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访问:wap.265xx.com《哲学传播:发现更好的哲学》No.16——伦理学专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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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哲学传播:发现更好的哲学》,这里是第016期伦理学专版,我是专版的编辑王永豪 。在上一期的伦理学专版http://zhuanlan.zhihu.com/miemie/19982373
中我从元伦理学的出发带着大家梳理了元伦理学的理论以及其中几个理论的应用,这次我将从道德实在论(Moral
Realism)和道德怀疑论(Moral
Skepticism)的冲突,以及以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的角度来带领大家思考伦理学问题。
让我们首先抛开所有的法律,来这样考虑一下伦理学的问题:
+杀人是不是好的?
-不是。
+为什么不是好的?
-因为人不应该杀人。
+为什么不应该杀人?
-因为人有生命权。
+人的生命权是谁给予的?
-天赋的。
+谁说的?证据呢?
-人希望活着,你不能剥夺他活着的权力。
+为什么人喜欢活着我就不能杀人?我喜欢杀人就有杀人权了吗?
-活着不影响其他人。杀人影响其他人。
+为什么不能影响其他人?
-因为其他人有权力不受打扰不受侵害。
+谁说的?证据呢?
-……
“道德存在”(Moral facts exist)是一个从古至今大部分人,也是大部分哲学家做出的预设,持有这种观点的人被称为道德实在论者(Moral
Realist)。道德实在论/道德真实主义(Moral
Realism)认为,人类的行为会有一种客观的性质(Objective
property),这种性质要么是“善的(good)”,要么是“恶的(evil)”,要么是中性的。比如说,绝大部分的人认为,“杀人”这种行为是一种“恶”的行为,“恶”是这个行为的一种客观的性质。但是通过上面的问题我们可以发现,很多伦理学立场到最后都会陷入一个问题:为什么?为什么恶是恶的?为什么人不应该做一个不道德的人?为什么人不应该做坏事?为什么说杀人不好?它为什么是一件本质上不好的事情?因为它就是不好?它怎么就不好了?
现今有三种主流的道德实在论,其中德性伦理学(Virtue Ethics)关注的是“我们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而不是“哪些行为是对的/错的”,因而我们在这里先暂且不讨论它。剩下的两个理论便是大家都熟知的功利主义/效益主义(Utilitarianism)和康德的道义论(Deontology)。让我们看一下这两种理论为自己提供的辩护。
康德的道义论是从道德存在开始的。他认为,如果道德存在的话,我们一定是自由的(autonomous),因为不自由的东西是无法做出选择的,自然也无法选择是否做一个道德的人。在@杨桦 的康德认为要实现至善理想,必须悬设意志自由、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这些真的是合理且必要的吗? - 杨桦的回答
这个答案中的意志自由部分他很好的解释了康德的想法。在此基础上他认为道德要求我们追求的是好的事物,而他认为“善的意愿”(good
will)是唯一有内在价值的事物,而遵守我们的义务(duty)是唯一可以体现出善的意愿,也就是说,唯一能创造内在价值的。但是问题又来了,为什么好的意愿是唯一有内在价值的事物?如何证明?可惜的是,他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中只是草草地提出了这个命题,并没有加以严格论证。康德认为,其他的人类喜欢的东西,金钱,权力,等等,如果没有善的意愿来支撑的话,就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然而,我们同样可以说,如果没有足够的智商的话,善的意愿同样会造成坏的结果(帮倒忙)。我们可以想象,如果在一个世界里,所有人都很善良,愿意帮助别人,但是他们不够聪明能干,只会帮倒忙,也因此整个世界上所有人每天都是不开心的。如果说只有善的意愿是有内在价值的话,这个世界就是一个好的世界;然而事实似乎并非如此。更要注意,他认为善的意愿是唯一有内在价值的事物,而快乐完全没有内在价值。在书中,这个命题也没有被仔细论证。他认为,人类跟随本性(instinct)可以获得更多的快乐。然而,人类却拥有理性,而理性并不能帮助人类更好的获得快乐,所以理性一定是为了另一个目的而赋予给人类的,这个目的就是实现好的意愿。然而,这个论证也并不成立,动物们没有理性,所以除了宠物以外,大部分的动物都需要挣扎着获取食物,躲避天敌,追求快乐的时间极少;而人类因为有理性,所以可以制定法律来防止同类争斗,制作工具来获取食物等资源。因为有理性,人类可以用来追求快乐的时间大大提高了,而如果一个人仅凭本能形式,不愿学习,整天吃喝玩乐,(除了富二代等)他的后半生有很大几率上会很痛苦,因此康德并无法用这个理由来说明快乐没有内在价值。大部分价值理论家也都同意快乐确实有内在价值。因此,康德需要其他的理由来证明好的意愿是唯一有内在价值的事物。如果快乐也有内在价值,那么遵循义务便不再是唯一可以创造内在价值的行为了,康德道义论的根基也因此会动摇。
