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正为何如此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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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4-16

  近年来,社会公正问题愈发凸显,已然成为当今中国社会最受关注的社会主题之一。在西方国家,这一问题的凸显大抵始于上个世纪60~70年代;就世界范围而言,国际社会的正义问题似乎始终困扰着我们这个世界,仿佛是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始终开放着的难题。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社会公正成为当代中国社会高度关切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倘若社会公正的合理解决的确已经成为关乎我们这个社会能否继续改革发展的重大社会难题的话?在我看来,社会公正问题的凸显决非理论界刻意主题化的结果,而是我们这个社会持续发展所不得不面对的一个严峻挑战,因而回答上述问题也就远不只是一个理论问题,而首先是一个社会实践课题。

  一、公正和福利是人类社会的两个等价的根本价值目的

  让我们首先从人类社会的基本目的入手开始本文主题的讨论。由此,我们可以把人类社会的基本目的一般地理解为人类对于组织社会或者对社会本身的基本价值期待。组织社会并以社会的方式生存和发展,是人类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文明的根本标志,甚至也是人类文化创造(如语言、艺术和宗教)和文明进步(如创造工具和社会生产方式)的根本前提和条件,这一点已然为考古学、人类学和人类社会学的研究反复证实。但是,如何组织社会?为什么人类必须以社会的方式生存和发展?却是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前提性问题。

  按照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观点,人类社会的形成首先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的结果,经过从原始群集性劳动(如捕猎)到社会自组织(如部落、群聚性原初社会等)的漫长演进,伴随劳动产品的剩余和群体内部劳动产品的分配、相对的劳动分工以及私有制的出现等生产关系要素的逐步形成和扩展演化,一种更高级更广大范围的组织化社会开始形成,这是人类社会生成的雏形。概略而言,人类组织社会并确立以社会的方式生存和发展,主要基于两个最根本的目的,即寻求生活的“福宁”(well-being)和“福利”(welfare)。原初的生存和生活经验让人类懂得,孤独的生存方式所面临的风险更大,或者,反过来说,群体或社会的生存和生活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个体生命所不得不面临的风险和代价,而且可以给各个个体带来更大的福利。比如,围猎、产品交换等等。孤独个体的捕猎行为既具有较大的生命风险,也难以获得较高的捕猎效益,只有通过多人的“组织化”围猎才可能猎获较大较多的猎物。更何况,在面对自然灾害和其他偶发灾难时,群体或社会的抵抗能力和能量,显然非任何哪怕是最为强健的个体所能比拟。同样,以社会组织的方式生产和生活,使得社会分工和劳动产品的交换成为可能,因之大大提高了人类的生产力,并增加了人类获取生活福利产品的可能或机会。现代经济伦理的研究充分表明,社会分工不仅标志着人类社会生产方式的巨大解放和提升,而且社会分工本身就具有相较于个体孤立劳作更高的道德伦理价值。因为,它充分尊重各个个体自身的能力个性和特点,不但使每一个人的能力、劳动意愿和价值追求得到更充分自由的发挥和实现,同时,也通过互通有无的产品交换互补,更大程度地满足了不同个体的生活需求。

  然而,以怎样的方式来实现组织社会和国家的“福宁”和“福利”之目的呢?比起明确人类社会组织的基本目的来,认识和实施社会组织的基本方式和手段要更为复杂和艰难。组织社会并以社会的方式生存发展,意味着人类生活和行为之公共生活领域及其公共结构的生成,而社会公共生活领域及其公共结构的价值基础首先是、而且也只能是社会公正。每一个社会成员对“福宁”的价值诉求都必须得到平等的满足,因而,凡社会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社会分配都必须符合或者体现社会公平的基本价值标准。所谓社会公正,最一般地说就是平等地分配社会的“基本善物”(罗尔斯语,“the primary goods”,亦译“基本益品”),包括各种基本的社会权利和社会义务的对等分配和承诺,以及其他社会公共产品的公平分配。社会藉以实现这一公平分配的基本方式是构建社会的基本制度体系,包括宪法根本、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之基本制度、通过国家权力机构即政府系统所制定的各种重要政策,等等。在此意义上说,社会公正首先体现为社会制度的正义安排,因而社会基本制度的正义与否或公正程度,根本上决定了社会的公正与否或可能达成的社会公正程度。

