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栏目:汽车资讯  时间: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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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食物和住处,应当能够满足受助人员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第十五条: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由救助站上级民政主管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

  【国办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三、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一)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城管部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当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和民政、城管部门应当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部委文件】《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三、部门职责分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事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和社会稳定,涉及多个部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因此,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这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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