然而,我们仍然需要继续提问,快乐真的有内在价值吗?道德真的要求我们去追求快乐吗?虽然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的影响力很大,而且事实上人们确实在大部分时候是按功利主义行事的,但是似乎功利主义对上面提到的“为什么”的问题也不能提供很好的辩护。功利主义的自我辩护常常是人们确实喜欢快乐,所以快乐是好的,因此道德要求我们的是追求人类整体上最大的快乐(the
greatest general happiness)。换句话说,功利主义的思路是这样的:我们喜欢快乐,所以快乐是好的,所以我们应该追求快乐。但是我们却并不一定喜欢别人的快乐,如果我只确实喜欢我自己的快乐,是否说明我唯一的义务就是去满足自己的欲望呢?那我为什么又要去满足别人的快乐呢?
帕菲特(D. Parfit)则用著名的the Repugnant Conclusion(令人厌恶的结论,这翻译起来太蛋疼了)提出了对【快乐的内在价值】更深刻的质疑。
“For any possible population of at least ten billion people,
all with a very high quality of life, there must be some much larger imaginable
population whose existence, if other things are equal, would be better even
though its members have lives that are barely worth living.” (Parfit 388)
(意译)让我们假设两个可能世界(Possible World),世界A有一千万亿的人,每人每天只享受程度为1的快乐;世界B只有一百万人,但是每个人享受程度为一万的快乐。
世界A中的所有人每天都只有吃饱饭的时候觉得,啊吃饱了,不错;他们甚至无法享受食物的美味,而其他时间也都是毫无任何快乐可言(虽然也不痛苦),每天只有吃饱饭的时候的程度为1的快乐。在另一个世界中人没有那么多,不过每个人每时每刻都很快乐,享受所有的事情,从来都不会痛苦。这时候做一下简单的数学会发现,世界A的快乐总量1000亿×1>世界B的快乐总量100万×1万(100亿),所以说,如果世界A的人足够多的话,那么它包含的快乐总量一定会超过世界B的快乐总量,所以世界A是一个更好的世界。
也就是说,如果快乐真的有内在价值的话,那么世界A就比世界B好。然而直觉上来说,似乎世界B更好,价值更高才对,世界A里的生命几乎不值得生活(barely
worth living),也就是说,如果快乐真的有内在价值的话,为什么我们会倾向于认为一个有更少内在价值的世界会比一个有更多内在价值的世界还要好呢?所以说,这个结论是令人厌恶的(repugnant)。如果我们认为快乐有内在价值的话,那么我们似乎不得不接受世界A好于世界B的结论。
于是价值理论家们开始忙乱的解决这个问题了,不过在看具体的解决方案之前我们首先要再次理清内在价值的概念:
在哲学上对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的研究是什么样的? - 哲学
这个答案中基本介绍了一下学界对于内在价值的讨论。在这篇答案中,我提到了内在价值的定义为:
Something is intrinsically valuable=Df, something is
valuable for its own sake as opposed to being valuable for the sake of
something else to which it is related in some way.
定义某物拥有内在价值为:某物的价值是因为它自身而不是因为它联系到的其他事物。
虽然大部分人都接受这个定义,但是我们仍然需要继续讨论哪些事物的价值是因为它自身的,以及他的内在价值意味着什么。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以及解决之前我提到的“为什么”的问题,齐泽姆(R.
