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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汽车资讯  时间: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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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部分 社会救助……………………………………1

  第二部分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5

  第三部分 儿童福利…………………………………10

  第四部分 社会组织管理……………………………17

  第五部分 殡葬救助……………………………………23

  第六部分 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25

  第七部分 婚姻登记…………………………………35

  第八部分 区划地名管理……………………………38

   

   

   

   

   

   

   

   

  第一部分 

  社会救助

   

  一、城乡居民临时救助

  (一)申请范围和条件

  1.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造成人身损害或死亡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低收入人口及其他困难家庭;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因其他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

  2.个人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低收入人口、孤儿等;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暴力侵害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与家庭成员失去联系),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助、协助返回等救助。

  (二)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个人申请(经社区或村组评议、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申请范围和条件

  具有我县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2、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本人申请(经村组或社区评议、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批。

  三、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申请范围和条件(残疾人指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

  1.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地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以及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低收入残疾人和其他困难残疾人。

  2.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地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经常照护的视力、肢体、精神、智力、多重残疾人。

  (二)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个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残联审批——县民政部门审定。

  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奖代补监护费

  (一)申请范围和条件

  具有本地户籍,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评估为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危险性评估在3级及3级以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二)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由患者监护人向村(社区)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

  (三)相关事项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住院期间不享受此项政策。

   

   

   

   

  城固县社会救助标准一览表

  救助类别

  救助标准

  主要政策规定

  特困供养救助

  农村

  特困

  集中、分散供养标准6600元/人年,550元/人月

  动态管理,应保尽保,按标救助

  城市

  特困

  集中供养820元/人月

  分散供养820元/人月

  临时救助

  按我市1-12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记发,视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类救助最高12000元

  针对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家庭而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实行救急、救难和有效救助等基本救助原则

  残疾人两项

  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残疾人(以下简称“残疾儿童”)每人每月10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残疾人(以下简称“成年残疾人”)每人每月6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

   

   

   

  第二部分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一、申请范围和条件

  (1)城市低保:持有本县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

  (2)农村低保:拥有本县农业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收入低于本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

  二、申请审核确认权程序

  “户主(以家庭为单位)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确认”

  (1)申请。申请低保应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或者其代理人以家庭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填写《城固县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表》,并在个人诚信承诺和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栏签名。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也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①申请书。主要内容应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口数及其相互关系,家庭各成员年龄、身体状况、家庭就业、收入情况、申请理由、申请人姓名、申请日期等。②户口簿、户主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③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名;离退休人员需提供领取离退休费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领取各种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的人员,需提供补偿凭证;无固定单位或无稳定收入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缴纳社会保险的,需提供相关凭证。④需提供的残疾证、失业证、结婚证、离婚证等,以及其它相关证明。

  (2)审核确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城乡低保受理、调查、评议、审核、确认及动态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社会救助的受理、审核、确认工作,包括申请受理、组织入户调查、组织民主评议、发起核对和审核、确认,以及公示监督(民主评议结果、拟审核确认公示,以及低保对象长期公示)、动态管理、政策宣传、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参与的联合审核、确认机制,强化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

  (3)民政局是城乡低保工作的监管责任主体。对审核确认材料备案审查,促进镇(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工作权责一致、效果可控。按照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前置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核对工作。

  三、分类施保

  对于城乡低保家庭中的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18岁以下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按低保标准增发一定比例低保金保障其基本生活。

  (1)新标准实施时间:2020年1月1日起。

  (2)“分类施保”适用对象及补助标准:

  ①对低保家庭中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及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每人每月按低保标准的30%增发保障金。城市低保每人每月增发186元保障金,农村低保每人每月增发121元保障金;

  ②对重度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按每人每月当地低保标准的50%增发低保金,多重残疾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等级确定增发标准。城市低保每人每月增发310元保障金,农村低保每人每月增发202元保障金;

  对上述低保对象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按其中最高一项补助,不得同时享受。

  四.低保渐退帮扶政策

  对实现就业或接受扶贫开发等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但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城市的可按原政策给予6个月的低保,农村可按原政策给予12个月的低保,残疾人家庭可在此基础上延长至18个月救助时限。

