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性侵者出于什么心理性侵、娈童?

栏目:汽车资讯  时间: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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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版素媛

  据新民晚报报道,上市公司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因猥亵9岁女童,于7月1日在沪被采取强制措施。我们这个社会,性侵害从不曾断绝过,猥亵儿童事件也屡见不鲜。韩国也曾有很多关于这方面的影视作品——《素媛》、《熔炉》等,美国曝出来的家属性侵事件也是层出不穷。受害者大多为女性、幼女,不过男童受害者也不在少数。我国虽然曝光的案件不多,但也不过都是粉饰太平,国内性侵案、猥亵儿童案绝不在少数,我身边就有朋友是从小被亲生父亲性侵的案例。

  最近国内媒体对性侵案件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之前微博热搜的“素媛”案件国人关注度也很高,上海今年也出台了《关于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办法》,规定近5年中实施过强奸,猥亵儿童,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行为的违法犯罪人员,将被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职业,限制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医疗、游乐等行业。

  这表明我国越来越重视性侵案件,保护幼童。

  可为什么那么多人在舆论的谴责下、法律的制裁下仍然“勇于”玩火呢,而且屡制屡犯?为什么有那么多中老年人垂涎幼女男童呢?在强暴的过程中施害者到底是一种怎样的心态呢?

  “一个人精神世界轰然崩塌的时候,盯住他的眼睛,能从中看到非常壮观的景色,像高山上的雪崩、龙卷风横扫村落、数十米高的海啸浩浩荡荡地扑上大陆、成群的陨石倾盆而下——他清晰地体会到了那种无与伦比的快感,那是古往今来的虐待狂和杀人魔们共同追逐的神魂颠倒。”

  这段话形象地描写了虐待者在虐待过程中所获得的心理快感,在性侵过程中、猥亵幼童过程中,施害者的心理快感更强于生理快感。

  “你眼中的恐惧让我欲罢不能,看着你眼中越来越深的恐惧,我也越来越兴奋,抑制不住的熊熊欲火在燃烧我的身体。”这是一个被性侵的女孩听到的。

  越是禁止的人们越是好奇,越是想要触犯,就像当初上帝不让夏娃吃的那个苹果,宙斯不让潘多拉打开的那个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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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恋童癖是主要的性侵儿童群体吗?

  美国联邦调查局将强奸定义为“未经被害人同意,犯罪嫌疑人将其任何身体部位或任何物体插入被害人的阴道、肛门或使用性器官插入被害人的嘴巴的行为”。

  美国犯罪被害调查将性侵害界定为:性犯罪人对被害人进行违背后者意愿的性接触,包括或胁迫或没有胁迫的性接触以及身体抚弄、抓摸及口头威胁。

  恋童癖是一个临床术语,DSM-5将其定义为一种对儿童或青春期前的儿童(一般是13岁以下)反复、强烈地表现出性幻想、性冲动或涉及性的行为的状态,这种状态至少持续6个月。

  一些恋童癖者仅对儿童有性兴趣(专一型),而另一些则对儿童和成年人都有性兴趣(非专一型)。在本质上,“恋童癖”是一种可能需要矫治的心理或精神状态。DSM-5认为,它是一种终生的精神障碍,当然,它也可能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强或减弱。

  恋童癖不一定会转化为实际的侵害行为。恋童癖是临床症状,不是犯罪。然而,如果一定的条件导致恋童癖做出了对儿童的具体侵犯行为,那么他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尽管存在差异,但是有关心理学和刑事司法的研究文献也经常使用媒体常用的“恋童癖”一词来代指性侵儿童的犯罪群体。当涉及针对儿童的违法性行为时,一般不会使用临床术语“恋童癖”,而用“儿童性侵害”或“儿童性虐待”来指代这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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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侵儿童者的特点

  普伦特齐、奈特和李在做了广泛的研究后得出结论,性侵儿童者的分类和定性在很大程度上受个人性格、生活经历、犯罪史和犯罪理由或动机的影响。一些性侵儿童者持续犯罪并且犯罪的方式灵活。

