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情况调查报告(精选5篇)

栏目:科技资讯  时间: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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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情况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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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州市荷花镇家庭暴力情况的调查报告

  一、调查的主题

  家庭暴力从其字面来看,其发生的环境是私密的家庭环境中,家庭暴力呈现出一定的隐蔽性和周期性,因而公权力对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在介入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加之立法的滞后,对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一直不够完善。为了减少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保护受害者免遭家庭暴力的伤害,很多国家都出台了有关法律来解决家庭暴力问题。随着我们国家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我们国家在2016年出台了《反家庭暴力法》,这也是我们国家首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的部门法律,在该部法律中明确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对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但由于是初次规定,依然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中进一步的明确。

  二、调查的时间

  2021年2月1日-2021年3月1日

  三、调查人员

  高州市荷花镇部分村庄妇女

  四、调查地点

  高州市荷花镇

  五、调查的过程

  首先,到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荷花镇农村妇女的数量,通过在荷花镇相关职能部门处实践工作,社区座谈、问卷调查、上门约访等方式就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调查。其次,到相关司法部门,了解有关家庭暴力的案件信息。最后,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对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进行调查。

  (一)家庭暴力的基本情况

  通过在荷花镇及辖区居民了解、社区座谈、问卷调查、上门约访等方式就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调查。一是有歧视倾向的恶性辱骂,经常批评或诋毁使其在众人面前难堪的有68人;二是受到伴侣经济控制的有12人;三是利用发怒或“发脾气”要挟你去做他要你做的事情有73人;四是不允许跟亲人或朋友交往,或恶意攻击你的家人或朋友的44人;五是遭遇肉体暴力现象较为严重,其中冲突中遭殴打的有36人;六是毁坏个人财产或乱仍东西的有83人;七是威胁伤害你,你的孩子,宠物,家庭成员,朋友或他自己的有22人;八是逼迫你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他发生性行为的有19人。

  (二)家庭暴力的主要特点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的内部,受害者往往无力或不愿公开,加之公众的漠视和司法机关的介入不够,从而使家庭暴力与发生在社会上的暴力相比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持久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五大特点:

  1.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等。但是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2.施暴者多为丈夫

  根据我们调查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以上是女性。

  3.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从调调查情况看,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

  4.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

  通过对已暴露的家庭暴力进行分析,我们能够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暴力实施的时间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地对受害者施暴。

  六、调查后的思考

  (一)家庭暴力的危害

  1.家庭暴力侵犯妇女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因男性体力上的优势,家庭暴力一旦发生,轻则表皮红肿发青,重则致残、重伤,甚至是闹出人命,严重损伤妇女的身体健康。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家庭暴力还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在一定程度上丧失自信和自尊,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

  2.家庭暴力破坏婚姻家庭。美满幸福的婚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是建立在沟通协调基础上。家庭矛盾一旦演变成家庭暴力,这种和谐也就失去了平衡,双方关系转变成施暴者和受害者的关系,夫妻感情必然会出现裂痕,即使受害妇女可能还爱着丈夫,但是她们最容易想到和选择的方式就是通过离婚来摆脱家庭暴力。因此,家庭暴力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

  3.家庭暴力严重危害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家庭暴力时常被人们认为是“两口子”的事而坐视不管,但事实上因家庭暴力导致妻子伤残或死亡的事件屡见不鲜,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对受害者来说,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 她们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采取“以牙还牙、以暴制暴”报复手段,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另一方面,妇女作为社会中的一员,也是物质生活的创造者。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妇女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她们参与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4.家庭暴力不利于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成长的子女,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 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对家庭和婚姻缺乏安全感,对父母失去尊敬,影响其学习生活。长大后有暴力倾向的比其他孩子比例要高的多,有的甚至会有厌世心理,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这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二)家庭暴力的原因

  在调查问卷中,我们经过认真分析后认为产生家庭暴力大致有以下原因:

