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4年南京一起跨越伦理的爱恋酿成的血案

栏目:汽车资讯  时间:202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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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所谓“发乎情,止于礼”,我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孔子并不讳言男女饮食,只是强调在男女饮食之际,需要建立人伦的伦理秩序,男女之间不能因为情爱就做出违背礼法之事。

  在2000年的江苏宿迁某村庄中,曾发生过一件轰动全村的大事。某天清晨,王强(化名)醒来,发现躺在自己枕边的妻子竟然不见了。他在村中四处寻找,并不停地呼唤妻子姓名,可到底,还是连半个人影都没见着。

  与此同时,妻子的部分生活用品也全都不翼而飞,这结果已然十分明显,的妻子是有意离开他的。只是令王强震惊的是,和妻子曹玉一同离开村庄的,还有他的表弟张林(化名)。

  据村民们称,早在前一天下午,就有人看见和在玉米地中私会,只是碍于人情,亲眼目睹两人私通的当事人才没有选择将此事揭发出来。直到如今,两人的不轨行为在村中闹得沸沸扬扬,王强这才发现原来自己竟然一直被蒙在鼓里。

  虽说,曹玉和张林的行为的确违背了世俗伦理道德,应当被村民们批判,但是一码归一码,身为丈夫的王强也不值得丝毫同情。原因是他有家暴的习惯,经常殴打妻子曹玉。从前曹玉为了这个家做牛做马,而王强非但不怜香惜玉,反而还辣手摧花。

  这么看来,曹玉会选择离开王强,也是情有可原。那么既然她选择了与张林私奔,这也就意味着他们不会再回老家,也不会再与家中的亲朋好友们联络,狠心斩断家族关系的两人,又会去到哪里呢?

  从那之后,王强一直未曾放弃打听妻子的下落,为了能找到妻子,他甚至还亲自乘车去外地,并报案称妻子已经失踪。可惜的是,这四年来,他未曾得到任何与曹玉相关的线索,她与张林两人就如同凭空消失一般,这个平静的村庄中再也探询不到二人生活的踪迹。

  2004年5月,王强从警方那儿得到消息,称他的妻子曹玉的尸体被发现在南京某出租房内,而凶手正是张林。那么这一切究竟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自二人私奔离开宿迁后,他们便乘车来到江苏南京,并隐藏了真实的身份,目的就是担心王强有朝一日会找上门来,将两人除之而后快。

  在南京定居的两人本以为能就此开始一段自由而随性的生活,但现实终究还是打败了他们。毕竟学历不高的他们只能从事最为底层的行业,曹玉选择了去到某大户人家做保姆,而张林则去了工地干苦力活。

  初来城市的张林十分不适应,因为他发现与农村相比,城市的花销更大,能够获得的自由也更少。再者说,张林的年纪也不过才二十五岁,他难以抵挡城市里精致的物欲诱惑,他开始变得虚荣,但是他自身的学历和阶级也同样决定了他很难出头,并得到梦寐以求的财富。

  渐渐的,这种理想与现实之间的落差彻底将张林击垮。他辞去了工作,整天待在家中做着暴富的美梦,甚至还将希望寄托于彩票。看着张林这副颓废的样子,曹玉很是心痛。

  已经临近30岁的她希望能和张林组成一个家庭,可是对方却毫无进取之心,甚至还将她辛辛苦苦赚来的钱全部都用来买彩票。四年过去了,他们没有攒下任何积蓄,结婚一事更是遥遥无期。

  心灰意冷的曹玉开始频繁地与张林争吵,他们互相用刻薄的话语去侮辱对方,并选择了分居。后来,张林主动来到曹玉的出租屋内向她低头求和,但是曹玉却提出了分手,她对着张林说:“你这辈子都不会有出息的。”

  也正是这句话,彻底激怒了张林,失去理智的他对曹玉痛下杀手,而这段长跑了四年的不伦之恋到底还是以如此悲惨的方式收场。

  故意杀人罪是,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林杀害曹玉的行为属于主观有预谋的杀人行为,且具备足够的杀人动机,犯罪情节恶劣,已然构成故意杀人罪。只是在案发前,张林与曹玉发生过激烈的争吵,因此本案具有激情杀人的成分在。

  根据相关法律,激情杀人也是故意杀人,只是在主观上由于情绪的影响,引起认识的局限和行为的控制力上减弱,对于行为的性质、后果缺乏必要的考虑而产生突发性。

  与有预谋的故意犯罪不同,行为人没有长时间的犯罪预谋,没有预先确定的犯罪动机,也没有事先选择好的犯罪目的,主观恶性不如有预谋的故意杀人大。

  尽管激情杀人能减轻部分刑罚,但是曹玉的死亡已经成为不可挽救的事实,等待张林的,极有可能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伦理道德不可违背,法律底线不能践踏。从一开始,曹玉与张林的这段不伦之恋就是错误的,倘若他们能早点悔悟,或许事情也不至于发展到如今这般惨烈的地步,只能说凡事必有因果,人生在世,须得行正义之道,守清白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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