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财会知识十篇

栏目:小说资讯  时间: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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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财会知识篇1

  大型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其会计信息质量对我国整体会计信息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提高大型国有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必然要求提高其财会人员的素质。作为大型国有企业的财会人员,应具备哪些素质呢?大型国有企业的性质、规模、业务特点、财会工作的内容,对财会人员应有的素质提出了要求。根据自身工作的体会,笔者认为财会人员应有的素质可以概括为:一个坚定,二个熟悉,三种精神,四方面的知识,五种

  能力。

  一、“一个坚定”是指财会人员在政治上应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这也是大型国有企业的性质所决定的

  信念问题,是人生的航标,是工作的力量源泉。作为国有企业重要部门的管理人员,只有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相信国有企业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国有企业是可以搞好的,才能做好本职工作。

  二、“二个熟悉”是指财会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流程和管理情况,熟悉本单位所在行业的基本现状

  这是实现会计职能、做好会计工作的必然要求。财会人员只有熟悉核算对象的特点,才能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组织会计核算,选择合适的会计政策,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熟悉本单位所在行业的基本现状,有利于本单位财务指标的制订,有利于提供可比的会计信息。

  三、“三种精神”是指吃苦耐劳精神、团结协作精神和奉献精神

  在平时的工作中,会计信息的及时性,要求会计人员放弃大量的假期,如“五一”、“十一”、“元旦”等。每年一次的财务决算,就是一场会战,上级临时布置的专项工作,大多是限时的,要完成工作,就需要财会人员具备上述精神。目前,大型国有企业大多处于改革攻坚期,在这一过程中对财会人员“三种精神”的要求更为明显,时间紧、任务重,连续多天的紧张工作,不分岗位的团结协作,是及时保质完成上级任务的重要保证。

  四、“四方面的知识”是指财会人员应熟练掌握财务会计专业知识、会计电算化知识,财经法规知识、管理基础知识

  财务会计专业知识是一切财会工作者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会计之所以是一种专业,就在于它有自己的知识体系。掌握会计专业知识,是做好会计工作的基础。大型国有企业是先进技术的载体,在其所属的各级企业,基本推行了会计电算化,熟练掌握电算化知识,是胜任会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的基本要求。过去,打算盘是会计人员的基本功,不会打算盘,就不能胜任会计工作;现在,熟练掌握电算化知识已成为大型国有企业财会人员的基本功,不会使用电脑,就不能很好地完成会计工作。所以,作为大型国有企业各级企业的会计人员,必须掌握会计电算化知识。财经法规知识,是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是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准绳,学习好财经法规知识,才能充分发挥会计的职能。管理基础知识是财会人员参与管理的基础,具备一定的管理基础知识,能够更好地理解企业的经营目标,更好地同其他职能部门进行沟通。

  五、“五种能力”是指写作能力、判断分析能力、知识更新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职业经验

  基本财会知识篇2

  内容提要: 知识产权的核心特征在于它的虚拟性。以物质财产(权)为基础与核心,以财产权的物质性与消费性特征为参照,财产权分为实物性、可预期性和机会性财产权三类,构成财产权“三元论”体系。以人类生活之必需性为参照,财产可区分为基本与非基本财产两部分;进而,在基本人权的框架下,两种财产分别属于人类基本权与非基本权,这是“二元论”财产权体系。知识产权分别属于三元论体系中的机会性财产权和二元论下的非基本权。人权即人类基本权,是自然人之生存所必需的、普遍的、不可移转或剥夺的权利,是人人生来就有的生存与生活的资格,而不是源自法律的赋予。知识产权不具有这些属性。

  知识产权是不是基本人权?1990年代以来,国内外知识产权界对此进行了比较集中的讨论。[1]但是,仁智各有其主张,似乎没有定论。很多人将知识产权视为自然权利、基本人权,一个重要的逻辑依据是:知识产权属于财产权,而现代思想家以及民主国家的基本法都将财产权视为自然权、基本人权,所以知识产权也当属于人权。可见,知识产权之人权性的论证需要解决两个前提性的关键问题:知识产权是不是财产权;财产权是不是基本人权。本文拟以财产权为核心,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分别提出“三元论”和“二元论”的财产权结构体系,借此讨论财产权的人权性与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属性,进而考察知识产权的地位和属性。

  一、知识的财产化与知识产权的虚拟性

  无论中英文名称,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都被打上了“(财)产权(property)”的标记,似乎理所当然地属于或包括了财产权,这已经是当下学术和规范性文件的通说与定论。但是,本文依然要追问:知识产权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财产权?它又是如何成为财产权的呢?

  笔者认为,与其他财产权、尤其是物权相比较,知识产权的核心特征在于它的虚拟性、法律上的拟制性,因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本非实有。[2]这种虚拟性在于,直接因为知识产权之客体的无形性、非物质性,就知识产权与主体的关系而言,它具有非占有性;就其存在形态而言,它具有观念性。具体言之,首先,客体—技术或作品—本身是一种精神性的无形存在,其上所附之权利当然无实体性可言;并且无从被主体实行占有性控制。所以,这种权利就只能是一种观念性的、虚拟性的存在。

  最近几年,网络环境下的虚拟财产成为学界和实务界的热门话题。其实,虚拟财产、财产的虚拟性并非始于最近的技术发展。笔者认为,凡是以法律形式认定某种非财产形态为财产的,便是对财产的法律虚拟。知识产权其实就是这样的财产。另外,在某种意义上,传统的物权领域也已经存在着虚拟性因素,这就是学说上所谓物权的“观念性”。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谢在全在论述现代物权法之发展趋势时,谈到了物权价值化,并称“物权人从对标的物之现实支配,演变成为收取代价或获取金钱融资之价值利益,……物权之价值化于焉形成”。在这里,谢著以注解方式指出,“此项问题演变之极致,即为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倡‘近代所有权之观念性’”。依川岛之见,“早期之所有权乃现实之权利,亦即对于物需为现实之支配,然近代所有权之特质则为观念性,亦即物与现实之支配分离,对物为观念之支配”。[3]

  笔者认为,物权仅仅是在相对之意义上具有一定程度的观念性,理由在于:第一,按照如上学者所见,观念性乃近代社会与法律制度背景下的产物,因而具有历史性。在发达之市场经济社会,货币及各种证券地位已十分显耀,债权活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日益取得优势地位,所有权几近萎缩。但是,无论如何,这只是近现代的社会情景。因为在近代以前并非如此。第二,观念性仅是一种趋势而已,实实在在的所有权、实实在在的对物的占有性支配依然在经济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第三,即使是空前活跃的观念性的物权形态如证券、债权,各种他物权等,其所标示的、其最终所指向的,仍然是实实在在的物。这些所谓观念性价值本身没有使用价值,而其交换价值也以它所代表的财产为基础。第四,其实,这种观念性来源于所有权之弹力性,然“一旦所设定之他物权限制消灭,则所有权当然立即回复全面支配之圆满状态”。[4]所以说,没有永远的、绝对的观念性的物权。相反,现实性或曰实在性才是物权尤其是所有权最基本的属性。

  与近代物权之观念化趋势不同,知识产权所体现的则是一种必然的、真正的、完全的“观念性”—由于知识产权的客体(技术或作品)天生地固有非物质性与非占有性、精神性与观念性,以此为对象和基础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必定不具有物质实在性,因而更可以称之为“虚拟性”。这一点成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实质差异,并成为建构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的决定性逻辑起点。因为我们很容易从比较的角度发现,同样是对世权,知识产权与物之所有权最突出差异就表现为,在物权所有权的四种权能—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中,知识产权所没有的,正是占有。并且因此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就使用、收益与处分三者而言,也存在着实质性差异。而就事实上之占有制度而言,物权与知识产权之差异,尤为突出。

  物权制度中存在着两种意义上的“占有”,首先是作为所有权之权能的占有。谢在全分析说,“所有人对所有物既有全面支配或概括管领之权利,而概括管领又非占有标的物不为功,故所有权在法律上自应有对所有物得为实际上管领之占有权能”。[5]可见,所有权必须包含占有之权能,否则,没有占有便不能成立对物之支配或管领,以占有为必要之先决条件的使用、收益也无从谈起。最终,所有人对所有物之所有权,难免成为子虚乌有。

  在所有权制度之外,传统物权法还专门设计了独立的占有制度。通说以为,占有系对于物的事实上之管领;占有系以物为标的;占有存在于人与物的结合。基于此,占有分有权与无权、善意与恶意、公然与隐秘、单独与共同等;占有之事实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

  无论在何种意义上,占有的含义、效力及占有制度的所有规则,均无法适用于知识产权。因为权利人在客观上无法对知识产权占有,知识产权的拥有、使用、收益均不以占有为先决;知识产权在移转中不存在交付行为;从而知识产权也不存在所谓有权或无权、公然或隐秘等占有;占有也不会作为权利推定的依据。所以说,如果说“占有”于物权制度具有基石般的意义,那么也完全可以说,客体的“非占有性”属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石。首先在客观上,非占有性的技术、作品不可能成为直接支配或管领的对象,从而在制度上,知识产权的拥有与否便不以占有为必要,而只能借助于法律上的拟制。因而,法律最终为非占有性的知识产权设计出与物权制度迥异的权利归属制度、移转与救济的债权制度,甚至独特的诉讼规则等。