  五.重残重病单人户低保政策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以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重病患者是指恶性肿瘤;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重度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精神障碍、躁狂抑郁症);耐多药肺结核;脑瘫;慢性肾功能衰竭;重症脑梗死;严重的Ⅰ型糖尿病(或非Ⅰ型糖尿病,但有心、肾、眼、神经系统等器官并发症之一的);系统性红斑狼疮;残疾期类风湿(关节肿大,变形,不能完成大部分的日常工作或活动);重大器官移植术;残疾期强直性脊柱炎;重度肌无力;骨髓灰质炎;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脑血管意外后遗症(重度);肝腹水;急性心肌梗死;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等。

   

   

   

   

   

  第三部分  儿童福利

   

  一、孤儿基本生活费

  1、发放对象

  孤儿是指具有汉中市户籍,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发放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400元(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比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执行。已纳入城乡低保、五保等救助保障范围的孤儿,继续按原渠道享受各类标准补助,同时,通过差补方式按上述保障标准享受差额补助。

  3、办理程序

  (1)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陕西省儿童信息申请审核表》。

  ②孤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③孤儿父母死亡或查不到生父母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父母死亡的,提交由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查找不到父母或父母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父母一方死亡,一方失踪的,提供死亡和失踪证明。

  ④监护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协议、公证文书、居(村)委会证明材料等)。

  ⑤孤儿本人财政惠农一卡通银行账户。

  ⑥孤儿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三张。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陕西省孤儿信息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陕西省孤儿信息申请审核表》(附件1)上签署意见,并将孤儿基本信息录入“陕西省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通知当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有关情况。为保护孤儿隐私,避免以公示、评议的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情况。

  新产生孤儿可随时申报审批,符合条件的孤儿,从县民政局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4)终止。孤儿死亡、被依法收养或年满18周岁的,停发基本生活费。因年龄原因被取消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前3个月告知孤儿或其监护人。

  二、孤儿助学政策

  (一)人员范围

  具有汉中市户籍,考取了教育部门核准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且录取时是孤儿的。

  (二)资助内容

  (1)享受生活补助费。由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参照我省孤儿机构集中供养标准予以发放,毕业次月停发。

  (2)享受在校学费资助。学费除享受国家教育资助部分外,标准内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分学年予以资助,民政部门资助部分最高每人每学年不超过1万元。

  (3)享受就业补助资助。依照《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按规定享受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补贴等就业补助。

  (4)其他资助。在校孤儿学生按照特困生享受现行其他各类资助。

  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

  (一)发放对象

  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发放标准

  按照不低于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1400元/月.人)的50%发放生活补贴。

  (三)认定流程

  1. 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一下材料:

  (1)儿童身份证或户口簿,儿童近期免冠照片;

  (2)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资格文件,监护人为单位的提供法人代码证;

  (3)儿童父母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失去联系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受案查询信息结果,或人民法院关于监护权确认(变更)的法律文书;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进行认定。对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的其他复杂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意见,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经儿童保护相关协调机制研究确认。

  (4)儿童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材料,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法律文书;

  (5)儿童父母服刑、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或公安等执行机关出具的被执行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决定书;

  (6)儿童或其父母重残的,应当提供户籍地县级以上残联部门出具的残疾人证;

  (7)儿童或其父母重病的,应当提供省内医疗保险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

  (8)需要出具的其他资料。

  2. 查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依托县级民政部门或相关部门,采取信息比对的方式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父母情况进行查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安排2名或以上由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等相关人员组成的查验小组,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作出查验结论。

  3.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

  4.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第四部分  社会组织

   

  一、社会团体登记程序

  1、条件:

  (1)50个人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程序:

  社会团体发起人书面申请----政务大厅民政窗口受理---发起人填写相关表格,递交资料。(1、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场所使用权证明;4、验资报告;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6、章程草案。)----县民政局审查(在正式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发起人自县民政局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代表人,并提交相关材料---县民政局核准---(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团提交的所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成立条件的,准予登记,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发放社团法人登记证(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案(社会团体30日内办理刻制印章、开设账户、税务登记证,报县民政局备案)---县民政局发布公告。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程序

