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访问:wap.265xx.com法考主观题——刑诉知识点总结
个人申明:
此为2020年第二次备考主观题,知识点具有滞后性、主观性,请各位有选择性的借鉴,不要盲目复制,找到自己的节奏才是通过法考的关键
第一部分、方法论
一、有无罪判决作出(一般是无罪判决或者……部分应当不予认定,绝无有罪判决的答案)
1、a 本案确定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是……(争议焦点)。
b展开假设讨论:若焦点成立,构成犯罪。若焦点不成立,无罪。
2、就本案的证据进行分析:……属于……(法定证据分类),言词/实物;直接/间接证据。……(该证据对争议的认定,证明力大小)
3、本案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无法证明……(争议焦点)。
依据《刑诉》55条,认定有罪的证明标准为:事实有证据证明、证据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证据不足的,为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作出疑罪从无的无罪判决。
二、法条+案件具体事实
1、刑诉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诉(《刑诉解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规则)——侦查、证据、检查起诉
《公安部规定》——立案、侦查、证据
2、找到确定法条的,讲法条中关键词全部写上,尤其是条件、流程等,时间完全够且不会漏分。
法条一定注意结合案情
三、注意审题,如何处理类型一般是不同处理结果的分类陈述
A、二审法院审理程序上如何处理(即怎么审判、审判结果,流程得全面)
1、合议庭,开庭或者不开庭审理但听取各方意见
2、审判结果
3、2个月内审结
B、民事调解处理等待
第二部分、知识点
第一章、管辖
一、立案管辖
1、以单个罪数为标准,首先是否移送看罪名是否必须由多个机关分别立案,否则一并侦查与移送起诉,其次机关间侦查的主辅配合看主罪<涉及监察的数罪以监察为主>
2、公安:大多数罪
监察:国家工作人员犯罪
检察:司法人员(市检),省检管公安人员犯罪
法院(无侦查,直接审理):告诉才处理;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法官可管,公安也可管,当事人向谁则谁应当依法受理);公诉转自诉
二、审判管辖(管辖错误,同类机关移送,不同类机关则退回)
1、级别管辖:中院:国恐无没死缺
数罪就高不就低,因此,一般都由中院审判
中院受理后,在作出判决前认为不需要死或无期的,依旧由其审判,不可交由基层法院(已经进行了实质审理)
2、地域管辖:犯罪地为主要依据
第二章、回避
一、回避理由(核心在于五个程序相互独立,一部门不涉及两个程序)
1、侦查程序影响证据,必须独立。因此,参与侦查的人员均不可参与后续程序,应当回避(参前不参后)
2、审查逮捕、起诉、支持公诉等工作由捕诉部门履行,由于捕诉部门主要是审查并起诉(检方中侦查部门负责侦查行为),因此,涉及一人参与捕诉中多个程序(自行补充侦查<捕诉部门执行>、支持公诉等)时,不违反参前不参后,故无需回避。
3、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原成员可参与二审,不需要回避。其在发回重审的程序中并未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二、程序:一般人员暂停工作,侦查人员不停止
回避人员的先前行为是否有效由上级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第三章、辩护
一、时间点
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有权委托辩护律师
二、辩护人权利
非律师辩护人的权利比律师辩护人少一半:前者阅卷、见疑犯都要许可,后者只有涉及见国安、恐怖疑犯才要许可。前者取证无权利,后者要同意。
三、拒绝法律援助
1、强制辩护情形:盲聋哑、精神病、未成年、死刑无期、缺席(即限制行为能力人和特殊保护情形),有正当理由可以拒绝第一次,第二次则不可以,必须有辩护律师
非强制辩护:无需理由,可拒绝两次,第二次拒绝后只能自行辩护。
2、强制辩护情形下,辩护人必需出庭
第四章、证据
一、属性:客观性,关联性(用来证明本案的争点问题,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存在客观联系+能够起到证明的作用,即具有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合法性
1、证据的八大法定形式:被告人供述(仅有此证据无法定罪,适用证据补强原则;庭前供述与辩解的反复:合法性审查<能否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客观性审查<其能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否则不足以采信)
证人证言(意见证据规则,只能客观陈述案件事实,不能提出主观的推断性意见。属于主观推断的,应当依法排除;
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的区别在于载体不同,前者是电子数码产品,读取依靠电脑;后者是传统的相机、录音机,读取依靠特点设备)
勘验笔录(实物证据,公检法机关)
