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 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致人损害,谁之责任

栏目:小说资讯  时间:202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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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日,被告王某某(15岁)将其母亲李某某的摩托车出借给被告杨某某(15岁)。7月3日,原告女儿李院某找被告杨斗某(16岁)帮忙送她和案外人杨英某回学校。被告杨斗某安排被告杨某某用被告李某某的摩托车送二人回去,路上遇到了案外人杨福某,杨某某叫杨福某一起送李院某、杨英某。杨某某驾驶摩托车,载李院某、杨英某、杨福某向学校方向行使。行使途中,摩托车驶离路面翻入山箐,发生李院某当场死亡,杨某某、杨英某、杨福某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红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明杨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车主为被告李某某,该车辆未办理注册登记,制动系性能不符合GB7258-2017及QC/T688-2016中的相关规定。认定事故发生原因为杨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院某、杨英某、杨福某无责任。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院某找被告杨斗某帮忙送她和案外人杨英某回学校,被告杨斗某安排被告杨某某送二人回去,李院某作为初中生,应当具有相应的交通安全知识,在明知被告杨某某是未成年人,摩托车严重超载的情况下还乘坐,本人具有一定过错。被告杨斗某明知被告杨某某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安排其驾驶摩托车送李院某、杨英某回去,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告杨某某是未成年人,接受被告杨斗某安排,驾驶摩托车送李院某、杨英某过程中,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载人超过核定人数,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告李某某是该交通事故的摩托车车主,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以致其子王某某同意将摩托车由被告杨斗某安排被告杨某某驾驶,也具有一定过错。被告王某某同意用其母亲的摩托车由被告杨某某驾驶使用,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杨某某、杨批某(杨某某父)、杨加某(杨某某母)赔偿原告(受害者父母)219,269.75元;被告杨斗某、杨者某(杨斗某父)、李孟某(杨斗某母)赔偿原告219,269.75元;被告王某某、王衣某(王某某父)、李者某赔偿原告131,561.85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感受

  青少年是民族的未来和希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家庭幸福安宁、社会和谐稳定、国家发展进步和民族伟大复兴。本案受害人李院某、被告杨某某、杨斗某、王某某均是未成年人,一起交通事故给4个家庭造成了不同种度的损害。我们应深入开展法治宣讲,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格局,向青少年宣传普及法律法规,开展青少年法律知识答题、中学生模拟法庭辩论、青少年法治征文等多种形式活动,增强青少年参与感、体验感、获得感,从而提高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成效。

  文字 | 王忠龙

  图片 | 网络

  编辑 | 王志辉

  一审 | 白慧 二审 | 杨海帆 三审 | 张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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