  1.年龄和性别

  尽管有相当大的年龄变异性,但有据可查的是成年男性性侵儿童者平均来说年龄大于男性强奸犯,后者的侵害对象是成年人。

  弗朗西斯及其同事发现,成年后才出现性侵的人多为性侵儿童者,而早年出现性侵的人多实施强奸犯罪。一种解释是成年后才出现性侵行为可能是由于30多岁正是养育或照看儿童的时期,从而导致性侵儿童者有更多机会接触儿童并进行犯罪。范迪维尔和沃克指出,大多数女性性侵儿童者大约是从31岁开始第一次性犯罪的。

  2.对被害人的选择

  性侵儿童者的侵害行为往往是单一类型的,也可称“单一惯犯”。性侵儿童者作为一个群体的主要性侵对象是儿童。

  曼恩、汉森和桑顿指出,男性性侵儿童者所侵害的儿童,没有显示出典型的具有交配和繁殖能力的生理特征。“这包括机理成熟、身体的成熟程度和阴毛、气味、形体、肌肉、乳房和生殖器的发展”。坎特斯等人提出,性侵儿童者不仅是被儿童的稚嫩外表吸引,也会被他们的顺从吸引。

  这也就是说,许多性侵者认为儿童更有依赖性,接纳性更强,更包容,更可能轻信他们。研究者在研究了一小部分性侵儿童者、强奸犯和非性犯罪人后得出了一些支持其假设的结论。性侵儿童者比强奸犯对顺从有更强的性偏好。

  和人们的一般认识不一样,性侵儿童者很少去找他们不认识的孩子,他们绝大多数更倾向于找熟人或亲戚的孩子。尽管出于性目的而发生的对陌生孩子的绑架极其可怕,但其发生率比我们想象的少得多。

  3.成长经历

  许多研究表明,针对成年人的强奸犯和男性性侵儿童者有截然不同的犯罪发展路径和临床病史。例如,我们经常发现强奸犯和暴力的性犯罪人处于一种暴力循环中,暴力的性犯罪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他们也受过性侵害。但证明男性性侵儿童者普遍遭受过性侵的证据仍值得商榷,有些人受过性侵,但很多人没有。

  

  其他调查结果表明,女性性侵者可能比非性犯罪女性经历了更多的身体、情绪和性方面的侵害。一些研究表明,70% - 100%的女性性侵者都经历过性侵害。此外,女性性侵者的生活背景往往很差,如生活条件差,食物 匮乏,医疗条件差。她们中的许多人的家庭也很混乱,缺少父母监护,在学习和心理健康方面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极端匮乏的条件和虐待很可能深刻影响人的应对能力、人际交往能力、自我调节能力以及心理成熟和自我价值感的发展。正如斯特里克兰所指出的,经历过家庭暴力、性侵害和生活条件严重匮乏的女性,可能在发展和维持适当的人际关系方面存在更大的困难。对男性性侵儿童者背景的研究也发现了类似的结论。在很大程度上,这些形式的创伤可能会诱使女性性侵者寻找与儿童和未成年间的亲密关系。

  4.更容易与儿童而不是成年人建立关系

  犯罪人的性偏好越是局限于儿童,其社交能力越是不足。在此背景下,社交能力是指犯罪人与成年人的社会交流和性关系。一些早期的研究发现性侵儿童者社交能力不足,缺乏人际交往能力,缺乏自信,自尊心弱。最近的研究发现,许多性侵儿童者都很孤独,恐惧与成年人的亲密关系,缺乏与人的情感接近技巧。研究女性性侵者的研究人员发现了类似的社会性、人际交往、自我价值和信心方面的因素。研究也发现,相比于其他犯罪类型的未成年犯,未成年性侵儿童者在社交能力方面显著低于平均水平。基本上,具有【与儿童情感吻合度①】的性侵者更容易与儿童,而不是成年人建立关系,尤其是在亲密关系和性需求方面。他们“可能会寻求与孩子建立关系,以避免与成年人进行社会交往时感受到的不适,减少社交和情感方面孤独,或以实现情感满足来形成积极的自尊”。

  ①注解:与儿童情感吻合度是指许多猥亵儿童的人其自信和态度,在儿童那里更容易找到相同感,并得到情感和交往成功的满足。

  对于这类性侵者来说,他们常常在工作中或在与孩子频繁接触的活动中表现出与儿童情感吻合的特点,这类工作和活动包括驾驶校车、做教练等,就像《熔炉》中聋哑学校的校长性侵学生的案件。

