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访问:wap.265xx.com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存在哪些问题?
摘要:学校是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基地,不仅要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职能,还要依法承担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学校保护是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的关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问题主要做了如下规定:
一、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学生
某日晚6点,某校初一学生小刚(13周岁)趁课余时间溜出学校,到游戏厅、网吧去玩,直到次日6时才返校。校方发现后立即让小刚转学,小刚父母不同意,与学校发生争执。学校遂以其违反学校管理规定为由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将小刚予以除名。学校的除名决定是否正确?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27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6条、第39条第1款分别规定:“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根据上述法律以及国家有关劳动教养等规定,可看出:
1、无论是义务教育阶段还是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只要符合法律和国家规定,即达到刑事处罚(犯罪)、收容教养或者劳动教养的条件,就可以开除。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第3款、第48条分别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从上述规定中可看出: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即使人民法院的有关判决生效后,对于不在监管场所服刑的未成年人,即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也可以考虑保留其学籍,使其继续接受教育;对于要求复学的,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其办理复学手续,依法接纳其复学,不得将他们拒之门外。
此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9条第2款规定:“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2、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如果仅是违反了学校管理制度,还未达到刑事处罚(犯罪)或者收容教养的条件,就不应开除,而只能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甚至也要尽可能不给予其他纪律处分。即使对于一些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可能会对学校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的未成年学生,也不能开除,可按照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5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5条第1款规定的程序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专门学校是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一种不可缺少的教育形式。凡在学校坚持学习,能接受教育,改正错误,遵纪守法,文化、职业技术课考试、考核合格者,应当准予结业。达到初中毕业程度的学生由原校或所在学校发给初中毕业证书或初等职业技术训练合格证书,以原所在普通中学或专门学校设立的职业技术学校名义毕业。专门学校学生毕业后,可以升学、参军或劳动就业,不得歧视他们。学习成绩好的结业生经教育部门批准,允许回普通中学继续学习。
3、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虽然仅是违反了学校管理制度,还未达到刑事处罚(犯罪)或者收容教养的条件,但是具有严重不良行为,问题严重,已严重扰乱了学校秩序,损害了多数学生的受教育权。在这种情形下,可以开除。但是要特别慎重,反复研究,严格掌握标准并履行相应的程序。
一般来说,学校决定开除学生时应考虑以下因素:学生的年龄和健康状况、学生在校以前表现、特定的与学生行为有所相关的可能情况或因素、该越轨行为的严重程度、危害程度、频率及再发的可能性等。开除学生时还必须保证其程序公正,任何违反程序的开除决定都是无效的。开除学生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处分决定前,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如教导处、政教处)告知当事学生;应当事学生的要求举行听证会;校务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需要备案的,按规定备案;通知被处分学生。参加听证人员应当包括当事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学校负责人及知情的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必要时可邀请社区知情人员参加,当事学生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开除处分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向规定的主管部门申诉,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中,小刚还在校接受义务教育,且仅是违反了学校管理制度,还未达到刑事处罚(犯罪)或者收容教养的条件。因此,学校应当予以进行批评教育,但不应开除。可见,学校对小刚作出的除名处理决定是违法的。
目前一些学校为了减轻自己管理上的负担,不负责任地把那些品行有缺点的学生推出校门,或者对旷课、逃学、中途辍学的学生听之任之,使得这部分学生流入社会无人管理,这不仅使这些学生丢失了受教育的权利,而且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压力,他们当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从此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正如一位老师所说:如果学校都不能接受、改变一个问题孩子,那不是这个孩子的耻辱,而是学校的耻辱。这就要求学校要端正办学方向,正确对待那些后进生,耐心细致地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克服困难,坚持学习。对严重扰乱学校秩序、损害多数学生的受教育权的学生确实需要给予开除处分时,要特别慎重,反复研究,严格掌握标准,履行相应的程序,并且学校对处分学生要建立一套比较科学的规范的听证制度,使受处分的学生有机会提出自己辩解和主张。
在现实中,还存在一种较为严重的变相开除学生的形式,如劝学生退学。
某中学初中部二级学生綦某不认真学习,经常旷课迟到。因为綦某的原因,他所在班级德育成绩几乎每次在全校倒数第一。有一次,綦某竟然欺负刚入学的初一年级新生,向其索要五元钱。因该生没给被綦某打了一顿,綦某因此被学校通报处分。班主任赵某对此非常恼火,便将綦某叫到办公室劝其退学,说:“你不是读书的料,还不如早点回家好些,打工挣钱,免得在学校里浪费钱财和大好青春!”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上述案例中,教师歧视差生,劝其退学,是对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的侵犯,实质上是变相开除学生,是违法的。
二、不得侵犯未成年学生的休息娱乐权
《湖北日报》2006年3月8日刊登了一封初中生的来信:
我们是武汉某大学附中的一群初中生。十三四岁、十五六岁的我们,本应无忧无虑、快乐成长,但学校教育却使我们负担沉重、忧虑重重、心情郁闷!
