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咨询行业的伦理操作救星——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出台

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3-08-17
手机版

  2020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九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强制报告意见》),并规定于印发之日起试行。

  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及心理咨询行业从业人员,我看到这个意见的出台,是喜极而泣的。

  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影视剧和相关社会事件的报道,国人开始对于未成年人受性侵注意乃至重视起来。根据九部委的通报,2017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4.76万人、5.07万人、6.29万人,后两年同比分别增长6.8%、24.2%。

  而且这还仅仅是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数字。

  在《耻痛与重塑:儿童期性侵犯受害者的自我保护因子提升》一文中,研究表明,针对中国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中,隐案比例高达1:7,也就是说,每一起起诉的未成年人受性侵案件的背后,都有另外7起案件在黑暗中。

  欧美也不例外

  根据美国一项针对校园性侵案的调查显示,90%以上的受害者选择沉默。

  世界卫生组织在2010年做过调查,全世界18岁之前的未成年人有被性侵经历的女童大约占到20%,男童占到5%~10%。国内曾有学者对四省市3261名高中生的抽样调查发现,13.6%的受访者曾于16岁前有被性侵犯的经历。

  但各地司法界早就意识到,由于以下多种原因,导致侦察及追诉此类案件困难重重:实物证据有限,言词证据变成至关重要人,但此类案件往往呈现“一对一”的突出矛盾。被害人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认知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与成年人存在差距。而此类案件所带来的强烈情绪冲击,更会导致受害人对案发前后情况记忆不清、记忆混乱,无法清晰完整的表达和陈述。此类犯罪多发生在封闭或偏僻场所,这不同程度地制约了被害人的感知,使得被害人在描述案发经过时可能与事实存在出入。

  而九部委更在此次的文件中强调:“案件发现不及时,严重影响了打击犯罪和救助未成年人的效率、效果。”并也强调了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导致预防难、发现难、取证难,从而出台了本次的《强制报告意见》。

  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对于及时干预、有效保护未成年人意义重大。首先,它将有利于司法机关在第一时间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线索,及时固定证据。第二,是能让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心理干预、司法救助等工作。第三,有助于及时排除隐患,堵塞管理漏洞。第四个重大作用是,有助于整合各部门资源和力量,形成部门联动的局面。

  它意味着我们国家法律上、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重大进步,也意味着我国与时俱进的步伐从未停止过。

  今天上午我还在为简单心理的咨询师提供“如何用法律为我们的心理咨询工作保驾护航”的讲座,在讲座中就有同学提问,如果有未成年来访者涉及到被性侵的情况,我们应该如何处理?

  我当时只能告诉这个同学,法律上是这么规定的,伦理上是那么规定的,但其实内心是很虚的,因为我也知道当下的法律实践现实,本来就不那么具体的法律规定,操作起来往往会遇上困难。

  但没想到,讲座结束后,就看到了这个《强制报告意见》。这个强制报告制度,是从实际操作层面,帮助我们更好地落实有关心理咨询的法律和伦理中保护来访者隐私、保密例外的原则和规定。

  这个共时性啊,完美地回答了讲座中同学的问题。

  我现在就以本文做一个小小的总结和探索,一方面跟大家介绍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及相关地方法规中现有的相关规定,及我国心理咨询及治疗的伦理中对于保密原则、保密例外的指导性规定;另一方面,也结合此次的《强制报告意见》的内容,跟大家讲一下将来可能带来的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及各地方现有相关法规

  精神卫生法对于保护来访者隐私的规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是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的国家大法,所有与其冲突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的效力都必须让位于它,也就是说,在我国精神卫生服务领域,它的效力是最强的。

  而它对于心理咨询的规定基本上只有第二十三条,其中除了规定心理咨询师不能诊断和治疗病人、若认为病人有精神障碍应该建议其赴医疗机构就诊外,还有第四款:“心理咨询人员应当尊重接受咨询人员的隐私,并为其保守秘密。”

  该法进一步规定,若违反本法的规定,给病人造成损害,或是构成犯罪的话,心理咨询人员、心理治疗人员及精神科医师及相关机构需要承担相关的行政、民事乃至刑事责任。

  所以这一款非常重要,它实际上就是在说,尊重来访者的隐私,保守秘密是作为心理咨询人员的基本法定义务和责任!你违反了这一条,有可能要承担相关的行政、民事乃至刑事责任的哦!