  1.没有经济地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女人没有了经济地位,就成为男人的附属,男人在家庭中就有了绝对的权威,这种没有制约的权利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膨胀,男人为金钱而困惑,而把更多的不快发泄给女人。因为女人没有为其直接创造价值,而女人在社会生活中为孩子,为丈夫,为家庭同样也尽到了抚养,赡养的义务,女人也感觉不公平,于是处理不好两者的矛盾就会发生家庭暴力。

  2.大男子主义加上女人的软弱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在传统的家庭教育中,男人是一家之主,封建的“三从四德”等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男人不可动摇的地位滋长了男人的霸气。女人的软弱,体现在几个方面:在家庭中缺少决策意识;封建的男尊女卑意识;整天忙于家务不愿参与社会的意识;对男人的错误经常采取迁就的方法。久而久之,男人的大男子意识加上女人的软弱给家庭暴力提供了一个滋生的土壤。

  3社会环境的污染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外部原因。一些人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的负面影响而失去道德伦理,贪图享乐,追求金钱和美色,在外包“二奶”,养情妇,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最终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反目成仇。

  4.基层社会防范控制乏力。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预也难以解决,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

  七、调查后的建议

  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要从根本上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必须全社会共同努力,提高认识,加大措施,完善立法,形成有效机制和网络,才可达到标本兼治。

  (一)加大《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广大妇女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律保护意识,并能用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在社会中有弘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爱”的精神,在社会的大舞台中不断地提升在家庭中的地位。

  家庭情况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5)11A-0011-02

  一、研究背景

  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农民涌入城市,我国的广大农村产生了一个新的特殊群体――农村留守儿童,而留守女中学生就是这一群体中的一部分。

  家庭教育中是否注重立德树人的教育与孩子是否网络成瘾有很大的关系。研究表明,在农村,留守家中的监护人对孩子的德育影响着孩子的成长,家中能上网、单亲留守、单独留守家庭以及消极的家庭教育容易使初中学生网络成瘾。农村留守女中学生处于心理行为发展的重要阶段,科学的家庭立德树人教育有助于初中生健康人格的形成,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相反,不良的家庭教育会使初中生性格叛逆、自卑、孤僻等。中学生对网络的使用越来越普遍,成为网络成瘾的高发人群。网络成瘾给留守中学生带来的负面影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二、研究对象和方法

  本次调查的研究对象是来宾市兴宾区南泗乡初级中学(以下简称南泗初中)农村留守女中学生的家长;研究内容为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立德树人方面的教育方式方法;采用的方法是问卷调查法、文献研究法和面对面谈话法。笔者主要负责的是留守女中学生的家长家庭教育与学生网络成瘾的关系部分,共发放问卷73份,收回有效问卷65份,有效应答率为89.04%,调查对象平均年龄为40岁。

  三、样本描述

  (一)南泗初中留守女中学生家庭教育立德树人样本描述

  从表一数据来看,现在大多数农村留守女中学生的家长还是比较注重在立德树人方面的教育的。但表一也显示有小部分家长不善于与孩子交流,也有近30%的家长不太了解自己的孩子到底在想什么或需要什么。有些家长文化程度低,不善于与孩子沟通,经常是无法沟通就拳头相向,这样导致的结果,只能是把孩子打得离自己越来越远。这方面凸显出来的问题正是我们正在研究的,我们有责任帮助这部分家长学会与孩子沟通,只有家长和孩子沟通好了,学校、家长、学生三方才能做好沟通、教育工作。

  (二)南泗初中农村留守女中学生合理使用网络的家庭教育立德树人样本

  从表二可以看出,虽然很多家长外出打工,但对于留守的子女使用网络的情况还是很重视的,没有放任不管的态度。但是,表二也显示有相当一部分的家长不能及时干预孩子使用电脑、手机上网的时长,这部分家长中有的是真的对孩子放任不管;有的是因为力不从心,管不了;有的是因为长期在外打工鞭长莫及,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这一部分家长在家庭教育方面最容易出现问题,他们留守家中的女儿正是我们需要面对面调查研究的对象。