M. Chisholm),雷默思(Noah Lemos)以及齐默曼(Michael Zimmerman)都提出了相似的新定义:
A is intrinsically valuable = Df A is necessarily such that,
for any x, the contemplation of just A by x requires that x prefer A to its
non-existence. (Chisholm 59)
“[P] is intrinsically good if and only if p obtains and p is
intrinsically worthy of love (Lemos 15) and p is intrinsically worthy of love
if and only if p is necessarily such that, for any x, the contemplation of just
p by x requires that x love p and not hate p. (Lemos 12)
Things are intrinsically good when “the contemplation of
them ...as such directly morally requires that one favor them…for their own
sake.” (Zimmerman 122)
这三个定义都差不多,总体上的观点是:有内在价值的东西是那些人们被要求去喜爱/追求的东西。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的问题:为什么我们要追求快乐/好的意愿?因为他们有内在价值,而我们被要求去追求那些有内在价值的东西。而我们是被什么要求的?当然就是被道德要求了。
所以说,这种观点是这样的:拥有内在价值的事物便是那些我们被道德要求去追求的那些事物。而伦理学的任务,便是通过逻辑和经验判断哪些事物是因为自身而不是因为其他事物而有价值的,从而找到道德要求我们去追求的事物。这种观点虽然有弱点,但是至少可以做到表面上的自洽。弱点在于,这里有一个循环论证。有内在价值的东西是什么?-是那些道德要求我们去追求的东西。道德要求我们做什么?-道德要求我们去追求有内在价值的东西。在这里,我们的确是在用两个概念互相解释,但是有时候这是没有办法的事。就像定义必然性(Necessity)和可能性(Possibility)一样,我们必须用一个来解释另一个(必然发生的定义为在每一个可能世界都会发生的,可能发生的定义为不是必然发生的),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说这种定义是错的。而在为什么认为自然主义是一种谬误? - 王永豪的回答
这个答案中,我则简要的说明了摩尔的想法:我们对于“善”的探索只能从一个没有实际意义的定义的“善”开始。上面说的虽然也是定义,但是那只能帮我们理解善的概念,并不是善本身。而人类只能凭经验和逻辑来判断一件事情是否是善的/有价值的。
回到我们的Repugnant Conclusion。再一次,我们需要解决的令人厌恶的部分是这样的:如果快乐有内在价值的话,那世界A的内在价值就比世界B高,所以相比较我们理应更喜欢世界A,但是我们却去倾向于喜欢内在价值更少的世界B。在上面提到的回答中,我也简单的讨论了如何计算内在价值的问题。大部分的反驳观点都认为快乐有内在价值,但是我们不能简单的把内在价值相加来计算内在价值的总量。
第一种解决方式是这样的:我们不应该算快乐的总量,而是应该算平均值。因为世界B的平均值高,所以世界B要比世界A好。这个其实很好反驳,Michael
Huemer在他的文章In
defense of Repugnance中提到了:假设一个世界上只有2个人,每人有100点的快乐值。如果加一个有-50点快乐值的人(一个痛苦的人),三个人的平均快乐值就是(100+100-50)÷3=50点;如果加4个快乐值有10点的人,那么6个人的平均快乐值是(100+100+40)÷6=40点。也就是说,增加1个痛苦的人,会比增加4个快乐的人要好,因为世界上的平均快乐值会更高。这个解决方式比问题本身还repugnant,所以这种解决方式行不通。
第二种解决方式是Fred Feldman提出来的,可以被称为是Desert Adjusted
Hedonism,这个方案稍微复杂一些。这种观点认为确实快乐是有价值的,但是快乐的价值会受到你应得的快乐值(desert)的影响。比如我是靠欺骗别人来获得的快乐的话,我的快乐就是没有内在价值的;或者说,如果我付出了努力,理应获得100点的快乐却只获得1点快乐的话,这1点快乐也是没有内在价值的。以上两个例子都是和应得值不符(negative
desert)的快乐,所以没有内在价值。回到问题中,Feldman据此的解决方法是,人类应该有至少一定程度上的快乐,这个程度绝对大于1,因此,由于世界A中的人的快乐都和应得值不符,所以世界A实际上是没有内在价值的。因此世界B是一个更好的世界。
这种方式也有问题。我们应该把快乐的整体分为应得的和不应得的,还是应该把快乐的部分分为应得和不应得的?比如说,我应得100点快乐,结果我得到了150点快乐(整体)。确实有50点快乐不是我应得的,但是难道剩下的100点快乐(部分)不是我应得的吗?如果我只得到了10点快乐,虽然我还应该得到90点快乐,但是难道这得到的10点快乐不是我应得的吗?这100点或者这10点快乐如果是应得的话,怎么能否认他们的内在价值呢?而如果他们有内在价值的话,世界A仍然是好于世界B的。因此这种方式仍然行不通。
第三种解决方式是L. R. G. Oliveira提出来的,他提出了”Rossian Totalism”(罗斯式整体主义)和”Intrinsic-Value-Contributor”(内在价值提供者)的概念,使用罗斯(W.