现在,学校的教育完全是为着升学考试进行的。说搞素质教育,其实只不过是一块金字招牌而已,甚至成了加重学生负担的借口。请看我们的作息时间:早上7时15分至20分到校(这就意味着我们必须在6时左右起床);每天8节课,偶尔有一节自习课,也总是被占用而上了语文、数学、英语、科学等课(对应中考的主课);每天晚上都有不少家庭作业,一般要做到11时左右;每个周末是休息不成的,因为周日照常上课(但要另外交钱),而周六又有大量家庭作业要做。
在这样的重压之下,我们的睡眠严重不足;我们没有正常的休息和娱乐时间;我们没有机会锻炼身体;我们没有机会做我们很想做的课外科学观察等实践活动。我们知道,学校、老师和家长这样待我们,肯定是一番好心,肯定是希望我们能成才。但是,他们知不知道,在这样的重压之下,在这样的状况中生活和学习,我们真的能够顺利长大成才吗?
上述信件反映了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致使学生的休息、睡眠和体育锻炼时间得不到保障,已经严重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到学校不仅仅是为了学习,还为了实现其快乐和健康成长,以实现未成年时期的幸福和终生的最大幸福。“童年有其本身的价值,童年时光并不是只用来为其长大提供训练。”过去人们常说,小孩应该天天刻苦学习,为长大以后的快乐生活做准备,这种提法是不对的,小孩的生活也应该快乐,至少在学习和体育锻炼之外,应该有娱乐的时间。基于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0条对未成年学生的休息娱乐权做了规定,即“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三、保护未成年人的“心”
随着社会的发展,心理健康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重视。没有强健的体魄,难以带来正常的发展,但若没有健康的心理也难以形成完善的人格。它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对我们的国家发展、民族的进步更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中小学生因心理障碍产生的过激行为如自杀、杀人等事件时有发生。导致这些极端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与他们的心理素质有很大关系。在过去应试教育的影响下,许多学校重视学生智力培养,而忽视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当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不仅是“身”的保护,更多的是“心”的问题。为发挥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减少中小学生极端行为的发生,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9条增加规定了心理健康辅导的内容,即“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四、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应急机制
近年来,随着社会改革的深入,学校环境已大幅改变,外侵因素逐渐增多,学校突发事件的发生率也随之增高,造成的损害日益严重,这是学校无法避免且被迫面对的现实。近年来,各地学校突发事件频传,包括学生自杀、坠楼、校园暴力、集体食物中毒、离家弃校出走、教师、学生性骚扰、性侵害事件等。这些发生在校园内或者与学校成员有关的、因内外环境因素所引起的一种对学校生存、发展具有立即且严重威胁性的情境或事件,我们称之为校园危机或者学校突发事件。
学校突发事件一般包括:1、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洪水、冰雹、暴雨、山体滑坡等。2、事故灾难:火灾、校舍等教育教学设施倒塌、脱落、坠落、交通事故、游泳溺水、群体拥挤踩踏、户外集体活动发生意外等,致师生重伤、死亡。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群体食物中毒、环境污染中毒、传染性疾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致师生重伤、死亡。4、社会安全事件:在校师生与当地群众发生群体纠纷、学生之间较大规模的纠纷、非组织的政治性群体聚会或游行、学生自残、自杀、因教学改革或拖欠教师工资等原因引发的教职工集体上访、教师体罚等行为导致学生死亡或者致残、性侵害事件、其他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的突发事件。
学校突发事件按其影响大小和危害程度可划分为一般性、重大、特大三个级别:1、一般性学校突发事件。在学校发生,致师生重伤,或对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以及家庭和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以学校为主可以进行处置,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协调解决的学校突发事件。2、重大学校突发事件。在学校发生,致师生伤亡,或对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以及家庭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危害,需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处理的学校突发事件。3、特大学校突发事件。发生师生死亡3人以上,或对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以及家庭和社会稳定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并产生恶劣影响,出现跨学校甚至向社会蔓延扩散的态势,或按有关规定应确定为特大级的紧急情况,需由当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处理解决并报省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部处置的学校突发事件。