  制度是政治社会或国家用以规范和调节社会公共生活和公共行为的基本规范体系,具有不可违抗和僭越的“刚性”特征。比如,国家法律和政府律令。然而,有两个相关要点必须明确:其一,所谓制度,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制度指政治社会和国家的基本法律系统和政治律令,相当于西方早期制度经济学家康芒斯所说的“显型制度”;而广义的制度则泛指各种具有行为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体系,包括社会风俗礼仪、伦理道德、乃至健全的宗教信仰体系等等,因而,社会公正的内涵也就有可能扩展到政治法律正义之外的人际伦理公正和一般价值意义上的公正平等。其二,对于制度的约束和规范功能不可仅仅从消极的意义上加以理解,还需要给予其积极的理解。康芒斯对“制度”做了一个值得仔细体会的界定,他说,所谓制度,即是“集体行动对个体行动的控制、扩张和解放”。将制度界定为“集体行动对个体行动的控制”,实际是指集体行动所需遵循的普遍规范对个体行动的约束,这是对制度的消极理解;而将制度同时界定为“集体行动对个体行动的……扩展和解放”,则是对制度规范的积极理解。换言之,对集体行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规范功能不只是约束和控制个体行动,而且也对个体行动具有积极的引导、扩张和解放作用。因此,可以说,这些规则(规范)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是人们行动范围得以大大扩展、行动能力得以大大提升的基本制度资源。就此而论,制度及其有效运行本身不仅具有社会公正的价值意义,同时也具有行动效率的价值意义。如此理解的制度和社会公正显然比那种简单消极的理解更为合理。

  二、在社会公正与社会效率之间

  同公正一样,效率也是人类组建社会并以社会的方式生活的根本价值目的之一。人类是为了寻求更大的“福利”才缔结社会和国家的,一如人类为了寻求更普遍的正义才缔结社会和国家一样。但问题在于,作为社会根本价值目的的效率与公正之间既存在内在的一致,也存在内在的紧张。因为效率有赖于个体的自由竞争,凡自由竞争必造成人际、群际和社会利益的矛盾和冲突,因之对社会公正构成紧张和挑战,这也是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基本事实。因此,解决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认识和处理社会效率与社会公正之间的关系。这是人类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一个难题,也一直左右着人类的社会思考和社会价值判断。

  一般而论,效率与公正应为社会根本价值坐标的两面,不可偏废。事实上,一个只注重效率或只注重公正的社会,很难成为一个健全稳定、文明发展的社会。而且,社会的效率追求总需要稳定的社会生活秩序作为其基本的社会条件。很难设想,一个动乱无序的社会可以创造很高的效率;反过来,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必定是一个颇具运转效率的社会,效率的缺乏或早或迟必定使社会秩序出现紊乱、甚至解体,这是人类的历史经验和教训所反复证实了的。因此,没有人会怀疑秩序公正和效率创造之于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意义。