  但不幸的是,该法并没有对于如何尊重隐私,保守秘密,及保密例外进行规定。

  

  地方法规、行业伦理对于尊重隐私与保密例外的规定

  在精神卫生法对于心理咨询的规定极其有限的情况下,我们需要了解和学习各城市、省份所出台的地方精神卫生条例,并辅助以行业伦理,以便更好地合法执业。

  1.《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的规定

  比方说我会认为《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就是一个很好的参考。因为它修订于精神卫生法出台之后,又依仗上海丰富的立法经验,在订立时考虑周全、可操作性强。

  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心理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规范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二)未经接受咨询者同意,不得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确实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者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的,应当隐去可能据以辨认接受咨询者身份的有关信息;”

  这一款就是对于精神卫生法前述关于尊重来访者隐私的具体规定。

  同时该条第三款也规定:“发现接受咨询者有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安全倾向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并及时通知其近亲属;”

  这一款就是保密例外的规定。这个规定就赋予了心理咨询师法定义务,当发现来访者有伤害自己和他人的倾向时,我们有义务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并有权和应当及时通知来访者的近亲属。这个规定就是有法可依。

  2.《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的规定

  说到有法可依,《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的相关规定也非常详细。甚至它对于心理卫生机构的经营的规定,就是围绕着保密原则和保密例外来进行的。

  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心理咨询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二)建立来访者信息保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该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心理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行业规范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告知来访者心理卫生服务工作的性质、局限性、保密原则以及来访者的权利和义务;未经来访者同意不得对咨询、治疗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者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的,应当隐去可能据以辨认来访者身份的有关信息;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或者他人倾向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并在信息暴露最低范围内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心理咨询服务的记录、测量、录音、录像等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低于十年。未经来访者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转让。心理咨询机构歇业、结业的,应当通知来访者在六十日内取回前述资料;来访者逾期不取回的,应当予以销毁。”

  由此可见,深圳心理卫生条例对于心理咨询机构应该进行如何的经营和管理,每一条都是与保密原则、保密例外息息相关,而且规定细致,可操作性强。

  只是由于整体司法环境,它只能约定“有关单位”或“其监护人、近亲属”,但具体是什么单位呢?我估计我们很多同行在遇到实际问题时,仍不免一头问号。

  我国心理咨询及治疗伦理守则中对于保护隐私和保密例外的规定

  但无论如何,前述的法律其实都只是提到,在来访者有伤害自己和他人时,构成保密例外,并没有更多的详细规定。

  但当我们进入心理咨询这个行业时,接受伦理培训时,又都会听到保护隐私及保密例外的重要性。包括本文一开始提到的这种未成年人遭遇性侵的状况时,我们该如何具体处理和操作呢?

  所以我们必须要引用伦理守则来给我们更多指引。《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下称伦理守则)中对于保密例外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伦理守则第3.2条明确规定:“心理师应清楚地了解保密原则的应用有其限度,下列情况为保密原则的例外:

  (1)心理师发现寻求专业服务者有伤害自身或伤害他人的严重危险;

  (2)未成年人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受到性侵犯或虐待;

  (3)法律规定需要披露的其他情况。”

  第3.3规定,“在遇到3.2中(1)和(2)的情况时,心理师有责任向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合法监护人、可确认的潜在受害者或相关部门预警;在遇到3.2中(3)的情况时,心理师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并按照最低限度原则披露有关信息,但须要求法庭及相关人员出示合法的正式文书,并要求法庭及相关人员注意对专业服务相关信息的披露范围。”

  第3.3规定,“在遇到3.2中(1)和(2)的情况时,心理师有责任向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合法监护人、可确认的潜在受害者或相关部门预警;在遇到3.2中(3)的情况时,心理师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并按照最低限度原则披露有关信息,但须要求法庭及相关人员出示合法的正式文书,并要求法庭及相关人员注意对专业服务相关信息的披露范围。”

  大家可以看到,伦理守则中对保密例外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除了前述上海和深圳的地方法规之外所规定的,来访者有伤害自己和他人的危险之外,正式将“未成年人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受到性侵犯或虐待”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同时也规定了第(3)款,“法律规定需要披露的其他情况”