对于学校突发事件,一旦处理不当或不及时,不但未能有效解决问题,甚至扩大问题,进而影响校内人心,校外指责四起,学校的声誉面临极大的挑战。弄得人心惶惶,不仅教师无法专心授课,学生亦焦虑不安,更有甚者对整个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如何有效解决学校突发事件,化“危”为“机”,创建安全和谐校园,便成为我必须面对的问题。而当前我国学校在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上还存在很多理念和制度上的缺陷,危机管理的意识淡薄,普遍缺乏必要的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的基本思路,通常就是“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打一场轰轰烈烈的人民战争”。这样做在短期内有效,但往往成本很高。“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事件,必须变“事后动员型”的危机管理理念为“事先预防型”,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24条首次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3条规定:“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所谓要建立健全安全应急机制,就是指学校要依法做好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学生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的应急处理制度,如预警机制、应急预案、快速反应机制、事后恢复机制等。从时间系列的角度分析,学校危机事件要遵循一个特定的进程,和其他事件一样从最初的发生发展到危机爆发、持续直至结束,有其自身的生命周期。危机管理通常是结合时间因素进行的,即根据危机自身的生命周期,将危机管理划分为不同的阶段,即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在危机的发生、发展的每一个阶段分别采取不同的应急措施和策略。
(一) 事前:积极预防,未雨绸缪
2005年11月14日晨,山西省某中学800多名学生,在17名教师的组织带领下,在马路上出早操跑步,返校途中,一辆大货车撞入学生队伍中,酿成21名师生死亡、18名学生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在马路上跑操”就是一个明显的隐患,可是学校却视而不见,毫无危机观念,认为“跑了这么多年了,也没出事”?因此,学校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危机事件,建立完善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危机管理的重点应放在危机发生前的积极预防这一阶段,而非危机发生后的处理。
1、建立完善预警机制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42条第(二)项规定,要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
(1)预测——识别学校的弱点
将危机事件的避免作为危机管理的第一阶段是危机预防的最简便、最经济的办法。大多数危机在发生之前都是由一场事故、一个错误或是某些警告信号(危机警讯)作为先导的,因此危机是可预测的。学校应首先调查潜在安全隐患(弱点分析),在调查基础上,对阶段性可能发生的各种危机事件做出预测和分析,预测的内容包括有多少种可能发生的事件,各类事件的性质、规模,事件发生后产生的影响和范围等。尤其要注意预测最可能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涉及对象等,以便重点防范。如:进夏季要防溺水、防中暑;进秋冬防流感等;春季、秋季防活动中的事故;多雨时节防食物霉变、食物中毒;走读生、午膳生注意;考试期间应加强学生心理辅导,以预防学生自杀与心理问题;周末放假时段防校外暴力事件;假后回校时防学生心理不适;人群流通集中时段防楼道安全;山区防雷击、防塌方;临水库、河区防洪水;干燥季节防火;学校处于高犯罪率或娱乐风化区,要预防不良分子入侵;学校建筑物老旧应加强维修与公共安全教育。
调查学校弱点,这必然涉及到主要的公众,包括教职工、学生、家长以及社区人员等。要得到他们的帮助。获取建议的方法,可采用教职工小组会议、学生问卷、家长电话调查以及聘请专业人员帮助进行分析弱点等方法。还可以从以往发生的事故统计中,了解事故容易发生的时间、场所、气象条件等,以及容易发生事故的儿童、学生。在实践中,有的学校象设立其他活动日一样,还设立每月的“防灾检查日”,查出危险立即处理;可设立“防灾漏洞发现奖”,谁发现了漏洞,并提出了科学合理的堵塞方案,立即给奖。这是个非常有意义的科学、合理的建议。此外,要在教师、学生和管理者之间建立开放、双向的沟通渠道,使之能够进行健康的、随和的对话,以便随时识别学校班级中的弱点并加以解决。而如果教师学生害怕向领导提出问题,稍不注意就会埋下地雷,留下隐患。
(2)预警——分析学校弱点
在找出学校的弱点后,要设计预警等级及指标,做好危机事件前期分析预报和咨询。可把学校存在的问题按顺序加以排列,以判断哪些问题被认为是潜在的危机事件。
