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研面试(精选5篇)

栏目:汽车资讯  时间: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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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研面试范文第1篇

  关键词:试验段;位移;保温板;复合土工膜;摩擦系数

  Abstract: There emerged faces diaplacement of concrete lining test section on some trench of SouthtoNorth Water Diversion Project. The experiment researches the friction coefficient between composite geomembrane and heated board laying under the concrete face, which provides the base for designing and construction, and also selectiing the excellengt and proper materials.

  Keywords: test section; diaplacement; heated board; composite geomembrane; friction coefficient

  中图分类号:TU352.5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南水北调中线渠道采用混凝土衬砌,混凝土下铺设复合土工膜作为防渗材料,土工膜下铺设保温板进行防冻,但在试验段施工过程中,个别标段发现混凝土衬砌板向下位移现象。

  二、试验目的

  为了保证渠道边坡的稳定性,保温板和复合土工膜之间的摩擦系数要满足设计要求,在试验用原材料合格的基础上,对复合土工膜和保温板进行两种工况(参照GB/T17635.1-1998中规定的法向应力下和模拟现场10厘米厚混凝土板对保温板产生的法向应力)下的室内剪切摩擦试验,确定土工膜和保温板之间的摩擦系数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并通过室内试验对几种表面不同处理形式的保温板(表面压花、表面拉毛、表面喷砂、人工喷涂丙乳砂浆)和复合土工膜之间的摩擦系数大小进行比较,为设计单位提供通过试验取得的摩擦系数。

  三、试验方法

  首先对原状保温板和复合土工膜之间进行常规性摩擦试验,之后再对几种表面不同处理形式的保温板(表面拉毛、表面喷砂、人工喷涂丙乳砂浆)和复合土工膜进行原材料的常规性能检测,以确定这几种原材料为合格产品。由于保温板和复合土工膜之间的界面摩擦系数没有专门的试验规程,本试验参照砂土和土工膜的摩擦系数试验规程《土工合成材料测试规程》SL/T235-1999和《土工布及其有关产品摩擦特性的测定》GB/T17635.1-1998进行。将保温板(表面压花、表面拉毛、表面喷砂、人工喷涂丙乳砂浆)分别裁剪成20cm×20cm的正方形试样,复合土工膜裁剪成20cm×30cm的长方形试样;按试验规程规定分别对试样施加50 kPa、100 kPa、150 kPa、200 kPa法向应力,每个应力下试验3块试样。

  ⑴将复合土工膜试样平铺于直剪仪下盒木块面上,加糙面朝上,并固定在下盒上,试样应平整,试验过程中试样和基座之间不能产生相对滑移;

  ⑵用预先裁好的泡沫板代替标准砂土填充上剪切盒;

  ⑶安装水平加载仪和位移测量仪;

  ⑷开动试验机,连续剪切,当位移量达到6mm时即可停止试验,记录峰值水平推力;

  按下式计算界面摩擦系数f

  f=τf/p

  p-法向应力

  τf 剪应力

  试验结果见(表一)。

  通过试验完成后的样品和表(一)检测结果可以看出,参照试验规程规定对试样施加的法向应力会对表面压花泡沫板试样表面产生变形破坏,表面压花被压平,可能导致摩擦系数偏小,而对喷砂和表面刷丙乳砂浆的试样影响不大。表面拉毛和喷砂处理后的试样摩擦系数比表面压花的普通板明显增加;表面刷丙乳砂浆试样的摩擦系数有所增加,但人工刷浆表面不均匀造成摩擦系数结果离差大。因此对表面压花的普通保温板严格按试验规程进行试验,其试验环境和条件与现实差距较大,得出的数据和结论有可能产生严重偏离。

  为了使试验环境和条件接近真实,对试样分别施加1.25kPa、2.5kPa、5 kPa的法向应力,重复⑴~⑷步骤(2.5kPa为模拟现场10厘米厚混凝土板对保温板产生的法向应力)。试验结果见表(二)

  模拟现场法相应力土工膜与保温板界面摩擦系数试验结果(表二)

  四、结语:

  本试验是参考砂土和土工膜的摩擦系数试验方法完成,由于保温板材料的特殊性和考虑试验仪器对本次试验的适用性和系统误差对试验结果的影响程度,因此上述试验结果可能有一定误差,但通过试验可以看出保温板表面经过不同的处理对摩擦系数的影响趋势是准确的,对设计和施工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土工合成材料测试规程》,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6

  保研面试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军品研制 保密要点 泄密分析

  中图分类号:TH11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2-0096-01

  0 引言

  当前,许多科研单位都担负着研制军品工作的任务。作为军品研究科研单位,军品研制在科研单位的发展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是无庸置疑的。由于军品研制的特殊性,国防军工方面的国家秘密大多数是属于国家的核心秘密,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国家政权的稳定,一旦被泄露,后果往往不堪设想,有的可能会削弱我国防军事能力,有的可能会影响我国防科技在国际上的先进程度,有的可能会失去我国国防技术的优越性。因此在军品研制过程中的要切实保障军工秘密的安全,也较其他产品显得更为重要一些。

  1 军品研制工作的阶段和特点

  在军品的研制过程一般可分为如下几个阶段:论证阶段、方案阶段、初样阶段、正样阶段和设计定型阶段等5个阶段。

  科研单位军品研制又具有研制周期较长、项目人员较多、情况复杂、验证试验繁重等特点,因此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保密措施来确保保密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军品型号的研制保驾护航,保证军品型号研制工作顺利完成。

  2 军品研制过程中的保密要点

  根据军品研制的特点,现在我们简要分析一下军品研制中的保密工作一些要点。

  在军品研制过程中会产生一些涉及军品秘密的图纸、文件、资料等信息,这些秘密信息有的是以纸介质形式存在,但随着办公自动化以及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大多信息仍是以磁介质形式存在,因此在军品研制中对计算机的保密管理以及一些磁介质的保密管理也成为在军品研制保密中的重点保密工作。而产品设计电路、产品图纸、产品软件等信息涉及到产品设计思路、关键技术、整体性能、战技指标等重要信息,对整个产品而言也是重中之重,因此应对其严格管理、加强控制,以保证产品顺利研制。产品的整体外形也会直接反映出一些重要信息。