侦查实验笔录(言词证据)
书证
鉴定意见(专门鉴定机构,医院、交警等出具的认定书为书证,别于专家辅助人)
书证、物证等未附笔录,无法作为定案根据
2、证据裁判原则:定案证据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定罪量刑有证据证明
二、证据收集
可以作为刑事证据:行政机关收集的实物证据+鉴定意见(相关的材料可能已经没了,因此可以)
监察收集的所有证据(严格度与刑事一致)
三、证据审查
1、通用的强制排除:真伪不明,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2、供述排除情形:刑讯逼供、暴力、威胁<对象为本人或近亲属,朋友等不可以>、限制人身自由等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非法方法收集(若重复性供述,除非换人或者换其他机关,否则无效)
办案场所外讯问(看守所以外的地方)、应当录像而未录(死、无、暴力犯罪等)
3、鉴定意见有问题只有排除无补充
四、直接证据:单独(孤证不定案,仅一个即使是直接证据也不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五、证据排除,即非法性判断,主要看有无刑讯、暴、胁、限等涉及人身安全的行为(欺骗可用)
1、非法实物证据相对排除,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非法言词证据(鉴定意见属于)绝对排除
2、申请证据排除程序(辩方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控方承担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法院仅依靠辩方申请就认定不成立属于变相让辩方承担举证责任)
侦查阶段,公安受检察院监督,因此向检察院申请核查;
审查起诉阶段,由检方自己核查;
审判阶段:开庭审理前(法院未实质审理案件,因此仅当事人可以申请),开庭前会议核实情况,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一致则采双方观点,合法性有疑问则开庭后实质调查
开庭后(当事人在庭审期间发现线索可以申请,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在庭审中调查
六、补强证据
有证据能力,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补强证据来源独立(与被补强证据出处不同)
七、证明责任
对于量刑证据,从重情节有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从轻、减轻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负有提供初步证据的责任,检察院负有查证义务。
八、证明标准
1、侦察结束、起诉、审判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证据经合法程序查证属实+定罪量刑事实有证据证明+已经排除合理怀疑)
2、若定罪证据无法达到标准则为疑罪从无;量刑证据则是疑罪从轻,即既遂还是未遂等情节。
第五章、强制措施(仅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证人是出庭令)
(一般来说所有司法机关均可决定,拘留出于临时性只有公安与检察院可以决定,逮捕出于严重性只有法院检察院可以;
限制人身自由时间的强制措施实施主体只有公安可以实施,拘传限制度小,所有司法机关均可实施)
一、拘传
针对未采取强制措施的主体,目的在于问答,因此所有司法机关均可以
机关负责人批准,书面决定书,立即讯问,一般12H最长24H,保证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取保候审
针对社会危害度小(非严重暴力犯罪为主,徒刑以下)的主体,采取人保或者保证金二选一的方式,可以一直持续到侦查、起诉程序的结束,审判的结束
违反后果:具结悔过+重现取保或者升级措施为监视居住/逮捕
三、监视居住为取保候审的升级版,逮捕的替代措施(应当逮捕但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
无固定住所的,指定居住,不得在办案场所(即公法领域)执行,
四、拘留
1、针对突发严重事件(正在犯罪、毁证据)而采取的必要性人身控制,看守所羁押,24H内通知和讯问
2、短期:仅用于侦查阶段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的过渡阶段(表现为先行拘留),侦查结束后进入捕诉程序、审判程序则转为逮捕
五、逮捕
1、针对徒刑以上、有证据证明的、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长期性限制人身自由,侦查到审判均可用(长期限制人身自由)
2、认罪认罚、未成年人等特殊情况应当审查逮捕时讯问(此为提前讯问,一般是先逮捕送看,再讯问、通知家属)
3、检察院的捕诉部门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对逮捕的当事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不符合则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第六章、刑诉附民诉
一、成立条件
