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成年误入歧途盗窃 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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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程某在某粮油批发部准备营业时,发现玻璃门把手被撬坏,后查看监控视频,发现店内收银台内的四千元现金及架子上的香烟以及槟榔被盗,损失共计5000元,遂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程某对损坏的玻璃门进行更换,花费1600元。2021年8月11日,公安机关经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严某(实施盗窃行为时15岁)、李某(实施盗窃行为时14岁)、席某(实施盗窃行为时14岁)。因该三人系未成年人,没有赔偿能力,其监护人未尽到监管义务,程某遂起诉,要求三被告及其监护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三被告撬门盗窃原告财物,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受损,因三被告均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依照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民事赔偿是不可避免的。三被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监护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未尽到监管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经法院调解,三被告的监护人向原告支付相应赔偿款,案件撤诉结案。同时,法院依法对三被告的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法官提醒

  

  家庭教育至关重要,既关家事,又关国事。家庭是教育孩子的第一课堂,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是预防犯罪和遭受侵害的第一道防线。家庭教育缺失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帮助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本案三被告其中两个为单亲家庭,家庭完整性的破坏,使家庭教育子女的内部力量失调,导致子女走上犯罪道路。一些未成年人长期得不到温暖和正常的教育,甚至因家庭冷漠或人格受侮辱产生心理变态,容易受在引诱和教唆下误入歧途。

  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至此,“家事”上升为“国事”,“依法带娃”的时代正式开启。《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家长有约束以及指导作用,让家长能够真正肩负起监督保护和教育的责任,尽可能避免未成年人在家庭中受到伤害,甚至是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如果实践中有些家长漠视对孩子的教育,未有效履行监管责任,有关单位可以责令其履行相关义务,受害人也有权提出控告和诉讼,依法追究家长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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