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青警方:三名未成年人结伙盗窃被抓 教育训诫全力守护涉罪未成年人

栏目:汽车资讯  时间: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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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丁青县公安局以平安建设为目标,紧紧围绕“控发案、多破案”这一目标,紧盯民生“小案”不放松,全力打击侵财类案件,在注重提升打击成效的同时,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采取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方式帮助“问题少年”迷途知返,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近日,丁青县公安局色扎乡派出所破获一起未成年人盗窃财物案,为被盗商户挽回了经济损失。被盗商户联合署名向色扎乡派出所送来了一面写有“真心为民办事  倾心替民解忧”字样的锦旗,表达对公安机关迅速破案,找回被盗财物的感激之情。

  

  目前,违法行为人次某、达某、欧某已被控制,因被盗财物资金不多且三人未满十六周岁依法不予刑事处罚,民警依法对三人进行了教育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警方呼吁:(一)社会各界要共同关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加强源头治理,齐抓共管,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希望社会、学校、家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爱,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教育,提升未成年人对法律的敬畏心,保证其顺利渡过青春期、叛逆期、成长期,平安健康的走向社会。(二)提醒广大商铺经营业主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非营业期间,商铺不要存放大额现金和贵重物品,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如果发现被盗,应在保护好现场的同时,及时拨打110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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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少年出现不良行为,公安机关等部门可以对青少年及监护人进行训诫。2022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新增一训诫依据。

  「公安机关的训诫,是指公安机关对违法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的一种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1.实施主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2.适用情形:公检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下述情形可以视情予以训诫:

  (1)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

  (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3.适用对象:主要针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除此之外,公安机关还可以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对青少年及监护人适用训诫: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012年修正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来源:丁青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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