2、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42条第(三)项规定,要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3、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校园危机管理的基础环节是培养师生安全意识,提高师生自我防护、救护的知识和技能。一些教职工往往对学生危机事件抱着事不关已态度,存着侥幸心理,认为“以前一直这样做,现在哪会出什么问题”,“晦气来也不一定是自己最倒霉”。从而在不知不觉中失去发现和防范安全事件的能力。任何预兆都可能是最大事件的“引爆点”。可让教职工从其他学校事故中吸取教训,树立教职工的危机管理意识,将收集到的各种事故信息整理后告诉每一位教职工,努力使全体人员避免发生类似事故。
教育部首次公布的《2006年中小学安全事故总体形势分析报告》指出:学生安全意识淡薄是多数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2006年全国各地上报的各类安全事故中,10%是因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事故发生,造成的学生死亡人数占全年学生死亡总数的10.84%;90%属其他各类事故,造成的学生死亡人数占全年学生死亡总数的89.16%,其中,45%的事故因学生安全意识淡薄而发生。因此,学校应当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内容和要求,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认知特点,在广大中小学生中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安全教育活动,尤其是要重点加强对低年级学生的教育,切实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使他们尽早养成自觉遵守各种安全规范的良好行为习惯。还应实施仿真训练。尤其是一般性的灾害防救,如防火、防震、预防食物中毒等常识更应普及化,以避免灾难的发生。如,一天某中学发生火灾,即因该校刚在一周前举行消防演习,师生对防火救灾的观念与常识记忆犹新,而能应变得宜,立即切断电源,一面以灭火器控制火势,一面通知消防队于五分钟内赶到现场扑救,才未酿成火灾。
4、建立危机管理组织机构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42条第(一)项规定,要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中最重要的是组织保障。一个学校要避免临时应变,惊慌失措,就必须成立危机管理机构(包括决策机构、工作机构和专家组),并事先演练,才能运作顺畅。从危机发生前之预防及准备工作的规划、危机爆发时的紧急处理、组织、协调、联络工作,以及危机解决后恢复与重建,皆为危机管理小组所主管的工作。危机管理机构的成员应当包括可以迅速联系到的核心人员,他们拥有在任何危机情境下行动的知识和技能。这些人可以包括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班主任、医生和护士、学校心理咨询教师、一个或多个精选出来的教师、学校安全保卫人员等。危机管理机构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危机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危机的应急处置工作。
5、编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在应急体系中起着关键作用。如果编制了明确具体的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就可根据事件类型决定采用哪一种方案去处理,由谁来指挥方案的实施,谁负责哪些具体工作,处理事故的人员具体怎么分工怎么配合,依据什么原则、采用什么方法、运用什么策略行事等。因此,2006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3条规定,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42条第(二)项也规定,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通常一个学校存在多种潜在事故类型,在编制应急预案时必须进行合理策划,做到重点突出,反映出学校的主要重大事故风险,并合理地组织各类预案,避免预案之间相互孤立、交叉和矛盾。预案的分类有多种方法。比较适合学校组织预案文件体系的分类方法,是按预案的适用对象范围进行分类,可将学校的应急预案划分为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预案和应急救援方案。1) 综合预案是总体、全面的预案,以场外指挥与集中指挥为主,侧重在应急救援活动的组织协调。2)专项预案主要针对某种特有和具体的事故灾难风险(灾害种类),如防火、救火和灾后恢复行动。 3)现场预案则以现场设施或活动为具体目标所制定和实施的应急预案,如针对学校组织的某项大规模的全校活动制定的应急预案。现场应急预案要具体、细致、严密。 4) 应急救援方案是针对一些单项、突发的紧急情况所设计的具体行动计划。
目前,一些学校的应急预案内容不全面,缺乏可操作性,有的仅仅是一个电话号码,根本达不到“预”的目的。极个别学校甚至还没有建立应急预案。因此,不管哪种类型的预案,其内容都要明确:谁负责?哪些人员参与?重点部位在哪?处置对策如何?程序怎样?虽然不同类型的预案各自所处的层次和适用的范围不同,内容在详略程度和侧重点上会有所不同,但都可以采用相似的基本结构。应急预案的基本结构和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总则。包括编制的目的(所要达到的目的和效果)、依据、危机的分类分级、预案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2)组织体系。应急预案的决策机构、工作机构和专家组。3)运行机制。包括预测预警、应急处置(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响应、应急结束)、恢复与重建(善后处置、总结经验教训、恢复形象)、信息发布。4)应急保障。包括人力、物力、交通、医疗(学校所在地急救中心、主要医院等)、通讯、社会辅导(心理咨询中心、青少年救助中心等)、社会支持系统 (社区、、司法机关等)等方面的保障工作。5)监督管理。包括有计划、有重点地对相关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通过危机模拟训练,提高师生自我防护、救护的知识和技能,把潜在安全隐患告知师生,以建立安全意识,并教导其处理常识)、责任与奖惩(对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6)附则。对预案管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预案的实施时间。
