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访问:wap.265xx.com民法期末复习提纲
民法知识点
1.民法概念
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体系
是指与交换关系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形成的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3.民法的基本原则
包括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又称私法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它在各项基本原则中处于核心地位。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它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4.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内容: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权利。
5.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称为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包括自然事实与人的行为。
自然事实:状态(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事件(指某种客观情况的发生)
人的行为: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其他行为
其中,合法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现意思自治的合法手段,它是一种合法行为,也是最常见,最重要的法律事实。
事实行为是指某种事实之状态或经过,发生法律所特别规定的效力之行为。它与法律行为的区别在于,事实行为不以表现内心的意思为必要,其法律效果亦不取决于行为人的意思,而法律行为则是属于表示主体意思的行为。
6号民事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法人格或人格。
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民事责任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侵权行为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分
目的不同。法律设立民事行为能力,在于使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追求自身利益;设民事责任能力的目的,在于对于主体的违法行为追究民事责任,保护他人和社会利益。
效力不同。民事行为能力为决定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的根据,民事责任能力为决定主体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
性质不同。民事行为能力是具体的,且有一定的范围。民事责任能力是抽象的,并无一定范围。
7.民事权利
以权利之作用为标准,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变动权。
a.支配权,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b.请求权,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在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之地位,因为任何权利,无论其作为相对权或绝对权,为发挥其功能,或恢复不受侵害之圆满的状态,均需借助于请求权之行使。
c.变动权,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它可再分为形成权,抗辩权,可能权。
8.民事义务
指民法所加于当事人作为或者不作为之拘束。它具以下特征:
不以利益为内容(利他性)
不是对义务人人格的拘束(限定性)
受国家强制力的约束(强制性)
9.民事责任
概念: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承担的后果。
本质:a.民事责任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b.民事责任使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上之力
c.民事责任是连结民事权利与国家公权力的中介
d.民事责任是一种特别债
11,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指自然人对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的一般人格利益予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仅自然人享有一般人格权,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的意义在于:即使加害人并未侵犯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只要侵害了自然人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情节严重,受害人即可以一般人格权受侵害为由,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一般人格权的构成要件是:①侵害了自然人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②加害人的行为不构成对具体人格权的侵害。③受害人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
12. 监护
①概念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财产制度。
我国《民法总则》之规定监护制度,纯粹是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绝对不允许监护人借监护以谋取自身利益,且明文规定监护为职责。故监护之本质为一种职责而不是民事权利。
②种类
A,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按照民法总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由下列由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
配偶
父母,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其中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③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
3.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监护人的赔偿责任
1.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2.监护人因过错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
3.在监护关系存续中,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13. 宣告失踪
概念
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律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两年;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效力
为失踪人设定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以失踪人的财产为其履行债务和接受失踪人的债权人履行债务。
14.宣告死亡
概念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的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
条件
自然人失踪的事实。(下落不明四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两年)
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经人民法院宣告。
效力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产生相同的法律效力。
15.住所
意义
住所是决定监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债务履行地,诉讼管辖地,涉外法律之准据法的重要因素
16.法人
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
成立条件
a 依法成立(目的合法,程序合法)
b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c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d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类(依民法总则)
a 营利法人
概念: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分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b 非营利法人
概念: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分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c 特别法人
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法人的民事能力
A 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对其限制
法人虽然具有一定的人格权,比如名誉权,名称权等,但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人格权权益受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受理。
我国民法采代表权限制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B 民事行为与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侵权责任能力。
民法特为法人设法定代表人制度,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对外实施法律行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是法人的行为。
法人代表包括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授权代表。其中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是自始有效,由法律直接授予,其余两种是由公司授予权利,代表公司行使具体行为的自然人。
C 法定代表人
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特点
资格依法律或者章程规定;是执行机关的成员;是自然人。
任职条件
法人代表是指根据法律,其行为被视为法人的行为,其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权利和义务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④法人的终止
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又称法人的消灭。
17.非法人组织
①概念
又称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②分类
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个人独资企业
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
法人的分支机构
筹建中的法人
18.作为民事权利客体的物
概念
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意义
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须为有体物
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
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
分类
①动产与不动产(包括土地与地上定着物)
②主物与从物(从物的三要件:非主物成分,对主物发挥辅助功能,与主物同属一人)
③融通物与不融通物(不融通物限于共有物,禁止物。)
④特定物与种类物
⑤代替物与不可代替物
⑥消费物与不消费物
⑦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⑧单一物,结合物,集合物
⑨原物与孳息
19.法律行为
①概念
是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②特征
人为的法律事实
表意行为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法律行为大部分是合法行为
20.代理
①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②分类
根据《民法总则》,代理分为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其发生不需要依赖于任何的授权行为)
③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的区分
是以何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作为标准。所谓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之计算,而为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首先对间接代理人发生,然后依间接代理人与本人之内部关系,而转移于本人之制度。
④代理权的限制
第一,禁止自己代理
第二,禁止双方代理
第三,禁止代理权的滥用
⑤无权代理
指无代理权的人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称为无权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亦无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表授权存在,而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它包括无权,越权,超越时间限制三种类型;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三种加上表见代理。
在狭义无权代理中,行为人以本人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狭义无权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法律行为在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但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⑥表见代理
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构成要件:
A 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
B 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权利外观)
C 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
D 相对人必须无过失
21.诉讼时效
①民法总则规定,普通时效期间为三年;长期时效为二十年。
按照民法原理,分为主观时效期间和客观时效期间。主观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及义务人之日起算;客观时效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日起算。并且,普通时效期间属于主观时效期间,长期时效期间属于客观时效期间。
三年的普通时效期间有中止、中断问题,性质上为可变期间;二十年长期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问题,但可以延长。
②时效期间中止的概念
指在时效期间将完成之际,有与权利人无关的事由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其请求权,法律为保护权利人而使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事由消灭后继续计算。依照《民法总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③时效期间中断的概念
指在有法定事由发生之时,此前计算达到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可引起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如下:
第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第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第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第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④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第一,发生中止的原因属于与当事人无关的客观情况,而发生中断的原因系当事人的行为,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
第二,中止以前进行的时效期间为有效,应与中止原因消灭后继续计算的时效期间合并计算;在时效期间中断,中断以前进行的时效期间无效,中断原因消灭后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第三,中止原因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中断原因无论发生在时效期间的哪一段,均应发生中断的效力。
⑤诉讼时效的效力
我国采取抗辩权主义,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第二,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三,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四,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第五,诉讼时效完成后的债权仍可抵销。
⑥诉讼时效的客体——请求权
请求权,指特定人得向特定人请求一定行为的权利。下列几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A 债权请求权(除了停止侵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
B 返还财产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
C 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中,如果涉及财产权的性质,可适用诉讼时效。
D 基于财产共有关系的请求权中,当共有人订立分割共有物的协议后,基于该协议的移转分得部分所有权的请求权,则属于债权请求权,可适用于诉讼时效。
E 不动产相邻关系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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