  四、南泗初中农村留守女中学生家长家庭教育立德树人教育现状的分析

  (一)放任自流型家长

  问卷信息反馈显示,我校留守女学生的家长中还有相当一部分家长忽略了家庭教育中立德树人教育的重要性。他们要么对孩子进行“放羊式”教育,“长成什么样就是什么样”,还美名其曰“遵循孩子的自然发展规律”。

  例如,我校八年级某班韦艳同学(化名),她的父母都在柳州打工,哥哥和妹妹跟着父母在柳州就近读书,她一个人留在老家跟年迈的爷爷奶奶一起生活。问及原因,韦艳说:她在柳州读书时,经常骗父母要钱去网吧玩游戏,长期如此,导致学习成绩下降,家长劝阻无效后,无奈只能让她转学回老家读书,相当于随她自生自灭了。像这种情况的家长,他们为了养家糊口每天早出晚归,对自己孩子的学习和生活疏于管教。无人管教的韦艳从小学开始就沉迷于网络游戏,无法自拔。

  (二)过度溺爱型家长

  与“放任自流型”家长截然相反的是“过度溺爱型”家长。我校七年级学生韦春(化名)与母亲留守家中,其父亲在广东打工。为了让心爱的女儿上网查资料、学习,韦春的父亲特意给她买了电脑,拉了网线。一段时间后,韦春就无法控制自己的上网次数和时间,最终导致不想学习,还经常逃课。而当教师就韦春的违纪行为与韦春的母亲沟通时,其母亲都很护短,致使韦春的违纪行为越来越多。

  (三)教育型家长

  家长是指承担起抚养孩子责任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或者是其他亲戚。虽然孩子的抚养权不属于他们,但是他们还是担起了这份责任。

  初中阶段正是女学生身体和心理成长的关键时期。在这个时期,如果他们跟家长一起留守家中,家长极有可能不与她们进行心灵上的沟通。沟通不及时,就会错过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期,甚至产生难以挽回的结果。比如,八年级某女学生李娇(化名),她和弟弟、奶奶三个人在家生活,父母长期外出打工。她是外宿生,七年级时成绩很好,平时都不迟到、不早退,按时上、下课,可最近她变了,上课没精神,经常趴桌子睡觉。当班主任发现几次此类情况后,找她的同桌问她的情况,她同桌说,李娇的母亲为了方便联系,给她买了部智能手机,她最近晚上经常用手机上网到凌晨一两点钟,甚至通宵上网,所以上课经常没精打采的。像这样的留守女学生,是很容易对网络上瘾的。

  (四)打骂教育型家长

  这种家长的情况稍微好些,他们本身很重视对孩子的教育,乐于为孩子的成长创造一个优良的环境,但是他们缺乏专业的家庭教育知识和能力,有时候经常用一些错误的方法教育孩子,给孩子造成了伤害。比如,孩子学习成绩退步了就把原因归结于孩子不努力,孩子打架了不分青红皂白先责怪自己的孩子,孩子上网了找到就打,等等,这些家长的孩子容易对网络产生依赖性。

  七年级某班学生蒙彬(化名)是一个让各科任教师头疼不已的孩子。她学习成绩在班里还算中上,但是课堂纪律性很差,上课不听教师讲,还在周记和QQ空间中说“什么都是我自己学得的,老师有什么用,我自学成才”等。据同学反映,她经常在周末自己骑电动车到街上的网吧上网,有几次在班里看不惯别人的某些行为后就喊人到厕所打架。班主任找她家长来学校谈话,家长一来就先劈头盖脸地打她。

  五、对策与建议

  家庭教育是学校、社会教育的基础,良好的家庭教育可以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可以净化社会风气,可以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教师应帮助留守学生的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创建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采取科学有效的教育方法,积极改善留守学生家庭教育缺失情况。

