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法哲学原理》-第三篇 伦理-第三章 国家-概述257-259(84)

栏目:小说资讯  时间: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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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国家第257节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作为显示出来的、自知的实体性意志的伦理精神,这种伦理精神思考自身和知道自身,并完成一切它所知道的,而且只是完成它所知道的。国家直接存在于风俗习惯中,而间接存在于单个人的自我意识和他的知识和活动中。同样,单个人的自我意识由于它具有政治情绪而在国家中,即在它自己的实质中,在它自己活动的目的和成果中,获得了自己的实体性的自由。

  我们终于来到了黑格尔《法哲学》的最后一个部分,也是最重要的部分“国家”章。就这节而言,作为开端,讨论的自然是“国家”的一般性规定。我们来看,黑格尔是怎样看到国家的。

  1、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

  什么是伦理呢?黑格尔在142节中写道“伦理是自由的理念”。

  这样国家就是自由的理念之自由的现实。

  2、就这个现实而言,它是作为显示出来的、自知的实体性意志的伦理精神。

  就是说,国家作为理念的现实,它是自由的精神。

  而作为自由的精神,又是自由的理念之精神,它就是一种显示出来的精神,而这个显示出来的精神,它不同于别的精神,是作为一种自知自身是自由的精神,就是说,是自己知道自己是什么的精神——自由就表现为这样的一种自知。

  而这个自己知道自己是自由的精神,它又是什么样的精神呢?

  这种精神,它是作为知道自己是实体性意志的伦理的精神。

  3、国家作为这种实体性意志的伦理的精神,它作为这样的一种自由,是一种“思考自身和知道自身的自由,就是说,这种精神自身它完全依靠自身设定自身,且完成一切它所知道的,而且只是完成它所知道的。”

  就是说,国家作为这种自由的伦理精神,只是专注于在国家自身中完成自身自由的设定和完成这样的一种精神,而这种精神它以自身的自由为目的,以自身自由的实现为目的,且只是完成这种自由的自身的建设。

  4、国家作为这样的一种精神,它又是怎样的一种存在呢?

  作为直接性的精神,国家这种精神,它是直接存在于风俗习惯中。

  作为反思的,或者间接的精神,国家这种精神,它是存在于单个人的自我意识中以及单个人他的知识中以及单个人在自己的活动中。

  5、就是说,就国家这种精神而言,作为自我意识,它存在于个体的意识中。而单个人具有了国家精神的这种自我意识,那么,这个自我意识,它就具有了“政治情绪”。

  而具有了这种政治情绪的自我意识,它就是在国家中了。

  也就是说,自我意识,它具有了政治的情绪,它就会来到自我意识的实质中。

  自我意识在这种实质中,就是在国家这种精神中,它的活动就是精神本身的,也就是国家这种精神本身的活动中,而这样的一种精神活动,就是国家精神的目的和成果。而自我意识,它就在这种活动中,活动了自己的实体性的自由。

  应该说,黑格尔在这个小节中对国家这个理念的讨论,是达到了最高的也是最深的思辨中。在这个理念的把握中,我们要充分认识以下几点:

  1、国家作为理念,是精神,而这个精神是一种意识,准确地说是一种自我意识,是作为个人现实性的意识,而这种意识,是作为一种自主的意识,是对国家理念自身的那种意识或者说认识,或者说知识,而这种认识或知识是指导个人现实行动的指南——作为政治情绪。

  2、而就个人所具有这种自我意识而言,它就来到了精神的王国,也就是国家这个伦理王国中,就自我意识而言,它只是在这种政治情绪中行事,且以自己为目的,以这种目的的实现为使命,且只是实现这些自己知道的东西。附释:家神是内部和下级的神;民族精神(雅典那)是认识自己和希求自己的神物;恪守家礼是感觉和在感觉中体现的伦理;至于政治德行是对自在自为地存在的、被思考的目的的希求。

  黑格尔在这个附释中讨论了两个神:家神和民族精神。在黑格尔看来:

  1、家神是内部和下级的神,而恪守家礼是感觉和在感觉中体现的伦理。

  2、作为民族精神,特别是历史上作为雅典娜的希腊民族精神,它是认识自己和希求自己的神物,而政治德行,它则是作为一种希求,而这种希求是作为对自在存在的目的的思考。

  黑格尔所添加的这个附释,似乎是和这个国家精神有些距离。为什么黑格尔在这里提到它们呢?

