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爱的伦理及其对道德教育的启示

栏目:科技资讯  时间: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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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关键词:基督教 爱 道德 启示

  论文摘要:基督教伦理是人类伦理道德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爱是其伦理思想的核心。基督之爱是一种超越之爱,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上帝对人的超越性怜悯,二是人对上帝的宗教虔诚及对自己同胞的伦理关怀。在现代道德危机的时代,重新审视基督教爱的伦理思想及德育智慧,对当今社会和道德发展都是有益的。本文正是通过对基督教爱的伦理的梳理与分析,对如何借鉴其合理成分以期对我们的道德教育提供帮助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爱的涵义的界定

  在古希腊文化中,有三个词指明了不同性质的爱,它们是eros、philia和agape。“eros”表示人类隐秘的本能,其含义起源于男女之间的渴望与欲望,后来也包括对于完美、善与永恒不朽的寻找与追求;“philia”指的是友谊之爱,即人们对于相似的和美好的人和事物的喜爱,这个词通常指可以表示朋友之间的友谊之爱或者对于某一专门领域知识的热爱;“agape”指的是神圣的对一切人的无条件的爱,是上帝自发给予他的创造物的爱。它有时也用来表示利他主义的爱,特别是指对于不同的、异质的、丑陋的人和事物的挚爱。在这三种“爱”中,“agape”既是爱的最高形式,又是爱的自我超越因素。

  在我们日常语言中,爱作为一个总体概念涵盖了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根据爱的性质,我们把爱归结为三个维度:喜爱、情爱和圣爱。喜爱是指直接出于认知而又导致欲求的一种爱,其接近于希腊语之“eros”;情爱,是指出于感情,又可以加深感情的一种爱,它接近于希腊语“philia”;圣爱,是超乎自然、超越自我中心的一种爱,它接近于古希腊语中的“agape”。这种爱是人所特有的并且是人性最高层次的表现,它是创造性的、自我牺牲的爱,其具有使人超越自然、超越自我中心的功能,具有某种超越的特性。

  基督教伦理中的爱便是这样一种爱。这是对上帝的爱,并且趋向于与上帝合一。这种合一超越了人与人之间的情谊,因为它不仅是情感的合一和精神财富的彼此分享,而且还包括完全的像上帝的自我交托和舍弃。“爱上主就是完全地、不可挽回地和终身地交托自己的身体和灵魂、感觉和官能,以至于人不再属于自己而完全成为上主的财产”[1] 因此,圣爱可以被定义为“充满喜乐的赞许上主无限的善,而且希望增进他外在的荣耀并与他合二为一。或者更简而言之,充满喜乐、一心一意的认同上主所是和所愿的一切。”[2] 因此,基督教的爱具有超越性,它是连接人与神之间的桥梁,也是人与人之间爱的基础。

  二、爱的内容

  基督之爱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上帝对人的超越性怜悯,第二个方面是人对上帝的宗教虔诚及对自己同胞的伦理关怀。爱的这俩个方面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其具体表现为:1、作为恩赐的神之爱,即神爱首先被理解为上帝对人的关系;2、作为人类对神之爱恩赐的回应,即人对上帝呼唤的内化过程及其表现;3、作为人类之间的爱,即爱邻人的爱——对朋友、陌生人以及敌人的态度与行为。[3]

  (一) 神之爱

  Agape首先是指上帝对人的爱。上帝对人的爱具体地讲表现为三种形式:上帝作为造物主,推动了人类进化;作为盟约缔造者,积极地参与了人类历史;作为爱的化身,进入人类关系之中,并承担起了人类的重担。

  1、创世之爱

  上帝创造了世界,这本身就是上帝之爱的表现。上帝把自己全身心的爱都投入到他的创造之中,通过这种爱,上帝在混乱之中创造了秩序与规律,以光明驱走黑暗,把祝福送给了所有生命。在整个创造中最能表现上帝之爱的是上帝创造了人并且赋予人统治地球的权利。不仅如此,上帝还赋予人灵魂,使人高于其他被造物。上帝的这些行动说明上帝创造的行为本身就是爱的表现。在所有这些创造过程中,上帝确保了他的创造物是善的。善、爱与创造在上帝的恩赐中是统一的:生命是在爱中创造出来的,所有的生命存在都是善的,得到上帝的垂怜。上帝之爱表现在创造过程中,说明上帝之爱是一种彻底的自我给予与自我肯定的爱,它具有不同于人类之爱的神圣性,这种神性恩赐之爱是独一无二的。

