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年,法学课堂上的经典案例

栏目:汽车资讯  时间: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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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温法学课堂上的那些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一:苏格拉底之死

  不论你是什么专业的,你都会知道这个人,还记得中学历史课本那句发人深省的话 :“KNOW YOURSELF ”吗?

  苏氏述而不作,性格倔辈,尤其喜好运用“辩证法”将那些自以为学富五车的人驳得哑口无言。这辩证法与咱们现在知道的不同,它是一种很伤人的辩论技术,分为“讥讽”和“助产术”两部分。具体来说,辩论者首先向对方请教学问,好像自己什么都不懂似的,然后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逐渐使对方出现前后矛盾的回答,以达到“讥讽”的目的。因为这种辩论术以及学术上的冲突,苏格拉底得罪了一些自以为是的“智者”。于是,这些“智者”便利用雅典荒诞不经的法律,控告苏格拉底传授对诸神不敬的学问,腐化及误导青年,并且还真的把他送进了监狱。在狱中,他被判饮毒而死刑。

  苏格拉底在法官面前慷慨陈词,他争辩说:

  “世界上谁也无权命令别人应该信仰什么,或剥夺别人自由思考的权利。如果一个人问心无愧,有自己的信念,即使没有朋友的认可,没有金钱、家庭,甚至没有住所,他也会取得成功。但如果不彻底研究问题的来龙去脉,任何人都不会得出正确的结论。因此,人们必须有充分的讨论各种问题的自由,并且不受官方限制。”

  那些在审判中起主导作用的人深信他们审讯苏格拉底是在为社会做重大贡献,为城市清除“知识界”的高度危险分子,一个只能教给奴隶们懒惰、犯罪和不满的人。

  有趣的是,即使在这种环境里,苏格拉底仍然能施展他的辩论才能,竟然使陪审团的绝大多数人都倾向于释放他。他们建议,苏格拉底只要放弃辩论、争吵、说教等恶习,不再干涉别人所偏爱的东西,不再没完没了的去质问去纠缠他们,他就可以得到赦免。

  但苏格拉底拒绝接受。

  “不行!”他喊道,“只要我良知不灭,只要我微弱的心声还在催我向前,还让我给人们指出真理的方向,我就会向遇到的每一个人阐释我的理论,绝不考虑后果。”

  法庭别无选择,只能判处这个囚犯死刑。

  死刑之前,苏格拉底的学生克力通来看他,告诉他朋友决定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安排妥当。可是苏格拉底却表示不越狱。

  克力通认为雅典法律是有问题的可以不需要遵守。

  苏格拉底还反问:“越狱就正当吗?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制裁难道就正当了?有没有一种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

  苏格拉底被缓刑三十天。一年一度去戴洛斯朝拜的圣船尚未返航,雅典法律规定,在这个期间不准行刑。整个一个月的时间,这位老人在囚牢里平静地待着,琢磨着如何改进他的逻辑体系。虽然他有许多次逃跑的机会,但他都拒绝了。他觉得不虚此生,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他累了,他想离世而去。直到临刑前,他还在和朋友们交谈,尽量将自己的真知灼见传授给他们,劝他们不要把心思放在物质世界上,要多用在精神世界里。

  然后他喝下了毒药,躺在床上,从此以后一切争论都随着他的安息而结束。在这位德高望重的哲学家死后的十多年里,他的思想得到了前所未有的传播。

  经典案例二:恶法非法之争

  中国古代伟大的逻辑学家公孙龙提出的著名逻辑问题:白马非马。

  而从古至今,一直困扰人们的法律问题就是恶法是法吗。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眼看就要结束了。希特勒手下的一名盖世太保分子,仍然穷凶极恶地追杀犹太人以及保护犹太人的德国人。一天,经他人告密,他获悉一对德国夫妇在家里藏匿一名犹太人,便带领数名手下直扑过去,试图将这对夫妇和那名犹太人全部拿捕。当他赶到时,丈夫见状从后门逃出,盖世太保举枪射击,丈夫倒在了血泊中,妻子和犹太人则被押送到集中营。没过几天,德国宣布无条件投降,这名妻子获得了自由,但是丈夫的死仍然使她悲痛欲绝。

  1951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始审理各类与战犯有关的案件,以示正义。那位妻子在政府的鼓励下,像许多人那样走进了法院,状告盖世太保分子犯有故意杀人罪。可是,在法庭上,盖世太保分子说,他当时杀人是执行公务,执行法律。他还将1945年德国国会通过的紧急法令搬出来,说明自己杀人的法律理由。

  那法令讲:“每位德国武装人员,对各类逃犯,负有不经审判即射杀之义务。”他向死者的妻子表示歉意,但否认犯有杀人罪。

  显然,如果承认纳粹德国的法令是法律,那么案件的审判将是十分困难的。于是,德国联邦法院首先从“法律的名分”入手,否认纳粹时期德国的法令是法律。法院称,那些法令与人类最基本的正义相悖,根本不能成为任何行为的法律理由,任何有良知的人都不会执行这样的法令。