  (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二)申请登记程序和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名称预先核准。

  1. 由发起人在汉中市民政信息网在线下载栏目中自行下载填写汉中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并提交至县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审查。

  2. 经县民政局核准后,发起人领取汉中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凭此通知书办理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及验资等手续)。

  3. 申请登记。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登记申请书;(3)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正式公文);(4)场所使用权证明;(5)验资报告;(6)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7)章程草案;(8)党建情况统计表。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符合登记条件,准予登记的,由登记机关通知发起人,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及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章程核准表,经审查合格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印发同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批准文件。

  (三)发放登记证书(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发布登记公告。

  三、社区社会组织

  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社区社会团体和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类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的成员必须是居住在本社区的居民,活动的范围原则上只限于本社区(社区间交流、比赛活动除外),活动内容和方式必须是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在不违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适当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逐步把社区社会组织纳入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发展管理轨道。

  (一)社区社会团体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1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5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10个;

  3、个人发起成立的应有1000元以上的活动资金,单位发起成立的应有3000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4、在社区内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准予多个社区社团合署办公)。

  (二)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3000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3、在社区内有活动场所(在不影响业务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下,若干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申请登记同一活动场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三)登记程序

  社区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由县级相关部门担任,也可由辖区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担任。

  同一街道办事处辖内可跨社区申请设立社区社会组织。

  申请设立社区社会组织,发起人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辖区村(社区)出具的活动资金证明和活动场所证明;

  3、业务指导单位或街道办(乡镇办)的审核意见;

  4、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复印件,社区社会团体还需要提交会员名册;

  5、章程草案。

  (四)备案管理要求

  1、备案对象:在社区居委会或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内成立,从事慈善公益、社会救助、文化体育等活动尚未达到登记条件,但正常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经社区居委会核准,报县民政局备案。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待发展完善符合登记条件后,可向县民政局正式申请登记。

  2、备案条件:会员一般不少于5人,有负责人、有业务范围、有住所、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3、备案材料:《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备案表》(须3名以上发起人签名,所在居委会盖章确认),《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会员名册(须由会员本人签名),章程。

  4、备案机关:备案对象到县民政局申请备案。

  社区社会组织日常活动由所在社区居委会指导和监督,跨社区的,由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指导和监督。

  5、社区社会组织已具备法人条件的,应按规定向县民政局申请法人登记。

   

   

  第五部分  殡葬救助

   

  一、对象范围:

  具有本县户籍去世的以下人员:1.城乡低保对象;2.建档立卡贫困户;3.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4.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5.残疾等级三级以上(含三级)、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年满70周岁)的残疾人;6.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尸体;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二、救助标准

  凡救助对象自愿选择火化的每人按1000元标准发放殡葬救助资金。

  三、申请程序

  1.申请。申请人持逝者低保证、抚恤补助领取证等证件向逝者原户籍所在地镇(街办)民政办申请。流浪乞讨人员及无名尸体直接到县民政局申请。

  2.审核。镇(街办)民政办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

  3.审批。县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4.救助金领取。申请人持《审批表》、遗体火化证、骨灰寄存证明和殡仪馆收费票据到殡葬管理机构领取救助金。

  四、殡葬救助所需资料:

  ①《汉中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申请审批表》;②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③逝者户口簿、身份证或户口注销证明;④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流浪乞讨人员等救助对象的证明材料(或相关证件);⑤其他困难群众还需提交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困难证明;⑥申请人作出不进行骨灰装棺二次安葬的书面承诺;⑦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和收费票据。

   

   

   

  第六部分  城乡社区服务

  体系建设

   

  一、社区项目建设和管理

  1、农村社区。按照《陕西省农村社区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应体现“六项基本功能”(事务管理和救助功能,卫生防疫和计生服务功能,科技、就业培训功能,便民利民超市服务功能,广播信息、文体娱乐及图书阅览功能,环境保护和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障功能),建成不小于200㎡的办公用房,不小于1000㎡村民文体广场。

