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51期>对涉罪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挽救迷途少年

栏目:小说资讯  时间: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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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乌审旗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的未成年人小琪(化名)作出不起诉决定。侦查人员、承办检察官、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到场参加宣布教育仪式。在宣布仪式上,被不起诉人小琪再次表达了对自己行为的懊悔和歉意,并保证以后一定会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在2021年7月,小琪伙同两名未成年人进入几家店铺内实施盗窃,窃得现金手机衣服等价值1.5万元的财物。小琪的行为已经涉嫌盗窃罪,应当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移送到我院后,承办检察官审查了解到参与盗窃的小琪是在校学生,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基本条件。为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进一步落实未成年人特殊司法制度,最大限度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承办检察官多次通过调解为小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向小琪所在的学校、社区开展社会调查,同时对小琪家属开展亲子教育,构建和谐家庭关系,调动家长对孩子的监管、教育能动性。期间,小琪的家属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2021年12月,我院征询公安机关和多名被害人的意见后对未成年人小琪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并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确定考验期为六个月,对其制定了个性化、针对性强的监督考察方案,由公安机关参与监督考察,依托学校、社区等社会力量严格监督落实确保监督考察实效。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既有利于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继续犯罪,也有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矫正,促使其尽快、顺利地回归校园,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小琪一案的办理,释放了司法温情,取得了良好的个案效果和社会效果,是乌审旗人民检察院用心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的一个写实。

  与附条件不起诉相关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未成年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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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第一检察部 杜丽雅

  编辑:新媒体  曹娜

  审核: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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