  2、盟约之爱

  上帝从一开始就与以色列人的祖先订立了盟约,并保证保护他们及其后代。上帝通过盟约方式对以色列人显示了自己的爱。正是因为这种爱,上帝与以色列人之间的盟约才不会彻底撕毁。当然,先知们也看到了以色列人与生俱有的不诚信的危险性,这就是他们将招致上帝的惩罚。所以,先知著作的永久主题就是不断召唤以色列人悔过自新,走向诚实。他们相信,上帝是宽恕的,必将重新建立他与以色列人新的盟约。耶稣在最后的晚餐时,开始了他与人间的新盟约。新盟约所要传达的不是如此众多的必须遵守的约定,而是要维系一种确定的爱的关系。在这一新约中,耶稣之爱作为神的恩赐消除了世人的罪,使人类能够重新返回到上帝身边。尽管新约和旧约属于两个不同的盟约,但他们都是上帝意志的体现。上帝的意志只有一个,那就是爱。

  3、救赎之爱

  尽管上帝创造并关心着他们的创造物,不断教导他们要诚信和善良,但是他们还是背叛了上帝。这种行为需要人对上帝作出补偿。但是作为有限者的人对这无限的“原罪”又没有能力偿还。所以,人类注定要承受巨大的苦难。为了解救罪恶的人们,上帝把自己的儿子耶稣基督送到了人间,召唤人们要相信耶稣能够宽恕他们的错误,能够把他们从罪恶中解救出来。耶稣充当了上帝拯救人类的使者,使人和上帝重新修和。上帝通过自己的爱子——耶稣之死把人世间的罪恶与不义完全暴露于众,又以圣子的自甘受难来催促人们惊醒与悔悟,帮助人们达到灵性上的超越与升华。耶稣这种谦卑、顺从、忍让和自我奉献的精神,这种替世人在危难之际主动承担背负十字架的苦行和在十字架上受难的拯救精神,给世人带来了强大的震撼和精神感染。这样,这种爱就在耶稣的生与死中完全被揭露出来。以这种方式,“基督教把其信念与爱结合起来了:作为神性的爱是世界的唯一拯救者与人类的唯一希望;不仅如此,基督教的希望表现在神爱中:没有圣灵,人不可能不自己从人的世界提升到永恒的天堂;人将永远是罪人,不可能达到超越。”[4]

  (二) 人之爱

  基督教的爱在本质上是属于神的,爱必须由神性灌注到人心,人再回应这种灌注。在这个过程中,神爱被注入到人的自我之中,人具有了爱的能力。人之爱具体的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爱上帝,一是爱邻人,这两条诫命被耶稣认为是一切律法的总纲与核心。

  1、爱上帝

  爱上帝是对上帝之爱的回应。上帝对人类具有超越一切的爱,要求人类对上帝同样的献身和彻底的自我舍弃。但是,“人对上帝的爱不仅仅是表现在遵守一项法律义务,也不是单纯的存在于宗教仪式之中,这种爱占据了一个人的全部,它必须来自‘人的整个心灵’,并且必须导向对天主的‘依靠’,这种依靠关系是活生生的、富有动力的。”[5] 这说明,爱上帝不是消极的回应,而应具备两个特征:

  其一,对上帝的爱必须是至高无上的。“对上主的爱的至高无上在本质上首先是属灵的而不是情感的,其基本要素是对天主及其之一的最高尊敬。因此,圣爱必须在重视方面占首要地位,也就是说,对上主的重视必须必须凌驾于对其他美好事物的重视之上。”[6] 人必须爱上帝胜过爱其他一切。人对上帝的爱应当是“全心全意”的,即竭尽全部精神的和情感的力量。人对上帝的爱应当是“全灵”的,即竭尽全部存在和生命,发自内心去爱,这才是真正爱德的本质所在。

  其二,爱必须要有外在的效果和内在的精神。真诚的爱不仅要靠情感和言语来表达,更要不遗余力的准备积极作出爱的行动。这意味爱应该是不仅在重大不幸的场合,而且主要是在日常生活的环境中来实现。“每天在履行数以百计的微不足道的义务时,即使是最普通的,我们都应当怀有一颗高贵心灵的宽宏大量,怀有对上主之更大荣耀和基督之美好喜悦强烈的和永不止息的关切。”[7] 爱的感情若不伴随行为,就是虚伪的,但反过来说,外在的举动和善行如果不是出于内在的爱之精神,也不是真正的爱。