D. Ross)的思想来试图解决这个repugnant
conclusion。
1)“[b]asic intrinsic value states are prima-facie
intrinsic-value-contributors to the possible worlds in which they occur,”
2) “[b]asic intrinsic value state b is a de facto
intrinsic-value-contributor if and only if b occurs in possible worlds that do
not have a suppressing feature f that is more axiologically relevant than b”
and
3) “The intrinsic value of a possible world is equal to the
sum of the intrinsic values of the de facto intrinsic-value-contributors that
occur within that world.”
他认为,虽然说这些快乐确实都有内在价值,但是他们只是“初步的内在价值提供者(Prima-facie
intrinsic-value-contributors”,也就是说,他们本身有内在价值,但是他们无法作为“实在的内在价值提供者(de
facto intrinsic-value-contributors”增加世界整体(Total)的内在价值。他列举了一些能够阻止初步提供者成为实在提供者的条件,其中一条便是“生活中的快乐低到几乎不值得生活的水平”。他认为,一群人如果只有那么可怜一点点的快乐,确实这些快乐有内在价值,但是这些价值对于人类的正常生活来说太少了,实际上它并没有造成一个好的局面,因此是无法增加世界整体价值的,正是因为这样,世界A作为整体实际上是没有内在价值的(内在价值为0)。这个方式和上面Feldman提出的方式不同,它不否定很少一点的快乐也有内在价值,但是它认为这些快乐无法增加世界整体的内在价值。
这种说法也面临一个问题。如果在世界C中,每个人每天只能享受程度为0.5的快乐,因为这点快乐也“低到几乎不值得生活的水平”,那这些快乐仍然不能成为实在的内在价值提供者,因而世界C整体上也没有内在价值。然而,当我们比较世界A(每人1点快乐)和世界B(每人0.5点快乐)的时候,世界A却应该比世界B更好一些。但是根据Rossian
Totalism,这两个世界都没有内在价值,都是零,也因此是价值是一样的。这也和我们的直觉不符,因此这种方式也没有成功地解决问题。
有些人因此得出结论,我们必须接受世界A确实比世界B好;而有些人则到了道德怀疑论的立场:快乐也许并没有价值。如果善的意愿和快乐并没有内在价值,那么我们应该追求什么呢?是否还有一种规范性的道德(normative
ethics)规定或者要求我们应该做的事情?有一部分的道德虚无主义(Moral
nihilism)便是基于这样的立场:世界上没有什么是有内在价值的,因此没有什么东西是我们应该追求的,所有的道德追求不过是人类臆想出来的罢了。
当然了,仅凭一个似乎和直觉冲突的问题无法说服大部分的道德实在论者,也许我们只是暂且不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快乐仍然是有内在价值的。我的思路则是从内在价值的概念来解释这个问题,为内在价值的存在提供辩护,但是仍然否定道德的存在,这个思路也仍然是道德虚无主义(moral
nihilism)来辩护,但是和上面的思路不同。以下非学界观点,只是我的期末论文的观点。
我的观点是,内在价值的东西并不是那些我们被要求去追求/喜欢(favor)的东西,而是那些我们确确实实必然(necessarily)会去追求的东西。先来说一下为什么我认为不能讲内在价值定义为“有内在价值的东西是那些人们被要求去喜爱/追求的东西”。首先我认为,如果一件事物有任何价值的话,那么一定是因为有其他的人,或者说有喜欢/讨厌能力的东西认为这件事物有价值。
哲学上对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的研究是什么样的? - 王永豪的回答
依然是在这个答案里,我讨论了内在价值的持有者(the
bearer of intrinsic value)(内在价值论是很有趣哒!)。在上面讨论的所有观点里,大家似乎都默认了“事态”(states
of affairs)才是内在价值的持有者。也就是说,这个观点认为有价值的不是“快乐”作为一种人的性质(property)的本身,而是有一个东西/人感到快乐这种事态(states
of affairs),或者说快乐的实例化(exemplification/instantiation)。然而问题就来了,似乎所有人都只会必然喜欢“自己很快乐”的事态,却不一定喜欢“别人很快乐”的事态。而且大家喜欢的都是自己快乐,每个自己都不一样,所以大家喜欢的都不是一个东西。因此,上面提到的那些定义中就面临着这样的一个问题:如果人类并不是必然会去追求“有一个人快乐”这样的事态,那么是什么让这样的事态有内在价值的呢?
