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私自打赏主播,主播是否应该退回钱款?

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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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平台打赏主播的行为,需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未追认的,其打赏行为无效,应当网络平台予以返还;返还时,应考虑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的监护过错责任,适当确定返还比例。【基本案情】(2019)苏04民终550号1.吴某在快手公司的直播平台快手APP软件注册快手账号27×××08,昵称为“蜡笔小新!1064”。2017年9月23日至2017年10月3日,吴某1通过该快手公司的快手APP软件,为给昵称为嘉杰小可爱(笑园)、农村小二哥、可爱的小毛、拉布拉多~霸道小七、五常小波哥、爱唱歌的胖丫等主播打赏,其在快手APP软件内通过操作购买快币,共购买143次,充值98122元(其中140次均系每次购买698元,2次均系每次购买198元,1次购买6元)。截止至庭审时,吴某的快手账号27×××08的余额为快币34647个(折合人民币4949.57元)未消费。2.吴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快手公司返还吴某1财产100210元及相当于银行贷款利率损失。

  【争议焦点】吴某通过快手APP向主播打赏的行为是否有效?如果无效该如何返还?【裁判观点】不满10岁的吴某购买10万元的快币用于打赏主播,该购买快币的行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也未得到其监护人追认,且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因此该合同行为无效。另外吴某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也未处理好手机网络支付平台及银行卡支付密码的安全问题,对吴某购买快币打赏主播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酌定由快手公司返还吴某60000元.【法律分析】一、吴某购买快币打赏的行为是否有效?《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吴某10岁,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的规定,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由其监护人予以代理实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经其监护人同意,或事后追认,方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未经追认之前,吴某实施的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如果没有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根据《民法典》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规定,其实施的民事行为因主体不适格而无效。因此吴某购买快币打赏的行为,因未获得其监护人的同意或追认而无效。二、吴某的监护人是否有过错?《民法典》第二十六条对监护义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在本案中,吴某的父母在抚养吴某成长的过程中,因疏于对吴某正确使用手机的教育和管理,导致吴某长时间,多次通过APP平台注册、购买快币、打赏主播的行为发生,因此吴某的父母具有监护方面的过失责任,对于吴某因此造成的损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发生返还的义务,考虑到吴某监护人的过错责任,最后法院酌定快手公司按吴某购买快币额的60%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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