  2、爱邻人

  上帝之爱又必须通过人的爱来表现出来,这两者密不可分:前者是后者的基础与根据,后者是前者的体现和实化。“爱慕天主必然包括爱邻人、爱神的受造物;因此,爱慕天主必需要在现实的爱的行动中证明自己……弟兄的爱为天主的爱提供了一个决定性的活动领域。如果不能爱我们的邻人,就不可能爱慕天主。”[8] 诚如《约翰》一书所言:“凡爱生他之上帝的,也必须爱从上帝生的”,因此,只有爱邻人,才能表现出对上帝的爱。

  那么,何谓邻人呢?“邻人”在《旧约》“爱邻人”有一定的对象性限制。这种爱包括以色列同胞、进入以色列的外国人和一定局限的程度上的对奴隶的爱。在《新约》中“邻人”一词的用法已经扩大:一是传统中的兄弟关系;二是任何追随基督的人;三是任何与我们相近的人。在这里,邻人延伸及每一个人,不论他属于哪一个种族或宗教,也不论它属于朋友还是敌人。经过扩展邻人这个词,基督教为人类确立了一种包括所有人的人类共同体的普遍性的爱。因此,要爱的“邻人”具体来讲,指“任何在神意的安排下出现在某个基督徒身边的人,这个人的出现就是为了使这个基督徒可以帮助他、关照他。对于基督的爱的诫命来说,其普遍性很好地体现在宗徒们向所有民族传布福音、拯救世界的使命中。”[9]

  那么,爱邻人的具体表现是什么呢?用一句最简单的话来说,爱邻人就是“愿意别人的好处”。这首先就意味着对他人天赋或才能的承认和珍爱,希望他人拥有他应当拥有的价值并能发展那些价值。但仅仅希望他人的好处是不够的,还应当积极的保护他人的天赋,并为增进他人所欠缺的价值而作出努力。因此,爱邻人的定义应当是“对他人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真诚尊重以及按照上主的召唤而保护和促进这些财富”。[10]根据这个定义,爱邻人的目标有两点:第一,是对他人(或对一个群体)已经获得和实现的全部利益的真诚尊重。第二,是按照上主的召唤和意旨,对他人的物质和精神利益的积极的保护、恢复和促进。[11]具体来说,爱邻人要做到“爱是恒久忍耐,又有恩慈。爱是不嫉妒,不自夸 ,不张狂。不做无礼的事,不求己益,不动怒,不图谋恶事,不以不义为乐,却与真现同乐:凡事包容,凡事相信。凡事盼望,凡事忍耐。”(《哥林多前书》13:4—13:7)

  三、督教爱的伦理对道德教育的启示

  (一)现代社会的道德危机

  现代社会的发展使人们的物质生活发生了很大改变,也动摇了传统的社会生活基础及其所奠定的道德秩序。现代的道德从神喻中解放出来,从彼岸中召回到人间,高扬人的主体性的道德品质与规范,这是一场伟大的道德变革,但它也同样酿成一场道德的灾难。随着群体意义的道德标准的丧失,人们便以各自的道德判断为出发点,对其所好的社会行为“随心所欲”的加以选择和评判。而这种纯主观意义和个我情感的道德判断在社会生活中的应用,在带来多元的同时也导致了无序和混乱。由于个人道德立场、价值原则的选择乃纯然从“心”出发的主观选择,毫无客观依据而言,自我的特殊性和差异性是普遍的道德原则无法建立和推行,从而导致了相对主义的盛行和传统道德的解体。在这种相对主义的处境中,自我感觉之主导性开始进入道德领域,人们开始唯我独尊,形成个人主义。在个人主义者看来,人与人之间是彼此独立互不相关的,自我即是一切的中心,自我的经验也就获得至高无上的价值,成为衡量是非善恶的唯一尺度,他人、群体与社会是达到个人目的的手段。当道德失去了绝对的权威和公认的准则之后,“道德沦丧”之现象的凸显就不足为怪了。与之相伴的便是社会道德的滑坡:犯罪率上升、心态冷漠、社会公德失落、职业道德下滑、家庭道德衰落、环境破坏加剧等问题日益加剧。