  盖世太保分子的辩护理由就这样被驳回了。

  在普通人看来一种规则只有是官方认定的就可以算是法律而来,也就是说不管他是多么的离谱、不通人性、不通伦理道德,它都是法律,都需要得到遵守。就像中国古代的“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以及纳粹德国、日本帝国当年制定的一系列法律。

  人们一方面不断的希望,法律是神圣的,恶法非法;另一方面,又希望法律能够不被个人价值判断所左右。

  经典案例三: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如果做一个全球十大经典法学案例投票,那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一定能够入选。

  这是因为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不仅进一步巩固了美国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而且明确了宪法解释权的归属,创造性地回答了宪法由谁解释、通过何种方式解释的问题。

  由此,对世界各国的宪法实施都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1800年美国总统选举是美国宪政史上极其重要的一页,其历史意义和深远影响远远超过了二百年之后戈尔与布什之间的选举大战。

  在这次总统选举中,由于联邦党人内讧突起,亚当斯总统败给了民主共和党候选人杰弗逊。在同时举行的国会选举中联邦党也是一败涂地。这样,联邦党不但失去了总统的宝座,同时也失去了国会的控制权。

  在此背景下,美国的宪政体制第一次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国家最高权力能否根据宪法程序以非暴力的形式在不同党派之间和平交接,关系到新生的美利坚合众国的生死存亡。

  还好,大权在握的联邦党人以国家利益为重,没有舞刀弄枪、拒绝交权,而是采取了“合法斗争”的手段。他们利用宪法赋予总统的任命联邦法官的权力,极力争取控制不受选举直接影响的联邦司法部门,借以维持联邦党人在美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影响,以求卷土重来。

  1801年美国总统亚当斯准备离任,新总统杰弗逊准备上任。旧总统离任前,一下子任命了17名治安法官,命令上不仅有总统签名,而且有国务卿大印。不过17名法官任职令居然到新总统上任时仍未发出,新国务卿麦迪逊与新总统杰弗逊决定作废。法官名册中有一位名叫马伯里的希望拿到任命状却被明确拒绝,马伯里只好向联邦最高法院状告麦迪逊。

  他的诉讼理由有一个: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律原则和习惯所允许的范围内,应向联邦政府现职官员下达令状,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而这条理由正是1789年国会制定的司法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最高大法官马歇尔主持的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了此案。可是,马歇尔提出了自己观点,最高法院不能在初审中对马伯里提供法律救济。那么,司法条例第十三条怎么办?它要求最高法院应当提供法律救济。马歇尔毫不客气地说,这条规定变相地扩大了最高法院的权力,违反了宪法第三条的规定,因而无效!

  从宪政理论角度看,按照欧洲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卢梭关于限权政府、分权制衡、主权在民的宪法和制度设计原则,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职能和权限应当严格区分,相互独立,彼此之间“井水不犯河水”。另外,在分立的三权之中,如果一定要判定哪一权处于更优越的地位,那显然应是拥有民意基础的立法权,无论如何也轮不到非民选的司法部门占据至高无上、一锤定音的权威地位。

  这样,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实际上使马歇尔大法官陷入了一种左右为难、必输无疑的两难困境。他当然可以正式签发一项执行令,命令麦迪逊按照法律程序发出委任状。但麦迪逊有总统兼美军总司令杰弗逊撑腰,他完全可能对最高法院下达的执行令置若罔闻。既无钱又无剑的最高法院若向麦迪逊国务卿强行发号施令却又被置之不理,只会让世人笑掉大牙,进一步削弱最高法院的司法权威。可是,如果马歇尔拒绝马伯里合理的诉讼要求,那就等于主动认输,承认最高法院缺乏权威,无法挑战行政部门高官目无法纪的举动,不仅愧对同一阵营中的联邦党人战友,而且使最高法院颜面扫地。

  审,还是不审,成为一个令马歇尔极为头疼的大难题。

  经过半个多月的苦思冥想,他终于琢磨出了一个两全其美的绝妙判决,令后人拍案称奇,赞不绝口。马歇尔的判决既表现出司法部门的独有权威,又避免与行政当局和国会迎头相撞、直接冲突,为确立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这个分权与制衡体制中的重要权力奠定了基石。

  马伯里若要从基层法院一级一级地上诉到最高法院,耗时太久,他只好撤回了起诉。从表面上看,联邦党人马伯里没当成法官,麦迪逊国务卿也没送出扣押的法官委任令,马歇尔似乎输了这个官司。但实际上,马歇尔是此案真正的大赢家。

  首先,马歇尔通过此案向国家立法机构国会宣布:不仅宪法高于一切法律,而且判定法律本身是否符合宪法这个至关重要的权力也与立法部门无关。换句话说,立法机构不得随意立法,只有最高法院才是一切与法律有关问题的最终仲裁者。

  其次,马歇尔通过此案向国家最高行政部门宣布: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司法部门。因此,司法部门有权判定行政当局的行为和行政命令是否违宪,有权对行政当局的违宪行为和命令予以制裁。这样,虽然宪法规定任何法律都应由国会和总统决定和通过,但最高法院拥有解释法律的最终权力,有权判定法律是否违宪。而最高法院的裁决一经做出即成为终审裁决和宪法惯例,政府各部门和各州必须遵守。所以,最高法院不仅拥有了司法审查权,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拥有了“最终立法权”。