  (一)加强家校联系

  家长的家庭教育观念直接决定了孩子将来的发展方向和发展程度,因此家长应该积极参加家庭教育方面的理论学习和实践探索。学校应通过召开家长会、举办家庭教育专题报告会、利用网络和电话,帮助家长学习家庭教育方面的理论和技巧。

  1.开展家长会。开家长会首先是要求班主任先与家长进行个别交流,班主任向家长介绍所在班级的基本情况和需要家长配合的地方,然后大家到操场集合,请心理教育专家给全体家长做家庭教育方面及网络成瘾专题讲座,专讲网络成瘾的危害,教他们防范的办法。

  2.利用校讯通。班主任每天利用校讯通告诉家长孩子的作业完成情况、在校表现以及最近的情绪状态,这样有利于家长每天根据孩子的不同表现给予及时的评价和鼓励。同时通过校讯通经常向家长发送一些关于家庭教育及防范网瘾应该注意的事项。

  (二)加强对家长的引导

  根据调查,我校目前的学生家长绝大部分接受教育程度不高,不太了解教育学、心理学的相关知识。他们不了解如何更科学地教育孩子。因此,我们充分利用家长会和报告会,充分利用校讯通,引导家长进行正确的家庭立德树人教育。

  1.引导家长学会赏识教育。孩子的兴趣就是探索世界,越是不会干的、干不好的就越想干,家长不能只要求孩子做好、做对,要学会赏识激励孩子,这样才能激发孩子的学习兴趣,维护孩子的自尊心和好奇心。

  家庭情况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二、调查经过

  根据统计口径,农民收入由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构成(具体内容附表)。根据这四项包含的具体内容,逐一向被调查农户提问,把农户的回答记入表格相应的栏目中,通过电脑录入汇总数据,得出调查结果。

  三、调查显示的农民收入的特点

  1、工资性收入中,打工收入为主,而打工收入又主要以外出打工(本乡以外)收入为主。乡内打零工人均收入614元,占工资性收入的14.6%;乡以外从业收入人均3548元,占工资性收入84.6%。

  2、家庭经营收入中,主要以粮食蔬菜瓜果销售为主。粮食蔬菜瓜果销售收入人均660元,占家庭经营收入69.5%;畜牧家禽销售收入人均209元,占家庭经营收入的22%;渔业收入人均53元,占家庭经营收入5.6%;林业收入人均28元,占家庭经营收入2.9%。

  从上述情况看,被调查农户的现金收入主要是工资性收入,这块收入占到了农民现金总收入的78.4%。家庭经营收入只占到总收入的12.5%,其他占9%左右。这表明,当前农民收入主要以打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

  四、调查数据的可信性及对全县农民现金收入推算结果

  五、合理建议

  1、加速推进城市化,大力发展二三产业,扩大农民本县打工机会,增加农民收入,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一方面为农民开辟更广泛的就业门路,另一方面方便农民工照料家庭。

  2、切实做好土地流转,大力发展农村集约经济。土地是农业生产的最基本要素,灵活有效的流转机制,农业资源配置的效率和优化,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效途径和必然趋势。切实做好土地流转,大力发展农村集约经济,培育粮食蔬菜瓜果、畜牧家禽、林业、渔业大户。

  3、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研发短平快项目,快速增加农民收入,短期完成农村原始资本积累。

  4、加强对农民的培训,提高农民素质是一项农民增收的基础性工程。

  5、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和救助工作

  家庭情况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一、基本情况

  由于历史原因、经济条件、农村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我县大部分农村家长还不能真正认识到自己对子女教育负有的责任,不能很好地履行对子女教育的责任。现在大多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孩子,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心切,从而也会导致出现“严而无爱”或者“爱而不教”的极端教育。此外社会的变革,特别是现在高等教育制度的变革以及大学生找工作难等因素的影响,使农村家长的观念有一定的改变,出现新的“读书无用论”,导致对子女的教育有一些错误的行为。