  2、农村互助幸福院。名称统一为城固县**镇**村幸福院,标识设置为民政徽标图案的“汉中农村幸福院”,体现民政资助项目建设,具体为40*50cm长方形铝合金材质的红色徽标图案,设置文化娱乐室、休息室、厨房、餐厅、图书室、卫生康复室、室外活动场所等,建成不小于100㎡的服务用房,设置床位不少于10张。

  3、城镇社区。按照《陕西省城镇社区服务站建设基本规范》总体要求,有效整合人社、卫计、文化、教育、体育等相关项目资金,参照“二厅十一室一场一卫”的标准建设(服务大厅、矛盾调解室、警务室、计生卫生室、社会工作室、慈善物品保管室、社区办公室、多功能厅、居民议事室、社会组织活动室、文体活动室、图书室、残疾人康复室、室外活动广场、卫生间)。城市社区服务中心建成不小于300㎡的办公用房,不小于1000㎡室外广场。省级标准化示范社区建成不低于600㎡办公服务用房、1000㎡室外活动广场,发挥示范带动效应,以点带面推动社区治理水平整体提升。社区内净化、绿化、美化、生态环境保持良好。公共场所管理井然有序,居民出行无障碍。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成效明显,主要考核指标达到全省或全市先进水平。

  4、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原则上设立在建筑物一层。设立在第二层以上的,应至少配备1部满足担架进出及运送需求的电梯或无障碍坡道。社区户数在1000户以上的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床位不少于10张,配备服务室、保健康复室、心理疏导室、备餐室、餐厅、休息室、浴室、娱乐室、文化活动室、卫生间及室外活动场地。娱乐室、文化活动室等与社区共享面积不应超过日间照料中心面积的30%。社区范围较大的,可按照服务半径1至1.5公里,老年人步行15分钟左右到达的标准,分批次建设1个日间照料中心、多个服务中心或服务站,打造“15分钟养老圈”。

  5、规范管理。坚持党在村(居)基层组织中的核心领导作用,将“四议两公开”嵌入村级协商、决策、管理和监督的全过程。修订完善村务公开目录,规范公开内容和程序,推进村级各类事项的阳光运行。依法依规对村委会成员开展民主评议,评议结果要及时向村民公布,评议结果与补贴待遇等直接挂钩。村规民约要坚持问题导向,提出有针对性的抵制和约束内容,努力做到“一村一策”。充分发挥村民议事会、人民调解委员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毒禁赌会等群众组织作用,强化村规民约的遵守和落实。

  6、城镇社区“两委”和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待遇。一是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外的其他居民被依法选举为社区“两委”成员的报酬待遇:“一肩挑”干部3200元/月,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分设的“两委”正职2850元/月;社区党支部副书记、居委会副主任2560元/月,其他社区“两委”委员1920元/月。二是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依法选举为社区“两委”成员的报酬待遇:“一肩挑”干部1800元/月,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分设的“两委”正职1450元/月;社区党支部副书记、居委会副主任1360元/月,其他社区“两委”委员1020元/月。

  7、社区服务经费。每个城镇社区每年3万元工作经费和每年5万元服务群众专项经费。

  二、村务公开

  1、村务公开内容:

  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予以公开:

  (1)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2)财务收支情况;

  (3)水电费收缴情况;

  (4)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5)土地流转、承包、租赁、补偿等收支情况;

  (6)土地征收征用情况;

  (7)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以及收支情况;

  (8)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

  (9)公共基础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和资金使用情况;

  (10)社会救助、扶贫资金、国家补贴村民资金和捐赠款物的发放管理情况;

  (11)政府涉及农村的各项惠民政策及其申办程序、享受人员名单和标准;

  (12)扶持农业开发等资金的使用情况;

  (13)村集体资产资源、债权债务和收益支配情况;

  (14)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

  (15)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2、村务公开程序:

  (1)村民委员会提出公开方案;

  (2)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3)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公开方案;

  (4)村民委员会对公开方案确定的内容,按照规定的形式和时间予以公布,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3、村务公开时间:

  至少每3个月公开1次。其中财务收支情况应当逐项逐笔公布;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1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涉及村民利益并需政府机关批准的事项,应当自收到批复后5日内公布。村办集体经济项目、公益事业项目和时限较长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布决策、进展和完成情况。

  4、村务公开形式: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固定场所设立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的橱窗式村务公开栏;规模较大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应当在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组设立村务公开栏。

  村务公开事项应当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具备条件的村,还可以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手机信息、“明白卡”、户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其他形式公开。

  村务公开的内容应当自公布之日起至少保留15日。

  三、民主管理

  对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关心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实行民主决策。村民投工、出资等重大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决定。较大的公益事项,应当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四、民主监督

  1、人员组成。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到5人组成,设主任1名。村党组织要负责做好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推荐提名和把关工作。

  2、任职条件。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符合村干部人选资格条件。

  3、工作职权。知情权、质询权、审核权、建议权、主持民主评议权。

  4、监督内容。村务决策情况、村务公开情况、村级财产管理情况、村工程项目建设情况、惠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情况、村干部工作效能、廉洁自律等情况。

  5、监督程序。收集意见、提出建议、监督落实、通报反馈。

  6、工作制度。建立学习培训制度、完善议事决策制度、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探索集中审核制度、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建立考核评议制度、建立退出机制、落实工作台账制度。

  五、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社区治理

  1、合理划分自治单元

  建立在城镇区域内的移民安置点,规模在1000到5000户的,设立城市居民委员会;规模在1000户以下的,成立居民小组,由就近城市社区进行管理。建立在农村区域内的移民安置点,规模在300户以下的,将移民组建为新的村民小组,并入就近村级组织;规模在300至1000户的,不另设村级管理机构,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将移民组建为若干村民小组,依托所在行政村,成立融合型农村社区;规模在1000户以上的,参照城市社区模式进行管理,也可经所在镇(办)提出,单独或与就近行政村组建城市社区,由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2、建立健全自治组织

  对设置为城市社区的建设不低于300㎡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和不低于1000㎡的室外活动广场,设置“两委一站”服务保障功能。对依托驻地行政村建立的融合或挂靠型农村社区,组织搬迁群众选举产生村民小组长或小组理事会,也可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日常事务,与驻地村委会和物业公司协商事务。对居住1年以上的搬迁群众按照法定程序参加居住地村委会选举。

  3、依法完善自治机制

  (1)完善村(居)务公开。要将扶贫搬迁社区办事流程、工作进度、执行效果、经费收支等情况纳入公开。同一县域内人户分离的困难搬迁群众,享受社会救助和精准帮扶等情况在迁入地村(居)和迁出村实行同步公开。对扶贫搬迁群众关心的社区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燃气费定价以及收缴情况及时公开,广泛听取搬迁群众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对涉及扶贫搬迁群众的公共财政资助或第三方资助的项目全程公开,确保社区日常管理公开公正、阳光透明。

  (2)广泛开展民主协商。健全易地扶贫搬迁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和村(居)民协商议事会议制度。民主协商应由党组织牵头,对仅涉及居住地原村组内部利益的事项可选取搬迁群众代表列席,对需扶贫搬迁群众投工投劳的公共公益事项,协商主体中要有一定比例的搬迁群众代表,建立健全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让搬迁群众感受到“主人翁”的温暖。同时,广泛动员搬迁群众参与和关注社区协商实践,通过协商表达利益诉求,增进共识,提高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3)认真组织民主评议。对涉及扶贫搬迁群众的村(居)干部的民主评议,由镇(办)统一安排部署。要把为搬迁群众服务的情况作为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督促干部多为搬迁群众着想、多为搬迁群众办事。切实加大对评议结果的运用,对搬迁群众不满意的干部要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有序组织扶贫搬迁群众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评议,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4)修订完善自治章程和村(居)民公约。针对扶贫搬迁村(居)实际,在充分尊重村(居)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上,通过征集民意、协商讨论、表决认可等程序,进一步修订完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通过“一村一策”,创新自治实践,重建公序良俗,促进社区融入,助力脱贫攻坚,实现自治有效。