  经典案例四:米兰达案

  还记得美剧港剧中出现得那句曾经风靡一时的话吗:“你有权利保持沉默,因为你说的每一句话,都有可能成为法庭上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请一位律师,如果你请不起的话,法庭将为你指派一位。”(米兰达法则)

  1963年3月3日,欧内斯托·米兰达的23岁小伙子犯罪,人证物证俱在,可谓确实、充分,再加受害人是一名弱智姑娘。民愤极大,铁案如山。米兰达罪名涉嫌绑架、抢劫、强奸,被陪审团判定有罪,亚利桑那州刑事法院判处米兰达监禁30年。但米兰达的辩护律师阿尔文·穆利是一个非常强大有经验的律师,他援引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告诉米兰达:你有沉默权,而且警方也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1966年,米兰达写了好几封信直接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起诉亚利桑那州。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出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九名法官各有意见,投票表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投票结果是5票对4票,裁决米兰达胜诉。

  1966年6月13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开庭。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裁定:亚利桑那州刑事法院的判决违宪。米兰达自证其罪的供词无效,推翻原判决。同时宣布警方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内容主要就是“米兰达法则”那四条。

  米兰达法则体现了美国法律中保护人权的原则,虽然刚实行时对办案造成了麻烦,也使得律师们来抓法律漏洞,不过它是可以通过正当程序来弥补的,而且也对治安好转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经典案例五:辛普森杀妻案

  世纪审判历时474天,天才律师团队(德肖维茨等人)展现律师功底的一个经典案例——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O.J. Simpson)被疑用刀杀死前妻妮克·布朗·辛普森及其男友。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二日深夜,洛杉矶西部一豪华住宅区里,人们在一住宅门前发现两具血淋淋的尸体。两人浑身血痕,而且被利器割断喉咙而死,死亡时间晚上十点多。

  案发后凌晨,四名警察部侦探来到死者前夫即著名的黑人美式足球(橄榄球)明星辛普森住所,在门外发现其白色的不朗哥型号汽车染有血迹,车道上也发现血迹。按铃无人回应,侦探爬墙而入,其中一个侦探福尔曼在后园找到一只染有血迹的手套和其它证据。

  案件主要证人是当时住在客房的朋友基图,他作供说客房墙外有像地震一样的响声。此外一个被电话预约接辛普森去机场的司机说:十点左右他到辛普森家按门铃无人回应,接近十一点时,发现一高大黑人(与辛普森相似)匆匆从街外跑回屋,再按门铃后辛普森回应了,出来说他睡着了,然后坐车到机场去芝加哥。

  六月十七日,辛普森的律师准备陪同辛普森回警察局时,发现本来在楼上休息的辛普森已不知去向。随后全国观众在电视上看见了难忘的镜头:天上直升机队,地上巡逻车队全面出动,几小时终于发现辛普森的白色小车。几十辆警车在洛杉矶公路上展开飞车追逐。最后辛普森被逮捕。

  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仅仅依赖间接证据就把被告定罪判刑绝非易事。这是因为,仅凭个别的间接证据通常不能准确无误地推断被告人有罪,必须要有一系列间接证据相互证明,构成严密的逻辑体系,排除被告不可能涉嫌犯罪的一切可能,才能准确地证实案情。

  此外,间接证据的搜集以及间接证据和案情事实之间的关系应当合情合理、协调一致,如果出现矛盾或漏洞,则表明间接证据不够可靠,不能作为定罪的确凿根据。比如,在辛普森案中,检方呈庭的间接证据之一是在杀人现场发现了被告人的血迹,可是,由于温纳特警长身携辛普森的血样在凶杀案现场停留了三个小时之久,致使这一间接证据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在辛普森案中,由于检方证据全都是间接证据,因此,辩方律师对这些“旁证”进行严格鉴别和审核,是这场官司中极为重要的一环。令人失望的是,检方呈庭的证据破绽百出,难以自圆其说,使辩方能够以比较充足的证据向陪审团证明辛普森未必就是杀人凶手。

  1995年10月3日,美国西部时间上午10点,当辛普森案裁决即将宣布之时,整个美国一时陷入停顿。克林顿总统推开了军机国务;前国务卿贝克推迟了演讲;华尔街股市交易清淡;长途电话线路寂静无声。数千名警察全副武装,如临大敌,遍布洛杉矶市街头巷尾。CNN统计数字表明,大约有1亿4千万美国人收看或收听了“世纪审判”的最后裁决。

  陪审团裁决结果:辛普森无罪。

  美国的司法制度的价值追求是正义公道(即使有时适得其反),它在案情复杂的情况下做不到“不错判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所以它不强调“错放”强调“不能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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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整理自“高进法律圈”“豆瓣app”“宁远司法行政”等微信公众号,以及《西窗法雨》《一辩到底》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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