  二、存在问题

  1、农村家长素质偏低。农村家长的学历普遍较低,文化底蕴差,大多数农村家庭很少看得见纸笔和书籍,大部分家长没有能力辅导孩子功课。农村中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较少,家长闲时不看书读报,而是沉湎于喝酒、搓麻将、打扑克,给子女学习、成长带来了较为消极的影响。

  2、家长期望值过高。部分农村家长对孩子期望很高,希望孩子考上大学,跳出农门。与此相对应,农村家长都舍得投入,他们节衣缩食,尽力满足孩子的一切要求,尤其是物质上的要求。

  3、家庭教育方法简单。有的家长信奉“棍棒出孝子”,对孩子的教育方式粗暴,经常打骂、惩罚孩子,损伤了孩子的自尊心。有的则过分溺爱孩子,对孩子有求必应,对孩子的学习则很少过问。

  4、过分依赖学校。家长与教师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认为教育孩子是学校和老师的事情,与己无关,不能配合教师对孩子进行教育。孩子出了问题之后,家长们往往只是一味感叹孩子没遇上好老师,甚至指责学校误人子弟。

  5、家庭成员中对子女教育的观念不统一。农村家庭几代同堂的情况较多,在教育子女观念上存在严重分歧,祖父母的宠溺和父母的管教往往形成对立局面。有的农村家庭是父母中收入高的一方只管赚钱,而把教育孩子的事完全交给另一方。此外,由于农村家长外出打工较多,家庭隔代教育的现象比较严重,对孩子个性发展有许多负面影响。

  6、家长的就业观和人才观还较为片面。有的认为孩子升高中、考大学,将来当工人、干部才有出息。有的认为孩子上不上学无所谓,只要有力气、肯钻营就可以“成才”。还有的认为不管孩子将来干什么,只要能赚钱就是人才。

  三、几点建议

  1、改善农村中小学的办学条件。原创:各级党委政府要大力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缩小农村与城市学校的差距,提高农村人口的整体素质,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家庭教育现状。

  2、帮助家长提高家庭教育水平。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村家长学校的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家庭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先进的家庭教育理念,倡导形成科学的、关爱的、民主的家庭教育方法,把家长希望子女成才的迫切愿望引导到正确的方向上来,使家长重视孩子的思想素质、心理素质等非智力因素培养,促进家庭形成良好教育环境,使孩子在家庭中愉快、健康地成长。此外,学校也要向家长介绍、讲解一些实实在在的家教知识、家教理论。

  3、建立学校与家庭互相沟通制度。要加强学校与家庭、教师与家长的联系沟通,通过召开家长会、家访等形式,向家长通报学校的工作和班级情况,让家长了解孩子在学校的表现,加深家长和老师之间的理解。

  家庭情况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定位及实践意义

  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刑事诉讼中,判决宣告前由有关部门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背景、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社会调查报告提交到法庭,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据。从上述定义不难看出,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质是一种人格调查制度。因为人格调查制度是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法院的判决前,对行为人的性格爱好、身心状况、家庭状况、生活环境、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等情况进行调查,综合判别被告人的人格状况、测定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作为对行为人作出恰当处置时参考因素的活动,其本质是强调对犯罪人个体的尊重与关注,强调刑法的实质公正,这与社会调查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征是一致的。

  考察域外有关人格调查制度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人格调查制度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一是人格调查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人格调查需要调查的项目有很多,包括行为人的性格特点、身体状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平日及实施指控行为前后的表现等,这些项目繁多的调查,看起来非常分散与杂乱,实际上,这些调查都是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的,对行为人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背景情况的调查以及对被告身体、性格等自身状况的调查,并不是最终的目的,目的在于从各个方面收集和行为人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全面掌握行为人的个体情况,在此基础上分析、判定行为人的人格。