  我以为,就国家是作为一种精神,或者说是作为个体对自身伦理实体的一种自我意识。而家神,它也是作为一种自我意识,不过这种自我意识,是发生在那个恪守家礼的实践中,而这个时候,作为家神的意识,不过是作为一种感觉,是对这种伦理的感觉。

  而就民族精神,或者说对民族自身的认识而言,它还没有上升到国家这个伦理实体中,就是说,就民族精神而言,只是对个体自身的那种意识,是把个人自身作为一种神物来进行思考,而这种思考是对个人自身的一种希求或者要求,作为一种理想性而被提了出来。而就政治德行而言,它则是更加实际一些的人的行为目的的思考。

  就是说,无论是作为家神还是民族精神,他们都没有达到国家这种理念——自由的理念。前者是被家庭所限制,后者是被个体所限制,唯有在国家中,才达到对人的本性——自身是自由的认识。或者说,是思考人作为自由的人是如何被规定以及如何实现这种规定的思考。第258节国家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因为它是实体性意志的现实,它在被提升到普遍性的特殊自我意识中具有这种现实性。这个实体性的统一是绝对的不受推动的自身目的,在这个自身目的中自由达到它的最高权利,正如这个最终目的对单个人具有最高权利一样,成为国家成员是单个人的最高义务。

  黑格尔在这个小节中讨论的是国家的特殊性规定,也就是国家的本质。

  而就国家的本质而言,它是作为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的东西。

  而国家作为这个绝对自在自为的东西,就是说,它是绝对从内在的概念出发走向外在的现实的东西,而这个内在的概念,它就是国家这个实体性意志,而这个实体性意志它从实体自身内部走出,这个走出就是自为的现实性,就是自身的实现。

  而就这个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的实现而言,它作为这样的一种现实性,它是作为一种自我意识,这种自我意识,是作为个体自身的特殊的自我意识,不过是这个自我意识,它从自身的特殊性提升到普遍性,而在这种提升到普遍性中所具有的特殊性。而这样的一种特殊的普遍性,就是这种普遍性的实现。

  而就这个理性的东西从内在走向外在——自在自为的理性的东西而言,它是作为实体性的统一,而这个统一,它是作为自身目的,而这个自身目的,只是自己推动自己的,而不是作为外在推动的。

  而这个实体性的统一,作为这样的一种自身目的,它在自身中达到自己的自由,达到了自己的最高的权利。

  就是说,国家作为这个实体性的统一,它是自我意识的自身,就是说,自我意识,它只有来到国家这个理念中,才是达到自我意识的最高处,才获得了自己的最大的自由,实现了自己的最高的权利。

  就是说,自我意识,它认识到他的自由只是在国家中才能实现其完全的自由,或者说,自由只有在国家中才会得到最高的权利。

  这样,对个体而言,成为国家成员也是单个人的最高义务。就这个最高义务而言,它就获得自己最高的权利。附释:如果把国家同市民社会混淆起来,而把它的使命规定为保证和保护所有权和个人自由,那末单个人本身的利益就成为这些人结合的最后目的。由此产生的结果是,成为国家成员是任意的事。但是国家对个人的关系,完全不是这样。由于国家是客观精神,所以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结合本身是真实的内容和目的,而人是被规定着过普遍生活的;他们进一步的特殊满足、活动和行动方式,都是以这个实体性的和普遍有效的东西为其出发点和结果。

  黑格尔在这个附释中区别的是国家和市民社会。他批判的就是把二者混淆起来的观点。在他看来:

  1、如果把国家和市民社会混淆起来,而把国家的使命规定规定为保证和保护所有权和个人自由,那么,单个个人本身的利益就成为这些人结合的最后目的。

  2、这样一来,所产生的后果就是:成为国家成员是任意的事情。

  3、在黑格尔看来,国家和个人的关系完全不是这个保护和被保护的关系。而是,国家是作为客观精神,所以,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