  这两个补充的规定就与国外的法律和伦理的原则均一致,即未成年人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士(包括因生理或心理原因导致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又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需要社会更积极主动的保护的。

  所以这个伦理是正式对保护未成年人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了规定。这一点也与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里的规定是一致的,根据该法第6条的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综上,我国在今天之前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伦理,都是在一步步地建立并完善与我们心理咨询行业最密切的保密及保密例外制度,这个制度既是保护我们咨询师,也是保护来访者和行业的。

  但以上的所有的法律法规和伦理,对于我们在现实中遇上了相关情境,都帮助有限。

  正如我在一开始引用的,连司法机关都觉得面对这种事件的调查非常棘手,那我们作为心理服务提供方,那所面临的困难和囧境更是难以一一道尽。

  一方面,我们有保护来访隐私的法定义务,同时这也是助人者行业的根本原则;另一方面,我们如何在具体操作中进行保密例外,是否能够找到相关部门去举报、投诉?相关部门是什么部门?他们会受理我们的举报投诉吗?在没有其它法律的帮助下,会不会遇上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拒绝?有关部门不受理报案怎么办?会不会根据某些法律的规定,我们需要去通知的人正好就是性侵的加害方(近亲属、监护人等)?

  但是,这个强制报告制度的出台将会让我们有法可依,而且有法必依!因为如下几大原因:

  该意见明确规定了具有报告义务的主体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即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具体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我们心理咨询师,如果与未成年人成立了心理咨询关系,当然成为其中因医疗而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报告主体。

  该意见以列举的方式,说明了具体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报告主体需要对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进行报告: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意见对于报告的程序进行一定的细化

  意见规定,“具备先期核实条件的相关单位、机构、组织及人员,可以对有关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在报案或举报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公安机关。同时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按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历资料。”

  意见对于提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的重视,确保公安机关接受举报或报告、及时处理,并强调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该意见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接到疑似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报案或举报后,应当立即接受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对于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办案中的协商、沟通与配合。”并进一步细化了检察机关在此类案件中的监督职能:“人民检察院应当切实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监督。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立案。”

  意见对于在此过程中,对受害者的救助、隐私保密都进行了规定

  意见说明,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未成年人需要保护救助的,应当委托或者联合民政部门或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经济救助、医疗救治、心理干预、调查评估等保护措施。未成年被害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启动司法救助。”同时也对于若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的处理,从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惩处、乃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对于整个过程中的隐私保护和保密也给予了重点强调。

  

  该意见对于未履行报告的主体进行了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该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我希望大家对于这一条特别重视,因为这条是对我们心理咨询师的限制,如果我们不履行报告义务的话,是会承担相应后果的,若构成犯罪甚至会承担刑事责任。所有的这些规定都凸显了这个报告制度的“强制性”,从而有效保障制度得以落实。

  综上,我认为从此意见开始,我国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开始进一步完善了,并对于其中心理咨询服务的这一部分,进行了更符合伦理原则的框架建构。自此以后,我们在工作中遇到未成年来访涉嫌被性侵的事情时,不再是无法可依,或是不知如何依,而是可以依据这个意见,理直气壮地去向公安机关报告、报案,这样对于未成年人来访,乃至于对所有来访、心理咨询师和整个行业的保护,都越来越全面,将是未来可期的。

  参考材料:校园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防机制研究 http://www.jcrb.com/xztpd/ZT2019/201909/gansu/201909/t20190918_2050215.html独自报警 https://www.sohu.com/a/389223661_115207

  本文作者:虞国钰,简单心理认证心理咨询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中美精神分析高级组,北京大学普通心理学在职研究生。了解作者更多信息,详戳↓↓↓虞国钰 深圳市 青少年咨询 伴侣咨询 成年人咨询 孕产妇咨询 留学生咨询 性少数人群咨询 在线心理咨询

  【简单心理Uni】 心理咨询师的终身成长学院,汇聚海内外名师,针对不同阶段的心理咨询学习者,提供40+种培训课程,专业针对性强,体系化程度高,直播/录播、音频/视频、线上/线下形式多样,目前已有20万+人参与学习。

  更有20+门免费课程等你来开启哟,课程学习戳 →「http://jdxinli.cn/q199xq」

上一篇: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下一篇:《边缘人:教你制作情妇的方法》单看这个片名,就已经邪恶到三观毁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