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抢劫案

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3-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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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3年,被告人甲和被告人乙在河北省某县以打车为由共同抢劫了出租车司机,因所得钱款甚少,被告人甲提议抢劫路边放羊人的羊然后卖掉,被告人乙虽表面同意但因心里害怕在二人面对出现的第一个放羊人时其极力说服被告人甲没有实施抢劫行为,然后被告人乙以家中有事儿为由离开了。被告人乙离开后第二个放羊人出现,被告人甲将第二个放羊人杀死后将羊抢走卖掉。

  本案从犯罪构成上无可辩驳,抢劫罪名成立。

  【办案经过】:

  我所在侦查阶段接受被告人乙的委托。

  被告人乙实施抢劫行为时(依据身份证上的出生年份1994年)应为19岁,在向其家人了解情况时得知其真实的出生年份是1996年,若情况属实,被告人乙犯罪时属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为此我们走访了当年为被告人乙接生的医生了解情况并将情况反映给侦查机关,同时提出对被告人乙进行骨龄鉴定的申请。真像终于得到证实,被告人乙被认定为是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本案有一个非常关键的点对被告人乙的量刑至关重要。就是被告人乙是否构成被告人甲抢劫并杀害放羊人行为的共犯。本案实际上是三个抢劫行为:第一个抢劫行为是甲乙二被告人针对出租车司机的行为,该行为构成共同抢劫罪;第二个抢劫行为是甲乙二被告人针对第一个放羊人的预谋抢劫行为,该行为因被告人乙的阻止没有实施,甲乙二被告人针对该预谋抢劫行为都成立犯罪中止;第三个抢劫行为是被告人甲在被告人乙离开后针对第二个放羊人单独实施的抢劫(杀人)行为,该抢劫行为是被告人甲个人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本案经过庭审最终认定了上述三个抢劫行为,但判决书中认定第二个预谋抢劫行为成立未遂而非中止。

  刑法规定了抢劫罪的起刑点为三年。本案被告人乙在抢劫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也没有威胁的举动(这一点在被害人的询问笔录中得到证实),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被告人乙具有自首、未成年人的法定量刑情节并具有坦白、偶犯、初犯的酌定量刑情节,加之其家庭因素、成长环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乙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因先期羁押折抵刑期,被告人乙现已服刑完毕。

  未成年人犯罪除其自身原因外,家庭、学校、社会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相信刑罚能够纠正一个孩子成长过程中的错误行为,但我不知道刑罚是否能够纠正一个孩子内心的扭曲,是否能够帮助他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希望我们的社会能思考这个问题,希望所有像本案被告人乙一样的孩子都能找到正确的人生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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