  4、就是说,就人和人结合成为国家这种形式的目的而言,是具有一种真实的内容和目的的。而作为人的这种结合而言,人是被规定为要过一种普遍性的生活,在这种普遍性的生活中来满足他们自身的特殊需要,或者说他们自身的特殊活动以及这些行动方式之所以能够成功或者得以实现,都是以国家这个实体性和这个普遍性的生活为出发点,且所有的实现都是以国家这个普遍性的生活为终点的。抽象地说,合理性一般是普遍性和单一性相互渗透的统一。具体地说,这里合理性按其内容是客观自由(即普遍的实体性意志)与主观自由(即个人知识和他追求特殊目的的意志)两者的统一;因此,合理性按其形式就是根据被思考的即普遍的规律和原则而规定自己的行动。这个理念乃是精神绝对永久的和必然的存在。现在如果问,一般国家或竟每个特殊国家以及它的法和使命的历史上起源是或曾经是怎样的,又如果问国家最初是从家长制关系,从畏惧或信任,还是从同业公会等等中产生出来的,最后如果问,这种法的基础是怎样地在意识中马上被理解而巩固下来的:是把它看作神物或实定法呢,还是把它看作契约和习惯呢,那末,所有这些问题都与国家的理念无关。这里,我们仅仅在谈对国家的哲学上的认识问题,从这一观点说,以上这些都是现象,是历史上的事物。再从一个现实国家的权威说,如果这种权威有什么根据的话,那末这些根据是取之于国家有效的法的形式的。

  黑格尔在这里就合理性问题进行讨论,毕竟国家是作为绝对的自在自为的理性的东西。就是说,如果要区别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区别,就必须知道国家这个理念的合理性的规定性是什么。从这个规定性出发,才能区别开市民社会。

  黑格尔认为,合理性,如果抽象地说,它是作为一种统一,是作为普遍性和单一性相互渗透的统一。就是说,合理性,就是作为普遍物的特殊化。

  合理性,如果具体地说,作为国家自身的合理性,就是按照国家自身的内容来说的那个合理性。而这个合理性,它就是客观自由与主观自由两者的统一。

  在这里,客观自由,是普遍的实体性意志。主观自由,是个人知识和他追求特殊目的的意志。就是说,具体的相较抽象性而言,就是把这个抽象的普遍性和抽象的特殊性进行规定,是意志这个环节进行规定,是作为自在的(内在的或潜在的)意志还是仅仅是作为主观性的意志。

  这样一来,就合理性来说,就这个形式来说,或者抽象地说,就是根据被思考的,那个被思考的就是被理解到的那个普遍的规律和原则而规定自己的行动。

  就这个合理性而言,它是作为国家这个理念的要求。它乃是精神绝对永久的和必然的存在。

  所以,如果我们这样来问,问国家的使命,或者说每一个特殊过的使命,或者说国家它的法的使命,以及这些法的历史上是怎样的一种起源。或者又问,国家,它是怎样从家长制这种关系中产生出来的,或者说,国家是从畏惧或信任,或者国家是从同业公会中产生出来的。或者我们这样问,这些法的基础是怎样被意识理解且是被意识巩固下来的:是把法看作是神物呢,还是看作是一种实定法,还是把法看作是一种契约和习惯。

  那么上面所有的这些疑问,都是与国家的理念无关的-因为就上面的这些问题而言,有些是涉及到国家的具体形式的历史,以及作为这些形式的解释,而不是把国家看作是一种理念——作为内在的概念以及这种概念的现实。不能从合理性来理解看待国家。