  在军品研制过程中需要进行多次验证性试验采集一定的试验数据以判定产品可靠性能如何、战技指标是否达到既定要求等。由于验证性试验一般是外场试验,涉及单位较多,参加试验人员众多,试验地区社会环境比较复杂等现实问题从而使在验证试验成为在产品研制过程中易发生泄密事件的主要环节。因此需要对外场试验进行严格管理,设立保密员,全面负责试验现场的保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保密制度,提高参试人员的保密意识,从而杜绝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3 军品研制试验中出现失泄密事件的类型分析

  在军品研制试验过程中容易出现的失泄密事件一般有如下几种:

  1)磁介质载体的丢失或被盗造成失泄密。在试验过程中携带的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U盘等磁介质是主要载体,一旦丢失或被盗,将会泄露军品秘密,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在运输过程中应确保载体不丢失,并派专人押送;在试验现场设立保密员,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笔记本、移动硬盘、U盘等移动存储介质。

  2)废弃纸介质的处理不当造成失泄密。在试验中产生的纸介质垃圾要集中处理、统一销毁,切不可马虎大意。

  3)试验样机的丢失造成失泄密。在试验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导致试验样机丢失从而造成失泄密事件,因此应该在试验过程中应严格控制产品及设备质量,确保产品安全。

  4)参试人员保密意识不强造成失泄密。参试人员在公开场所讨论试验情况、评价试验结果,或在宣传报道中保密意识不足,在无意中泄露产品信息,造成失泄密事件。因此要加强对军品研制参试人员的保密教育,提高军品研制参试人员保密意识,杜绝在公开场合谈论国家秘密、试验信息或在公开宣传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试验信息此类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在试验过程中一定要狠抓保密,严格管理,切实加强保密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尤其要高度重视容易发生失泄密事件的环节从而确保试验的顺利进行。

  保研面试范文第3篇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福建中医药大学,福建福州350108)

  摘要:现代医学的发展离不开医学临床试验的前期支持,医学临床试验在国内日渐频繁,受试者在其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其权益保护却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就医学临床试验而言,受试者的权益保护不仅具有应然意义上的必要性,而且还有实然意义上的重要性,既有理论逻辑的思辨,又有现实困境的驱动。结合医学受试者权益保护的国际实践,我国医学临床试验受试者的权益保护可以从受试者权利保护、伦理机构建设、责任规则原则和保障制度设计等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关键词 :受试者;伦理机构;无过错责任;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医学试验

  中图分类号:DF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3-0126-09

  在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作用的宏观场域下,我国医药卫生市场逐步放开,加之医学科学的发展和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加,医学临床试验在我国日渐频繁。医学临床试验,是指为了检测新型医疗器材或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对人体进行医学试验的系统性研究。其目的是确定器材或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为进一步的市场推广做前期准备,尽量降低被试验器材或药物被社会广泛使用时的风险。医学临床试验是新型医疗器材和新研制药物以及进口医疗产品得以推广上市的必经之路,对医疗市场的稳定运行、公众健康的有效维护和医学研究的风险控制都大有裨益。虽然医学临床试验有诸多积极作用,但是对于试验客体的受试者而言,却意味着十分巨大的风险或代价,因为医学研究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新型物质和技术在医学领域的运用往往具有潜在的风险。参与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往往患有特定的疾病,他们常常抱有对疾病治愈的良好期许,然而他们参与临床试验又是以自身的生命健康为代价的,一旦这种潜在风险转化为不利的确定性,就可能对他们的健康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甚至是失去生命。所以,受试者权益保护问题是医学临床试验的核心点。纵观国际社会,尤其是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对受试者权益的保护已经相当成熟和完善,我国近年来在受试者权益保护方面也做出了一定的改进,但是还存在很多现实问题,比如受试者知情权等权利的保护不够、受试者利益优先的观念落实不到位、伦理审查机构的流于形式、归责原则于受试者的不利、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缺失等等。本文拟就对医学临床试验受试者的权益保护进行研究,先从理论逻辑和现实困境两个层面对受试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揭示,然后结合受试者权益保护的国际实践汲取有益经验和启示,最后提出我国受试者权益保护的愿景和路径,期冀推进我国医学临床试验受试者权益的保护。

  一、应然:医学临床试验受试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医学临床试验的重要性已固不待言,在日趋功利化的社会环境下,受试者权益的保护逐渐让位于科学利益或社会公益,现实中频繁发生的受试者悲剧不断提醒我们加强受试者权益保护和人文关怀的必要性,对其应然层面的证成理应优先于经验事实的剖析。

  (一)受试者权益保护在医学临床试验中的地位

  随着医学科学的快速发展,新的医学发现不断应用于医疗实践中,作为医学研究与医疗实践的衔接,医学临床试验的重要性日益突显,因为新型医疗器械和药物在应用于医疗实践之前,都要经过医学临床试验的前置性检测,以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一方面,医学临床试验的对象是人体,目标群体往往指向于在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上处于明显弱势的一方,例如医学专业学生、患者、流浪者等等,所以申办方往往会漠视受试者的权益;另一方面,考虑到医学临床试验的后果充满不确定性,一旦发生不良反应,后果极其严重,甚至会危及受试者的生命安全,对受试者的权益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在二者的相互张力中受试者权益保护问题陷于矛盾境地,一旦受试者的权益得不到全面有效地保障,不仅会降低其参与临床试验的积极性,阻滞医学研究的进步和医疗技术的发展,还会损害其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经济利益,抑或是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对受试者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现实中一系列的悲剧事件不断刺激社会公众对受试者权益保护的忧虑,例如“胸腺核蛋白试验事件”、“韩国人参丸事件”都让公众认识到,受试者的权益保护不仅缺少观念意识的重视,还缺少法律救济上的保障。如何对受试者权益进行保护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二)受试者权益保护的理论之辩——法理学和伦理学的透视

  从应然层面对受试者的权益保护进行证成离不开理论逻辑的支持,理论层面的逻辑阐释是论证受试者权益保护的必然理路,在证明序列上也是优先的。从法治视角剖析,加强受试者的权益保护不仅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还是实现实质平等的题中之义,是现代社会“权利本位”的特有表征;从伦理道德的语境检视,医学临床试验以人的身体或器官为对象,必须以伦理道德原则来规制临床试验和受试者的权益保护,尊重人权、保护个人信息和公平对待。

