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法·以案说法】未成年人侵权 监护人需担责

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3-07-16
手机版

  近日,芒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监护人责任纠纷。

  案件事实

  被告李某系某学校在读学生,2020年5月的一天,李某独自驾驶电动自行车从学校返家,途中与沿人行横道步行横过道路的七旬老人王某相撞,造成王某、李某受伤,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受损,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勘查现场后作出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驾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驾驶非机动车最高时速超过十五公里、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李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在此事故中无过错行为,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因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王某的配偶及子女将李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原告认为李某的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满16周岁的李某违法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及其父母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23234.5元。

  法院认为

  此次交通事故系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案由应为监护人责任纠纷,且侵权行为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一至四章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被告李某驾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超过十五公里、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李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李某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明知李某未满16周岁,而放任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后造成了本次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未尽到监护责任,故法院判决由三被告共同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469939.74元。

  法官提示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不得醉酒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亲抚养孩子,在享受人伦亲情的天伦之乐的同时,更多的是需要付出时间、精力和金钱,尽到监护责任,带头遵守交通法规等法律法规,给孩子树立榜样,引导孩子依法依规行为,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原标题:《【芒法·以案说法】未成年人侵权 监护人需担责》

  阅读原文

上一篇:台湾身份证号码生成器
下一篇:我给傻子喝了我的奶水小说 《傻子与嫂子的故事》小说的作者是小白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