  所以,黑格尔说,在这里,在这个附释中,他准备谈一下,如果在哲学上认识国家。

  就哲学的观点而言,以上的那些问题,都是一些现象,是作为历史上发生过的事物。

  而另一些问题,是从一个现实的国家的权威这个现象开始的,就现实的国家的这种权威的根据而言,这些权威的根据,也不过是国家现在行之有效的法的那种形式。

  就是说,在黑格尔看来,如果按照上面发问的那种思路来看问题的话,就是围绕现象这种形式就这些形式来兜圈子。哲学所考虑的仅仅有关所有这一切问题的内在方面,有关被思考的概念。卢梭在探求这一概念中作出了他的贡献,他所提出的国家的原则,不仅在形式上(好比合群本能、神的权威),而且在内容上也是思想,而且是思维本身,这就是说,他提出意志作为国家的原则。然而他所理解的意志,仅仅是特定形式的单个人意志(后来的费希特亦同),他所理解的普遍意志也不是意志中绝对合乎理性的东西,而只是共同的东西,即从作为自觉意志的这种单个人意志中产生出来的。这样来,这些单个人的结合成为国家就变成了一种契约,而契约乃是以单个人的任性、意见和随心表达的同意为其基础的。此外又产生其他纯粹理智的结果,这些结果破坏了绝对的神物及其绝对的权威和尊严。因此之故,这些抽象推论一旦得时得势,就发生了人类有史以来第一次不可思议的惊人场面;在一个现实的大国中,随着一切存在着的现成的东西被推翻之后,人们根据抽象思想,从头开始建立国家制度,并希求仅仅给它以想象的理性东西为其基础。又因为这都是缺乏理念的一些抽象的东西,所以它们把这一场尝试终于搞成最可怕和最残酷的事变。

  既然哲学对国家的考察是从理念角度来进行的的考察。那么,在黑格尔看来,哲学所考虑的仅仅有关所有这一切问题的内在方面——有关被思考的概念。

  就是说,在黑格尔看来,哲学的考察,就是概念的考察,就是对概念本身进行的一种考察。

  而就概念的考察而言,就是考察国家这个概念。

  而就国家这个概念而言,卢梭,他在探求这一概念中作出了他的贡献。

  就卢梭的这个贡献而言,他提出了国家的原则。就是说,卢梭把国家上升到原则,上升到概念来进行思考。

  而就卢梭所提出的这个国家的原则而言,它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内容上也是思想,而且是思维本身。这就是说,卢梭它提出意志作为国家的原则。而就意志而言,它是作为纯粹的思维本身,本身它就是一个思想物。

  不过,就卢梭的这个国家原则而言,他是有局限性的,就是说,在他的国家原则中,他把这个意志规定为“特定形式的单个人意志”,而这个缺陷在后面的费希特那里也是存在的。

  就是说,就卢梭所提出的这个意志作为特定形式的单个人的意志而言,它就是具有主观性,它如果是作为普遍的意志的话,也不是意志中绝对合乎理性的东西,而只是作为共同的东西——就是说,在卢梭看来,普遍的意志仅仅是作为一种“共同性”,建立在个别性之上的那种共同所具有的,是每一个个体自身所具有的那种个别性。

  就是说,在卢梭看来,普遍意志,不过是作为自觉意志的这种单个人意志中产生出来的。

  也就是说,在黑格尔看来,卢梭的自由是以“个人为绝对性的”自由,是建基在个体性为基础之上的自由。

  这样一来,就卢梭的国家原则而言,这些单个人的结合就成为国家,而这样的国家不过就是一种“契约”。而就契约而言,它乃是以单个人的任性、意见和随心表达的同意为基础的。

  在这里,黑格尔批判了卢梭的国家契约论中所具有的那种“任性”的个人主义。

  因为在黑格尔看来,这样的一种国家契约论,它又产生其他纯粹理智的结果,这些结果,它破坏了绝对的神物以及绝对的权威的尊严。

  就是说,这样的一种契约理论它所包含的那种个体的任性,就不会把这种以契约所建立起来的东西看作是一种神圣的东西,而是看作是一种“有用的东西”,是作为一种工具或者手段的东西,是一种随时可以扔掉重新再建立的东西——所以,在他们这些契约论那里,国家自身是没有绝对的权威和尊严的。

  因此之故,这些抽象推论一旦得时得势,就发生了人类有史以来第一次不可思议的惊人场面,在一个现实的大国中,随着一切存在着的现成的东西被推翻之后,人们根据抽象思想,从头开始建立国家制度,并希求仅仅给它以想象的理性为其基础。

  又因为这都是缺乏理念的一些抽象的东西,所以,它们把一场尝试终于搞成最可怕和最残酷的事变。

  在这里,黑格尔批判了法国大革命自身所具有的那种白色恐怖。而这种白色恐怖的理论就是在于这种“国家契约论”——国家制度是作为一种没有神圣性没有尊严的东西。为了反对单个人意志的原则,我们必须记住这一基本概念,即客观意志是在它概念中的自在的理性东西,不论它是否被单个人所认识或为其偏好所希求。我们又必须记住它的对立面,即知识和意志或自由的主观性(这是包含在个人意志原则中唯一的东西),仅仅包含着合乎理性的意志的理念的一个环节,从而是片面的环节,这个意志所以是合乎理性的,就因为它即是自在的又是自为的。