  从受试者的处境来看,受试者与主办方相比出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对此下文有专门论述,兹不赘言。首先,对受试者权益进行保护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法治国家应该是平等、公平的国家,应该尤其关注在社会生活中出于明显弱势地位的群体,自觉承担起保护其权利、维护其利益的使命,缓和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之间的张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所以,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应当对受试者的权益保护予以特别重视。其次,对受试者权益进行倾斜保护是实现实质平等的题中之义。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最高原则,各部门立法也将其作为各自的美好愿景。然而,我们还要看到不同群体或个体之间的差异,即使对其进行平等对待也难以保障其与其他人同样的利益。在社会进化过程中,形式平等日渐式微,实质平等开始成为显性观念,即强调结果的平等和公平,承认个体差异,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给予倾斜保护,以此来调整社会利益分配格局,实现实质公平。最后,对受试者的权益进行特殊保护印证了现代社会“权利本位”的旨图。在“权利本位”的场域中,权利处于主导地位,义务服从于权利,义务的设定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成为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诉求,成为一项重要的制度资源。通过法律赋予受试者各种权利,有利于改变既有的强弱对比格局,提高受试者地位和抗风险能力,保障其经济利益。

  医学临床试验的对象是人体,伦理学上的澄清与辩难便成为实现受试者权益保护之理论自洽的应有路径。首先,对受试者进行权益保护是尊重人权的重要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新宪法修正案增设的“九字条款”,其实质是尊重和保障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对于医学临床试验而言,将受试者的身体作为研究对象,很大程度上是对其生命健康权和人格尊严的侵犯,二者又构成了人权的重要内容,保护受试者权益就是对受试者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其次,保护受试者权益要体现公平对待原则。医学临床试验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过程和结果的特殊性,新型医药产品具有潜在风险,对医药的剂量和使用都处于尝试探索阶段,加之每个人的体质各不相同,临床试验的结果势必会有差异。因此,医学临床试验要公平对待受试者,要考量个体间的体质差异,达致使受试者最大限度受益同时使其伤害最小化的道德规训。

  (三)受试者权益保护的现实之辩——基于弱势地位的反思

  按照国内外医学临床试验的实践和惯例,受试者的选择往往与社会弱势群体联系在一起,既有因为职务或地位上的附属关系而参加试验,比如医学专业学生、护士、下级职员、医药企业员工等;又有社会上的其他弱者因为遭到强势一方的漠视而参加试验,例如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被收养者、流浪乞讨者等等。由此可见,受试者都是从社会弱势一方选定的,其弱势地位的认识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深化。

  第一,信息分配不对称。医学临床研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一般人的认识水平很难预知和辨别其中的风险,医学临床试验的主办方是掌握大量专业信息的申办者和研究者,他们具有信息的绝对支配权,他们受利益机制的导向,往往只提供对自己有利而对受试者不利的信息,甚至故意隐瞒真实信息或者编造虚假信息,以到达诱导受试者参加试验而自己从中牟利的目的。因此,信息的不对称使受试者出于天然的弱势地位,不仅体现于信息在初始分配上的不对称上,还体现在信息传递的选择和结构上,经济利益的驱动更是加剧了这种信息的不对称。

  第二,利益风险不对称。在医学临床试验中,往往存在申办者、研究者和受试者三方主体,三方在临床试验中的利益享有及风险承担是极不对称的,这种利益风险的不对称更是加重了受试者的弱势地位。具体而言,申办方在临床试验中要承担医学研发的成本和受试者的经济补偿,但是一旦一个项目顺利通过临床试验并上市,申办方就会获得巨大的经济回报;研究者一般不会承担经济风险,不管项目通过与否都会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反观受试者,虽然其会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或其他利益,但是其承担的是危及生命及健康的巨大风险,这种利益及风险的严重失衡使受试者处于明显的弱势境地。

  第三,实力对比不相称。从前述提及的受试者的目标群体可以得知,受试者与主办方在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上的差异是悬殊的,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和身份角色的压制,受试者要承担很大的精神压力,被迫接受试验的例证不胜枚举。为了掩盖这种现状,主办方会采用知情同意书的方式来制造形式平等的假象,然而知情同意书仅仅是流于形式,已然进化为格式合同。大量的格式合同被重复使用,受试者只能被动的接受其中条款,格式条款显然是为了主办方的利益定制的,一旦发生纠纷,受试者的利益还是得不到有效地保护。

  二、实然:我国医学临床试验受试者权益保护现状

  前已述及,受试者权益保护在医学临床试验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受试者的权益是否得到全面的保护关系着医学临床试验的发展前景和医学科学的进步。在国际方面,1964年《赫尔辛基宣言》的出台成为统御国际社会医学研究伦理问题的纲领性文件。我国在医学临床试验受试者权益方面也做出了很大的努力,现拟就我国实践中对受试者权益保护的成果和困境进行梳理,旨在通过对现状的陈明探求斫伤所在,为受试者权益保护的完善做铺叙。

  (一)现行法律之规定

  医学临床试验是新型医疗器材和医药产品进入市场的前置性程序,同时具有高风险性特点,国家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宗旨和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责,必然要通过行政强力的方式对医学临床试验和受试者权益保护进行规制和管理,其显著方式就是出台法律文件,而我国相关法律文件的制定一般是以国际社会的通行规则为指向的。

  1998年,我国以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药物临床试验规范指导原则》为参照,颁布了《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作为指导我国药物临床试验的重要文件。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该文件的具体规定逐渐不能满足实践的需求,于2003年重新进行了修订,命名为《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CP),其中有“受试者的权益保障”这一章节来专门保护受试者权益,成为我国药物临床试验行政管理和保护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法律依据。