编制应急预案不仅仅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检查完后放起来不再去管他了,必须保证应急预案能够得到恰当的运用。由于在应急预案中没有给出每个任务的实施细节,因此各个应急部门必须制定相应的标准操作程序,为组织或个人提供履行应急预案中规定的职责和任务时所需的详细指导。可将预案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印成危机反应手册(根据每一位在危机管理中负有相关责任的人员的实际情况加以制定),发给全部相关人员(包括学生),让他们对事件的可能性和应对措施有足够的了解,以提供在危机期间具体的行动指南。规划并让相关人员熟悉危机事件处理流程,这对面临严重事态、有条不紊地应对危机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3条规定,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在制定可行的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应当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二 )事中:快速应对,控制损失
有时候虽然我们为防范危机做了很大努力,但危机却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会不期而至。一旦危机发生,我们该如何面对?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55条、第56条分别规定:“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1、先期处置,采取紧急行动控制事态蔓延
1)不要考虑受伤害学生和肇事者之间的纠葛,应当首先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2)保护现场、有效控制事态,防止进一步扩大。3)根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0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不但要阻止未成年人“忘我”地投入到危险场地,还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确保其在事件中尽量处于安全境地。如,组织未成年人灭火就是违法的。时代需要的是高度健全严密的法律制度,而不是一时冲动的不顾后果的英雄主义。在面临各种危险事件时,学校领导的和教师的首要职责是保护学生的安全组织学生到安全的地方去,不能使学生处于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环境中。4)对事故的责任者,要在事故处理完后再追究责任。
2、应急响应,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危机事件
对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危机事件,学校要从危机反应状态进入积极处理状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在这一阶段要遵循正确的工作程序,融积极性与规范性于一体,确保有效处理危机。
(1)细致调查,收集信息。要积累第一手资料。把危机发生的始末记录在案,留作证据。出现危机事件后,学校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细致调查,了解事件的各个方面,包括听取一线人员、亲历人员的汇报。汇报和调查要力求准确、全面、详尽、客观,不可隐瞒事实情节以免影响判断。在充分调查和听取有关行家意见的基础上来评估危机,给危机定性、定级,确定是否需要启动危机管理程序。
(2)分析研究,确定对策。在决定启动危机管理程序后,危机管理组织必须立即激活运,根据调查的情况,进行分析、决策,针对不同的人员确立相应的对策,制定消除危机影响的方案。在这个环节中,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对危机影响到的各个方面的人员采取相应的对策。这些对策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学校内部对策
1)召集人员。立即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共同采取措施来应对危机。2)制定解决方案,协同行动。迅速而准确地把握事态的发展,制定总体方案并通知全体人员,以统一口径,协同行动。3)披露信息,凝聚共识,建立校内支持力量。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是十分重要的应急措施。在我国各种突发事件中,一个显著的特征是谣言多,这些“小道消息”经常对事件的处理造成很大的困难。一个简单的信息,经过多人次传播之后可能将会变成与原事实大相径庭的谣言。因此,在学校突发事件中教职工和学生应该是第一类需要进行沟通的人。他们既可能成为你的同盟军,也可能成为极具破坏性的敌对者。学校可以通过部门会议、单独会见、给教职工的备忘录等方式,及时客观地向师生通告事件真相。这样他们就会很少去传播有关学校及其处境的带有破坏性的谣言。4)注重学生心理危机的缓解和引导。学校教育的对象多数是未成年人,他们是一个容易受到心理伤害的群体,这样的伤害影响常常很深远。特别是校园暴力、学生自杀等事件会造成学校正常秩序遭到的破坏,并带来学生心理的脆弱。所以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必须充分发挥心理辅助的作用,采取措施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以保持稳定的教学秩序,保持原有的学校运行方式。我国中小学校普遍建立了各种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应当充分发挥这些机构在危机处理中的作用。