  知识产权的虚拟性、拟制性可以其历史的角度加以说明,因为知识产权发生发展的历史展示了一个知识被逐渐“财产化”的过程。

  知识的“财产化”是人类知识进步、经济发展与法律演进等多领域共同促进的制度产物。吴汉东教授指出,“财产权体系是历史地形成的”。本来“自罗马法以来,人们基于财产的主要构成限于有体物的认识,设定了物质化的财产权制度。……可以说,传统的财产权制度即是物质化的财产结构”。这是财产权的本来面目,即财产权原本只是有体物上的所有权。另一方面,“自罗马法以来,财产权领域所发生的制度创新与变革,从来就没有停息过”,“随着现代科学技术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形态发生很大的变化,新的财产权类型不断涌现”,财产权开始脱离物质实在性的有形之物,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抽象化、非物质化的财产。其中,作为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知识产品财产化与知识财产法律化带来了财产的‘非物质化革命’,[6]这是自罗马法以来私权领域中的一场深刻的制度创新与变革”。总括财产权的发展历程,其中存在着一个至为突出的规律性特征,即发生于多个维度的“所有权权能分离”。[7]而尤其具有革命性意义的,无疑是知识的财产化,它所形成的知识产权这种对世权,无疑是财产权抽象化、非物质化以及所有权权能分离的典型。而这正是本文所谓的财产权的“虚拟性”特征之所在。

  现代版权制度诞生的经历,可以说明知识财产化的进程。无论是现代专利还是版权制度,都脱胎于西方近代早期的行业垄断与特权制度。16-17世纪,在西欧各国政府对印刷出版行业进行管理与规制的过程中,诞生了一种包括许可(license)、专利(patent)和审查(censorship)等多种因素在内的行业管制制度(regulation)—印刷特权。“‘特权(privileges)’是政府授予个人的有限期的独占性权利,以酬劳他们的服务或者鼓励他们有益的活动”。[8]各类特权制度本已广泛存在于封建时期,印刷与出版特权不过是封建王权、特权在印刷出版行业的体现而已。作为一种行业管制,印刷特权体现着统治者的多种利益考虑:为促进新的行业发展而给予某些人以垄断地位;为维护舆论秩序而采取的出版印刷审查;为维护统治集团利益而进行的市场垄断。印刷特权的普遍做法是,当局把独占性经营权授予特定的印刷出版商,使之对某作品或一系列作品拥有出版印刷的特权。因而,这种特权乃以王权(royal prerogative)为基础,并以“专利(patents)” 、“垄断(monopoly)”而得名。由于英国市场体制等原因,英国的书商行业组织“书商公司(stationers’ company)”作为王室出版审查的核心工具,获得强大的市场优势,并逐渐为其成员谋得一种稳固性的出版商特权,成为印刷特权的典范形态。渐渐地,这种行政管理机制下的特权发展成为一种具有排他性的专有权,从而具有了民事效力。最终,当英国的出版特许与审查制度被取消(1694年)以后,在英国自由主义思潮中,书商特权制度脱胎换骨,终于发展成1710年安妮女王法所奠定的现代版权制度。[9]可见,版权制度诞生的过程,正表现出垄断性市场机会逐渐被财产化的过程,也历史地展现了原本属于虚有的知识产权在法律上被拟制的过程。今天,虽然知识产权已然成为财产权利中的重要部分,我们却不可否认,知识产权并非实在的财产权,而是特定群体因其特定贡献而被法律赋予的机会性特权而已。因为这种特权具有平行主体之间的民事效力,便被归入民事权利;因为它能为权利人带来财产利益,因而被视为财产权。

  二、财产权“三元论”体系中知识产权的边缘性

  如上所述,财产法至今已经发展出一套客体与权能均呈多样性的财产权利体系。对此,吴汉东教授以无形财产(权)、财产(权)、物、知识产品等为核心范畴,在追溯历史的基础上,构建了作为一个逻辑性整体的财产权体系,其中包括有形财产权、无形财产权和其他财产权。[10]可以说,它们都是当今财产权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无论从历史还是从逻辑的层面,我们都可以继续追问,在财产权这一体系之内,虽然重要,但无形的知识产品所具有的市场利益果真能与有形的物质财产一样被视为“真正的”财产吗?具体而言,房地产和软件真能相提并论吗?技术发明能够代替产品本身吗?笔者以为,房地产和软件究竟哪个更值钱,确实无法作笼统的回答,但我们却可以肯定,人类生活不能没有房地产,却可以没有知识产权;即使文化与科技于人类生活至为关键,却也不如穿衣吃饭更重要。如此便可提出这样一个重要课题:在财产权权利体系内,根据权利的价值与属性,区分各种权利的差异。

  综观财产权理论,可以说,无论是从逻辑还是从历史的角度,广义的财产权(property right)是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而作为其核心与基础的,则是狭义上的财产(property),即有形、有体意义上的所有物(something owned; a possession)。其他一切无形财产权(包括债权等)的财产价值,都必定在于它能通过某种机制、方式和途径兑换成、转变为有形的财物。对于人类生活而言,毫无疑问,只有物质性的财物才是生活与生产的必需品,在根本上是生命的前提。在此,笔者试图对财产权进行新的分类,该分类以人类生活之必需性(necessity)为参照标准,以物质财产(权)为基础与核心,将广义上的全部财产权分为三类:实物性、可预期性和机会性财产权(利益)。

  “实物性财产权”是权利人直接占有并可以直接使用、消费的物,它可以直接称为财产而不仅仅是权利,其中体现了“财”与“权”的一体性;

  “可预期性财产权”不是实际占有中的实物,而是“财”与“权”分离状态下的“权”;但依据法律和习惯,它可以确定地兑现为实物的财产,债权是其典型;

  “机会性财产权”的典型是知识产权,它既非实物财产、也非期待中可以确定地兑现的财产,而仅仅是一种获得占有性、乃至可预期性财产权的机会,因而属于法律拟制性财产。这种财产权只能是一种权利、而不是财产本身;并且,其“财产”性的实现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市场交易和产业生产等过程,而且其结果还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类财产权之间的关系值得仔细探究,这里仅作简要论述。

  笼统而言,上述三者固然都可称为财产(权)。但在严格的意义上,只有第一种属于“财产(proper-ty)”本身,第三种仅仅是一种取得财产的机会性利益。三者之间,实物性财产是其他两类权利的目的性财产,而后两者则是获取实物财产的手段与工具。否则,如果不能最终兑换成实物财产,债权和知识产权是没有价值的。在此意义上,可预期性财产权和机会性财产利益都处于价值不完全确定的状态,更不等于狭义的实物性财产。

  在后两种不确定性财产中,具有相对确定性的应该是作为可预期性财产权的货币(钞票),因为它具有明确的数额,随时随地都可兑换成实物。但货币的价值仍然具有不确定性。因为市场环境决定着货币的价值,如物品短缺、物价波动、自然与社会灾难等,都不可避免地成为货币价值得以实现及其大小的影响因子。

  比较后两者,可预期性财产权的价值虽没有最终确定,但终归是可以预期的,有时也是相当确定的。比如,金钱债权的标的额是确定的;货币在条件允许的环境下可以随即兑换成实物,因而最接近实物财产。而知识产权以及特许权之类则没有确定的财产价格,其最终价值的实现还要取决于更多的外部因素,如投资、生产、经营以及市场环境等,构成了影响知识产权最终实现其价值的因素链条。正是在此意义上,笔者才认为,知识产权所有人所拥有的仅仅是获取一定财产的机会而已;并且,这个机会可能会在社会、产业以及制度的变化过程中发生各种各样的增值或贬值,甚至损害或丧失。

  因此,对于其他类财产权,知识产权的财产价值必然具有依附性、寄生性。无论是作者、发明人,还是各类传媒企业、软件公司等,其通过任何方式所获取的知识产权都只是取得了生产、销售有关产品并获取实物性财产利益的法律资格和市场机遇。而知识产权的财产价值最终必然体现为产品的价值,并在产品的生产、销售中得到实现,或者说,知识产权的价值归根结底要依附于、寄生于具体的有形产品与产业的经营状况,甚至取决于宏观的经济环境等。[11]

  笔者由此认为,只有物权才算是真正的财产。[12]但此种观点很容易招致批判和讥笑,因为现代民法制度与理念已经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德国民法上“物必有体”的原则,甚至连“物权必须以有体物为标的”的观点都受到否认。[13]但笔者坚持认为,物皆有体,“物权必须以有体物为标的”永远是不可否认的根本性原则,因为这是事实本身,而不是制度与观念的保守,它既合乎“物”的客观性质,也有利于制度建构的逻辑合理性。基于知识产权的视角,吴汉东教授甚至不赞成将智力成果概称为“无体物”,无疑是正确的。因为在物与物权之外,“作为客体的财产权利是一种制度产品,……而对于制度产品来说,尽管当代法律经济学家将权利作为财富的存在形式予以肯定,并将其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加以分配,但权利毕竟不等于社会财富或自然资源本身”。[14]物权上的“物”只能是占据空间的物质、可以消耗的资源。如果不能证明作品、技术或知识产权具有体积、可以直接供人类生理享用,就无法称之为“物”,因而也就不具有实物、财物的功能与价值。