  GCP是我国医药临床试验管理与国际接轨的一大表征,确立了受试者利益优先的指导原则,其内容具有明显的保护受试者的向度。第一,设定了资格准人制度。GCP规定医药临床试验的开展,必须在经过国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资格的专业机构进行,对实施机构的设施与条件都做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还要求具体执行的研究者,应当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和行医资格。此举可以督促医疗机构提升临床试验的条件,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降低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的风险。第二,要求设置独立的伦理委员会。此机构的直接目的是保障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由不同性别、不同资格、不同专业的人员构成,其职责是对受试者在临床试验中的潜在风险进行审查,全面评价临床试验的研究方案及依据、受试者的选定和保护。伦理委员会的设立是我国在受试者权益保护方面的重大进步,是我国受试者权益保护有了专门的机构保障。第三,规定了受试者的具体权利。GCP体认了受试者生命健康权的至高无上地位,将对其生命健康的保障置于科学和社会利益之上,整个文件中贯穿着对受试者生命健康的保障;知情同意权也受到极大的重视,对研究者的说明告知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来保障受试者知情权;受试者的隐私权得到认可,要求研究机构和研究者保护受试者的个人信息;等等。

  虽然GCP的出台使我国医学临床试验受试者权益保护前进了一大步,但是其中还是存在很多纰漏之处。例如,对伦理委员会的职责范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对具体审查的时间和频率未作要求,并且未能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保障伦理委员会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对临床试验的稽查和监察程序未作说明,该部分内容显得空洞乏力;受试者知情同意情况、试验资料的初始记载等问题,规定的较为笼统,缺乏实践操作性。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使GCP在实践执行中贻阻不畅,是造成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

  (二)现实困境之检视

  虽然GCP的制度对临床试验受试者权益进行了有力的保护,但是现实中仍然面临着诸多困难,这些困境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并不是靠政府法律文件的制定就能解决的。

  首先,观念未得到扭转。医学临床试验的背后往往有巨大的经济利益的驱动,一旦通过试验证明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申办者和研究者就会获得巨额的经济回报。因此,研究者一直对临床试验乐此不疲,往往会漠视作为弱势群体的受试者的权益和尊严。GCP虽然明文规定了受试者权益优先的原则,但是现实中经济利益导向的色彩仍然很浓厚,致使受试者的利益被蚀空,在观念上并未得到适当的扭转。

  其次,权利未得到重视。权利是法律化的利益,是利益的法律化表达,只有通过立法的形式认可受试者的利益,才是合法的、有保障的。诚然,GCP把受试者的诸多权利纳入到法律保护的范畴,但是权利的实现需要一整套配套机制的有效实施。一方面,将受试者的应然性权利落实为实然性的存在,另一方面,还要赋予受试者充分的救济途径。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受试者的权利,但是目前还没有达到这一要求。

  最后,机构建设未跟进。伦理委员会的设置对受试者权益的保护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但是我国伦理委员会的机构建设在很多方面都难以保障其作用的发挥。我国的伦理委员会仅仅属于部门规章,立法层级较低,约束力不强;从伦理委员会的内容上看,我国的条款规定较为笼统,不够细致,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受到层层阻隔;从伦理委员会的独立性看,并未规定具体的执行机构,监管者的权利也尚未明确,监管责任形同虚设,使伦理委员会的实效大打折扣。

  三、借鉴:医学临床试验受试者权益保护的美国经验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面对我国在受试者权益保护上的诸多现实困境,全球语境下医学临床试验受试者的权益保护实践势必会为我国走出困境提供经验,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更具启示意义。对国际实践的考察关键在于找寻实践与环境的对接点,提炼出受试者权益保护的客观规律。

  (一)美国临床受试者的权益保护

  美国在医学临床试验受试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其实践运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受试者损害责任的认定方面,主要是依据正常的医疗标准是否得到遵守和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权是否得到保障。在美国,医学临床试验被视为是一种医疗行为,美国对一般疾病的治疗标准,医生在给患者诊治疾病时通常依靠正常的医疗标准制定医疗方案。因此,一旦发生受试者损害,法院一般会依据正常的医疗标准来判断研究人员责任的承担。如果符合,则不属于研究人员应该承担的责任;如果不符合,则应该认定研究人员承担责任。另外,美国多个法案都规定了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权,尊重和保护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权是研究人员的义务,一旦违反即构成侵权行为。因此,在判定受试者损害责任的承担时,受试者知情同意权是否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被视为标准之一。

  其次,在受试者的损害补偿方面,美国的实践做法是政府的强制补偿方案和研究机构的自愿补偿方案相结合的方式。强制补偿方案分为联邦保险方案和国家疫苗伤害赔偿方案,联邦保险方案主要针对疾病患者为评估医疗保险的利益进行医疗试验而受损害的情形,国家疫苗伤害赔偿方案主要考虑到疫苗损害的潜伏性特点,其损害的显现需要很长的时间,只要参与医疗疫苗试验而受损害,该方案就会给予相应的补偿。研究机构自愿补偿方案是美国受试者损害赔偿的主体,因为美国2/3的医学临床试验都是由企业发起的,该补偿方案的具体内容要视情况而定,并未有统一的规定。

  最后,在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认证体系建设方面,美国是由医学与研究公共责任组织、美国医学院协会等五大组织联合打造该认证体系,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灵活自主性,大大减少了政府的监管难度和成本。其认证的目的是保障医疗试验参与者的权益,并将这种责任细化为每个机构成员的责任,秉承受试者利益高于医学试验的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指导原则。认证标准的结构与内容相互配合,涵盖了对所有主体在医学临床试验中的规制和保护。认证程序采用客观标准,虽然有对受试者的倾斜保护,但是认证过程的客观化又不会导致对受试者的过度偏袒。该认证体系对政府的作用也是明显的,随着认证体系辐射范围的扩大,形成一种对政府认证职责的分担,节省了很多制度资源和成本。

  (二)经验启示

  从上述美国实践运行的总结可以看出,美国对医学临床试验受试者权益的保护体系是较为全面的,具有很强的倾斜保护受试者倾向和伦理性。透视美国对受试者保护的实践,可以提炼出对我国医疗试验受试者权益保护的启示。

  第一,应确立受试者损害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在传统侵权法理论中,对于归责原则的分类主要是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在医学临床试验中,如果主办方在试验中存在明显的过错最终导致受试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很容易适用过错原则来划定责任,对受试者进行经济赔偿或补偿;但是由于医疗试验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在过错认定中存在很大的困难,很难认定过错是否属于研究方以及过错的程度,此时适用过错原则不利于受试者的权益保护。在无过错原则下,无论研究者是否存在过错,都必须对受试者的损害进行赔偿;还大大减轻了受试者的举证负担,扩大了对受试者权益保护的力度和范围。