  黑格尔在这里特别提醒我们说:

  1、为了反对卢梭的这个单个人意志的原则,我们就必须记住这一基本概念。

  2、什么概念呢?就是客观意志的概念,客观意志,它是在它概念中的自在的理性东西,而作为这种自在的东西——理性的东西,不论它是否被单个人所认识或为其偏好所希求。就是说,客观意志,是作为内在的理性的东西,它具有自身的真理性,而这个真理性不论你是否认识到或没有认识到,不论你是希望得到或者希望避免它都是一样的。

  3、这样,我们就必须记住这个客观意志的对立面——主观意志,作为主观意志,它即知识和意志或自由的主观性,就这个主观性而言,这是包含在个人意志原则中唯一的东西,而主观意志,它仅仅包含着合乎理性的意志的理念的一个环节,从而是片面的环节。

  4、所以,客观的意志,它之所以是合乎理性的,就因为它即是自在的又是自为的。在这里,这个自在的要理解为是潜在的或者内在的,自为的,要理解为自主的或者是现实的,因为作为自主的意志,就是活动的意志,就是作为现实的意志。把国家在认识中理解为一个自为的理性东西这种思想,还遭到另一种相反的看法,那就是把外部现象——匮乏的偶然性,保护的必要性,力量和财富等等——看作不是国家的历史发展的环节,而是国家的实体。这里,构成认识的原则的,同样是个人的单一性,而且还不是这种单一性的思想,相反地是经验单一性,并把注意力集中在它们的偶然特性,即它们的强弱贫富以及其他等等。这种奇思异想,即抹煞国家中绝对无限的和理性的东西并排斥思想对它内在本性的了解,的确没有比哈勒先生在所著《国家学的复兴》一书中表达得更纯粹的了。我说纯粹,其实在理解国家本质的一切尝试中,不论所持原则是怎样的片面和肤浅,理解国家本质的这种意图本身总会关联到思想,即普遍规定;可是哈勒先生不仅有意识地抛弃构成国家的合理内容,抛弃思想的形式,并且意气用事,拚命攻击它们。他在这部著作中阐述的原理所发生的广大影响(正如哈勒先生所保证的),其一部分确由于他故意在阐述中排弃一切思想,而用独幅料毫无思想地雕成一个整体。这样来,迷乱和混乱都消失了,而他的阐述所留给人们的印象便不致受到削弱。否则谈到偶然的东西时又要夹杂地引证实体性的东西,谈到单纯经验的和外部的东西时又要夹杂地记住普遍的和理性的东西,同样,在贫乏而空虚的领域中要想到更高的、无限的东西,这就不免于迷乱和混乱了。

  黑格尔在这里,要我们反对一种错误的观点——把国家的外部现象不是看作国家历史发展环节,而是看作是国家的实体。就是说,在这个部分,黑格尔给我们区分国家这个理念的实体和它的发展的环节。

  既然,我们在认识中,把国家理解为一个自为的理性的东西。那么,我们就必须同一些不正确的观点做斗争,而这个不正确的观点,就是把国家的外部现象认作是国家的实体。

  黑格尔提醒我们说,这种错误的观点的根源就在于,它的认识的原则,是处于个人是作为一个单一性的个人,还没有认识到就个人的这种单一性而言,它不过是一种单一性的思想。相反地在这种错误的认识中,是把个人理解为是经验单一性,并把注意力集中在个人的偶然特性,就是说,集中在人的强弱贫富等等一些现实的经验的规定中。

  就这种错误的观点而言,是作为一些奇思异想,在这些奇思异想中,它只是想抹杀国家中绝对无限的和理性的东西,并排斥思想对它内在本性的了解,而就奇思异想而言,的确没有人能超越比哈勒先生所著《国家学的复兴》一书。

  黑格尔认为,比哈勒比较奇葩的地方就在于,就对国家本质的一切理解中,都是企图用思想,或者用普遍规定来进行理解,而比哈勒,他不,他有意识地抛弃思想而且还攻击用思想理解国家的观点。正因为如此,这部著作又是首尾一贯的。著者不是以实体性的东西、而是以偶然事物的领域作为国家的本质,在这样一种内容上的首尾一贯,正是存在于一种无思想性的完全不一贯中,这种无思想性表现为顾前不顾后,并且会同它刚才所同意的东西的对立面,现在又相处无间了。

