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河北一桩女富婆出轨健身教练引发的伦理悲剧

栏目:汽车资讯  时间: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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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经》有云:“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自古以来天下所重者,咸在自食其力,一个人如果无法靠自己的双手获得财富,那么他的人生就失去了骨气,也失去了自尊。

  在河北却偏偏有一名长相帅气的健身教练,甘愿被富婆包养,成为富婆的情夫。可让这个没想到的是,他的富婆压根就没想过给钱,在与其发生关系后,富婆当场反悔,最终引发了一桩悲剧。

  2019年8月,河北某宾馆内发生了一起血案,宾馆工作人员发现三楼的某个房间过了下午1点却迟迟没有退房。拨打顾客电话也没有人接听,无奈之下工作人员只能主动询问。可无论工作人员怎么敲门,房间始终没有回应。

  情急之下,工作人员只能用备用房卡打开了酒店房间,可房间内的一幕却将她吓得大惊失色。只见房间床上躺着一具女尸,女尸后脑勺附近留了许多鲜血,整个房间内充斥着浓郁的血腥味。

  工作人员赶紧拨通了报警电话,并将自己看到的一幕原原本本地描述给警方听。当地民警接到报案也火速赶到现场,拉起警戒线,并对案发现场进行了调查。

  据酒店方登录的开房消息可知,死者姓李,63岁,是当地某企业的董事长。虽然李某已经退休,但她每年都能够拿到一笔不菲的分红,是一名女富婆。而和她一起的,则是33岁的健身教练乔某。

  从李某的体内警方发现了乔某的DNA,由此可推断,两人曾发生过关系,可乔某与李某年龄相差巨大,身份地位也悬殊,两人究竟是什么身份,为什么会一起开房?李某的死和乔某又有什么联系?

  这些问题都要等乔某归案,警方才能得到解答。好在因为工作人员及时报案,警方封锁了全市的出入口,并通过交通系统得知乔某已经乘坐大巴去往邻市。在两地民警的通力合作下,乔某很快落网。

  面对警方的审讯,乔某承认是自己杀害了李某,但他并不是故意要杀人,只是一时激动失手杀害了李某。原来乔某和李某是情人身份,准确来说乔某一直以来都被李某包养。

  早在一年前,李某在健身房健身时认识了年轻帅气的乔某,并聘请乔某当自己的私人教练。在交往过程中,李某多次暗示乔某当自己的情人,可惜均被拒绝。

  直到2019年3月,李某提出每个月给乔某10万包养费,乔某这才答应与李某发生不正当关系。每次两人发生关系时,都由李某先订好房间,乔某再到指定的房间与其见面。按理来说,就算两人的交易不符合风序良俗,但也没必要下死手。

  其实乔某之所以会和李某发生争执,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李某说话不算数。从2019年3月,到2019年8月,整整5个月时间,李某一分钱都没有给过乔某。这让乔某内心恼怒不已,案发当天李某再次约乔某见面,乔某内心有怨气不愿意出门。

  李某在电话里承诺,只要乔某陪她一晚,就答应额外给20万小费,看在钱的面子上,乔某勉强答应,两人在酒店里发生了关系。事后乔某向李某索要20万小费和50万的包养费。可李某却翻脸不认人,不仅不给钱,还声称要报警告乔某侵犯自己。

  恼羞成怒的乔某与李某发生了争执,打斗见乔某一把将李某推倒在地,后脑勺砸到了尖锐的床脚,竟然直接将李某砸死。乔某见出了人命,不敢再在酒店逗留,连夜离开了酒店。直到第二天中午,李某的尸体才被工作人员发现。

  在这装悲剧中,无论是李某还是乔某都有一定过失,虽然李某是始作俑者,但乔某涉嫌构成犯罪,依法要承担刑事责任。问题是乔某的行为到底是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指的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特点是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的肌体,使人的生命非自然终结。且责任形式为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构成要件内容为行为人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责任形式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很显然,乔某并没有杀害李某的主观意识,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导致李某死亡,因此不属于故意杀人罪,应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最终决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乔某有期徒刑7年。这已经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中,最严重的处罚。但对于乔某而言,完全是咎由自取。如果乔某能够脚踏实地,靠自己的双手和努力赚钱,也不至于被卷入这场包养风波。

  晋陶渊明有云:“不戚戚于贫贱,不汲汲于富贵”,不求所有人都能够像五柳先生这般视钱财如粪土,但也希望人们能够不为贫贱而忧虑悲伤,不为富贵而匆忙追求,最终失去了自我也丢掉了本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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