1、以刑事诉讼存在(立案后才可以)为前提。若刑诉撤诉,民诉不宜调解或者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则驳回起诉告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若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刑诉依旧存在),对于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宣告不负刑事责任,并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民事赔偿一并处理。
2、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任意一部分生效,另外一部分依据可以独立提出上诉。(独立性)
第二审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
如果只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其效力不影响刑事部分的效力。因此,受全面审查原则,对刑事判决也审查,但不适用二审程序(已经生效),而应按审判监督(死刑案则是死刑复核)程序再审,将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一并审理。
3、仅针对犯罪行为导致的实际必然物质(精神损害、不确定性收益不赔偿,残疾死亡赔偿金无<此在刑责中确定>)损毁(占有型犯罪可追缴、退回,没必要赔钱)
二、程序
1、法院在一审中将刑事与民事一并审理,对与民事可调解亦可作出民事判决。
原告在二审中提起,法院只调解,不成则告知另行起诉
2、原告必须到庭,缺席则应当按撤诉处理;
在损失单位未提起后,检察院才能代表国家机关、集体组织提起;不可帮助被害人提起
3、原告可选择对所有或者部分侵权人提起民诉,为处分权表现。
4、共同犯罪中,在逃犯不可作为被告(无执行可言)
被告缺席,可以缺席判决
第七章、立案
一、条件:犯罪事实+追究刑事责任(过时效、死亡等NO)
机关接受报案、举报、控告之后,进行调查核实,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标准以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
二、立案监督
1、控告人对公安不立案的救济:本级公安复议——上级复核或者检察院申诉或者法院公诉转自诉
对检察院:上级复议
2、检察院对公安的监督:书面说明不立案/立案理由——理由不成立,检察长决定通知立案/撤销案件书(公安可向本级检察院复议、上级复核)——不作为,纠正违法通知书
第八章、侦查
一、侦查手段
1、询问证人、被害人场所:现场、被害人单位或住所、证人提出的地点(机关不可另行指定地点,此类人员为良人,机关无强制力)
2、技术侦查措施:国恐黑毒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
3、辨认:混杂原则——7人10照5物
二、补充与退回(案件已由公安转至检察院)侦查 《刑诉》审查起诉篇
1、侦查阶段中的批捕阶段: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说明理由并通知(不可自行侦查或退回,案件依旧由公安负责)公安补充侦查
2、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已经移交至检察院,因此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不超过2次,否则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自行侦查
由检察院侦查部门侦查的,应当退回侦查部门,必要时(侦查难度小)捕诉部门自行侦查
3、审判阶段:案件移交至法院,公诉人认为需要补充侦查,法院应当同意并延期审理(不超过2次,否则按撤诉处理)
法院认为新立功线索,可以建议检方补充侦查
第九章、审查起诉
一、特殊情况
1、漏人、漏罪是补充侦查(已经立案了),若已经查了则补充移送起诉即可,若符合条件则直接起诉
2、补侦机会结束后发现新罪(即新的犯罪事实),将线索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3、单独犯罪在逃,要求公安采取措施确保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起诉;同犯中有人在逃,依旧受理。(必须有人受控制)
4、所有涉案被告主体均应当被听取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
5、机关之间误查案件(公安低检察院、监委一头):
任何机关误查后不符合起诉条件都是移送有权机关;
符合起诉条件,检监对于公安误查则直接起诉,公安误查还需要征求同意后起诉,
二、不起诉(检方自侦、监方移送的,上级检察院批准;公安移送的,平级检察长即可)
1、法定不起诉程序
没有犯罪事实以及死亡、特赦等情形,作出不起诉决定;检方自侦则退回自侦部门,建议撤销案件(给面子)
存在犯罪事实但不是嫌疑人所为,对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说明理由将案件退回,建议侦查机关重新侦查
2、酌定不起诉:有罪没必要惩罚,因为犯罪情节轻微已经免除刑罚或者不需要刑罚
3、存疑不起诉:2次补充侦查结束后,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若新证据出现,可以在次起诉)