  然而,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在社会实践中,效率和公正常常难以兼顾,甚至也很难持久保持某种相对的平衡。在某一特定社会及其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效率或者公正总会呈现一种相对优先和显著的价值优选秩序:要么因社会的急速发展需求,而使得效率优先于公正,成为压倒一切的社会价值目标;要么因社会诸种矛盾的激化和社会秩序的紧张,而使得公正成为社会持续有序发展的第一要务。效率与公正的这种先后秩序改变,常常取决于社会实际的发展状况和社会历史条件。一般来说,一俟社会和国家得以形成,尤其是一旦作为国家权力行使机构的政府得以组建和确定,寻求快速高效的社会发展,便自然而然地成为国家和政府的当务之急或第一目标。在此,我所谓的“自然而然”不是指国家或政府行为的自发性,恰恰相反,这种“自然而然”常常是国家或政府基于其政治目标考量而生发的自觉行动。主要原因在于:首先,迄今为止,任何一个国家或社会都没有摆脱“民族国家”(national state)的生存状态,都必须面对民族国家间的势力竞争,这就迫使每一个民族国家将自身的发展当作其生存和发展的头等大事,所谓“立于民族之林”,所谓“开除球籍”等说法都说明了这一点。其次,效率不仅是社会和国家生存发展过程中始终凸显的价值目标,而且也是基于每一个社会成员对生活价值的“合理期待”所形成的显见的社会价值目标,因而往往更容易获得全体社会成员的价值认同和实践支持,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说,效率的价值目.标更切近人们的经济理性,即“价值最大化”的追求。最后,相较于社会公正的价值目标,效率不仅具有更普遍更直接的经验感受性,关乎人们的日常生活体验,如所谓“幸福指数”,而且也因其更受社会关注而更容易成为诸如政府这样的公共权力机构的优先考虑,成为国家政治和政府行政决策的优先价值目标,尤其在社会秩序正常运行时。反过来说,只有当社会公共秩序或国家面临某种政治紧张、甚至出现社会秩序危机的潜在可能时,社会公正问题才会凸显出来,成为国家、政府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然而,问题的严重性在于,一旦出现此类情况,国家政治的正当性和政府的合法性就会出现深刻的危机,有时候甚至会出现无可挽救的极端局面。在此意义上说,公正问题总是一个十分严肃而急迫的社会政治问题。

  一种辩证的观点主张,应杜绝在效率与公正之间做出截然的两分,或者做出简单武断的先后排序。事实上,一种持续的社会效率总是以社会的公正秩序为其基本前提和条件的,而且在政治哲学和政治学的意义上说,社会公正本身就具有社会效率的意义(生活成本相对较低),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政治效率。同样,一种可持续维系的社会秩序不仅必须是公正的,而且也必须是持续有效的。很难想象,一种低效甚至无效的社会秩序状态能够持久地支撑社会的公正发展。十年“文革”虽然可以勉强维持社会的“简单平等”,却无法根本解决社会的“复杂平等”问题,也无法保证社会持续的稳定和发展。人类社会所可能接受和实现的社会公正,决非一种简单的、甚至是原始的平均主义式的社会公平正义,而是基于日趋复杂的社会关系结构和社会生产方式变化,而逐步形成共识的复杂的平等正义。绝对的、简单的平均主义之所以不是真正的社会公正,是因为它简单而武断地——无论是出于个人的意愿,还是出于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意志——否认了人类自身的自然差异和社会差异,包括天赋自然能力和后天社会才干的差异。经济学和社会心理学的研究反复证明,绝对而简单的平均主义不但会严重降低和扼杀社会的发展效率,而且有可能滋长“搭便车”、行为惰性和丑陋的个人利己主义,走向社会公正理想的反面。

  因此,唯一合理可取的方式是,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来考量社会效率和社会公正的价值秩序,并以此来选择社会实践的发展策略。确切地说,在基本解决创造社会高效发展的有效方式或发展路径、且社会的实际发展已然进入快速发展轨道时,就必须把社会公正问题纳入国家政治和政府决策的议事日程,放在突出和优先的地位来加以考量。反之,如果社会和国家所面临的社会主要矛盾仍然是如何激活社会价值的创造力和发展动力,则寻求高效的社会发展方式或路径就必须置于国家政治和政府行政决策的优先地位。这也就是说,社会效率和社会公正的先后优先秩序并非一成不变的,两者之间的优先秩序应当根据社会发展的基本状况和实际条件来加以确定。人类社会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反复告诉我们,社会发展效率和社会公正秩序乃是人类社会、国家和国际社会文明发展中的两个同等重要的根本价值目标,任何价值选择的偏颇和失衡都可能带来严重的、甚至是灾难性的社会后果。

  三、如何实现社会的普遍公正?