  二是人格调查通常由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来完成。对行为人的人格状况的测定与评估,不是把各个项目简单罗列,而是通过由表及里、由表象到实质的调查分析,来综合判断行为人的个性特征、心理活动、发展趋势,其调查程序的严谨性和调查结论的法律属性,决定了调查主体的特殊性。

  三是人格调查是对刑事被告人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轻重;而近年来轻刑化的司法理念,在强调对被告人刑罚个别化的前提下,还要综合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在这个意义上,人格调查制度就成为量刑、尤其是判处非监禁刑的重要参考因素。首先,该报告是影响合议庭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拟判处管制、缓刑和免处的被告人。其次,该报告也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进行法庭教育的重要依据。只有详细掌握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才能发现教育、感化、挽救该未成年被告人的“闪光点”、“感化点”,以便有针对性地对该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第三,该报告也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在宣判后对未成年人回访跟踪帮教提供了有效的参考材料。

  二、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市的法律实践

  自河南省兰考县法院首创社会调查员制度以来,各地法院均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并已制度化、规范化。我市法院也在借鉴长宁、海淀等法院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特点,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我们研究制定了《佳木斯市涉少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实施办法》,并于2005年10月在全市法院正式实施。主要工作模式是实行庭前调查、参与诉讼、跟踪帮教的“三段式”服务。该《办法》对调查员的职责、义务、工作规程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最明显有别和优于全国其他法院的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调查员的准入设置了目前全国最高的门槛,只有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年满二十三周岁,从事教育、共青团工作,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致力于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具备一定法律知识,诚信记录优良的同志才能够初步进入遴选范围;二是调查员由法院和共青团联合选任和考核,经未成年人及法定人同意以中立的身份开展工作,不依附于控、辩、审任何一方,不得从事兼职的法律工作;三是对当庭宣判缓刑的案件,调查员直接参与宣判后的教育,在第一时间内实现与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包片民警、居委会(村委会)主任、学校老师的对接,共同制定跟踪帮教措施;四是实行社会调查员有偿服务,除报销实际支出外,根据工作量发给相当于其日工资标准的合理报酬,对表现突出的调查员,每年由共青团组织给予表彰。

  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制度的核心贵在客观、公正。因此,我们在设计这一制度和选择调查员的时候不仅规定了较高的标准,而且把从事律师、陪审、法律援助、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等一切有可能与案件或案件的侦察、、辩护、、审理有关的人员排除在外,而且规定了为期一年的考核、淘汰期,以期确保调查报告客观、公正。

  (一)选拔聘任的基本情况

  我们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为共青团,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团市委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选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自2005年6月以来共选聘两批82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选任条件为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工作作风严谨、认真,具有一定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从事青少年教育工作或在共青团组织中负责青少年维权工作的人士。首批选任的48名社会调查员有11名来源于各县(市)区团委干部,有30名中小学校教师,有7名来自其他机关。其中有30名为我市心理阳光协会成员。社会调查员平均年龄为31岁,其中市区24名,各县(市)区24名,每个县市至少3名。已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不再聘任为社会调查员,以上人员均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从事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的经验。完成选聘工作后,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市中院与团市委共同下发了文件,对各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做出要求,市中院组织对社会调查员开展了培训,颁发了工作证件。

  (二)开展社会调查的情况

  我们要求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原则上对每名未成年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全部由聘任制社会调查员负责。开展社会调查首先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开展社会调查的目的、方法和法律依据及后果,在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开展调查。对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开展的调查,不作为社会调查报告使用,仅作为其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对于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不同意开展社会调查的,由法庭决定是否继续委托开展调查。2006年-2009年8月,佳木斯市两级法院共判处罪犯5983人,其中未成年罪犯620人,其中对365名被告人开展了社会调查,没有开展社会调查的84名,其中法定人不同意的38名,异地犯罪的46名,适用简易程序的14名。社会调查员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或未成年罪犯的学校、家庭、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等地,走访家长、教师、亲友、邻居、同事。经与公安机关的协调,社会调查员可以持证到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员调查未成年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多方面、深层次地反映和分析其犯罪原因和心理演变过程。对调查的内容均形成了调查笔录。在此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被调查人的性格、成长经历、成长环境等,对其犯罪原因进行分析,对落实监管和矫治措施提出建议。调查报告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意见。