4、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的轻微犯罪,1年以下,悔罪表现,符合起诉条件但可以暂时冻结起诉权(考核期合格后,起诉权消灭),必须听取公安机关和被害人意见
三、救济程序
私法主体向检察院都是申诉,或者向法院自诉(被不起诉人非利益受损主体,不可自诉)
第十章、审判
一审判决生效时间:判决送达后次日开始计算上诉、抗诉期限,逾期未上诉、抗诉则生效。
二审判决生效时间:判决宣告之日起生效,未向当事人送达文书,不影响生效。
一、一审
1、庭前审查(必经程序):书面形式,法院看是否有非管辖权范围之内(基层不管无死)、被告人不在案等情形,是则退回检察院
2、庭前会议(非必经程序,排非、影响大、案复杂才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不对实体问题(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审查或者作出决定
被告人参加不是必然的,法院可以拒绝参加请求
3、审判: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任何程序都必需要)——评议与宣判
A、证据突袭,说明理由成立并有必要则准许,若对方有异议要解释,法院可以宣布休庭给准备时间;
调取新证据有必要则延期审理,无则继续审判
B、裁判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罪
部分事实清楚则有罪或无罪,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无罪
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无法成立,无罪
特赦、过追诉时效、死亡(根据已查明事实宣判有无罪),裁定终止审理
不满16周岁或者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
《刑诉解释》241条
4、特殊情况
A、撤诉:检察院认为存在无罪/无责的情形而申请,法院审查理由(无新事实、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自诉人自愿撤诉或和解,无强迫、威吓等情形则准许。可再起诉
B、宣告判决前,新事实、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证据具体化未补充说明)
法院发现,建议(基于不告不理,不可直接退回)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其未认同则就起诉指控事实作出判决
检察院发现漏罪、漏人,要求公安补充移送起诉或补充侦查,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与充分则可以直接向法院追加、补充起诉(整个上下游诉讼流程要有头尾)
起诉书内容问题,变更起诉
C、审判障碍:延期审理,短期内(1个月)可解决的事实(新证据、补侦、回避)
中止审理,长时间无法解决的事实(严重疾病、人脱逃、其他不可抗拒原因)
D、单位犯罪(双罚制):单位消灭,责任人员继续审理定罪
E、认定罪民依据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具有同一性时,法院可以变更罪名。
F、自诉案件
受理程序(不服可上诉):未立案,不符合起诉标准则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不撤则裁定不予受理
已立案,无证据且无法补充证据,说服撤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审理特点:公诉转自诉类型,不可调解、反诉,(只有原本是平等主体参加的案件才可以调解、反诉,原案件一方主体本应是检察院,只是由平等主体替代则不可)
发现公诉罪,移送公安(检方未参与起诉环节,只能交给源头,若检方已参与审判则参考审判中漏罪漏人做法)
(可分性)数个当事人,任何一方当事人只有部分参加的,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不参加者的法律后果(丧失刑诉权利)
检察院无需派员参加(其不承担诉讼义务,公诉案件中,无论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速裁程序只要开庭而非书面审理,均需派员参加)
二、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
1、简易程序审判:基层法院的独任(3年以上不可)或者合议庭都可以
条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清楚)+承认犯罪行为(认罪)+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同意)
禁止范围(即不符合条件):无法认罪(盲聋哑精神病)或者无罪、影响大、异议
转为普通程序情形:无罪、无责、不清、否认
2、速裁程序审判:基层独任,应当当庭宣判
适用条件:轻微(3年以下)+清楚+认罪认罚+同意
禁止范围:影响大、盲聋哑精神病未成年、共犯异议、民未达(民事事项未调解或和解)
三、二审
1、原则
A、全面审查原则:审查范围为原审案件涉及的事实(附民与刑都查)、法律和涉案主体(共同犯罪部分诉,一并处理),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限制