  第二,建立强制补偿机制和自愿补偿机制相结合的补偿机制。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强制补偿机制以国家补偿为主体,专门针对那些以公共利益为指向的医疗试验和具有潜伏性和长期性的医疗试验,旨在使受试者获得及时、有效地救济;自愿补偿机制以申办者和研究者为主体,虽然具体的补偿内容很难统一规制,但是可以从几个大的方向为自愿补偿提供指引,例如为受试者购买医学临床试验保险、建立受试者损害补偿基金等;还可以建立专门的为受损害的受试者提供医疗救助活动,开通“绿色通道”,为受试者提供专门的、优惠的医疗服务。

  第三,加强我国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建设。美国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完善也是得益于一系列的医学临床试验事件,我国目前也处于该风口浪尖,不端的科研事件和公众的关注是我国建立伦理审查委员会的重大契机;要发动行业协会的力量来推进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建设,既保证了其专业性和灵活性,又能够降低政府的监管压力和成本。

  四、思辨:我国医学临床试验受试者权益保护的发展方向

  “当医疗发展并且成为社会的一个行业时,医务人员行医关系始走人法律的视野”,同样与医疗相关的行业也会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无论是对理论逻辑的陈明,还是对实践进路的梳理,最终都要落脚于现实境况的完善。理论层面的论证为完善受试者权益保护提供逻辑基础,实践层面的梳理旨在找出现实中的纰漏和域外的先进做法,为我国受试者的权益保护提供借鉴。“良法往往会增加违法成本,降低维权成本”打破“潜规则”。具体而言,我国医学临床试验受试者权益保护的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权利向度

  在受试者权益保护体系中,受试者的法律权利是其利益的法律化,其利益的法律化表达使其权益保护有了法律保障和制度依托。“医方在医事诉讼中通常具有强势地位”,一般而言,在医患关系中,患方的每一项权利都有医方的义务与之对应,在医学临床试验法律关系中,尤其要注重受试者的如下几项权利。

  首先,受试者的生命健康权。在理念上,要建立受试者生命健康权的至高无上性地位,受试者的生命健康权高于医学试验的科学价值和社会利益价值;在制度设计上,申办者要保证试验品的安全性,确保其不会对受试者的生命和健康造成重大损害,伦理委员会要定期对试验的风险进行评估,及时叫停那些风险较大的试验项目。其次,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权是指受试者在参加试验以前以及实验过程中,要充分了解相关的信息,再决定参加试验与否。基于双方信息分配的极不对称性,应该明确规定研究者的说明义务以及信息的内容和范围,规定知情同意书的签订、修改和审查制度。最后,受试者的隐私权。隐私权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成为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重要权利,医学临床试验关乎人的尊严,申办方要尤其注重受试者隐私权的保护,包括受试者的姓名、病史等个人资料应当严格保密,公开的信息中不得含有受试者的真实姓名,还应建立对应的惩戒制度,追究违反规定披露受试者个人信息的人员的责任。

  (二)机构向度

  借鉴美国经验,中国临床试验的机构建设至少应该包括伦理委员会制度和行业自治组织制度两项内容。

  首先,完善伦理委员会制度。将伦理委员会纳入《药品管理法》,规定其人员的构成、权限和职责、审批程序,以提高该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和效力层级,提高伦理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同时,制定伦理委员会具体工作的实施细则,为伦理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提供参考意见,保障其工作实施的技术性和程序性。

  其次,确保伦理委员会的独立性。一方面,在人员构成上要综合法学、医学等不同行业的专业人才,保证非医学专业人员的一定比例,并建议将受试者纳入考虑范围;另一方面,由卫生行政部门掌握伦理委员会的人事任免权,并给予其一定的拨款,以此来避免医药公司等试验机构因为胃伦理委员会提供经济支持而干扰其独立性。

  最后,加强对伦理委员会的监管。我国目前对伦理委员会的监管环节较为落后,致使伦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得不到有效地约束。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建议由卫生行政部门作为主要的监管主体,此举也有利于保证医学临床试验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伦理委员会的建立实行注册审批制,以提高准入门槛,通过严格准人制度来确保伦理审查的专业性。

  (三)责任向度

  基于对受试者权益进行全面保护的目的,我国医学临床试验的责任领域应实行无过错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论,只要法律规定其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就应该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医学临床试验中,受试者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在经济实力、社会地位、信息分配等方面都处于弱势,理应需要法律的倾斜保护。而在无过错责任下,除非医学临床试验主办机构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并且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否则的话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受试者的举证负担大大减轻,更有利于对受试者权益的保护;设立该原则的目的并非是对研究者的行为进行惩戒,而是对受试者的损害进行弥补,符合现阶段风险的社会化分担趋势,当然,这一理想图景的实现还有赖于保险制度的完善。然而,过分地强调对受试者的保护也不意味着忽略研究机构和申办者的利益,除了贯彻无过错原则之外,还应该在研究机构和申办者之间建立分担风险、分享利益的机制。因此,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要寻求一个衡平,既要保护受试者权益,还不能疏忽研究机构和申办者的利益。

  (四)保障向度

  如前所述,如果在医学临床试验领域内实行无过错责任,研究机构和申办机构的经济风险和责任就会明显增加,因为无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一旦发生受试者损害,就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因此,为了减轻研究者和申办者的经济负担,鼓励医学科研活动,同时实现风险的社会化分担,应该实现强制保险制度,并建立医学临床试验救济基金制度。

  保研面试范文第4篇

  关键词:研究生招生 复试程序 复试过程 规范 透明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3)05(a)-0006-01

  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承担着选拔优质生源的任务,是一种选拔高层次人才的过程,必然得有一套规范透明的标准和程序。复试程序的公正不是抽象的形式,而是过程性的[1]。公正透明的复试程序才能真正地维护考生的权利,才能充分体现社会的监督力度。公正规范的操作过程和执行标准,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权力滥用,才能使复试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信力。