  (二)基督教爱的伦理启示

  爱,首先是一种情感,它是个体对对他人的同情和尊重;爱,也是一种关系,是爱者和被爱者之间亲密接触和相互作用;爱,更是一种能力,它帮助人们建立和谐的关系。爱和被爱是人的基本需要。在现代化迅速发展的今天,人们普遍感到道德失范、精神危机之时,重新审视和研究基督教的德育智慧,对于今日的道德教育和社会发展都是必需和有益的。

  1、在价值观上,树立“至善”的道德理想

  这一层面的“爱”是把人生追求的最终目的放在精神世界中。至善就是上帝,人的活动的最高目的和生活的意义就是要趋向最高的善即上帝,并以此获得永恒的幸福。上帝是至善的本体,是人类幸福的最高目标。只要人们不断地向至善的上帝靠拢,就有获得幸福的希望。这样,基督教就把人类的日常生活引向更高的精神生活并赋予它神圣的意义。“人的生命和生命的发展是目的,但是我们说,生命不仅仅意味着饮食男女,或者生命的某一个方面,例如思想、感情、意志等,而是意味着与自然、社会的要求相一致的所有属人的能力的展开。也就是说,人生的目的是肉体和精神都和谐地发展,所有适合生理和心理条件的体力和精神能力都充分地发挥( 认识的、感情的、意志的种种能力) 。像这样的一个人在实现至善——他的内心生活很有秩序并理智化了, 较高的精神力量支配着较低的力量;他正处在一种心灵健康的状态;他的身体是灵魂的仆人;且是一个做得最多而要求最少的好仆人;他的利己和利他的冲动和行动都很好地平衡着。一句话, 当他是一个有德性的人的时候,他正在实现至善。”[12] 善的生活是生命全面发展的有德性的生活,而至善则是生活意义的最高追求。就德育而言,追求“至善”的道德理想具有人生的导航作用,其既是德育的方向,又是德育的动力。

  2、在道德标准上,信守爱的道德规范

  这一层面的“爱”采取“这是你应做的”绝对命令式。在这一层面,通过对上帝的信仰,以绝对的命令式来服从“爱”的诫命。基督教伦理中为教徒制定了种种具体的道德行为规范,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旧约》中的“摩西十诫”。十诫揭示的内容是对他人的尊重和对人类群体的维系,它起着调整人与神之间的关系以及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使之与世俗道德相协调的作用。在基督教伦理中,十诫成为人们按照上帝的“旨意”衡量自己行为的第一价值坐标。十诫中蕴含的可知性、道德的完善性以及所体现的人与人之间的尊重,为萌动的文明提供了道德与精神的内在构架。神圣价值与世俗价值完满的结合,又产生出两个层面的效应:一方面,通向超越的实在,神圣力量成为最高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尘世中人在上帝的关照和监督之下达到心灵与行动的统一,从而去完成一项项具体的道德规范。十诫的世俗性内容又可视人生的基本规则,其基本宗旨是行善避恶。十诫保证了人与人之间最低限度的关心和尊重,其释放的道德能量,要远远超出世俗的道德规范。因此,它不仅成为基督徒道德行为的圭臬,也得到世人的认同。剔除其神秘的、非理性成分之后,它在今天的世俗生活中同样具有道德规范作用。

  3、在心性层面上,树立爱的道德信念

  这一层面的“爱”强调对上帝神圣性的顺从。但这种顺从不是外在的律法命令,而是内心做善事的一种渴望;不是外在的行为符合某些规定的标准,而是内心因爱所产生的自主的、独立的意愿,是超越于法律和规范的一种道德信念。道德信念是个体的能动品质,是独立于法律体系之外的强大的精神力量,它具有自律性的特点。这种品质使得个体能够自主地选择或做出正确的行为。即使在没有外在的具体规范、制度约束的情况之下,基本的道德信念也可能引导个体自主地寻求和实现应有的道德价值。一个人一旦树立了某种道德信念,这种信念就会自觉地支配他的行为,使他的道德行为成为不受外力监督而自愿的行为。同时,这种行为也成为超功利性的高尚行为。道德信念虽然不能直接规范每个社会成员的行为,不具备可操作性的特点,但它的自律性和超功利性不但能为法律规范的履行提供自觉的精神保证,而且还能超越现行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局限性,通过对现实的社会行为规范的反思和批判,以理想性目标引导社会向更高的境界发展。因此,我们应当建立爱的道德信念与要求,重塑精神追求,以理智控制欲望,并以此来约束人的行为。