B、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原审内容不变(新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除外)的前提下,被告方(只有检方、自诉人上诉才打破;数人犯罪中,一人上诉他人未上诉,控方不上诉则不加刑)上诉,原有罪名可变更,但总刑罚以及部分罪的刑罚不可加重。
2、启动(期满前可多次提出、撤回,已最后一次为准;期满后撤回,原审文书则于二审裁定书送达日生效)
私法主体(被告人近亲属需要其同意,以被告人身份上诉)不服上诉,向原审或者上级提出均可,原审法院移送案件材料于上级法院
检察院认为错误(依职权或者被害人申请)抗诉,向原审提交抗诉书、上级法院抗诉、上级检察院抄送文书。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先听意见再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
3、审判
A、程序:应当组成合议庭——事实及证据问题、死立即、抗诉;其他的可书面可合议
同案犯部分上诉,可不出庭,但要求出庭则法院应当准许
刑附民,只对二者之一上诉,另外一者有问题则只能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在上诉期届满前未上诉,已经生效,基于全面审查原则而全部审判)
被告人死亡,终止刑事审理,不追究上诉人的刑事责任(刑事罪责自负,无责任承担主体,继续审理无意义)。附带民事诉讼应当由原审判组织继续审理(有继承人等其他赔偿人)
B、结果《刑诉》第236条
事实与证据、法律适用与量刑均正确,驳回上/抗诉,维持原判,宣告后生效
事实与证据正确,法律适用与量刑错误,应当改判(节约资源)
事实与证据错误,可以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但只可发回一次。发回重审的上诉审,不得以事实不清在发回原审法院审理
诉讼程序问题,应当发回重审
四、复核(最高法死立即、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高院死缓。核准即表示判决于核准法院生效)
1、程序
A、一审生效案件,层层上报;若上级不同意,可发回重审或提审,不可改判(其未经二审,改判生效后意味着消灭当事人的二审上诉/抗诉权利)
二审终审生效案件,层层上报;若不同意可改判即时生效(已经过二审,改判生效不影响权利)
B、最高法院采取调查讯问式审理(不可书面审,必须讯问被告人),不同意后发回重审于复核的省高院(意味案件未经二审),其可以提审或者发回一审法院
二审的省高院(案件已经二审走完),其不可再发回一审法院
C、一审重审另行组成合议庭;二审可书面直接改判,若涉及事实证据、程序违法必需开庭审理
复核时出现新事实、证据以及依法不致死不需要另组合议庭(错误与偏差不可怪原合议庭)
2、死立即复核结果
A、没问题则直接核准;事实或者法律瑕疵则纠正核准
B、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原则:见错就发而不改判(司法资源有限)。新事实、证据或不清不足,罪不至死、程序违法等实质性错误
特殊情况:数人、数罪中的部分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全案裁定不核准
,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可以改判并对其他人/罪核准死刑(必定死人才改判,其他情形都发回)
3、一人死刑,一人有期的执行
有期犯涉及死刑罪的,在最高法复核讯问死刑人后交付执行;与死刑行为无关,生效后10日内交付执行
4、死缓
高院二审判决死缓,无需复核
五、审判监督
1、当事人申诉(材料来源,不一定启动)启动(一般是市生效,省为上一级)
A、向判决市法院/检察院申诉并由审查是否受理审判;
也可向高法院/省检察院申诉并由其提审/受理(原一审生效现审判用二审程序)或者指令重审/移交下级;(重大、疑难案件)
B、认为确有错误的,市检应当提请省检察院抗诉;省检也可以直接向高院抗诉。
市检察院、中院驳回申诉的,可继续向省检察院、高院申诉,其应当受理。若没有新事实和证据,高院应当驳回或者不予重新审理/检察院不立案复查(两级申诉制)
2、法院提起
A、院长对本院案件,提交审委会
B、上一级法院原则上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或者自己重新审理
3、检察院(上抗下)提起
A、同级检察院认为法院错误,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对下级生效判决法院抗诉或者上级检察院自己抗诉
4、程序
A、法院接受抗诉或者自己提起再审后审理流程
a审理组织和审级:上一级法院原则上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原审法院更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则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适用一审还二审程序进行,取决于生效裁判是一审还是二审。
或者自己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上院发现下院错误是提审)。
b结果:查清事实后改判,按查清事实作出终审裁判,仍无法查清则撤销原判、宣告无罪;
或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抗诉审理无高院审后再发回)。
