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的认定

栏目:科技资讯  时间: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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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介绍

  2021年9月,原告驾驶其所有小型轿车与被告驾驶的货车在X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所有的小型轿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事故发生后,原告所有的小型轿车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于修车公司进行修理。后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及保险公司支付车辆维修期间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

  该案经法院审理认定:关于事故赔偿,被告驾驶的货车实施侵权行为,导致原告所有的小型轿车受损维修并产生车辆维修期间替代性交通工具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另查明,侵权人在投保人声明中手抄“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并在投保人签章处签字确认。法院认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当事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原告主张的租车费用系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但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系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该费用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且保险公司已举证证明其对该免责事项履行了告知义务,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三、律师解读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受损的机动车在维修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选择替代性交通工具,但是由于当事人在选择替代性交通工具中往往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因此导致替代性交通工具的支出的金额差异性也较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以诚实信用为基础,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则,酌情综合认定被侵权人因交通事故致车辆维修期间替代性交通工具费,不能简单的以被侵权人实际支出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作为损失认定的依据。且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系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该费用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若保险公司已举证证明其对该免责事项履行了告知义务,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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