  在黑格尔看来,比哈勒先生这样的一种抛弃思想的确又能做到首尾一贯。而作为这样的一种一致性,是以偶然事物的领域作为国家的本质,而不是思想性的一贯性。

  在黑格尔看来,这种无思想性表现为顾前不够后,矛盾重重。补充(国家的理念)自在自为的国家就是伦理性的整体,是自由的现实化;而自由之成为现实乃是理性的绝对目的。国家是在地上的精神,这种精神在世界上有意识地使自身成为实在,至于在自然界中,精神只是作为它的别物,作为蛰伏精神而获得实现。只有当它现在谈到自由时,不应从单一性、单一的自我意识出发,而必须单从自我意识的本质出发,因为无论人知道与否,这个本质是作为独立的力量而使自己成为实在的,在这种独立的力量中,个别的人只是些环节罢了。神自身在地上的行进,这就是国家。国家的根据就是作为意志而实现自己的理性的力量。在谈到国家的理念时,不应注意到特殊国家或特殊制度,而应该考察理念,这种现实的神本身。根据某些原则,每个国家都可被指出是不好的,都可被找到有这种或那种缺陷,但是国家,尤其现代发达的国家,在自身中总含有它存在的本质的环节。但是因为找岔子要比理解肯定的东西容易,所以人们容易陷入错误,只注意国家的个别方面,而忘掉国家本身的内在机体。国家不是艺术品;它立足于地上,从而立足在任性、偶然事件和错误等的领域中,恶劣的行为可以在许多方面破损国家的形相。但是最丑恶的人,如罪犯、病人、残废者,毕竟是个活人。尽管有缺陷,肯定的东西,即生命,依然绵延着。这个肯定的东西就是这里所要谈的东西。

  黑格尔在这里还有一个补充。就这个补充而言,讨论的自然还是国家的理念。在他看来:

  1、就国家而言,它是作为自在自为的伦理性的整体。而这个整体,它是自由的现实化,而自由的实现乃是国家自身理性的绝对目的。

  黑格尔在这里,就国家的理念而言,把概念规定为自由,把自由的实现作为国家的实在。

  2、就是说,国家,它是作为地上的精神。这种精神,它在世界上有意识地使自身成为实在,至于在自然界中,精神,它只是作为自然的别物,作为蛰伏精神而获得实现。

  为什么黑格尔说国家是地上的精神呢?就精神而言,它是作为一种自为的意识,一种把自己实现出来的意识,而这种精神,它对立的就是自然,就是说,在地上,它就是自然的那种能动性,是使自然活泼起来,具有生机的东西,所以,精神,它就是自然的“神”——驱动自然意义上的神。

  3、只有当国家现在谈到自由的时候,不应从单一性,不应从单一的自我意识出现,而必须从自我意识的本质出发,因为无论人知道与否,这个自我意识的本质是作为独立的力量使自己成为实在的,在这种独立的力量中,个别的人只是些环节罢了。

  在这里,黑格尔认为,就国家和个人的关系而言,个人它只是构成国家的一个环节,国家作为本质,是作为人的自我意识,是作为独立力量驱使人行动的力量。所以,讨论人和国家的关系,不应从个体的人,从人的单一性出发来讨论问题,而应该从自我意识的本质,那个存在于自我意识中的国家的理念出发。

  4、在黑格尔看来,国家,它就可以看做是神自身在地上所建立起来的国度。就是说,国家的根据,就是作为意志而实现自己的理性力量。

  5、所以,我们在讨论国家的理念的时候,不应注意到特殊国家或特殊制单,而应该考察国家的理念。就是说,这个国内的理念,它就是现实的神本身。

  黑格尔在这里用了一个比喻的说法,把国家比喻为神,比喻为普遍性力量。而考察这个力量本身,不能从别的地方入手,只能从国家这个理念本身入手。

  6、黑格尔认为,我们根据一些原则来对国家进行判断,得出每个具体国家自身的优缺点,但是就国家而言,尤其是现代发达的国家,在这些国家自身中,总包含着它现实存在的本质的环节。

