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3-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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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明确规定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这对于推进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进程无疑具有历史性意义。

  一、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意义

  合适成年人到场主要是协助沟通和确保侦讯的公正,排斥证据收集不恰当的可能性,保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有利于落实我国《宪法》尊重与保护人权的相关规定,最大程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促进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与刑诉法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在未成年犯罪刑事案件中,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较好的弥补了法定代理人未到场的缺陷,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其作用的发挥。

  (一)角色定位失准,没有起到充分的保护作用

  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合适成年人的首要也是重要的作用,他们是涉罪未成年人的“保护人”。而实践中,如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于某、韩某因其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由旗妇联、团委的工作人员以合适成年人身份参与本案,由于她们与未成年人不相识,在讯问过程中也始终保持沉默,即使检察官已告知其权利义务,其也可能会认为应站在讯问人员一方,不知不觉的充当起了讯问的“配合者”,对未成年人的权利没有充分起到保护的作用。

  (二)权利义务不明,合适成年人履职不自信

  对合适成年人享有哪些权利、应承担何种义务,是否与法定代理人权利义务一致?法律、司法解释没有具体的规定,实践探索各不相同。对于哪些行为可以实施、哪些行为不能实施,合适成年人心理没底,履行职责时放不开手脚。即使检察人员向合适成年人进行告知,合适成年人依然有所顾虑,讯问时在场并未发挥实质性的作用,发挥最明显的作用即是在讯问结束时的签字部分,更多表现出的是一种消极在场“旁观者”作用。

  (三)参与程序不清,执行不规范

  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百七十条对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只是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并没有更统一、具体的实施细则。合适成年人到场的时限,到场后沟通程序,工作如何开展,合适成年人违反程序应承担法律责任等还不明确,造成操作的随意性和不规范,各个诉讼阶段即公检法之间不能形成很好的衔接,从而使得合适成年人制度保护涉罪未成年人权益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

  (四)保障机制不完善,制约制的发展

  一是经费补助无保障,合适成年人到场会产生的误工、交通、餐费等费用,需要一定的工作经费加以保障和支持,但目前缺乏专门经费保障,严重影响了合适成年人参与的积极性。二是进入监所有时会遇阻碍。有的监管场所对新法规定的制度了解和执行不够到位,加之事先缺乏有效沟通的原因,合适成年人不能顺利进入监管场所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完善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建议

  一是应当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在符合合适成年人到场的条件下,应引导未成年人提供值得信任、能带给他关心和帮助的人;二是应当充分尊重法定代理人的意见。特别是在法定代理人有权到场但因某种原因而不能或不宜到场的情况下,代替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其他合适成年人应当是法定代理人信任的人;三是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合适成年人调换的权利。未成年人对为其选择的合适成年人失去信任,就不可能达到这样的目的。因此,尊重未成年人的选择,并尊重其更换合适成年人的选择。到场的成年人是未成年人“保护人”,不应偏向办案机关,不能作为办案机关的“协助者”,应是讯问过程“监督者”、“见证人”。

  (二)明晰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

  应当以法律的形式明晰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笔者认为,合适成年人应享有以下权利:对涉嫌罪名、个人情况、强制措施等基本情况的知情权;参与讯问权,在场见证讯问,与未成年人沟通、交流;程序违法异议权,有权对刑讯逼供等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提出意见或拒绝在笔录上签字;查阅笔录内容,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的权力。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帮助未成年人理解讯问程序的法律意义,向未成年人介绍所享有诉讼权利,帮助未成年人与讯问人员沟通。合适成年人应当承担的义务:不得泄露案案情,不得非法干扰讯问人员的正常讯问,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不得教唆未成年人隐瞒事实,不得串供等。

  (三)细化明确制度程序

  建立统一、具体的实施细则,如办案机关通知合适成年人的时间,合适成年人一般在接到通知后多长时间到达。应向合适成年人送达哪些诉讼文书,合适成年人在诉讼中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合适成年人到场后应完成哪些工作。

  合适成年人在参与讯问前应当了解案情,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沟通,以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心状况,并通过表明身份、立场、职能等来取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信任,愿意接受合适成年人为他们提供的帮助,避免合适成年人的作用形式化。通过具体的实施细则,使合适成年人以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为己任,让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

  (四)完善保障机制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离不开足够的经费支持,如在参与刑事诉讼给予合适成年人适当的补贴也是合理的。笔者认为可以办案经费或其它适当的方式中考虑解决合适成年人到场的经费补助问题。关于入所保障问题,要加强与监管场所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合适成年人人员信息通报监管场所备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对违反刑诉法规定,不依法执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监狱、看守所,要通过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予以监督纠正。要加强合适成年人队伍的培训教育、监督管理及考核激励制度建设,确保合适成年人制度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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