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访问:wap.265xx.com家长注意!警惕“隔空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掉入陷阱...
未成年人面临的网络风险
无处不在
甚至有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
“隔空猥亵”未成年人
案情回顾
2021年8月,远在河北的32岁被告人仲某某与在江西的15岁被害在校女生周某某,通过网络游戏添加QQ及微信好友,在素未谋面的情况下双方成为游戏CP。
期间,仲某某通过威逼利诱的方式获取周某某的裸照及视频,并以此威胁周某某用网购的微型设备拍摄同寝室女生的多个洗澡视频,后又欲威胁视频中的另一女生,该女生不堪其扰后报警。
法院判决
修水县人民法院少年法庭以不公开方式,开庭审理了这起跨省网络强制猥亵案件。被告人仲某某为追求性刺激,通过网络聊天诱使未成年在校女生发送自己及他人的裸照及视频,后又以散播为由进行威胁,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同时认为,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据此,修水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仲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当庭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什么是隔空猥亵
“隔空猥亵”是指以网络为媒介,以“个性交友”“童星招募”为幌子,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方式进行猥亵的违法犯罪行为。此种猥亵行为区别于传统的身体接触的性侵行为,具有隐蔽性更强、危害群体更广泛等特点。
网络性侵的两个误区
1
他没有碰到我就不是性侵吗?
错!隔空猥亵也会构成犯罪,虽然没有物理接触,但利用网络强迫14岁以下未成年人发送隐私部位的照片、视频、裸聊甚至发送侮辱淫秽的话都会构成性侵害。
2
我没有激烈的反抗就不是性侵吗?
错!教科书式的反抗、呼救只存在于少数,大部分未成年被害人因害怕、羞耻或者被威胁无力反抗,不能成为不法分子狡辩的“自愿发生”。对未满14岁儿童实施性侵害,无论是否自愿均会构成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隔空猥亵”正以各种形式
在隐蔽的角落
给孩子们设下陷阱
日常生活中
家长们请采取恰当的方式
对孩子进行家庭安全教育
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
我们一起共同维护未成年人
健康安全成长的社会环境
来源:综合修水县人民法院编辑:聂宇涵校对:任梦核发:刘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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