  总之,笔者认为,在财产权体系中,物质性财物是财产权的核心与基础,是一切财产权保护所追求的最终价值目标;其他各类无形的财产均属于获取物质财物的工具,债权等财产权的保障取决于法律与习惯,而知识产权的创立与保障等则更加依赖于法律的拟制。在各种无形性、不确定性财产权中,知识产权是最典型的制度性财产权,即拟制性制度产品,其财产价值的实现最不确定,属于财产权体系中的边缘部分。

  三元论财产权体系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比如,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因而,侵权与契约纠纷中的知识产权赔偿就应该适用特殊规则。尤其是知识产权并非人类生活的必需品,其对于人类生活的重要性显然不如物质性财物,其在人类权利体系中的法律地位也理应低于实物之权,因为获取财产的工具和手段不应该比财产本身更重要。

  三、基本人权语境下的财产权“二元论”结构与知识产权的非基本性

  财产权体系“三元论”概括了基于不同财产权客体与本体上的构成性差异。财产权的法律意义原本来自于其对于人类生活所具有的价值,在最根本的意义上,此意义的探讨必须触及人性论、进而进入基本人权的论说语境。在这部分,笔者将立足基本人权的语境,提出“二元论”财产权体系,并通过论证财产权在此语境下的地位和性质,论证知识产权的法律地位。

  首先要指出,上文曾提到的三段论推理中—知识产权属于财产权,而现代法哲学以及规范性文件都将财产权视为自然权、基本人权,所以知识产权也理当属于人权,但笔者认为,这种认识的大小前提都是成问题的。第一,从古代罗马到今天,财产(权)这个古老的概念呈现出多层面的复杂性与法律价值,它究竟是否、并在多大程度上具有人权价值,颇值得探讨;第二,已如前述,知识产权固然具有财产价值,也可以称之为财产权,但它毕竟只是一种拟制性财产权,处于财产(权)的边缘地带,从而也不能被视为真正具有人生必需品意义上的财产权。

  财产权被近代自由主义认为是三大自由之一。洛克的思想一直为财产权之人权价值提供着最有力的支持。在洛克政治哲学(自然法哲学)体系中,生命、基本自由和财产—三种权利属于天赋人权,神圣不可侵犯。这已是现代社会制度得以建构的逻辑前提。他说:“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15]三种权利逐层展开,承认生命(与健康)乃生存之本,就必须承认生命所仰赖的自由与财产。这就表明,私有财产的人权价值建立在一个上位的预设前提之下:私有财产是人类自由乃至生命的根本保障。有西方学者指出,“自由和财产相互关联的观点……滥觞于17世纪,并在18世纪成为普遍的共识”。[16]后来的政治哲学家普遍承认,“私有财产权保证了个人的独立性”,[17]这正是现代民主国家纷纷将私有财产人宪的终极意义所在。在背景下,拥有财产自由使公民得以免除统治者的奴役和专制,如托洛斯基所言,“在一个国家是唯一雇主的国度中,反对派意味着慢慢饥饿而死。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古训,已经被一条不服从者不得食的新典则所取代”。[18]而新制度经济学家布坎南更是明确地提出一个口号:“财产是自由的保证”。[19]

  财产权之人权价值得到了伦理学的论证。伦理学家对于人权本质的揭示入木三分:“所谓基本权利,也就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的、起码的、最低的权利,是满足人们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的基本的、起码的需要的权利;而非基本权利则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比较高级的权利,是满足人的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的比较高级需要的权利。”[20]对于刚刚从中世纪走向自由的18世纪的人们、尤其是对于新兴的资产阶级而言,生存与发展中最基本的需要首先是生命、自由和财产。财产是生命、自由的保障基础;对于还在农业社会为衣食而忧的人类而言,财产还没有达到充足的地步,所以,获得财产并切实保护财产不被剥夺,对于个人的生存以及共同体的发展,显然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基本的、起码的基础性保障。因此,财产的人权价值是不言而喻的;并且,即使在现代文明历经二三百年发展之后的今天,即使财产已经富足,其作为生命、自由之前提的地位并未改变,所以财产的价值又无疑是永恒的。

  对洛克等传统自由主义的学说,我们不难得出结论,财产权的不可侵犯性是以生命和自由不可剥夺为逻辑前提的。但是,我们是否还可以进行反推:如果不具有保证生命和自由的价值,财产权也就不具有人权价值?这确实是在理论上让人感到饶有兴味、在制度上让人感到头痛的问题,20世纪中叶以来的制度与学说都没有回避它。因为从财产之数量与类型的角度而言,并非所有的财产都是保障生命与自由所必要的。

  再回到洛克,因为他其实很早就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只不过被后人有意或无意地淡化了。按照洛克的论述,私有财产神圣的正当性还需要满足一个限制性的前提,即数量上的限制,这一限制包括正反两方面:第一,要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社会、给他人享用;第二,一个人所占数量以供其“享用为度”,“谁能在一件东西败坏之前尽量用它来供生活所需,谁就可以在那个限度内以他的劳动在这件东西上确定他的财产权;超过这个限度就不是他的份内应得,就归他人所有”。[21]这样,一个人占有财产的份额,既要考虑自己享用的必要性,又要考虑他人享用的必要性。否则,如果某人的占有超过了其生活所需、甚至造成他人的匮乏,同时造成资源浪费和社会损害,就属于不合理、不正当的拥有。[22]由此,我们可以把一个人所拥有的财产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关涉到生命和自由的保障,乃至个人及家庭生活所必需,且不构成对他人的损害,或不构成人与人之间的严重不公;第二部分财产则超出了个人及家庭生活与自由保障所必需的数额。对这两部分财产,道德应该作出不同的价值评价,而法律也应赋予不同的地位。笔者以为,第一部分财产应该在基本人权的范围内得到充分保障,神圣不可侵犯;第二部分财产的人权价值就比较弱,甚至不必、也不应作为基本人权加以保护。

  洛克的思想、财产权地位的微妙与复杂性在资产阶级革命之高潮—法国大革命的规范性文件中已经得到了全面体现。人们常常称法国人权宣言把财产权乃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推向极致,却很少在意该宣言的另一处,即第19条。该条在禁止任意剥夺财产的同时,附加了一个限定性条件:“除非是合法确定的公共需要所必需,且依据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的最小部分的财产不得被剥夺(no one can be deprived of the least portion of his property)。”这里的表述很明确,不得剥夺的是一个人财产中的“最小部分”,而不是笼统的全部财产。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财产都具有天赋人权的地位和意义。

  20世纪中叶,已经变得更加理性的人权理论家们看到了财产权制度的另一面,即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之间存在着冲突,并逐步认识到,私有财产观的绝对化有着不可忽视的消极影响。由此,财产权的基本人权地位充满了争议。[23]同时,20世纪的国际立法实践也体现了财产权的复杂性。从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到1966年的两部人权公约以及欧洲人权公约,其制订过程都贯穿着一个不小的争议:财产权是否应作为人权载人人权约法。对此争议,当代学者指出,“财产权在受到国际保护的人权中是具有争议的,它在国际人权中的位置也并非是不言自明的”,“与饥饿、贫穷和困苦等问题相比,财产权常常被认为不那么重要”,“只有在每个人都享有保持体面和维持尊严所必须的最低物质福利时,保护现有财产权才有可能是合理的”。[24]《世界人权宣言》虽然承认了财产权,而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1966年两个人权公约却没有包括财产权。在自由主义思想的发源地欧洲,《欧洲人权公约》经过一番争议之后,也没有把财产权写人其初始文本(后来仅仅以“第一议定书”的方式承认了它)。这些都一再表明人们在财产哲学观念上的困惑:财产权是否像古典自由主义所表明的那样,是一种具有绝对重要性的自然权利?不承认私人财产权的社会必将削弱自由、造成专制,这固然是一种非法治社会的整体社会图景;而另一种极端情形同样值得警惕,即绝对的财产自由肯定会冲击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影响那些最低受益者的幸福状态,这应该就是私人财产权没能纳入上述国际人权公约的主要原因。

  至此,笔者认为,从人类生活需要的角度,财产权可以被区分为:满足个人与家庭生活所必要的与非必要的两部分,进而在人权价值论的语境下,这两部分财产权便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前者的满足属于人类基本权利,后者的满足则不属于基本权利。这就是笔者所提出的人权语境下的财产权“二元论”结构。

  当然,财产必要与否的区分只是一种相对抽象而笼统的基本原则,我们很难绝对地把各种具体财产截然分为两大类。对于具体的财产权,必须采取逐案(case by case)处理的原则,在全面考虑多种因素的前提下判定其生活必要性与基本人权属性。这些需要考虑的因素至少包括:第一,上述财产权二元论原则的适用必须全面考虑并尊重宪法与法律上的其他原则,如公平原则等;第二,必须以动态变化中的人类生活需要水准为参照,也就是说,“生活所必须”是一个变化的时间概念;第三,只有在权利冲突与利益衡量的过程中,才能具体判定某财产权的相对必要性与人权属性,如某种财产权是否可以被征收,引发冲突的权利对于各当事人的具体必要性。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无论是穷人的饭碗、还是富翁的汽车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不得任意剥夺,这是基本的法治原则。但是,福利国家必须保障穷人有饭碗,却不必保障人人有汽车。而且,汽车等高档消费品总要比饭碗受到更多的法律规制,富人总要比穷人多上税。进而,当穷人的饭碗与富翁的汽车之间产生利益冲突时,法律应该给予前者以优先保障,因为它是生活所必需的最低数量的财产,具有保障基本人权的价值。这是笔者倡导“二元论”财产观的法律意义。

