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未成年人偷家里钱购买手机,商家拒绝退款……

栏目:汽车资讯  时间:202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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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日下午,临近下班时,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一则关于购买手机引发的消费纠纷投诉。投诉人陶先生称,其发现钱包里少了2000多元钱,询问下才知道是被13岁的儿子偷去买了部华为畅享20SE手机。

  

  随后,陶先生带着手机和购机凭证来到儿子购买手机的某通讯器材经营部,向店主解释孩子年龄小用手机的作用不大,并且会影响学习,希望经销商给予退货。而店主表示,手机是孩子自己主动购买的,并非强迫,且手机已打开使用,也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不能退货。投诉人陶先生希望市场监管部门能帮忙协调解决。

  

  在了解情况后,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随同投诉人来到该通讯器材经营部,告知店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8岁以上到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法律的限制,如果是超越了未成年人生活范围的法律行为,必须得到监护人也就是父母的同意才为有效。法律、法规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不得向其提供;已提供的,经营者应当向未成年人退还已支付的价款。

  

  因为陶先生的儿子只有13岁,属未成年人,购买手机超出其所能支付的范围,作为其监护人的陶先生有权要求经销商退还手机货款,经销商应当承担责任。

  店主在听完执法人员的耐心讲解后,最终同意退还购机款,但由于手机包装损坏且已开机使用,影响二次销售,便扣除了部分的金额。投诉人表示满意。通过此次事件,陶先生也表示将认真反思,加强对孩子的教育。

  

  市场监管部门也借此提醒广大市民,应加强监管孩子消费,合理引导孩子消费,家长也要提高维权意识,遇到类似事件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提醒经营者销售时,要注意未成年人购物时是否有监护人,有效识别购买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以免给自己和他人造成损失。

  

  针对近年来发生的多起未成年人私自购买手机引发的消费纠纷,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加强对手机销售商的日常监管,将对手机销售商分批次的进行约谈,进一步规范手机市场的秩序,净化手机市场环境,切实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也将联合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对未成年消费做出合理引导,避免未成年人不合理消费对家庭和商家带来损失。

  信息来源: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邓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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