  7、就这些国家的理解而言,找到它的缺点或不足远比理解这些国家的本质要容易的多。所以,就人们通常对国家的观察或判断中,只是注意观察国家的个别方面,而忘记了国家本身是作为一个内在的机体。就是说,国家,它不是一个艺术品,国家,它是一个活生生的立足于地上的国度,而作为这样一种活生生的国度而言,就容易被那些立足于任性、偶然事件或错误的领域中的观点所攻击。

  8、但是,黑格尔提醒我们说,就是最丑恶的人,如罪犯、病人、残废人,毕竟是个活人,就是说,他们尽管存在缺陷,但是作为人,肯定他的东西是生命,这个生命是依然绵延的。

  就是说,对我们而言,这个肯定的东西——生命,就是这里我们所要谈的东西。

  就是说,就国家而言,它的生命就是自由。离开自由及其实现,就离开了国家作为肯定的东西的本质规定了。第259节国家的理念具有:(一)直接现实性,它是作为内部关系中的机体来说的个别国家——国家制度或国家法;(二)它推移到个别国家对其他国家的关系——国际法;(三)它是普遍理念,是作为类和作为对抗个别国家的绝对权力——这是精神,它在世界历史的过程中给自己以它的现实性。

  黑格尔在这个小节中,作为第三个部分——个别性环节,讨论的是国家这个理念的统一性,或者说它自身所具有的环节。而这些环节就是分篇的根据所在,在黑格尔看来:

  1、国家的理念,作为直接现实性,它是作为内部关系中的机体说的个别国家,它就是国家制度或国家法。

  2、国家理念,它作为反思的理念,或者间接的现实性——它推移到个别国家对其他国家的关系——国际法。

  3、国家的理念,它是普遍理念,是作为类和作为对抗个别国家的绝对权力,作为这个绝对权力,它是精神,它是在世界历史的过程中给自己以它的现实性的精神。补充(在独立状态中的个别国家)在现实中的国家本质上是个别国家,不仅如此,它是特殊国家。个别性与特殊性有别,个别性是国家理念本身的一个环节,至于特殊性则是属于历史的。国家本身各自独立,它们之间的关系只能是一种外部关系,所以必须有第三者在它们之上,并把它们联系起来。现在这个第三者就是精神,它在世界历史中给自己以现实性,并且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绝对裁判官。诚然,好几个国家可以结成联盟,并成立仿佛一个法院,而对其他国家行使其管辖权;也可能出现国家联盟,例如神圣同盟;但是这些联盟象永久和平一样始终是相对的和局限的。永远肯定自己以对抗特殊物的唯一绝对裁判官,就是绝对精神,它在世界历史中表现为普遍物和起着作用的类。

  黑格尔在这里,还有一个小小的补充。讨论的是国家的规定性——个别性和特殊性普遍性。在他看来:

  1、在现实中的国家,本质上是个别国家,不仅是个别国家,确切地说,它是特殊国家。

  2、在这里,黑格尔指出,个别性与特殊性是存在差别的。就个别性而言,它是国家理念本身的一个环节。至于特殊性,它则是属于历史的。

  就是说,就个别性而言,它是作为理念本身的一个环节,是作为理念的规定性。

  而特殊性不同,它是作为普遍性的特殊性,而就国家而言,它作为这个普遍性的特殊性,是存在于历史中,或者说是存在于时间中的。

  3、在黑格尔看来,国家本身各自独立,它们之间的关系只能是一种外部关系,所以必须有第三者在它们之上,并把它们联系起来。

  4、在黑格尔看来,能把不同的国家联系起来的那个第三者,就是精神。

  就是说,精神是作为普遍物,它能统一起不同的国家,并把个别的国家看作是它的特殊物。

  5、就精神而言,它在世界历史中给自己以现实性,并且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绝对裁判官。

  就是说,精神作为这样的普遍物,它就可以作为一种世界历史的绝对裁判官。

  6、诚然,好几个国家可以结成联盟,并成立仿佛一个法院,而对其他国家行使其管辖权,也可能出现国家联盟,例如历史上的神圣同盟,但是这些联盟是存在相对的和有局限的,不可能无限地存在。

  7、在黑格尔看来,永远肯定自己以对抗特殊物的唯一绝对裁判官,它就是绝对精神,绝对精神,它在世界历史中表现为普遍物和起作用的类。

  就精神而言,作为绝对精神的,它是作为世界历史中的普遍物和起作用的普遍物的普遍物——是被理解为世界历史本身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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