  很多部门法从不同的角度间接表明了这种“二元论”的财产观。比如,当行政或刑事处罚以及赔偿等涉及对个人财产的处分时,个人及其家庭的生活保障之所需往往得到法律的优先考虑。按照我国《刑法》第59条之规定,当对犯罪分子判处没收财产时,“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即使是罪犯,也需要必要的财产以维持其正常人的生活,以任何理由剥夺这部分财产,都是不“人道”的。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在所有需要清偿的债务中,“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居于优先清偿的地位。而普通债权,无论其是否设有担保,均在此之后。这种做法甚至违反了物权优先的原则,虽然受到批评,但它确实体现了优先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的基本人权法理。

  再回到知识产权。笔者以为,即使我们姑且把知识产权视为财产权,在上述财产“二元论”的框架下,它也不可能被归入第一部分即生活必需的财产权。第一,知识产权不属于供自然人生活所需要的消耗性自然物质,不是生活必需品,不具有直接满足人生需要的价值。第二,从知识产权的赋予,或者说从分配原则来看,知识产权法理一直遵循的是按贡献分配的原则,从而表明,知识产权属于生活中的非基本权利。从洛克的财产理论来看,知识(知识产权)并非上帝通过自然提供给人类享用的;知识(知识产权)与人类生命和自由之保障无关。虽然那个时代已经开始产生“文学财产”等观念和制度,但在洛克的理论中,知识产权至少不能归人生活享用所必须的财产。洛克曾为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做出了贡献,但他却没有在其财产理论中讨论过知识产权。由于基本人权涉及一个自然人生存所必要的基本条件,就应该采取按需分配与完全平等分配的原则,以使每个人都可以平等地获得自由生存的条件,否则,社会就无法体现基本的正义原则。相反,非基本人权的利益对象不属于自然人生存的基本需要,而是人类所能享受的比较高级的需要,就不能按需分配,也不能平等分配,“每个人因其贡献不平等而应享有相应不平等的非基本权利”。[25]而知识产权就不是任何人都需要的必需品,不能按需分配。只有创作者、发明人—即做出特定贡献的人才享有知识产权。这样,知识产权只属于生活活动的特殊结果,而非生活的一般条件。另一方面,非基本权利“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比较高级的权利,是满足人的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的比较高级需要的权利”,[26]因此可以说,对于知识产权主体而言,知识产权既是其进一步发展的条件,也是其在普通生活之外享受人生的奢华品。无论如何,知识产权在实质上不属于“穷人的饭碗”,而更类似于“富翁的汽车”。

  四、结论:作为利益分配工具的知识产权

  上文分析表明,多元的财产权并不能一刀切地全部归入基本人权。知识产品以及知识产权既不具有财物性,也非人类生活之必需,只是因为其具有分配市场利益的工具价值,才被法律仿照财产权规则,将其拟制为财产化的民事权利,故知识产权不能被视为基本人权。

  其实,关于知识产权是不是基本人权的讨论与争议并非什么新鲜话题。这里以版权法领域的历史发展为例。版权制度原本脱胎于18世纪以前流行于欧洲的特权制度,即书商特权( privilege或preroga-tive)。即使在安妮女王法诞生之后,现代版权并没有改变法律基于政策而进行“授权(grant)”的本质。特权、授权的本质在于,作为法律政策的产物,出于特定利益的考量,既可因特定政策而授予,也可因政策的改变而改变,直至取消。英国安妮女王法实施之后的初期,英国法律界存在着有关版权性质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版权是自然权利、普通法权利.具有永久性: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版权是法定性权利,仅因制定法的赋予而有效,因而是有期限的。在安妮女王法案的起草过程中,名称中的“securing(确保)”一词后来改定为“vesting(赋予)”,正表明版权不是本非固有,而是立法授权的产物。[27]并且,这种争议成为后来两个重要判例的主旨:自然权利的主张在1769年判决的米勒诉泰勒案(millar v. taylor)中占了上风;仅仅五年之后,法官在唐纳逊诉贝克特案(donaldson v. beckett)中翻案,法定权利的观念最终占据支配地位。可以说,功利主义观念由此在英国版权法领域取得胜利。

  版权法在美国的遭遇与英国基本相同,无论自然权观念多么受到某些人的重视,而版权法定观念一直占据主流。比较有说服力的早期证据莫过于美国国会为1909年版权法所发表的立法报告所使用的措辞:

  “国会按照宪法条款通过版权立法所依赖的理由是,保障作者在有限期间内对其作品享有排他性权利,将服务于公众的福利,促进科学与实用性艺文的进步;而不是基于作者在其作品中所拥有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因为最高法院曾裁定,他所拥有的这种权利属于纯粹法定性权利(purely statutoryrights)。”[28]

  可以说,包括版权在内的所有知识产权只是一种市场利益的分配规则,即使被认作财产性权利,它也只能是知识成果之市场利益机会的财产化(propertilization)而已,而改变不了其“纯粹法定性权利(purely statutory rights)”的本性。与物权这种真正的财产权相比,知识产权最多只能是一种准财产权、拟制财产权。

  二战以后,近代术语“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 ” 、“天赋权利”主要被称为“人权(human rights)”。[29]如上所言,至少从18世纪后期的英国到20世纪初的美国,主流意见都不承认知识产权属于自然权利。然而,在现当代国际人权环境下,以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等人权约法为代表,20世纪后期的国际人权以及知识产权界存在着一种虽非通识却受到很多人支持的观点:即版权属于人权。《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第二款规定:“人人对于他所创作的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有权受到保护。”无须细辨,其中所谓对于“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的保护,正是知识产权。后来,1966年12月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第一款第三项基本沿用了人权宣言的表述。由此,强调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论著难免要以此作为知识产权属于人权的规范性依据。笔者认为,人权约法将知识产权置于人权公约,是一个历史性的错误。[30]简要而言,这是当时前苏联阵营与西方国家之间冷战的产物,是西方政治动机主导下的西方传统法理在人权约法中取得“胜利”的标志。[31]

  人权这个概念固然是模糊的,但是,纵观各种论述,就其基本内涵而言,人权是指自然人之生活所必需的、普遍的、基本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它是人人生来就有的生存与生活的资格,而不是源自法律的赋予。因此,人权表现出强烈的人身性、平等性和道德性。[32]一种观点认为,人权是一个道德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这恰恰说明,法律必定以道德为基础;作为法律(尤其是宪法)所保障的人权,具有道德本源上的基础性和正当性。如法学者所说,“法学中的价值研究必须将人性与法的价值联系起来”,“人的需要决定法的价值”。[33]

  知识产权与人权之间本质属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第一,就享受权利的主体而言,人权由自然人享有,并具有普遍性。一方面,人权是人人天生就应享有的权利,不因任何身份性因素而有别。即使对于罪犯,其人权的享有也不应受到任意限制;另一方面,机构、组织不享有人权,即使是社区人权,也是立足于社区中的所有个人而言。不同的是,知识产权只是一种外在于人身的身份性特权,不是自然人生来应该并现实地享有的;按照现行法律,法人等组织都可以享有知识产权。而且,知识产权正逐渐变成企业资产,成为反映一个公司市场竞争力的股份。

  第二,人权对于人的重要性在于,它直接显现为具有人性价值的道德权利,具有至高无上性;知识产权的精神因素虽然也体现了道德上的意义,但其大部分内容属于财产性、商业性利益。而商业利益的地位在于,它应该服从道德权利。联合国高级人权专员的报告指出,[34]知识产权是受到限制的商业性权利,它们在本质上趋向于经济回报;在知识产权法上,促进人权的目标最多是一种次要考虑。因此,知识产权的商业动机意味着,医学领域的研究常常、甚至首先被指向“有利可图的”疾病,作品与产品的生产与投资在很多时候指向受众的消费趣味。这与人权的道德性目标并非一致,甚至常常背离。

  第三,人权是目的性的权利,而知识产权则属于工具性权利。工具性权利的行使与保护要服从于作为其目的的权利之保障,并最终服务于基本人权;人权的目的性对于人类的生存具有终极意义,在它之上,再无其他需要优先保障的权利或利益。就知识产权而言,它仅仅位居一条通往人权的层级性链条的另一端:版权属于准财产权、虚拟财产权,是获得财产权的机会、资格和手段;知识产权人要获得真实的财产(权),还需要经过复杂的市场交易过程,而且结果难料,其财产利益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而言,知识产权还只是财产(权)的工具。而财产权也不是人类的目的性权利,对于人权而言,财产(权)是实现其他自然性权利的工具,比如,财产(权)可以促进健康、受教育、科技进步等权利的充分实现。由此可见,面对人权,知识产权甚至仅仅是“工具的工具”。我们可以这样描述一个层级递进的权利链:“知识产权财产权基本人权”,其间的关系是:“工具中间性目的(工具)终极目的”。

  第四,人权与人身相连,因出生而自然拥有,不可转让,不可剥夺,没有期限;而知识产权因事件而被赋予(granted),有时间性、地域性,可以转让、剥夺。

  最后,应该指出的是,笔者主要从财产权的角度论证知识产权的非人权性。通说认为,知识产权、尤其是版权由财产权与人格权共同构成,而人格权属于自然人的基本权,所以知识产权也应该属于基本人权。就名称而言,知识的“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包含人格权,显然是一种矛盾说法,于法理不合;而如何看待所谓知识“产权”中的人格权的性质,其是否属于人权,尚需另当别论。

  注释:

  [1]参见chapman, audrey r,approach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as a human right: obligations related to article 15 (1) (c)),载unesco《版权公报(中文版)》2001年第3期;吴汉东:《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以<知识产权协议>与(世界人权公约>为对象》,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宋慧献、周艳敏:《冲突与平衡:知识产权的人权视野》,载《知识产权》2004年第2期;张乃根:《论trips协议框架下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关系》,载《法学家》2004年第4期;郑万青:《全球化条件下的知识产权与人权》,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

  [2]学术上常常涉及权利与其客体是否截然分开、权利的特征是否等同于客体的特征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抽象意义上,权利与客体具有不同所指,应该具有区分性。不过,由于权利与客体的一体性决定着二者特征的一致性,为了行文的方便,如无特别明示,本文将不强调此二者的区分。

  [3]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页。

  [4]前引[3],第121页。

  [5]前引[3],第123页。

  [6][美]肯尼斯•万德威尔德:《十九世纪的新财产:现代财产概念的发展》,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5年第1期。

  [7]吴汉东:《论财产权体系—兼论民法典中的“财产权总则”》,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2期。

  [8]mark rose,auther and owners: the invention of copyright,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3,p. 10.