  毋庸讳言,社会公正已然成为当今中国社会的焦点问题,因而也必须置于国家政治和社会发展战略的优先地位。这一社会发展目标的凸显是随着30年改革开放实践的巨大成功和由此带来的社会物质财富的迅速增长所形成的一种社会总体价值秩序的变化。对于这一变化,人们可能有着或者实际已有各种不同的判断和态度,其中,一种显见的直觉性价值判断是,人们认为,目前所出现的社会不公集中表现为社会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地区发展差距和某些社会资源分配不公等较为突出的方面,以及由此所造成的连续性或连带性的社会不公正积累效应,包括教育机会、体制安排和社会福利——特别是公共医疗健康保障性福利——等“社会公共益品”的分配不公等等。在此,我所谓的“连续性或连带性的社会不公正积累效应”是一个动态的描述性概念,主要是指一些初始性的或由某些阶段性和区域性的特殊政策所造成的社会不公正结果,正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而产生着不断积累和扩大的社会不公效应,若不加以舒缓和解决,这种社会不公的效应将会日趋严重。

  于是,社会公正便自然而然地成为全社会日益热切的社会价值期待。人们或许以为,持有这种社会价值期待的并不包括那些在改革开放中获利较大的地区、行业、社群和个人,而只限于那些在改革开放中获利较少的地区、行业、社群和个人。我想,这仅仅是一种过于直观的经验感知。事实上,社会的不公正以及由此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社会秩序不稳,从根本上说也不符合那些哪怕是获利较大的地区、行业、社群和个人的长远利益。一个良序稳定的社会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的“合理期待”(布坎南语),没有人愿意生活在一个秩序紊乱的社会中,更没有人可以确保自身能够长期超然于社会秩序的变化之外,即使他们暂时拥有优越的社会生活资源。可是,究竟应该如何满足全社会对于社会公正秩序的“合理期待”?由于地区差异、社群差异和人际差异的现实存在,不同区域、不同社群和不同的个人对社会公正秩序的期待不可能是一样的,也就是说,人们对于社会公正秩序的“合理期待”实际上存在着不尽相同的“合理性”标准。就目前我国社会的发展现状而言,人们对于寻求社会公正秩序的价值目标并不难达成共识,难的是如何满足和实现不同区域、不同社群和不同个人对社会公正秩序的合理期待。

  提出这一问题的另一个特殊背景是,改革开放前较长时间的社会平均主义实践和观念,很容易使一些人滋长这样一种简单的价值判断和思想倾向,即:把社会公平简单地理解为缩小、甚至消除经济社会的贫富差别,实现社会物质财富的平等、甚至平均分配。这种社会公正观念既不合理,也不现实。社会公正当然包括经济公正,在某种意义上说,经济分配正义甚至构成了社会公正最基本的实质内涵。然而,无论如何,社会公正不等于经济正义,更不等于社会物质财富的均等分配。首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谓经济正义实际是指市场分配正义,至少是指符合市场经济基本规则的分配正义。然而,市场分配正义仅仅具有程序公平的意义,其结果恰恰是实质性的差异或者不平等。我常常列举的一个类比是,市场经济如同体育竞技,它开放地面对一切自由参与市场交易和竞争的人或法人(企业、公司),并且以同样的市场规则来规范所有市场行为,这就如同体育竞技一样,同样的竞赛规则、同样的评判标准、同样的竞技程序。然则,第一,市场竞争和体育竞技虽然都强调起点公平,却同样有着基本的参与资格要求和条件限制,没有资本和财产的无产者无法参与市场竞争,如同没有获得基本的体育技能、达到某种竞赛水准的人无法参与体育竞赛一样。第二,即便是获得了公平的起点和程序规则,市场(资本)逻辑所寻求或者所可能实现的恰恰是尽可能大的竞争差异,如同体育竞技的内在目标恰恰是通过平等的竞赛,比出高低输赢一样。在市场行为中,这种差异最大化的结果根源于“经济人”在经济理性支配下所追寻和实现的自利价值最大化;而在体育竞技中,这种差异最大化的结果则源自竞技者追求“更高、更快、更好”的目标之自我最优化的竞赛表现。第三,在某种(比如在价值比较和价值优选的)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市场竞争一如体育竞技,所寻求或可能实现的恰恰是一种差异最大化的结果,因而所谓市场正义与社会公正恰好构成了一种紧张关系,这也是近代以来,市场经济带给现代人类社会的一个全新的政治哲学课题,其核心是如何寻求个人自由与社会平等之间的均衡。