②受害者及其亲属对策
1)及时表示同情或者歉意。如果学校在危机事件中没有责任,学校要及时表示同情。如果学校有责任,则应及时向受害者表示歉意,而不能置之不理,或者因惧怕受害者亲属而不敢去。2)冷静地倾听当事人的意见,了解其要求,随时高速处理。不管事件有多严重,学校是否有责任,责任是大还是小,首先都要表示出足够的同情心和人道主义精神,先冷静地倾听当事人的意见,了解其有关赔偿请求,暂不要做任何答复。如果学校有责任,可请求中立的第三方协调,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根据当事各方过错的大小和各方行为原因力的大小,合理恰当地确定当事各方责任大小的比例和赔偿的范围,促成赔偿调解协议的达成。学校要充分考虑伤害给学生本人和家庭带来的痛苦,合理恰当地予以赔偿,以帮助学生及时治疗,而不能敷衍塞责,推卸责任。还必须注意权衡利弊得失,遵循“利取其大,弊取其小”的决策准则,随时高速处理,切忌冲动和斤斤计较。3)把握分寸,表现风格。如果受害者家属提出过分要求,如受害学生或者其监护人漫天要价,提出不切实际的巨额索赔,或者要求学校为其家庭成员安排工作、解决住房或者支付赡养费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无关的不合理要求,更有甚者以此为借口向学校敲诈。学校参与人员要大度、忍让,力戒在事故现场与受害者家属发生争辩。在合适的场合单独与其讲理,有分寸地让步,不得不拒绝时要注意方式方法。4)善后服务。动员教职工协助受害者亲属做好服务及善后工作,涉及学校代办保险的,要协助索赔;有能力补偿的,尽快补偿。
③政府有关部门对策
1)及时汇报。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危机事件发生后,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实事求是汇报,不能文过饰非,更不能歪曲真相,混淆视听。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中毒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校内或校外)、中毒人数、中毒原因、主要症状等。传染病流行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传染病开始流行的时间、地点、感染人数、主要症状、卫生医疗机构的初步诊断等。安全事故及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2)报告事态发展情况。事件处理中,应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及时与上级部门取得联系,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3)形成总结报告。事件处理后,形成详细报告,包括处理经过、解决方法及今后的预防措施。
④新闻媒介对策
一旦发生危机,新闻记者有时会涌向学校,出于职业习惯,他们一般不考虑学校的处境,单方面地进行采访,可能会出现偏离的报道。因此,学校应注意以下问题:1)应事先在内部统一认识,统一口径,并由专门设立的发言人接待媒体人员,负责消息发布。只能公布可公开发表的信息,并有诚意地说明事故经过,要考虑并保护学生的隐私。不清楚的,调查后再说。不要对事件情况进行推测,不轻易地表示赞成或者反对的态度。2)要与媒体合作,不可简单地说“无可奉告”。对新闻媒体不可采取隐瞒、搪塞、对抗的态度。弄虚作假,封锁消息,只能增加公众的好奇、猜测甚至反感,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对确实不便发表或者未查明的问题,不可简单地说“无可奉告”,而应该说明理由,求得记者得理解和协作。3)要引导记者站在客观立场上向家长和学生客观地报道和评价事件。提供报道的材料,应以书面形式经学校确认后发给记者,避免报道失真。发现不实的报道要及时更正。
⑤对社会各界的对策
在危机处理中,由于危机爆发的不确定性等因素决定了不能仅靠某一协作机制,而必须维持与多个协作伙伴之间的沟通渠道畅通,应注意积极发挥社会民间力量的作用,提高危机处理效率。如必要时还可寻求当地村委会、居委会等的支持和帮助,使事件得到及时处理。??
(三) 事后:认真总结,重塑形象
1、总结经验教训,从危机中获利
“危机是一面镜子。”在危机处理过程中,学校会发现一些平时未能发现的问题。其中有些属偶然,有些是制度性的,有的则是人为造成的。随着事件的处理,这些问题逐渐暴露,而且会带出一些与事件无关但是很重要的问题。学校应当通过对暴露出来问题的分析,从中总结安全管理的经验,以避免重蹈覆辙甚至犯更大的错误。
2、恢复管理、重塑形象
危机过去后面临众多的善后问题,如应当尽快恢复正常的秩序。对于学校来说,将面临学业补偿、恢复正常教学进度、学校重建等问题。学生受到的伤害尤其是心理伤害需要尽快抚平。对恢复工作需要科学规划,把握最好的时机做好恢复工作。学校应根据从危机处理过程中总结出来的经验和教训,有针对性地开展一系列的学校形象恢复活动,诸如投放学校形象广告、开展公益活动;推出学校全新的教育和服务;调整学校的管理队伍等。利用公众对学校的关注力未减弱之前的宝贵时间,改变公众对学校的印象并增加其对学校未来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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