  [9]关于版权制度在英国诞生的历史进程,参见宋慧献:《出版审查与英国版权制度的诞生》,载系列出版物《知识产权法研究》第6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0]参见吴汉东教授的系列著作,如《财产权客体制度论》,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知识产权基本理论范畴研究》,载《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1]宋慧献:《脆弱的版权产业》,载《中国版权》2003年第6期。

  [12]英美法中原本就有real estate(不动产)与personal estate(动产)之区别,可说明“真正的”一词所包含的重要性。本文则把“真正的( real)”一词延及所有的物质性财产。

  [13]参见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页。作者指出,“物权必须以有体物为标的,而无形产权非以有体物为标的,故其非物权之一种”的观点是“毫无道理、霸气十足的逻辑推理”。其实,“霸气”者谁?一目了然。无形产权准用物权的某些规则(哪怕有很多),不等于说无形产权就变成了物权,这才是很简单的逻辑。

  [14]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理论范畴研究》,载《知识产权多维度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6页。

  [15][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4页。

  [16][美]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蒋琳琦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内容简介第3页。

  [17][英]约翰•格雷:《自由主义》,曹海军、刘训练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96页。

  [18]转引自前引[17],第95页。

  [19][美]詹姆斯•m.布坎南:《财产是自由的保证》,载[美]罗利编:《财产权与民主的限度》,刘晓峰译,商务印书馆 2007年版,第27页。

  [20]王海明:《新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321页。

  [21]前引[15],第18、20页。

  [22]虽然洛克接着指出,资产的货币化避免了浪费,似乎为资产聚集和贫富差距找到了合理性。但笔者认为,浪费避免了,而财产占有的双重必要性—即本人必要和他人必要—限制并未因此而消除。参见前引[15]。

  [23]参见[挪威]a.艾德等主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教程》,研究会译,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67页;[瑞典]格德门德尔•阿尔弗雷德松、[挪威]阿斯布佐恩•艾德编:《<世界人权宣言>: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研究会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64页。

  [24]前引[23][瑞典]格德门德尔•阿尔弗雷德松、[挪威]阿斯布佐恩•艾德编书,第364、365、383页。

  [25]前引[20],第355页。

  [26]前引[20],第321页。

  [27]前引[8],p. 46.

  [28]see howard b. abrams, intellectual property library: the law of copyright, vol. 1,west, a thomson business, 2004,pp. 1-13.

  [29]参见张千帆主编:《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9页。

  [30]前引[1]chapman, audrey r文;前引[1]宋慧献、周艳敏文。

  [31]参见前引[1]宋慧献、周艳敏文。

  [32]参见《国际人权法教程》(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1页。

  基本财会知识篇3

  关键词:应用型 财务管理 专升本 专业建设

  一、引言

  专升本是指应届专科毕业生,进人普通高等院校进行两年的全日制脱产学习,达到本科毕业水平并授予学士学位的一种普通高等教育方式。专升本的学生入学后,与原有的全日制本科生相比,主要的差距在于基础课程方面,尽管专升本的学生都是专科学校的优秀学生,但其基础知识有待拓展、深化。而财务管理本科教育强调的是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强能力的应用型培养方式。从专业知识的广度来看,财务管理本科与专科的课程设置就有很大的不同,财务管理本科专业除了本身的专业课如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金融等课程以外,还开设了统计学、资产评估、企业管理、计算机等相关课程,而专科院校虽然财务管理类的课程存在,但是缺乏系统性,范围较窄。从专业知识的厚度来看,专科院校和本科院校财务管理专业教学选用的教材就有较大的差异。本文通过对专升本财务管理专业的特点分析,针对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复合型、应用型经营管理人才的目标,寻求专升本财务管理专业建设的策略。为地方院校专升本财务管理专业建设及人才培养提供参考略尽绵薄之力。

  二、专升本财务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

  (一)人才培养目标定位 高校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人才的培养质量,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是高校办学中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对教学计划的制定、教学内容的安排以及教学过程的实施具有决定性作用。对财务管理专业的市场供给和市场需求进行分层定位与细分。研究企业财务管理岗位设置情况,掌握不同岗位对素质和能力的需求。虽然经过不断建设,但专升本财务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体系还不完善,人才培养的目标与社会要求还有差距,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与人才培养目标还不协调,教育模式还不能满足培养创新人才的要求等。专业教育就必须以动态的观点,与社会发展同步,不断修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按照专业发展规律和上海市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广泛吸收现代教育与人才培养理念,以优化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促进教学资源优化配置为目标,进行了人才培养方案的优化。详细分析国内知名高校财务管理专业的现状,了解新形势下社会对“理财”方面的知识结构、能力与素质要求的变化,明确地区经济的发展对本专业人才的需要。对专业进行改革,在实践中探索发展,形成具有前瞻性、可行性和动态更新性的改革与建设方案。认真分析我校财务管理专业与其他院校的异同,充分考虑当前上海地区外向型企业人才供需的现状以及本专业面向上海地区外向型企业的特点,围绕培养目标在教学计划中设置若干个课程群。课程群设置的原则是以够用为度、开设时间前后有序、内容衔接有机整合、明确目标、理论与实践合理匹配、学生的素质逐次提高。

  (二)人才培养的具体目标 培养目标由知识结构与能力结构的内涵所组成。培养目标应符合财务管理专业本科学生的知识与能力结构要求。专升本本科的培养目标为:培养具备管理、经济、法律、理财、金融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能在工商、金融企业、事业及政府部门从事财务、金融管理以及教学、科研方面工作,具有文献检索科研能力的工商管理学科高级复合型、应用型经营管理人才。本专学生主要学习财务、金融管理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财务、金融管理方法和技巧方面的基本训练,具有分析和解决财务、金融问题的基本能力。毕业生应获得以下方面的知识和能力:掌握管理学、经济学和财务与金融的基本理论和知识;掌握财务、金融管理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具有较强的语言与文字表达、人际沟通、信息沟通、信息获取以及分析和解决财务、金融管理实际问题的基本能力;熟悉我国有关财务、金融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了解本学科的理论前沿和发展动态;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专升本财务管理专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与能力的衔接错位 财务管理本科专业除了本身的专业课如初级财务管理、中级财务管理、高级财务管理、会计学、金融学等课程以外,还开设了统计学、资产评估、企业管理、计算机等相关课程。专科院校虽然财务管理专业的主要专业课不缺,但相关专业课的范围较窄。就专业知识的厚度来看,专科院校和本科院校专业教学单就选用的教材就有较大的差异,财务管理专科的要求较本科低。我们深入上海的企事业单位,研究现实需要及未来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如作为财务管理人员应该具有比较丰富的金融知识,对外向型经济组织还要求掌握国际资本市场运作的知识与能力。我们教学的内容更多是理论知识,实践能力的培养比较欠缺。要增加实践教学环节,整合实践教学内容。培养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增强其社会实践经验与能力,可以将教师安排到企业中去,及时掌握最新的理财业务,可以分期分批,联系不同业务类型的企业,接触有代表性的经济事项,通过实践操作,掌握事项的处理程序、方法,搜集实物资料,编制教学案例,总结规律,找到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二)课程体系设置简单化 普通本科生的培养是以社会的整体需求为目标,强调基础、着眼未来;而专升本教育则希望培养目标与社会现实需求相一致,强调实用、着眼当前,这就意味着培养对象看似学历层次相当,但其培养目标及规格标准有所差别。目前专升本教育基本照搬普通高等教育的教学模式,大都向普通高等教育看齐,未办出专升本高等教育的特色。根据培养目标,本科生应具有宽厚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尽管专升本的学生在过去专科阶段的学习中也学过类似的基础理论及专业理论课程,但由于要求的广度和深度与本科不一样,基础较为薄弱,基础知识淡化学生的知识结构与能力结构的形成主要是由大学课程设置与内容所决定。课程设置主要涉及能力结构与知识结构两个部分。能力结构由创新能力、学习能力、专业能力、社会协调能力等几个部分组成。知识结构由专业知识、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社会交际礼仪程序等知识构成。课程设置由管理学类、经济学类、人文社会科学类、各种知识讲座、课程实验、毕业实习与论文等内容创新与实践知识课程所构成。能力是基础、课程是过程、知识是结果,结果指导实践,能力得到提升,整个过程循环往复。学生培养过程的逻辑起点应该是能力,而不是知识的简单传递,如何将知识转变为能力就需要通过实践程序,而实践这个程序在学校能否得到实现,是高等教育的一个瓶颈。应用型本科教育的目标正是将知识转变为能力,专升本的学生具备良好的实践能力,但缺乏系统、深入的理论知识,我们的课程设置必须将落脚点放在这个节点上。