  1 复试工作中存在的规范性和公正性问题

  1.1 在复试工作的具体部署上,没有严格规范的标准

  首先,主要表现在量化的指标少、缺少细致可操作性的标准,如原始的面试过程记录,导致复试评判的随意性较大,透明度不高[2]。其次,笔试工作放到学院后,由于没有严格的规范和统一标准,有些本来生源不足的专业,为了确保所有过复试线的考生都能被录取,试题命制者不自觉地降低了笔试自命题考试题目的难度[3]。不少学科专业往往按招生计划人数进行复试,好给考生吃定心丸,导致了过低的复试淘汰率。再者,在试题命制的保密环节,很多学院大多由研究生秘书代为保管试题和试卷,且没有及时配备适用于保密工作的如保险柜之类的硬件设备,导致保密工作的不严密性和不严肃性,规范化也就无从谈起。

  1.2 复试方法内容单调陈旧,流于形式

  当前,各学科专业的复试方法和内容显得简单而机械,缺乏丰富的内容也极少有创新。有的学科笔试专业考题在降低难度后,凸显内容简单、题型单一。面试考核的内容也缺乏针对性和区分度,使得考生难以发挥出自己的特长和真实水平。很多学院没有设立面试试题库,面试组成员的问题显得很随意和随机。英语口语测试主要还停留在几句简单的对白或考生的自我介绍上面,很少涉及专业英语。这种形式化简单陈旧的复试过程很难多角度考察和发掘考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意识。

  1.3 面试考核专家小组对考生生源的偏好性

  由各专业导师组成的面试考核小组,都希望挑选出具有较强学术能力和较高综合素质的考生。因此,重点院校比非重点院校考生在生源方面有更强的优势,本校考生比外校考生在资源利用上有更大的优势[4]。在参加面试时,面试老师受到感情因素的影响,对本院考生的考核自然会产生一定的偏颇。而且本院的学生考研率是计算在本科生就业率当中,所以无形中更加重了校内考生的优势,对外校的学生造成了很大的不公平。这种做法不利于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拔高素质人才,从长远来看,考生综合研究能力也会日趋下降[5]。

  2 规范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程序,提高复试过程的透明度

  复试过程的不规范和不透明甚至由此造成的复试腐败,直接导致了硕士研究生队伍的良莠不齐,也最终将影响到学院各学科专业的长期发展,不利于研究生人才培养机制及该学校、学科专业整体建设[3]。因此,我们必须要拿出强有力的有效措施,规范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程序,提高复试过程的透明度。

  2.1 制定具体的复试标准和实施细则

  根据学校统一的工作部署和学科专业特点,各学院要制定具体的复试标准和实施细则,包括复试流程、时间地点安排、笔试科目及评分细则、综合面试的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复试成绩计算方法、初复试成绩的权重及其计算方法。这些都要明确地告之参加复试的教师、考生及相关工作人员。这样考生能全程地了解各个环节的相关信息,有了最大限度的知情权。从而使整个复试程序有具体的操作过程和规范的执行标准,增加了一定的透明度。

  2.2 设立面试试题库

  复试笔试重点考察了学生的专业基础和水平,而复试中的面试则着眼于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5]。要做到规范和公正,学院须设立一定数量的难度要相当的口试题库,同时,复试专家小组事先确定好统一的评分标准,就可以避免面试过程中问题的随意性和评判偶然性。每套试题应包含对考生专业素养、实践能力、科研方法和专业外语听说写能力,还要对考生的创新意识以及人文素养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考生可以抽签决定题目和顺序,面试过程应有详细的全程记录,面试专家组各成员人手持一份原始打分记录表,最后取平均分当场公布结果。复试时最好要求考生提供可以证明其研究潜能的各种背景材料,如科研成果和专家推荐信等,复试成绩应反映出专家复试小组对这些材料的评估[5]。对考生有异议的问题和复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场予以处理或及时有效地妥善给予答复。

  2.3 加强参与复试的各类人员的培训和复试工作人员的自律

  在复试过程中,要保证参与招生的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学位点负责人、导师能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以确保复试程序的过程控制和决策控制[1]。同时,为了避免由自律不足导致的复试腐败,也要规范与控制各学院及其招生工作人员和导师的权力,使之能适当发挥能动性又不至于,因为这个将直接影响到研究生招生录取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能否落实。对参与复试工作的人员的培训,从学院层面上,要对各学院各学科点负责人进行培训,然后对参与复试的导师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应当使导师们从教育公正性的高度和复试全过程角度来认识参与复试的重要性,以高度的责任感作好参与复试的充分准备,并慎重使用自己的话语权,站在科学选拔的学术高度,客观公正地表达自己的意见[1]。

  只有规范了招生复试程序,提高了复试过程的透明度,考生在复试程序中才会受到尊重,价值才能得到维护,复试程序才会被认为是公正的,社会公信才能得到彰显,从而推动整个学校的研究生人才培养机制及学院学科专业整体建设。

  参考文献

  [1] 贵州省考试中心.研究生招生复试程序公正的探索与实践[J].贵州教育,2010(10):14-16.

  [2] 计国菊,唐宇香.程序公正视角下研究生招生复试制度的规范[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46-49.

  [3] 刘苑,黄学,吕欣.完善复试环节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6):155-158.

  保研面试范文第5篇

   

  依据教育部、吉林省有关文件规定和会议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按照《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关于做好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试组织工作。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总原则,在确保安全性、公平性、科学性的基础上,统筹兼顾、严格管理,科学稳妥做好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录取工作。

  结合《长春工业大学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方案》以及相关学科特点,在确保复试工作安全性、公平性、科学性原则的基础上,制定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复试方案细则。

  一、复试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胡刃锋 曲永军

  副组长:吕红

  成 员:杨海龙  李盛基  冯娜  宋浩

  秘 书:杨立萍

  二、复试工作安排

     (一)复试方式

  1.2021年我校硕士研究生复试采取网络远程复试的方式进行,不组织笔试,招生专业目录中所列的复试笔试科目,按照原考核范围纳入到网络远程复试中,通过面试的方式一并进行考核。

  2.学校统一复试平台,选用“学信网”的招生远程面试系统,系统登陆网址:bm.chsi.com.cn ,请各位参加复试的考生按照 “考生操作手册”(附件1) 中要求提前做好远程复试准备工作。备选复试平台为钉钉,如在复试中学信网平台出现异常导致无法实现复试,则启用备选平台进行复试,请考生提前下载并注册调试。

  3.时间安排:3月23日全体考生必须参加复试线上测试,

  3月24日、25日分专业进行复试。具体如下:

   