  (三)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情况

  法律对于社会调查员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诉讼地位未做规定,我们的做法是要求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在证人席处设置社会调查员标牌,由社会调查员在法庭调查后,法庭辩论之前作为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的诉讼参与人,出庭宣读调查报告,接受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调查报告形成过程的询问。此举主要是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人格证据”使用,避免将社会调查员归于公诉人或辩护人一方,体现其开展社会调查的中立性。在目前审结的案件中,有的诉讼参与人对社会调查形成过程提出问题,但未就报告提出不同意见。在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后,由审判长对报告给予评价,对可以确认的内容予以确认。在庭审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可以引用经确认的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支持自己的控辩意见。在最后陈述后,社会调查员参与庭审中的法制教育,也可以参加宣判后的法制教育。

  (四)开展社会调查程序及其在文书、卷宗中的体现

  人民法院在收到公诉机关书后,根据案情确定社会调查员人选,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聘任社会调查员。辖区各县(市)法院原则上委托本地社会调查员开展调查,市区各基层法院及中级法院在市区范围内委托社会调查员,每名未成年被告人需由两名社会调查员共同开展调查,多名未成年被告人共同犯罪的,由社会调查员共同对多名被告开展调查。在送达书副本时,征得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签订委托书,并由被告人、法定人提供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地址、主要社会关系及联系方式。社会调查员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调查提纲并经合议庭审核后开展调查,调查一般在十日内完成并形成社会调查报告。法律文书不在诉讼参与人中开列社会调查员,但在案件审理过程表述时,简明叙述社会调查员开展社会调查情况。在事实部分的最后一段,叙述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平常表现等同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密切相关的情况,以及实施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论述导致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观、客观原因及应当汲取教训的内容,一般主要采纳社会调查结论。在对有罪被告人量刑时,可以引用社会调查结论作为参考和依据。开展社会调查的委托书、调查笔录、社会调查报告、帮教意见等均收入卷宗。

  三、社会调查制度在立法和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调查员制度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的一项卓有成效的举措,确实发挥了一定的效用并得到了社会各方的积极评价,但由于我国没有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专门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意见又十分原则,社会调查员制度还存在着诸多法律和实践操作方面的问题和障碍。

  (一)社会调查报告是否是刑事证据的问题

  多数人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基于人民法院的委托而产生,而且作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案件前的准备工作之一,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定,应该是具备证据效力的,且与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鉴定结论”相似,同时该报告作为一种反映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的文字材料,也可以认为是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只要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但笔者认为,调查报告严格意义上讲不能称之为刑事证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是指证据与案情存在的客观联系的程度,而调查报告的内容只是涉案嫌疑人在案发前的日常生活学习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对案情本身没有证明意义,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因此,不能属于法定的刑事证据。

  虽然社会调查是个新生事物,是我国法制建设进步的表现,但是仍不应有悖于现有的刑法原则和法律规定,调查报告既然不是用以证明犯罪事实,也不是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刑事证据,仅是案外的一些情况的调查和研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将调查报告的效力夸大化,因此,它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二)社会调查制度公正性的保障问题

  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轻重。由于社会调查员的调查报告中存有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方面的说明,且是人民法院据以认定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依据之一和量刑的参考,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或重或轻的伤害,希望法院可以为其讨回公道、重惩被告的因素会影响其对调查报告的认识偏颇,因此,保证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的客观真实才能保障社会调查制度实施的公正性。