  (三)实践与创新能力脱节 动手能力在专科教育的基础上加以深化,比如课程设置、实验资料、实验过程等论述。创新能力应该立足于大学本科教学的开放性、前瞻性。通过方法论、哲学、逻辑学等方面知识的掌握来实现。实践教学是本科教育的难点,现实情况是企

  业很难接受学生实习,尤其是经济管理类的大学生,解决问题的手段主要集中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建立学校内部实验室,实验资料由教师根据授课内容结合学生培养目标编写,将实践能力的培养落实在实验内容中。此种方式必然存在难以逾越的问题,那就是教师编制的实验资料和现实财务管理所面对的情况有很大的距离,这个距离主要是因为教师没有时间和精力到实践中去搜集、整理、分析、设计实验资料。二是购买实验资料,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实验教学。效果不甚理想。三是可以到实践单位完成实践教学,但还是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实践单位的经济事项有些是很简单的、常规的,发生的频率、数量、种类、环境都是不均衡的。当实习单位忙于经济事项时候都不愿意接受学生实习,即使接受了学生实习,单位的指导人员也没有时间解决学生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或者学生根本就没有接触到单位的经济事项处理过程,实践能力的培养就不能得到落实。四是由学校与企业联合建立实验基地。这种方式的效果比较理想,但是需要企业与学校投入相应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可以通过定时间、定指导教师、定实践岗位等方式,提高实践教学的效果。

  四、专升本财务管理专业的建设策略

  (一)无缝衔接、学分互认 知识结构与能力结构实现专科与本科无缝衔接,通过灵活选课,实现学分互认等方式,将专科教育与本科教育的知识结构有效结合,做到不重复、不遗漏,实现财务管理专业的本科培养目标。培养目标的制订要体现适应多样性、层次性、结构性、发展性的要求,教学计划的安排即课程设置要符合能力与知识结构的培养需要;教学内容整合不仅仅是内容的增减、更重要的是新知识、新观点的充实与传授;授课手段与方法的改进主要在于深化多媒体教学手段,采用声、光、电、语言、图形、甚至于模拟场景完成理论与实践教学;考核方式的多样性,主要是体现课程的特征与知识传授和掌握的相适应,可以采用笔试、答辩、实际操作、课程论文、报告等形式完成考核;实践与创新教育主要通过具有培养创新能力的课程、讲座、比赛、调研、科研训练、社会调查等形式完成,上述计划的落实都将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与巩固。

  专升本后,学生的学习理念还有专科教育形成的观念,对本科阶段的理论教育存在厌烦或不能很好理解的现象。对待课程中的理论性知识普遍存在不能深入理解与掌握的难题。解决这个问题,一是合理设计课程体系。课程体系要包括财务管理专业学生毕业时应该具备的知识与能力结构框架的理论内涵与实践操作技能。可以参照本科教学计划的内容,设置专升本的教学计划课程。在课程体系中可以通过能力结构框架的内涵设置相应的课程,通过教学大纲规范其教学内容,针对不同课程可以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与手段。课程的门类可以丰富一些,尽量考虑专升本学生的基础知识与能力结构的现状,由此产生的重复设课,内容重叠等问题,可以通过灵活选课,学分互认的方式来解决。二是学分互认。专科阶段的学分通过认证可以作为本科阶段的相同课程的学分。认证的标准由学校根据课程的内容、考核的知识点、学生的学习成绩等因素制定。如课程的名称相同、教学大纲的内容及知识点相同或基本相同、考核方式相同,成绩在一定标准之上、教材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等,都可以作为互认学分的标准。这样一方面解决了学生基础参差不齐、又可以解决学生重复学习的问题。但是学分互认还要解决的问题是学生如果互认的学分过多,是否会给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带来负面影响。为了解决该问题可以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可以互认的学分不超过应数额,或者规定学生必须选学其他课程完成相应的学分(比如选修互认学分的1/2)。这就是在前面论述教学计划时,为什么要设置比较丰富的课程体系的原因了。

  (二)课程设置优化 专升本财务管理专业的课程体系应按本科财务管理专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充分考虑学生来源、基础课程的掌握程度、专业知识的深度和广度,本着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高能力的培养方式,对其重新设计,不能照搬普通本科课程体系,更不能简单地在本科课程体系上加减,而应针对专升本学生的特点,强化基础理论、深化专业教育、加强实践教育,使每―个财务管理专业专升本学生都能在高等院校得到进一步深造。(1)强化基础理论。基础理论包括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如大学英语、高等数学、经济学、管理学和统计学,这些课程有些在专科已经学过,但深度和广度与本科培养目标要求相差甚远。另外,增加金融学、企业经营管理、经济法等专业基础课的选修。增加学生对专业的拓展能力,注重理论的提升。(2)深化专业特色教育。对于专科阶段非财务管理专业的专升本学生要做到因人制宜、因材施教,可以实行非专业补课制。凡不是本专业的学生进^本专业后必勿以第一学期开始,补修专科期间两门至五门的专业核心课,补课不全不准毕业。要督促学生尽快掌握专科基础知识,边补课边学习新内容,这便起到很好的衔接作用。(3)加强实践教育。财务管理实践课程内容的设计一定要体现财务管理学科的知识结构,要在确保专业基础知识、专业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进行,使理财实践教学真正起到课堂理论教学的延续、补充和深化作用。实践课程体系应包括财务管理案例分析、ERP沙盘模拟对抗、毕业论文等实践课程。

  (三)整合内容、模块教学 课程内容合理划分为不同模块,模块的知识点要明确,授课方式方法要符合内容的要求、模块具有内在知识与能力的逻辑统一,知识传授模块与能力培养模块实现有机统一。要求对知识模块的构成做科学的研究,做到数量合理,做到内容与功能同一或相似,如财务管理知识传授与能力结构掌握模块的构成主要包括以下课程及内容:初级财务管理、中级财务管理、高级财务管理、财务分析、跨国公司财务等,该课程群的能力培养目标主要围绕学生理财能力的塑造,但该课程群知识的传授是有其先决条件的,只有在线修课程结束后才能讲授和掌握,关于课程群的设置存在先后问题,教学计划的整体课程设置依然存在这个问题。所以要求在整合教学内容时,主要解决课程内容的重复与顺序倒置,在整合过程中需要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找到该课程对培养目标实现的作用,即课程的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的功效。在模块教学过程中,必须对模块的整体功能全面掌握,在知识点与面的传授中,既要做好理论的深化与拓展,又要做好实践动手能力与创新能力的完备与提高。深化与拓展、完备与提高都要求授课主体与客体在知识的讲授、能力的培养中发挥主动性与能动性,做到知识内容的前瞻性与实践性有机结合,做到创新能力培养的有效落实。

  (四)地方特色、凸现能力 上海是金融中心、贸易中心、区域发展的龙头,具有外向型经济的特征。基于这种人才需求的状况,我校又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高等教育院校,确定培养目标是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出发点,研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及未来,掌握经济社会发展的脉搏,及时修订培养目标,制定正确教学计划,科学规划教学内容,凸显实践能力培养,完善创新人才培养机制。财务信息处理能力是当今财务人员能力结构中不可或缺的,是应用型本科教育目标体系中的一个部分。财政部2006年《企业财务通则》首次引入信息管理概念。指出企业可以结合经营特点,优化业务流程,建立财务和业务一体化的信息处理系统,逐步实现财务、业务

  相关信息一次性处理和实时共享。并指出企业应当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统筹企业资源计划,全面整合和规范财务、业务流程,对企业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进行一体化管理和集成运作。这一系列有关企业系统和会计系统同步运作的设想,突出了企业财务与业务的一体化,进而强调了企业业务流程与会计业务流程的统一。从技术集成的层面上看,我国财务系统已初步完成信息集成,即实现接口层次的应用和系统间数据的转换与传输,较为成功地实现了数据复制、数据联盟以及接口集成。在此基础上,多数企业进入了过程的集成阶段,即通过企业应用集成技术完成后台理财过程的信息化、自动化。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课程内容应突出金融知识。现代财务管理的发展是以金融学为理论基础的,随着上海经济融入世界一体化经济体系,未来的理财工作将与金融市场密不可分,无论筹资、投资、资本运作都离不开金融市场,所以我们应该在课程设置时,考虑在专业课中设置更多金融学知识与能力的课程。