  民商法学

  复试笔试科目:社会保障法学

  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①经济法学②民事诉讼法学

  2021年法学考生复试QQ群:757864900

  联系人:冯老师  17790093722

  时间:3月24日 8:30开始

  地点:公共管理学院310室、312室

   

  公共管理(MPA)

  复试笔试科目:时事政治(重点考察国内外时政要闻)

  2021年公共管理(MPA)考生复试QQ群:736979228

  联系人:杨老师   18744008250

  时间:3月24日8:30开始

  地点:公共管理学院304、306、308室

   

  社会学

  社会学:复试笔试科目:中国社会思想史

  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①社会政策导论②社会心理学

  2021年社会学、社会工作考生复试QQ群:720303606

  联系人:杨老师  13321585310

  时间:3月25日8:30开始

  地点:公共管理学院310

  社会工作

  复试笔试科目:社会心理学

  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①社会保障概论②社会政策导论

  2021年社会学、社会工作考生复试QQ群:720303606

  联系人:杨老师  13321585310

  时间:3月25日8:30

  开始地点:公共管理学院310、312、314室

  社会保障

  复试笔试科目: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①社会福利思想史②社会调查研究方法

  2021年社会保障考生复试QQ群:426459688                

  联系人:李老师   15948346328

  时间:3月25日8:30开始    

  地点:公共管理学院304、306室

  行政管理

  复试笔试科目:中国政治思想史

  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①西方政治思想史②政治学原理

  2021年行政管理考生复试QQ群:426459688                

  联系人:李老师   15948346328

  时间:3月25日8:30开始    

  地点:公共管理学院304、306室

  (二)复试资格名单确定

      我学院民商法专业、社会学专业、社会保障专业、行政管理专业、公共管理(MPA)专硕的考生达到国家线均可以参加复试,社会工作专业一志愿生源充足,复试分数线为340分,单科分数线需要达到《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A类分数线要求的一志愿考生可以参加复试,社会工作专业的复试为差额复试。

  (三)复试资格审查

  学院成立复试资格审查小组,在复试前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2021年复试资格审查主要为电子版材料线上审查和面试视频审查。参加复试考生需要提供的个人材料扫描件(可通过手机软件扫描完成)有: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1份,初试准考证扫描件1份;

  2.本人近期上半身免冠近照1张,要求五官清晰,具有完全的辨识度;

  3.应届本科毕业生需要提供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扫描件。在2021年入学前可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出示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或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扫描件(复印件);

  4.往届毕业生需要提供毕业证书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的扫描件1份;国(境)外获得学历、学位的须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扫描件1份,获得学历、学位时间以认证书上认定的时间为准;

  5.同等学历考生、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需要提供符合招生录取规定年限的毕业证书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的扫描件1份;

  6.经审查学历(学籍)信息有疑义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否则不予录取;

  7.“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需要提供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扫描件各1份;

  8.符合加分政策的考生请于2021年3月23日前向长春工业大学研招办登记(联系电话:0431-85716566),上交相关证明材料,研招办将对证明材料进行核实。

  9.《长春工业大学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诚信复试承诺书》(附件2)扫描件1份,考生下载后填写。

  10.《长春工业大学2021年申请硕士研究生复试考生基本情况表》(附件3)扫描件1份,考生下载后填写。

  11.《长春工业大学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政审表》(附件4)扫描件1份,考生下载后填写盖章。

  12.学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大学成绩单、毕业论文、科研成果等材料)。

  资格审查未通过或在面试过程中发现身份不符的考生将直接取消复试资格,责任由考生自负。

  以上所述材料新生在入学时须提供原件,以备入学资格核查,对材料不符或弄虚做假者,取消录取资格。

  (四)考生参加远程复试所需设备及环境要求

  我院采用双机位模式进行远程复试。为保证远程复试顺利进行,考生须提前准备好参加远程复试所需设备及复试环境,复试前按学院通知要求进行测试。

  1.设备要求(两者任选其一):(1)一台笔记本电脑(或台式机+外接高清摄像头)加一部智能手机。(2)两部智能手机。

  2.软件要求:

  手机:(1)安装最新版学信网APP,使用学信网账号登录。并保证APP已获取摄像头和麦克风权限。(2)苹果手机请使用Safari最新版浏览器;安卓手机请使用Chrome最新版浏览器。

  电脑:安装最新版Chrome浏览器。

  3.保持良好稳定的网络,避免造成面试无法顺利完成。建议有线网络、Wi-Fi、4G中至少准备2种。

  4.选择独立、封闭、安静、明亮的复试房间。

  5.白纸少量,笔一支。

  6.面试过程中,请确保设备电量充足。

  注:设备和复试环境有困难的考生须提前与所报考学院的工作人员联系,商定解决方案,以避免因此延误复试。

  (五)加试

  同等学力考生加试内容同样采取网络远程复试的方式进行面试考核。加试科目请参看《长春工业大学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六)复试过程管理

  1.严格落实国家和省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学院设立(临时)隔离室。在复试期间要降低人员密度,防止人员大量聚集,做好人员排查、场地排查、设备排查、卫生消毒等工作。所有复试工作人员要进行自检自查,有身体不适须提前向学院报告,严禁缓报、瞒报、漏报。复试工作人员须全程佩戴口罩。

  2.做好复试工作人员的选拔和培训工作。各个学科按要求选拔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复试,要对所有复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强化安全意识、保密意识、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

  3.建立健全“三随机”工作机制。各个学科要科学设计复试流程,做到“随机确定考生复试次序”、“随机确定导师组组成人员”、“随机抽取复试试题”。

  4.做好复试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工作。确定1名网络远程复试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工作人员,参加学校网络远程复试系统的培训和演练,为学院远程复试提供技术支持。在复试工作正式开始之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和模拟演练,确保复试过程安全、顺畅、稳定。要制定远程复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解决远程复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突发问题。

  5.要强化人文关怀和兜底保障。学校和学院的复试工作安排要通过网络、移动通讯、QQ群、微信群等方式及时向考生。要加强对参加远程复试考生的技术指导,确保考生对平台和平台的使用有充分的了解。要加强对农村、边远和贫困地区考生、残疾考生等特殊群体考生的关爱帮扶。要提前与考生进行沟通,对于不具备远程复试条件的考生,要提供必要合理的支持和帮助。