  笔者认为要从三个方面保证调查报告的真实性:第一,确定调查主体是保证调查报告真实性的前提。社会调查员一般由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有一定的解决未成年人问题经验的品质高尚的人担任,且由法院委托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选定,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出现,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第二,在调查方法上,一般由社会调查员直接到未成年被告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所在地以及其他关系地进行调查。实践中,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及不同的调查对象分别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如谈话、观察、电话、书信、委托等方式,必要时可以各种方法交叉使用,并制成调查笔录,最终制成社会调查报告。第三,法院在开庭前,合议庭必须先对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庭审时允许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此发表意见,这样就进一步保证了社会调查报告的真实性。

  (三)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问题

  我国法律用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进行社会调查,但是对于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说明,到底社会调查员属于何种身份、其法律地位如何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论。笔者认为:首先,社会调查员不是证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是在诉讼程序之外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社会调查员是参加了诉讼以后才了解案件情况的,而且不是客观的真实情况而是法律证据反映的情况,属于法律事实,它和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有本质的不同。有人认为社会调查员属于品格证人,是就被告人的人品、品格出庭作证的证人,但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作证的范围是案件事实,因此,被告人的人品和品格内容不属于证人作证的范围。虽然国外的司法中有品格证人的出现,但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不同,比如法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只能就被告人被控事实或者其人格和品格作证”,因此,就被告人人格和品格内容作证的是合法的品格或人格证人,属于证人的范畴。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相应得规定,不能生搬硬套的根据调查的内容将社会调查员认为是品格证人。其次,社会调查员也不是鉴定人。鉴定人是接受司法机关的依法委托或诉讼参加人的委托聘请的专门人员,是针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而社会调查员调查的是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背景等非案件或者说是案件背景情况,两者的指向和目的根本不同。我国的刑事诉讼是一种等腰三角形关系,控方与辩方居于等腰对角,法院居于顶角居中独立裁判,社会调查员在刑事案件中当然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因此,笔者认为由于社会调查员是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进行的调查,因此,不一定非要给其独立的诉讼地位,他可以是属于辅助或者说是服务审判的人员。

  四、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建立社会调查员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的原则,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社会调查制度。

  (一)通过立法明确社会调查员地位和身份

  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的程序法并没有对社会调查员的出庭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当前我国部分地区的做法主要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司法实践应严格依法办事。第一,应从立法上明确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身份,使其选任、职权、责任等方面真正有法可依。第二,主体应当细化,委托关系如何确定,要有法律上的支持,相关的责任要确定下来。第三,保证内容的真实性。第四,设立出一套比较完整的程序,脱离科

  学方法和程序,内容的真实性无法保证。第五,要经过质证。总之,明确社会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在将社会调查制度推广到所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前,尽快制定和修改相应的立法。

  (二)规范社会调查工作的程序

  社会调查虽然有其独立性,但仍应制定一套完整的调查程序,指导规范社会调查员的调查行为,从程序上保证调查工作的公正、客观、真实。笔者建议可以考虑采用以下措施:1、出具调查函前应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的同意;2、社会调查员前往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罪犯时应由法院人员陪同;3、对调查内容应当制作成笔录,或者用音像资料保存,作为调查报告的依据;4、一个案件应设立至少两名社会调查员,在调查时应由二人同往。

  (三)强化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

  1、由于目前社会调查员一般是接受法院委托,因此直接的监督应当是人民法院,包括对社会调查报告在开庭前的审查,听取被告人、监护人、辩护人的意见并要求调查员作出解释或补充、核实;在开庭时听取诉讼参加人的质询,虽然调查报告不具备刑事证据的性质,但由于其直接关系着量刑,应比照刑事证据在庭审中接受诉讼参加人的质询,但该意见应向法庭发表,社会调查员没有义务回答;如果在庭审中诉讼参加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告人对调查报告发生较大争议或提出实质异议,法庭不宜将调查报告作为量刑参考。

  2、聘任单位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措施要加强。如规定社会

  调查员定期向聘任单位报告社会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对于调查员的不良行为聘任单位有权依取消其调查员身份等。另外,社会调查员还应接受被调查单位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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