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全方位呵护“未成年的你”健康成长

栏目:汽车资讯  时间: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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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的5月28日,

  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颁布实施二周年的日子。

  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7编、84章、1260条,

  赋予了公民从出生到坟墓各阶段的权利,生老病死、衣食住行、消费借贷、生产生活……

  每个人终其一生都能从里面找到答案。

   

  民法典慈母般的照拂,

  播撒法治阳光,

  温暖未成年的你,

  从母胎孕育到18周岁,

  从摇篮到社会,

  从懵懂顽童到青春年少,

  一路走向健康快乐……

   

  树民法信仰,

  典法之光芒。

  “典”亮生活,

  伴你同行,

  共护未成年人灿烂笑颜。

  全方位关爱未成年人成长,

  共同托起祖国明天的太阳!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无微不至,亮点颇多。一个人从胎儿到成年,出生前、2周岁、8周岁、16周岁、18周岁这些年龄节点,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胎儿即具有民事权利,完善监护制度,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成年后起算诉讼时效,拓宽收养人范围等等……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贯穿民法典始终,今天,让我们一起走进民法典,学习一下民法典是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吧!

  一、未成人合法权益保护自胎儿开始(一)胎儿享有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的权利《民法典》在总则编“自然人”章节中,加入对胎儿权益的保护规定,将对一个人受保护的起始点前移到了胎儿时期,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条规定,则属于对民事权利能力的拟制,即规定在一定情形下,法律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重点是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从法律条文本身看,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行为都是让胎儿纯获利的行为,胎儿在作为纯获利的受益对象时,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当新形式的纯获利行为出现时,最终胎儿的利益能够得到保护。强调胎儿必须是“活的”。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消于死亡,也就是说,民事权利能力的存续时间是人自生到死的时间,所以,“活着”是民事权利能力存在的前提,如果连“活着”这个条件都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根本就不存在。(二)人体基因、胚胎科研活动规则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这不仅为近些年热点的基因编辑等划出红线,也为一个生命从最开始提供法律保障。自然人的构成可以分出“人格”“身体”“身体之部分”“胚胎”“细胞体”“基因”,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基因权利是一种新型人格权,应纳入人格权客体予以保护。二、未成年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调整为8周岁

  (一)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育仍然很不成熟,对自己行为的辨别力及行为后果预见力依然非常不够,没有以其行为而取得权利、负担义务的能力,不具有独立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网络打赏、游戏充值、在线购物、二手商品销售等均认定是无效的。(二)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可以实施一些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自行购买零食、学习用品,与班上同学交换价值差不多的玩具等。用通俗的话说,8周岁以上的小孩,就可以“帮家里打酱油了”。但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未经监护人同意,参加网络付费游戏或者通过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8岁儿童拿着父母手机偷偷充值大额网络游戏币,在法律上相当于与游戏服务提供商签订了服务合同,这需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然未成年人的充值是无效的,父母发现后,可以要求游戏平台返还的。三、未成年人会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成年年龄为18周岁以上,并以该年龄为界线对自然人作出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区分,且为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划分奠定基础。自然人达到18周岁时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独立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负责。然而《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是民事行为能力缓和的表现,与《劳动法》第15条关于劳动能力自16周岁起的规定相一致。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要不欠缺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符合法律规定的两个条件:一是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得了一定的收入,二是劳动收入构成其主要生活来源。即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可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负担民事义务,独立承担民事法律后果。四、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重新制定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没有自力更生的能力,需要监护人起到监管、保护的作用,以便正常发育生长。如果父母尽不到应有责任,法律会主持公道,必要时甚至会撤销其父母的监护资格,并指定新的监护人,为未成年人创造适合的成长环境。