  显然,我们所需要且具有现实可能的社会公正并不是简单的经济正义或财富分配正义,而应该是一种既具有更复杂和更长远价值考量、又具有现实实践合理性的社会公正。在我看来,实现这样的社会公正至少需要具备以下要素:

  1.社会基本制度的公正安排和调整。实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改革开放30年努力探索并取得巨大成功的伟大成就,这是毋庸置疑的基本事实!但是,我们必须同时清醒认识到,这一改革探索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改进和完善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我们所面对的一个永久的开放性课题是,如何实现社会主义科学发展的根本目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创造性建构的内在统一与和谐发展。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先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和法则,这是毫无疑问的。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第一,市场经济体制本身并不代表整个社会基本制度安排的全部内涵,而仅仅是社会经济制度的选择。第二,选择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目的不仅仅在于改善和提高社会生产力,增加社会财富,而且也是为了巩固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必须有利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根本政治目标。第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应遵循的不仅仅是市场和资本的逻辑,还有(甚至是更重要的)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原则和目标,因而,通过政府和社会对市场实施必要且合法的“干预”和调节不仅必要、合理,而且必须、正当。

  2.社会政治正义的普遍提升。政治正义是依据国家宪法和社会基本制度体系实现的社会普遍公平,其关键是国家和政府依法行使公共权力机制,通过合法正当的公共权力运作方式,比如,某些公共政策的倾向性调整、财政支付转移、有效税制实施、公共产品(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再分配等等,来实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等资源分配的社会公正,以尽可能缩小各种社会资源分布的差异,寻求尽可能普遍合理的社会公正分享。在此,有两个要点需要特别强调:其一,社会政治正义的实现方式必须符合政治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原则,确保国家行政行为始终保持在合法的自由量裁范围之内。其二,教育公平在实现社会公正的过程中有着关键而基础的地位。如果说,机会均等是社会公正的题中应有之义,那么,如何使得全体社会成员获得实现均等机会的能力,才具有现实的因而也是更重要的实现社会普遍公平的根本的长远的意义,后者更能体现社会主义公正原则的实质内涵。因此改善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发展和条件的不平衡状态,甚至于在条件允许时适时提升国民义务教育和专业技能教育的水平和条件,便成为我国当前实现社会公正的紧迫要务。

  3.提升并充分运用道德伦理的调节方式改善社会公正的状况,既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伦理优势,也是实现社会公正持久且有效的基本方式。正义伦理的调节方式主要包括社会慈善事业、社会自组织自发实施的无偿援助、扶困济弱和人际帮助等等,实践证明,它是一个文明社会所不可缺少的道德资源,更应该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公正原则的应有之义。客观地说,迄今为止,我国的社会慈善事业尚不发达,政府也还未能提供足够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社会渠道,某些现有的机制或体制,甚至还不利于社会慈善事业和捐助行为的发展,比如,政府对一些捐赠的课税,就不利于社会企业向教育和贫困地区的捐助行为。如此等等,值得我们认真地加以研究和改进。

  总之,社会公正是一个十分复杂现实的社会课题,在我国当前的社会发展战略中已然凸显为一个具有价值优先性和政治紧迫性的任务,这显然也是我们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持续科学发展的实践任务。

  作者:万俊人原载《天津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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