  

  5.认知与脑功能

  认知扭曲假说认为,性侵儿童者稳定的和普遍的与此类犯罪有关的观念,会促使他们对儿童实施性侵害。为性侵害开脱的信念对他们实施的性侵害起了重要的支持作用,这种信念包括相信孩子也需要寻求和享受性爱,成年人和孩子的性关系对孩子有教导意义,两者只展示了感情,孩子可以被挑逗等。

  研究表明,在执行性、认知神经功能和前额叶处理区出现的问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一些性侵儿童者的性欲倒错行为(Eastvold,Suchy,&Strassberg,2011; Kruger & Schiffer,2011; Schiffer&Vonlaufen,2011; Seto et al.,2015)。

  这些研究者推测,神经发育的损害可能在性侵儿童者的幼年时就出现了。换句话说,一些性侵儿童部分由于脑功能和认知处理方面的问题,导致其判断力与性冲动控制力减弱。我们虽不能原谅他们的行为,但或许可以解释他们行为的由来。另外,具有较低认知技能或有脑功能障碍的人,更有可能在性方面被同龄人拒绝,因此有可能转向小孩子寻求性满足。较低的认知水平或有缺陷的认知加工能力会限制这些人认识性侵害的性质或这种行为对儿童被害的长期影响。

  04男性性侵害儿童的模式分类

  马萨诸塞矫治中心开发了一种被广泛采用的男性性侵害儿童的模式分类,总共有四个主要的模式:(1)固恋型(2)退缩型(3)剥削型(4)攻击型或施虐型。

  (1)固恋型(或幼稚型)

  性侵儿童者长期把儿童当作唯一的性伴侣或者社会交往伴侣。此类性侵者不会与同龄人建立成熟的关系,周围大多数人都认为他是缺乏社会经验的、被动的、羞怯的和依赖别人的。此类性侵者认为,儿童是最好处理人际关系的交往对象,所以他们更愿意接近儿童。只有当性侵者和儿童比较熟了之后,才开始出现性方面的接触。固恋型性侵者很少结婚,也很少有恋爱经历,甚至没有长期稳定的朋友关系。此类性侵者喜欢触碰、抚摩、爱抚儿童,很少有发生性行为的念头,暴力和胁迫行为就更加少见了。 固恋型性侵儿童者一般具备正常的智商;工作比较稳定,但是一般是“高能低就”;社会技能足够应付日常生活。最大的问题是这类性侵者不关心或者不担心自己对儿童的偏爱,也无法理解别人在这方面的看法。所以,他们很难矫治,也很容易再犯。

  (2)退缩型

  性侵儿童者有一个比较正常的青春期.良好的朋友关系和恋爱经历,但后来产生了自我感觉懦弱和自我怀疑的消极心态。随后,在职业发展、社会交往以及性生活上相继出现了问题。此类性侵者一般酗酒、离婚、具有不良的就业记录。每一次犯罪几乎都是性能力受打击引起的.

  例如,当一个认识的女性因为其他男性而拒绝和他在一起的时候,犯罪人就会认为自己没有那个男性成功。不像固恋型性侵儿童者,退缩型性侵儿童者更喜欢选择陌生人作为目标,被害人几乎都是女童。有一点不同是,此类性侵者希望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是他们事后会后悔、怀疑自己的行为,所以临床医生一般认为他们是可以康复的。只要学会释放压力,积极调整,此类犯罪人可以不再犯。

  (3)剥削型

  性侵儿童者的原始作案动机是满足自己的性需求。此类性侵者会不择手段,抓住儿童的弱点采用各种策略逼儿童就范。一般此类犯罪人侵害的也是陌生儿童,他们把儿童诱骗到远离家的地方作案。如果有必要,还会采用胁迫或者暴力的手段制服儿童。剥削型性侵儿童者不在乎会给未成年的被害人造成何种伤害,他们只把被害人当作攻击对象。