  6.复试考生要提前选定好参加远程复试的场所,保证网络畅通,环境安静,无外界因素干扰,可正常进行复试。考生无论使用何种设备参加远程复试,均要保证能够有本人完整清楚的上半身影像,且声音清晰。在复试过程中,严禁考生周边有任何其他无关人员,尤其是不能有人辅助或协助考生完成复试,否则将按违反考试纪律进行处理,暂停复试或取消复试资格。

  7.复试过程中出现任何情况中断复试的,均要有所记录并说明原因,复试时间按实际有效时间记录,须准确补充剩余时间。如能证明为考生本人故意中断复试,复试组可按中断时进度给出复试成绩,后果由考生自负,情节严重者取消复试资格。

  8.复试须全程录音录像,音像资料由各学院下载保存,待复试结束后统一交研招办,保留3年。

  9.组织多批次复试的学院,复试试题应掌握同一命题标准,每一批次单独命题,不得重复使用。

  10.面试过程中面试老师不应随意离开面试现场,如有离开的情况,返回后不得为其离开期间面试的考生评分。

  (七)复试考核

  复试考核主要包括考生提交材料核定和远程网络面试考核两个部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考生按同一标准考核,按总成绩和招生计划分别录取。

  1.提交材料核定

  考生须从我校研究生院网站下载《长春工业大学2021年申请硕士研究生复试考生基本情况表》,填写完毕后将电子版上传至远程网络复试平台。为了加强对考生既往学业、一贯表现、综合素质和思想品德的考核,考生可依据疫情防控条件下的现实情况,提供本人大学成绩单、毕业论文、科研成果等材料,以电子版形式上传至远程网络复试平台。复试小组将对以上材料进行核定,核定结果分别纳入综合能力面试中基本素质、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综合能力评分中一并核算。

  2.综合能力面试

  综合能力面试采取口试方式进行,满分100分,每位考生面试时间不少于20分钟,其中外语口语测试时间为3-4分钟。复试试题由各学院提前组织命制,建立复试题库,在复试时随机抽取。复试题要以综合性、开放性的能力型试题为主。面试老师当场评分,成绩取平均分。

  面试内容及评分标准:

  基本素质占20分:考查考生政治态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守法表现、奖惩情况。

  外语水平占20分:考查考生外语的听、说、读等能力,一般应包括公共外语和专业外语。主要从语言准确性、话语的长短和连贯性、语言的灵活性和适合性等方面考查。

  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占30分:考查考生对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的情况,了解本科期间的学习、工作及奖励等情况。

  综合能力占30分: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判断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

  3. 复试中发现考生综合素质不合格的,复试面试小组有权直接提出复试不合格意见,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进行复试。

  (八)其他

  1. 所有考生在复试期间须保持通讯畅通,并在复试前与

  所报考学院取得联系,按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长春工业大学研招办联系方式

  地址:长春市延安大街2055号,长春工业大学南湖校区办公楼1426室

  联系电话:0431—85716566、85716157

  三、录取

  (一)成绩核算

  1.总成绩=初试成绩(500分满分)/5*70%+复试成绩*30%。

  2.总成绩=初试成绩(300分满分)/3*70%+复试成绩*30%。

  (二)总成绩排名方式

  1.全日制考生和非全日制考生分别按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2.一志愿考生与调剂考生分别按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三)录取原则

  1.学校将依据考生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2.考生接受待录取通知后,原则上不予解除。

  3.复试成绩不合格考生,不予录取。

  4.如有破格复试录取考生,破格录取人数不得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3%。

  5.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须在被录取前与学校、所在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6.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7.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四)录取工作要求

  1.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9号)要求,进一步健全研究生招生录取信息公开机制,确保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规范透明,增强招生录取工作公信力。

  2.学校严格按照规定准确、规范、充分公开招生信息,按照“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对所公开信息的审核把关和解释说明工作。并在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上备案公开所有的招生信息,在本校研究生招生网站上对所有招生信息进行公开公示。

  3.各专业拟录取考生名单在研究生院网站进行公示,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破格复试的拟录取考生特殊注明。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将拟录取名单报吉林省教育考试院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信息为准。未经公示及“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不予学籍注册。不得录取。

  4.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学校拟定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在研究生院网站公布,招生计划可根据学校整体录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按要求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考生纳入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

  四、调剂

  (一)调剂要求

  1.申请调剂考生须满足《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中的考生调剂基本条件。

  2.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校内部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退役大学生士兵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

  (二)调剂程序

  1.考生在“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开通后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yz.chsi.com.cn),按要求填写调剂志愿。

  2.我校将于考生调剂志愿填报24小时之内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筛选考生,并向确定接收调剂的考生发送复试通知。

  3.考生需在我校发出复试通知后24小时内登陆“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确认。

  4.考生确认复试通知后,请按照我校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及复试通知的相关要求做好复试准备。

  5.确认复试的考生须通过学校官网(yjsy.ccut.edu.cn)查询复试工作安排并按规定时间来我校参加复试。

  6.复试结束后我校会及时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向考生发放待录取通知,考生应于12小时内登陆“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接受待录取,12小时以内未接受待录取的,学校将认定为考生放弃录取资格,不予录取。

  (三)调剂原则

  1.学校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低于12个小时。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学校将依据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

  2.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为24小时,24小时内若我校确定接收考生复试并发送复试通知,则24小时后,锁定自动解除,考生可继续填报其他志愿。

  3.调剂考生与一志愿考生执行同一复试标准。

  4.对因个人原因放弃待录取资格的考生,学校将不再接受其后期的调剂申请。

  五、监督与复议

  (一)纪律要求与工作监督

  1.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对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对相关举报的受理和对发现问题的查处及移交工作。

  2.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培养单位复试工作进行巡视、监督,保证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

  3.复试小组要严格按照要求完成考生的复试工作,不得违犯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4.对在研究生招生工作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复议

  1.考生认为我校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将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将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学校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对我校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吉林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

  2.监督举报电话

  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0431-85716566

  长春工业大学纪检监察处:0431-85716493

  六、附则

  (一)本细则由公共管理学院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中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吉林省教育考试院及《长春工业大学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方案》相关文件执行。

  (三)本细则自之日起执行。

   

   

  长春工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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