  《民法典》第36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一)可撤销监护人的情形分为三类:一是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是怠于履行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拒绝委托给他人,致使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是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二)监护人资格的撤销包括了法定监护人与指定监护人。在监护人的资格被撤销后,应当按照法定监护人顺序确认继任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新的监护人确定后,几乎法律关系的变更即完成。在元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但新监护人未确定前,为避免出现被监护人权益无法保护的情况发生,需要指定临时监护人。五、监护职责及临时生活照料《民法典》对监护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在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规定了未成年人在处于无人照料状态时的临时照料保障措施。父母确诊新冠肺炎被隔离,孩子独自在家谁来管?《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民法典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体现了我国在处理公共危机事件时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明确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的职责,也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这一理念的彰显。六、儿童遭性侵害诉讼时效拟自满十八周岁起算近年来,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不时曝光,牵动着社会的敏感神经。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后仍可追究侵害方责任,要求其给予民事赔偿。这条规定也是对不怀好意的成年人的一种有力震慑,不能因为孩子年幼无知就伸出罪恶之手。这就意味着年幼时遭到性侵,18岁后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得到保护。七、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一)未成年人名字姓氏的选取规则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了自然人姓氏选取的一般规则。新生儿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姓名权,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可以选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也可以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不得违背公俗良序。子女在出生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父母确定子女的姓氏是父母行使亲权的体现,可以选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或者法定抚养人姓氏。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二)未成年人8周岁后的发明受保护和承认未成年人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关爱、教育和保护下成长。如果上学期间有了发明创造,根据民法典总则,也是受到承认和保护的。未成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可能订立越来越多、越来越重要、金额越来越大的合同。未成年人或会在上学之余参加一些私立的兴趣培训班或私立学校,这样就将发生以未成年人为主体的合同,由此产生更多权利、义务。(三)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接受赠与合同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大多数已经上小学两年,其对事物的认知度,对行为的辨认识别能力,都已经有了基本概念和标准,允许其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接受赠与等。(四)未成年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平等《民法典》第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明确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危害或者歧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特别要保障虽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权益,比如脑瘫儿、残疾儿、因患病或意外等无法独立生活的非婚生子女等。(五)未成年人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民法典·物权编》第三百六十六条新增“居住权”规定,有利于保障儿童的居住权。物权编的一大看点就是增加了“居住权”的相关条款,目的是实现对社会弱势的保护,比如妇女、儿童、老人。而儿童作为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在未能独立生活前必须依靠在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的抚养才能健康成长,此次意定居住权(可通过协议或者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出台,给予儿童居住权有充分的协议余地,特别在儿童父母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六)婚姻家庭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港湾《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引“家风”美德入法,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各项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家庭文明建设。未成年人在一个优良家风的家庭环境中成长,有利于降低成年后可能违法犯罪的概率。

  家风作为一个家庭的风气、风格与风尚,为家庭成员树立了无形的却又无处不在的价值准则。优良的家风支撑着家庭的和谐与平安,传承着家庭成员的高尚品格和良好行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坚实的家庭保障。这条婚姻家庭道德规范以法律的形式强调树立优良家风,宣示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强力倡导,强化家庭和家庭成员的责任感和义务感,推进家庭弘扬优良家风的知行合一。八、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原则

  

  未成年人0至1周岁,父亲不得提出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这是对男方在女方怀孕、哺乳期等情况下,提出离婚的一种限制,是对妇女、婴儿和胎儿利益的保护。如果女方提出离婚,不受本条件限制;法定期限届满则男方有权提出离婚;女方有重大过错经法院确认的情况下,可解除婚姻关系。父母离婚孩子归谁            满8周岁子女有话语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规定了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规定:“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一规定主要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尊重孩子的选择权,我国民事行为能力的界线是8周岁,8周岁以上的孩子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离婚纠纷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应坚持未成年利益最大化原则。在父母双方抚养条件、抚养能力相当,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有利于使父母离婚后的子女其生活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九、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也可被收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有助于符合收养条件的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被收养人的范围由原来的仅限于14周岁扩大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四十周岁的年龄限制,从“男性收养女性”扩大到“收养异性子女”,即增加了“女性收养男性”的限制,其本质上增加了对男性未成年人的保护。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还规定“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并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这条将被收养人范围放宽至所有未成年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儿童拐卖和非法送养的不法现象,同时也将有利于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发生。

  (一)校园欺凌是侵犯自然人人格权的一种行为当校园欺凌侵害到你的人格权,你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然,有些情节严重的校园欺凌可能也会涉嫌刑事犯罪,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二)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三)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四)受到校外人员人身损害时的责任分担由实施侵害行为的学生及家长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如果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学生欺凌,由实施侵害行为的学生及家长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同时,受侵害学生家长还可以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学校能够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 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 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 民法典。《民法典》同样也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筑起了一道坚实的法治壁垒,将推动全社会共同建设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法治环境。《民法典》第一编第一章规定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依据,其中,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目的,体现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鲜明中国特色。少年强则国家强,少年兴则国家兴。习近平总书记曾说:“任何一个思想观念,要在全社会树立起来并长期发挥作用,就要从少年儿童抓起。”这句话不仅饱含着总书记对少年儿童的殷切期待,也充分说明了加强少年儿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重要性。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要依据民法典规定,对未成年人尽到教育、监督、管理、保护责任,共同发力,让他们从小接受法治阳光的熏陶,在心中播撒下真善美的种子,使之生根萌芽,促进个人心智成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培育未成年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拓展丰富多彩的社会课堂,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 ,全方位打造政府重视、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体系,让全县未成年人沐浴在阳光下,如朵朵蓓蕾尽情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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