  (五)创新教育、灵活多样 创新教育具有现实性、重要性、可行性。财务管理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培养有知识、有能力、高素质的理财人才。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环境,衡量本科教育质量的水平,并不仅仅局限于学生掌握了多少理财方面的知识,更重要的是学生毕业走上工作岗位后能否在各种情况下随机应变,灵活运用这些知识,是否具有较强的职业判断能力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这就要求我们在组织教学中,必须贯彻素质教育原则。在重视知识传授的基础上。注重培养学生富有创造力地吸收和应用知识的能力。教师应当在授课过程中关注社会经济热点,变静止的教育观为动态的教育观,找准所教学科的切入点,从而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从学生的学科入门指导开始培养学生的专业意识,同时紧跟学术和实业前沿来构建动态的专业框架,通过支持、鼓励学生参加各种资格考试来夯实就业基础,通过竞赛教育,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高校每年举行的“希望杯”、“挑战杯”、“财会信息化”等竞赛,一方面检验各大学教育的质量,另一方面为优秀本科生提供施展才智的舞台。在这些竞赛中,优秀本科生的知识结构得以整合、优化,理论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得到提升。竞赛教育已经成为高等教育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积极组织参赛,精心准备竞赛,已经成为扩充教学内容,培养本科生团队精神的重要教学内容。为本科生指派专业指导教师,建立“零距离育人”的导师制,确立“因材施教、个性化培养”的教育教学理念,加强师生交流。促进教学相长,深化教学改革。本科生导师全程负责学生科研、毕业论文、毕业实习、就业,实施零距离指导。

  基本财会知识篇4

   

  关键词:知识经济 财务管理 创新

  一、建立基于知识经济财务管理的创新体系

  1 财务管理目标的创新

  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不仅要考虑实物资本所有者资本增值最大化,偿债能力最大化,

  社会的经济贡献最大化,以及社会公众的经济责任和绩效最大化,更要考虑知识资本所有者——管理者和员工薪金最大化和参与利益分配的权利;财务管理目标综合化,即追求企业财富和知识最大化。

  2 财务评价体系的创新

  知识经济下的财务管理的评价体系创新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1)是进一步拓展传统的财务分析指标体系;(2)是对知识资本等无形资产的财务评价比重增加。现代企业在评价企业经营绩效方面,除采用传统的财务分析指标外,近年来又提出了经济附加值(EVA)、自由现金流量(FcF)和市场附加值(MVA)等财务指标:①经济附加值可用以分析经营者经营企业的得与失,促使经营者千方百计用较少的资本做更多的事;②自由现金流量与经济附加值相结合能较好地评价企业的整体经营状况,有助于围绕资本增值,实现资本的最优配置;③市场附加值可以反映出市场对公司前景的评价。

  3 财务管理内容的创新

  在知识经济时代,由于知识的特殊性,在原有二元结构的基础上,形成含“有知识”的三维结构。企业融资决策的重点是低成本、低风险筹措各种形式的金融资本。知识经济的发展要求企业推进融资管理的创新,筹集物质资本与知识资本并重,并向知识资本倾斜。与工业经济时代相比,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生产活动,更需相关的投资、员工、技术、市场等因素。二是改变现行投资方案的评估。在知识经济时代,首先知识资本是企业投资方案评价的核心,且其内容将超出现行无形资产的基本范畴,除专利权、版权、计算机软件外,许多无形的如商誉、企业管理能力等将越来越重要。其次,现行投资方案的效益评价和服务评价,主要考虑节约资金成本,而知识企业主要以使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大化和投资收益最大化为基本原则,实现投资的增值性。

  4 收益分配方式的创新

  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将成为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参与者。在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本将会是企业乃至整个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最重要的资源,是决定社会分配的最主要的因素。从能否带来剩余价值的角度讲,物质资本的增值性来源于人力资本,人力资本更具增值性。劳动者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财富的分配是由经济增长中要素的贡献大小决定的。

  二、树立全新的理财观念,提高财务人员素质

  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财观念。从全面、准确、迅速、有效地搜集、分析和利用信息人手,捕捉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各种信息,进行财务决策,开展筹资和投资活动。要树立重视知识和智力资源的理财观念;对包括知识资本在内的企业总资本进行市场化运作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综合性和超前性,用管理有形资产的传统手段是难以适应的,必须提高财务人员的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首先是财务人员要有宽广的经济和财会理论基础,又有良好的现代数学、逻辑学、法学和网络技术基础,面对知识快速更新和经济、金融活动的广阔、灵活和多变,能从经济、社会、法律、技术等多角度进行分析并制订相应的理财策略;其次能不断吸取新的知识,开发企业信息并根据变化的理财环境,对企业的运行状况和不断扩大的业务范围进行评估和风险分析;第三要能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根据国际金融的创新趋势和资本市场的形态特点,运用金融知识选择融资工具进行投融资,并强化风险管理,实现企业收益最大化。

  基本财会知识篇5

  关键词 应用型 财务管理专业 课程体系

  随着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更多的新建本科院校步入应用型本科院校行列,实现应用型本科教育与培养应用型本科人才,就必须构建科学的课程体系,而每个应用型高校基本设有财务管理本科专业,应用型人才目标下的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优化设计尤为重要。

  1 应用型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结构调整和各类院校定位目标的进一步明确,更多地方高校投身应用型本科教育,应用型本科院校的毕业生绝大多数直接进入就业市场,在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等第一线岗位发挥重要作用。因此,经过应用型本科教育的毕业生,具备相应领域的综合职业能力和全面素质,在基础理论、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技术能力等方面具有应用和复合性,适应社会行业或技术岗位技术水平提高和知识能力结构多样化的需要。

  在应用型本科教育大背景下,大学本科教育正从“精英教育” 转向“大众教育”,本科大学生正从精英人才向专业应用人才转变,财务管理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应是应用型专门人才,而非传统的高级财务管理人才。应用型财务管理专业目标应培养掌握财务管理基本知识,具有运用会计理论、财务管理理论、金融投资理论和知识进行理财等专业能力,能够在企业、证券公司、银行、政府机关以及社会中介机构从事资金管理、财务分析、财务咨询、证券投资、会计核算等工作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

  2 财务管理本科专业课程体系困境

  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基本形成了“理论性教学+实践性教学”的教学模式,融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提高于一体,但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人才需求的变化,其课程体系暴露出缺点。

  2.1 课程体系缺乏应用特色

  财务管理本科专业是由教育部1999年批准设立,导致许多高校在会计学、工商管理等相关专业基础上改造设立,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也基本上是表现为会计专业的课程体系,没有体现出财务管理专业本身的专业特色。

  2.2 课程设置交叉重复

  财务管理专业的主干课程多设置为财务管理、财务分析、投资学、金融学等课程。目前课程设置体系是“会计学+金融学”的简单组合,没有体现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科特点和培养目标。

  2.3 实训环节薄弱

  财务管理专业的实践课无论软件还是硬件都很薄弱。软件方面缺乏财务管理专业实训教师,很多教师集理论课与实训课一身,而且前身是会计专业或金融学专业的教师;硬件方面没有专业的实验室,基本上是在会计岗位、证券模拟实验室简单运用,校外实训基地无法达到财务管理专业实习的真正效果。

  2.4 脱节社会需求

  财务管理本科培养应加强社会需求导向,社会更渴望宽广的理论基础、扎实的业务处理能力和突出的实际工作能力的毕业生,但当前的课程体系更注重理论的学习,忽视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培养,学生仅仅是知识的接收器与存储器,缺乏吸收和运用新知识的能力。课程结构不合理,没有开设职业责任课程,缺乏职业素养和社会责任意识,脱离社会的基本要求。

  3 财务管理本科专业应用型人才课程体系优化

  财务管理专业本科毕业生不仅掌握本专业系统知识,具备从事本专业的工作能力外,而且具有能够接受新知识的潜在能力。应用型人才课8程体系应按培养目标整合课程设置,构建融会贯通、紧密配合、有机联系并能充分体现其科学性、实用性和超前性的财务管理学专业课程体系。

  3.1 “能力本位”教学改革

  目前“以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为目标”的能力本位教育思想成为当前本科教育的主流,校内课程设计的主导思想以“能力本位”为目标的课程教学改革。“能力”要求在进行专业课程教学时,必须结合课程特点,提出与岗位相关的能力目标,再围绕能力目标制定课程整体设计和单元设计,设计“能力本位”的教学体系,实现财务管理本科专业应用型人才课程体系优化。

  3.2 强化专业课程“课证融合”的力度

  财务管理本科学生必须体现出实际动手操作能力,而职业证书是最好的说明,如可以考取证券从业资格证书、银行从业资格证书、期货从业资格证书、保险人资格证书、会计证、理财师证等。培养方案中要加大专业课程“课证融合”的力度,部分课程直接采用“以证代考”的课程考核标准,提高学生“多证书”获取比率和职业证书的含金量。

  3.3 提高“知识+技能”融合度

  多学科知识与技能相融合即财务管理本科专业所对应的岗位群要求从业人员具备经济、金融、会计、法律、管理、营销等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因此我们在课程体系的设置和教学内容的安排中尽可能体现多学科知识和技能相融合的特点。知识素质要求具有超前的知识和学习能力,具有创新精神,为职业发展和将来的成功奠定基础。

  3.4 注重人文素质的培养

  很多财务管理本科毕业生出去后不仅可以从事证券、银行、期货、保险等企业的相关投资与理财工作,有的还要兼做财务会计、企业日常管理等工作,所以具有较多综合素质的投资与理财人员将会是企业的格外欢迎和器重的对象。投资与理财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必须与银行、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进行良好的沟通,加强学生沟通能力方面的教育及培养是个重要课题。为此建议增设相关财经类的专业选修课程和人文类公共选修课,拓展学生职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着力加强学生全面综合素质能力的培养。

