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当街持刀行凶 寻衅滋事获刑

栏目:科技资讯  时间:202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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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曲靖市普法)

  原标题:【以案释法】当街持刀行凶 寻衅滋事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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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因为怕打不过男的,选择孕妇和小孩下手,那两母子是无辜的,我认罪认罚”。当街持刀行凶的杨某某在最后陈述阶段这样忏悔。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25日8时11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向共同实施扒窃的同案犯索要补偿未果,为发泄不满,在宣威市某路口,持菜刀无故挥砍路人杨某及其女儿,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后被途经案发地的宣威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向某制服。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杨某某无事生非,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挥砍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其有多次犯罪前科且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大街上随意持刀挥砍路过的孕妇、未成年人,情节恶劣,应当从重处罚。结合其坦白,认罪认罚等酌定从宽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说法】

  被告人杨某某有多次盗窃犯罪前科,屡教不改,因讨要非法债权未果,为发泄情绪公然持菜刀当街伤人,且选择孕妇、小孩为作案对象,作案动机卑劣,情节恶劣,依法予以严惩。在歹徒挥刀行凶的危急时刻,手无寸铁的妈妈将女儿紧紧护在身下,而路过案发地的城管局工作人员毫不犹豫的停车、冲过车流挺身而出,徒手制服被告人,及案发时帮忙控制被告人的路人,都无不闪烁着人性的光辉,为他们点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ND

  来源| 宣威法院

  审核| 解佳丽

  编辑| 曲靖市普法编辑组

  邮箱| qujingpufa@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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