   

   

   

  第七部分  婚姻登记

   

  一、结婚登记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双方完全自愿且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如实提供下列证件及证明材料。

  1、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

  2、双方常住户口簿、集体户口卡原件及户口簿首页原件;户口簿上应盖有户口专用章和承办人签章。

  3、现役军人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原件,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到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4、复婚、再婚当事人需提供离婚证、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及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或丧偶证明原件。

  5、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二、补领婚姻登记

  申请补领婚姻证件的当事人,现今仍维持该婚姻关系的,需亲自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如实提供下列证件及证明材料。

  1、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

  2、双方常住户口簿、集体户口卡原件及户口簿首页原件(户口簿上应盖有户口专用章和承办人签章);

  3、现役军人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原件及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到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的还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4、结婚证遗失的需提供原始结婚登记档案(原结婚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原办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5、结婚证信息与身份证、户口簿信息不一致的,应提交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证明原件。

  6、补领结婚证当事人需提供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7、补领离婚证当事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原始离婚登记档案及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三、离婚登记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且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按照申请—受理—冷静期(30天)—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如实提供下列证件及证明材料。

  1、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

  2、双方常住户口簿、集体户口卡原件及户口簿首页原件;户口簿上应盖有户口专用章和承办人签章。

  3、结婚证原件,结婚证遗失的需提供原始结婚登记档案。

  4、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见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现役军人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原件,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到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6、各自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冷静期结束办理登记时应提供申请时所持有的全部证件、材料及回执单。

   

   

   

   

  城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公地址:

  城固县联大路东段(第三人民医院隔壁)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上 午  08:00—12:00

  下 午  14:00—18:00    夏 季 15:00—18:00

  办公电话:0916—7231065

  监督电话:0916—7212303

   

   

   

   

   

  第八部分  区划地名管理

   

  一、村(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

  (一)调整原则: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自然地理状况、村(居)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撤销。

  (二)申请材料:

  1.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关于设立、撤销村(居)民委员会的请示》;

  2.村(居)民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3.变更前后的基本情况统计表。

  (三)调整程序: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村(居)民会议讨论通过——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设立、撤销村(居)民委员会报告——县人民政府批转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区划地名股审核、论证后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县民政局发文批复、并抄送市民政局备案(资料齐备,3个月内完成审核,下发批复)。

  二、住宅区、建筑物命名(更名)

  (一)申报条件: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或政府部门相关批准文件材料及证书。

  (二)申报材料(核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1.法人或建设单位(开发商)提出命名或更名申请报告(包括拟申报名称、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栋数、层数、绿地率、所在位置、名称由来与含义、注销的地名等);

  2.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3.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及土地出让协议;

  4. 建设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产权证明材料;

  6.建筑物项目的地名实体的建设规划平面图;

  7.申报单位的地名登记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等申报资料——县区划地名股受理(若申请名称不规范,则需重新提供名称)——县区划地名股审核、现场勘查——组织地名专家评审、局务会议研究——县民政局(县区划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批复(资料齐备,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下发批复)。

  民政局办公地址:城固县联大路县社区服务中心

  办  公  电  话:0916

  -7212303

  基层政权及社会事务股:0916-7212370

  社 会 救 助 股:0916 -7215337

  社会救助热线:4008965821

  养老儿童福利股:0916 -7212073

  福    彩    办:0916 -7213755

  区 划 地 名 股:0916 -7210038

  社会组织党工委办公室:0916 -7215289

  社会组织管理股:0916 -7215077

  低    保    办:0916-7211615

  城固县婚姻登记处办公地址:城固县联大路县社区服务中心

  办  公  电  话:0916

  -7231065

  城固县殡葬管理所办公地址:城固县三合镇龙王庙社区

  办  公  电  话:0916

  -7292828

  城固县救助管理站办公地址:莲花街道办事处杜家漕村

  中心敬老院院内

  办  公  电  话:0916

  -7299010

  城固县中心敬老院办公地址:莲花街道办事处杜家漕村

  办  公  电  话:0916

  -298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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