  4、在道德感情上,培养爱的道德情感

  这一层面的“爱”是需要道德情感的推动而实践的伦理原则。基督教之爱与世俗道德之爱的区别在于它以“上帝之国”为精神来源和超越性目标并将其升华为无私的爱。爱是人类最美好的情感,是个体对人或事物深厚真挚的感情,这种情感对一个人的行为和品质的养成十分重要。心中有爱的人充满同情,乐善好施,扶贫帮困,见义勇为,他们爱自己、爱他人、爱世间的万事万物。只有懂得爱的人,才可能为他人和社会奉献爱。爱是人类共同共通的情感,是推动社会进步与和谐发展的重要动因。爱的情感是提升个人和群体的精神最好的原材料,因此,我们学要培养爱的道德情感。而这种情感需要在周围环境中得到稳固和提升。因此,良好的道德文化环境是道德情感最重要的支持力量。应该在现实生活中营造真实感人的环境,通过教育者的爱的情感传递、情绪感染,通过舆论、习俗中携带着的浓郁的爱的情感色彩,来引起人们对爱的道德价值认同、共鸣和向往之情,凝聚起一种力量,指向人的善良与爱的情感,净化人的心灵。这种爱的情感经验和体验积累多了,人的道德情操和道德境界便会一步步向爱的方向发展,使人们的爱的道德情感得到提升和完善。

  5、在道德实践上,完善爱的道德修行

  这一层面的“爱”的原则强调人的道德修行。基督教伦理强调的是个人的道德实践品行,真诚的爱不仅要靠言语来表达,更要有良好的德行。要完善爱的道德修行,必须在实践中加加强爱的教育,构建“社会—学校—家庭”爱心教育共同体。首先,学校教育要注重爱心教育。在教学中将道德情感教育渗透落实到教各个环节,使学生在学习文化知识的同时感受到高尚的道德情感熏陶;在了解学生情感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制定明确的爱心教育目标和内容,探索爱心教育的方法与途径;充分发挥课外教育活动的承载作用,创造性地组织学生参与各种践履爱、体验爱的活动,丰富学生的情感精神生活;充分发挥校园文化对学生的良好道德情感的熏陶作用,营造实施道德情感教育的浓厚氛围,使学校成为一个充满爱的世界,潜移默化地对学生进行道德情感教育;其次,重视爱心教育的家庭基础。父母首先要树立正确的家教观念,把教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关爱作为家庭教育的核心内容,在日常生活中培养爱的情感。父母要不断提高自身修养与道德素质,关爱子女,关爱他人,用爱的行动为子女树立良好榜样;同时,要引导孩子从身边的人、事爱起,教孩子爱家人、爱他人,通过日常生活中各种细微的施爱活动培养他们正确的施爱观念;再次,构建一个优化的社会德育环境。利用社会中丰富的爱的教育资源和社会环境对个体道德形成的影响,力求在社会基本价值取向上达成共识,形成爱的道德氛围。

  注释:

  [1] (德)卡尔.白舍客著.基督宗教伦理学(第二卷)[M].静也,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115.

  [2] (德)卡尔.白舍客著.基督宗教伦理学(第二卷)[M].静也,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115.

  [3] 姚新中.儒教与基督教—仁与爱的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103.

  [4] 姚新中.儒教与基督教—仁与爱的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157.

  [5] (德)卡尔.白舍客著.基督宗教伦理学(第二卷)[M].静也,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108.

  [6] (德)卡尔.白舍客著.基督宗教伦理学(第二卷)[M].静也,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117.

  [7] (德)卡尔.白舍客著.基督宗教伦理学(第二卷)[M].静也,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118.

  [8] (德)卡尔.白舍客著.基督宗教伦理学(第二卷)[M].静也,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225.

  [9] (德)卡尔.白舍客著.基督宗教伦理学(第二卷)[M].静也,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230.

  [10] (德)卡尔.白舍客著.基督宗教伦理学(第二卷)[M].静也,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234.

  [11] (德)卡尔.白舍客著.基督宗教伦理学(第二卷)[M].静也,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234.

  [12] (美)弗兰克·梯利著.伦理学导论[M].何意,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115.

  参考文献:

  [1] (德)卡尔.白舍客著.基督宗教伦理学(第二卷)[M].静也,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

  [2] 姚新中.儒教与基督教—仁与爱的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3] (德)M·舍勒.爱的秩序[M].林克,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95.

  [4] (美)A.麦金泰尔.德性之后[M].龚群,戴扬毅,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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