往大门边跑,李春成则跑向自己的车辆。妈妈捂着肚子要她回家,并要旁边的人报警。

  5.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2022年7月29日中午1点钟左右,我妈妈黄某1接到一个电话后就要我和姐姐李某1到小区大门口去。在大门口我看到李春成已经在等我们,李春成说要带我们一起去喝奶茶,我们不愿意。李春成就抱着我走,李某1跑回家叫妈妈。过了一会,李某1带着妈妈黄某1追了上来,妈妈还和李春成吵了起来。妈妈带着我和姐姐往家里走,李春成从小车上拿出一把小尖刀,冲上来对妈妈黄某1捅了两刀,并离开了现场。

  6.被告人李春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我和前妻黄某1生了两个女儿,在一年多之前双方协议离婚,两个女儿归黄某1抚养。一年多来我多次想看女儿,但总被黄某1阻拦。今年7月下旬,我从江苏苏州回到邵阳并在哥哥家住了两天。7月29日,我打了黄某1多次电话,但黄某1一直没接,通过朋友拨打电话也不接。后来,我打听到两个女儿随外公在外面吃酒席。中午十二时三十分左右,我从邵阳驾车赶到新邵小区门口等女儿归来。下午一点钟左右,我前岳父骑电动车载着我的两个女儿回来,前岳父要两个小女儿先回家。我和前岳父在小区门口谈及此事,我的意见是今天必须见到两个女儿并带她们到外面玩一段时间,下午5时再送回来。前岳父表示同意并打电话给黄某1转达此意。过了十分钟,两个小孩下来了,我想带两个女儿出去玩一会再送回来。大女儿不肯,小女儿看到姐姐不愿意随我走,也表示不肯。我就哄小女儿。随后,大女儿回家,临走前交待小女儿不要随我走,否则向保安求救。这时小女儿抱着栏杆不愿随我走,我便哄小女儿,保安也过来问了情况,我也进行了解释。哄了很久后,小女儿还是不愿意随我走,我就抱着女儿往公路上走。走到广益学校公交站牌的时候,前妻黄某1从后面追了上来,小女儿在我身上又哭又闹,还咬我的手。我将小女儿还给黄某1。黄某1便责怪我,并直接抱着小女儿往回走。我就开始生气了,直接冲到车里拿了一把刀子,从黄某1身后朝其腰部捅了一刀,黄某1转过身来,我又持刀朝对方腹部连续捅了两刀。接着开车离开现场,冷静下来后便打110报警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春成因婚姻家庭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春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李春成案发后虽然向110电话报警表达了自动投案的意愿,但其没有行走在投案的路上,也没有在原地等待,因此其到案的经过不能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李春成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春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李春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由于新邵县司法局对李春成的评估意见为慎用社区矫正,本院对李春成不能适用缓刑。李春成作案用的一把水果刀,应予没收。

  据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春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春成作案工具一把水果刀,予以没收。

  写在最后:小编对判决不服,才三年太短了,应该是三十年才对。

  另外本案最让小编感动的是姐姐对妹妹的感情,妹妹遇到事,这位姐姐是真敢上,她也才10岁,就知道保护妹妹,回家还拿了一把菜刀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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