  3.5 适应社会需求导向

  财务管理专业的培养要按照现代市场经济对财务管理专业人才的不同需求来设置课程,课程体系基本包括公共基础课群模块、专业基础课群模块、专业核心课群模块、专业选修课群模块与专业实践课程群模块,并根据社会需求不断调整五大课群模块,办出应用型本科院校的财务管理专业自身的特色。

  基本财会知识篇6

  关键词:知识经济时代;财务;管理;创新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财务管理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是财务关系和财务活动的总称[1],是企业利用其价值性进行管理,是处理财务关系和组织财务活动的一系列的综合性管理工程。从世界总体经济形势看来,世界经济已经进入了互联网时代,创新是当今时代的主题,知识经济的到来把财务管理推向时展的前沿,财务管理工作将面临颠覆性的改变。本文以分析知识经济时代下的财务管理工作为视角,从知识经济的本质特征、知识经济时代对财务管理创新的要求方面出发,提出目前财务管理创新的对策和建议。

  一、知识经济的本质特征

  (一)知识经济的概念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对于知识经济的认识是有差异的,因此,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2]对知识经济做出了以下定义,即直接建筑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上的经济。它是以知识基础为资源的一种经济形态,与工业、农业经济相对应,是工业经济发展和深化的产物,将人的创造性知识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对现有的思维、生产、生活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二)知识经济基本特征

  首先,知识经济应该建立在知识基础上,这里指的知识基础是与物质基础相对而言的,现今农业和工业经济中虽然也以知识为基础但最终还是取决于原料、能源和劳动力,即所谓的以物质为经济基础,特别是科学技术知识在经济增长中起到掌控作用,知识经济必须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另外,知识经济追求的是创新。其发展关键是知识生产率即创新能力,创新已经成为当今时代的主要发展趋势,劳动者需要具备创新能力和创新意识才能带动整个国家的科学技术生产力的发展。此外,信息是知识经济的命脉,它是可持续发展的经济体系,以现今社会互联网经济为背景将信息生产、信息存储、信息使用和消费融入到知识经济当中,人的能力只有在信息共享背景下才能有效地产生新知识,信息的网络化、数字化和资源共享都会为技术的变革带来巨大的利益。

  二、知识经济时代对财务管理创新的要求

  (一)财务管理观念的创新

  以往的财务管理认为财务行为是短期行为,而知识经济条件下财务管理观念开始发生变化,客观上树立以人为主体的观念。企业应该提起对财务管理人才的重视与开发利用,在保证生态和社会效益的同事更加重视人才的培养,在企业内部形成最佳的知识流动秩序。在企业内部建立合作与竞争的财务管理人员任用机制,促使财务管理人员专业水平、创新能力、综合能力不断提升,合理配置企业优先资源,使企业在行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财务管理内容和管理模式的创新

  知识经济时代财务管理由原来的管理有形资产到管理无形资产,侧重点发生了变化,财务管理内容也应该适应这一规则。财务管理模式应该向着高效、快捷、灵敏的方向发展,信息高速公路、数字信息化技术都可以使交易瞬间完成。知识经济改变了经济活动的方式,开启了新的财务管理局面,为适应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变的需要企业财务管理要顺应潮流发展。

  三、财务管理创新的对策

  (一)提高知识水平,提高管理人员业务水平

  物质资本转为知识资本[5]是知识经济时代的明显特征,如何运作知识资本是企业现代化管理的重大决策和实践问题。企业应该主动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知识理论水平,尤其对知识资本和市场化形式应该着重学习,培养一支具有专业性、预见性、技术性的综合财务管理人员队伍,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和行业大环境,更好地发挥财务管理者的主导作用。

  (二)建立集中财务管理模式,普及网络信息技术

  互联网时代对企业提出的最基本要求就是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和普及程度关系到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是否成功,运用金融工程开发投资风险管理和融资工具需要有针对性地对财务人员进行网络信息技术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现实证明,财务人员的网络信息化普及培训是科学有效的,可以极大地促进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增强他们对信息技术的认识并激发他们的创新能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建立新的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机制,明确财务关系

  企业中的财务关系包括企业与受资者、投资者的财务关系,企业与债务人、债权人的关系,企业与政府或监管部门的财务关系,企业内部各单位的关系以及企业员工之间的财务关系等。知识经济时代下这5种财务关系还会存在,但侧重点会发生变化,在以信息产业为代表的知识经济中,最重要的是人,人的因素占知识经济的主导地位,人才能够发挥创造力是企业发展的关键,知识是创造财富的根本,是第一生产力。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与企业发展总目标不可分离,建立良好的人才任用制度、鼓励创新、奖惩分明,是财务管理人才真正的和企业发展融为一体。

  总之,当今时代物质资本的地位最终将被知识经济资本所取代,这一重大变化将日渐显现在各个行业中,在经济时代中企业不再仅归属于股东,而是各利益主体共有的,企业员工、债权人、顾客、股东和委托代表都为企业的发展投入过相应的资本,因此都享有企业净资产,这是知识经济对企业财务目标提出的新要求。知识经济时代将所有企业推向了新的运行规则之中,企业要顺应大趋势建立适应时展的财务管理体系,为建设我国和谐的未来知识经济时代做好充分的准备。

  作者:李曦明 单位:哈尔滨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李中宾,吴玉玲.谈知识经济与财务管理创新[J].科研,2015.

  [2]赵丹英,袁爱红.谈知识经济与财务管理创新[J].商业,2015.

  [3]姬理清,裴火珍.知识经济对财务管理的影响及理财模式创新[J].社会科学:全文版,2016.

  基本财会知识篇7

  关键词:财权;财权配置;财务控制权;契约不完全性

  中图分类号:F25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9)01―0102―04

  财权理论产生以来便倍受学术界关注,研究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财权的内涵,这是财权研究的首要?问题(相关探讨已在学者中引发了一场学术争论);第二是财权的配置,这是财权研究的核心问题。本文从经济学的视角对以上两个问题进行深入透析,力图勾勒出财权的概念框架与配置逻辑,明晰认识,夯实基础,以利于财权理论的进一步发展。

  一、财权的一般性概念框架

  财权概念是在20世纪90年代随着制度经济学逐渐融入我国财务学而提出来的,与财权关系密切的另一个概念是产权。伍中信教授(1999)认为,财权是一个与产权相近的范畴,它起源于原始产权主体,与原始产权主体的权能相依附、相伴随。而随着产权的分离,财权的部分权能也随着原始产权主体与法人产权主体的分离而让渡和分离。这样,原始产权主体在拥有剩余索取权的同时也拥有了收益权这一财权。法人产权主体在拥有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等产权权能的同时,也拥有了与此相联系的收益权、投资权等财权。对独资企业而言,由于产权没有分离,企业在拥有完整的产权的同时,也拥有全部的财权。而对于产权分离的现代公司而言,财权随着产权的分解而分解。

  值得说明的是,虽然产权与财权关系紧密,但财权并不等于产权,财权也不是产权的一部分,两者应该属于两个不同的层次。张维迎教授(1996)认为,把财产所有权(产权)与企业所有权区别开来是非常重要的。产权明晰是企业存在的前提,没有个人对财产的产权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企业,企业所有权也就无从谈起。因此,产权是交易的前提,是形成企业契约的基础,而企业所有权是交易的结果,是企业契约的内容,两者是两个层次的概念。而企业财权自然是属于后一个层次,是财务交易的结果以及财务契约的内容。

  产权明晰是企业存在的前提,而企业成立后就必须进行财务活动以实现产权主体的利益,而不管企业是业主制的,还是公司制的,进行财务活动就会相应地产生投资权、筹资权、收益权等。因此,虽然财权与产权是属于不同层次的概念,但以收益权、投资权、筹资权来定义的财权应该是与产权最为密切的概念。按照伍中信教授的观点:法人产权主体在拥有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等产权权能的同时,也拥有了与此相联系的收益权、投资权等财权。我们认为,按照权力与价值运动相伴随的特征,以收益权、投资权、筹资权来定义的财权是一种本质意义上的财权概念,而财务治理权、财务控制权是在相关环境与相关理论出现后的一个衍生概念。

  财务治理权是伴随着现代公司制的产生而产生的,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和财务分层理论紧密相连,它是随着产权的分解而从财权中分离出来的类似于法人财产权一组独立的“法人财权”。财务治理权包括以经营者(包括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为主的财务决策权、以财务经理为主的财务执行权和以股东大会、监事会为主的财务监督权。

  对财务控制权的定义则要从企业的不完全契约性质方面予以考虑,财务契约属于一系列契约中的一个子系统。由于人的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动机和市场环境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这个契约也是不完备或不完全的。根据企业理论,正是由于财务契约的不完全性,不可能对财务治理权的未来安排作出完备的约定,当未约定的状态出现时,企业的财务控制权(严格地讲应该是“剩余财务控制权”)才会变得重要起来。因此,财务控制权是一个与格罗斯曼和哈特(1986)所说的“剩余控制权”类似的概念,它与“剩余财务收益权”即企业所有权中的剩余索取权相对应。

  综上所述,“财权”的一般性概念框架如图1所示。

  二、基于契约不完备性的财权框架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股东委托股东大会行使自己的权力,股东大会把大部分决策权委托给董事会,董事会将日常管理工作委托给企业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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