很多观点都因此引入了上帝的概念。(虽然我国大部分人民由于长期接受无神论的教育而对上帝的存在不屑一顾,但是哲学上,上帝是否存在确实是一个很重要的话题,也有很多人认为上帝确实存在。)在上帝的概念下,有内在价值的东西便是上帝认为是好的东西,而上帝认为是好的的东西便是人类们需要去追求的东西。
固然证明上帝的存在很难,但是证明上帝的不存在也很难。不过确实有人做出了努力,而且取得了不错的效果,这便是著名的Problem
of Evil(罪恶问题)。@云豆卷 在为什么上帝不阻止饥荒? - 云豆卷的回答
中很好的解释了这个问题。如果上帝是全能全知全善的,那么他为什么不阻止人间的罪恶呢?如果上帝认为快乐是好的,为什么他不让所有人每时每刻都快乐呢?很多人因此认为上帝根本不存在。因此,也许世界上根本不存在内在价值,又回到了我们刚才的讨论中。
然而,我们是否可以仍然认为上帝存在,但是反对他是全能全知全善的呢?
似乎如果上帝不是全能全知的话,这个上帝也太无能了。因此,我的思路则是,有可能上帝的善和之前我们说的不一样,我们现在这个世界在客观上,或者在上帝眼中,已经是最好的世界了。这是一种比较简单的解释,但是我们为什么要这么认为?
又也许,上帝只是把“快乐”这种性质“property”而不是事态(states
of affairs)创造为了有内在价值的东西。确实所有人必然喜欢的都是自己快乐这种事态,但是有内在价值的东西是快乐本身,而正是因此人们才都必然喜欢让这种性质在自己身上的体现/实例化(exemplification)。换句话说,我们都必然喜欢自己快乐这种事态正是快乐本身有内在价值的体现。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解释仍然需要上帝的存在来解释。之前我说过,如果一件事物有任何价值的话,那么一定是因为有其他的人,或者说有喜欢/讨厌能力的东西认为这件事物有价值。如果人们喜欢的不是快乐本身,而是自己快乐的事态的话,那么一定有另一个更高层面的存在喜欢(favor)快乐本身,快乐本身才能有价值。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两种结论:第一种,上帝不存在,内在价值不存在,道德因此不存在。第二种,上帝存在,内在价值存在,但是没有哪种行为/事态是有内在价值的,我们也因此没有被要求去追求某种东西,因此道德还是不存在的。回到我们最开始说的“为什么”的问题,如果内在价值也无法为“为什么”的问题作出解答的话,那大概,道德只是人们自己创造出来而不是本质上客观存在的概念吧。
当然,还有其他各种道德虚无主义,大家有兴趣的话还可以自行了解非认知主义(Non-cognitivism)以及错误论(Error Theory)。道德虚无主义也不一定是对的,这里只是以一个道德虚无主义的视角介绍了一些问题,希望读到这里,读者能够有自己的思考了。
Reference:
Chisholm, R. M., 1986, Brentano
and Intrinsic Valu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Feldman, F., 1995, Adjusting
Utility for Justice: A Consequentialist Reply to the Objection from Justice,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Vol. 55, No. 3, pp. 567-585
Huemer, M., 2008, In
Defense of Repugnance, Mind, Vol. 117 . 468 .
Lemos, N. M., 1994, Intrinsic
Valu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Moore, G. E., 1993, Principia
Ethic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Oliveira, Luis R. G., Rossian
Totalism about Intrinsic Value, http://www.luisoliveira.org/uploads/3/5/4/4/3544123/rossian_totalism_about_intrinsic_value.pdf,
accessed 5 May 2015.
Parfit, D., 1984, Reasons
and Person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Zimmerman, M. J., 2001, The
Nature of Intrinsic Value, 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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