B、若检察院认为再审错误的,适用一审程序再审的,再审法院同级的检察院可以抗诉;适用二审程序,上一级检察院可以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法院提抗诉。(检察院对再审的最后一次监督)
C、执行不中止,除非改判结果可能无罪或者改判后刑期届满溢出。
D、审判监督案件,法庭审理对象为生效裁判,法院依据具体事实作出有罪、无罪判决。检察院抗诉是启动原因之一,其定罪建议不是控诉含义。
第十一章、特殊程序之未成年人
一、 原则
1、分案处理原则:一般情况,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关押、管理、起诉
2、权利保护原则:讯问、审判时,法定代理人或者家属等类监护人必需到场
法定代理人取得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简易程序、认罪认罚制度均可异议后不适用。二者意见不一致则以未成年人意见为准,不签具结书但适用认罪认罚)
强制辩护
3、教育与保护原则:不适用速裁程序,不利于开展法庭教育
不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封存记录
二、附条件不起诉(检方保留诉权)
1、条件:轻罪,1年以下+符合起诉条件+悔罪,应当听取公安、被害人、未成年人三方意见
2、程序:检察院考察,6个月-1年内,无漏罪新罪、违法违规,期满听取被害人意见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十二章、特殊程序之和解
一、条件:民间故意犯罪3年以下/过失犯罪7年以下,渎职例外(5年内未故意犯罪)
二、程序
1、原则上被害人与被告针对民事责任(公检法职权内容不可)进行和解,达成则公检可以建议从宽、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2、双方私法主体达成的和解协议即时履行(原则上不可分期履行,否则要法院制作调解书)。履行后无强迫、违法情形,当事人反悔或者提起附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三章、特殊程序之被告人缺席审判
一、适用范围
程序效率:犯罪人在境外+贪污贿赂犯罪/最高检核准的及时性严重国恐犯罪
排除审判障碍:因严重疾病而中止超过6月无法出庭+被告人一方同意
一、二审、审判监督中被告人死亡(一般是终止审理)+有证据证明无罪
二、程序
1、境外人员则中院(其他为基层法院)合议庭审理,无委托则强制辩护
2、生效前(侦查、起诉、审判中),被告人到案应当重新审查或者审理
生效后(作出判决后),被告人到案并提出异议也应当重新审理
第十四章、特殊程序之逃逸、死亡案件中的违法所得没收财产程序
一、适用范围:贪恐(无期以上、数额特别巨大300W才可以)1年后、死亡被告人(人不在钱还在,在则终止)
二、程序(中院、市检,国恐无没死缺)
1、侦查机关移送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审查起诉机关对意见书进行审查提出申请——法院审理裁定(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则开庭,否则书面审)
2、程序转换:被告人到案则终止审查/审理
审查起诉/审判中,被告人逃死则可直接提出申请/审理
第十五章、特殊程序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
一、条件:暴力行为危害人身或者公共安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危险性
二、程序
1、发现则无刑事责任,现行行为必须撤销:侦查阶段——撤销刑事案件,提交强制治疗意见书
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不起诉决定,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审判阶段——针对公诉中,基层法院进行精神病鉴定,符合则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并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针对强制医疗申请,法院发现有罪,则驳回申请并退回检察院(以便其起诉)
2、法定代理人必须到场、辩护人必须有、法院必须会见精神病人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向上级法院复议救济,检察院则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六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专门法律规定)
一、前提:被诉人自愿认罪认罚
二、认罪: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个别情节异议、行为性质辩解但接受认定意见的,不影响
认罚: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被告人不接受,不影响
第十七章、执行与涉外程序
一、财产罚:第一审法院执行,清偿顺序为医疗、被害人损失、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
二、涉外程序
刑事司法协助,在司法协助范围内,程序符合规范,法院认可其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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