  剥削型性侵儿童者一般具有犯罪史或反社会史。此类犯罪人和同龄人的关系是不可预测的,甚至是冲突不断的。在生活中,周围的人一般都不愿意靠近他们。此类犯罪人容易冲动、容易发怒、闷闷不乐。社交技能的严重缺失也是他们选择儿童作为作案目标的基本原因,他个性的缺陷会给他生活的方方面面造成影响。临床认为,此类犯罪人不容易矫治。然而,基于某些原则的疗法对此类犯罪人可能是有效果的。

  (4)攻击型(或施虐型)

  性侵儿童者具有两种作案动机:一是性需求,二是暴力性。此类性侵儿童者一般具备长期的反社会行为和很差的环境适应能力。因为作案的主要原因是获得刺激,所以此类犯罪人一般会对被害人进行猛烈而残暴的攻击。

  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越大、痛苦越重,犯罪人就越容易感觉达到了性兴奋。绑架儿童和杀害儿童的大部分案件都是此类犯罪人所为。临床认为,此类犯罪人不仅危险,而且很难矫治。

  05互联网带来的性侵害

  近年来,网络性侵,尤其是儿童色情制品,备受舆论的关注。网络被广泛用于传播与性相关的内容,在网络上很容易接触到色情内容。大约3/4的男性和一半的女性有意在网站上浏览过色情内容。

  网络性侵害是指“利用网络和相关的电子科技产品获取、传播、制作儿童色情制品,或者联系潜在的儿童被害人去制造性侵害的机会”。这类犯罪行为包括下载非法的色情内容(例如,儿童色情资料)以及诱骗未成年人进行卖淫活动。

  

  尽管对儿童色情性侵害者没有一个总体的描述,但是网络性侵儿童者很有可能是单身者或失业人员。此类犯罪人比在生活中接触型性侵儿童者稍微年轻一些。网络性侵儿童者与接触型犯罪人相比对被害人更能共情,更有能力控制自己的行为,经常把自己的欲望发泄在网络上。 对青春期少年的网络性侵害中,布里格斯和他的同事发现,有两种利用网络获得性满足的犯罪人。第一种性犯罪人利用网络聊天工具引诱青春期少年参与线下的性交易活动。第二种是幻想驱动的性犯罪人,他们将互联网“作为一种连接未成年人用来性满足或自慰的载体”。

  后者在社会中属于孤立的成年人,网络为他们提供了一个没有拒绝风险的发泄窗口。此类性犯罪人一般没有实际的侵害少年的行动。

  06对性侵儿童者的矫治

  在所有的成年性犯罪人中,强奸犯是最难矫治的,这主要是因为他们的行为是内心深处的态度,以及长期的反社会暴力行为风格的一种表现。而在过去几年,关于矫治性侵儿童者的研究表明,临床上在降低再犯率方面并没有取得十分显著的矫治效果。不过当代的研究还是识别出一些关键的心理因素对于降低再犯率有帮助。

  这就是所谓的动态风险因素。最值得关注的动态因素有四个:(1)犯罪人性冲动时会变得情绪化;(2)犯罪人存在亲密关系和社会交往缺陷,(3)犯罪人对性的认知发生了扭曲;(4)他们还有一系列的认知扭曲。 在认知行为疗法中,行为矫治主要关注性偏好和故态复萌,而认知矫治主要关注替性暴力行为辩护并使之保持的信念、观念、态度和自我辩解。性侵儿童者在认知上比性侵成年女性的人更加扭曲。认知行为疗法认为,不良的性行为和正常的性行为都出自相同的行为形成模式,都是经过模仿、强化、推论和惩罚的过程而慢慢形成的。所以,通过学习获得的犯罪行为可以经过再学习予以改变。

  “那个大叔想让我给他撑伞,我本想走开的,可是我还是想帮他,我觉得应该给淋雨的大叔撑伞,所以我就给他撑了,但人们都说是我的错,谁也不夸我。”(韩国电影《素媛》)

  

  对于那些孩子,我们应该告诉他们“生活不会亏待任何一个想要努力活下去的善良的人,你什么都没有做错,你是个很勇敢很棒的孩子。这个世界没那么好,也不会太坏”。

  作者:三两 大鱼心理咨询工作室

  小编:zack

  参考文献 犯罪心理学(第11版)【美】Curt R.Bartol Anne M.Bart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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