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刑法主观】16个观点展示

栏目:汽车资讯  时间:202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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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认定

  客观上制止不法侵害,但主观上未认识到。

  二、观点

  1、防卫认识不要说:只要求客观上制止不法侵害。不认为构成犯罪。

  2、防卫认识必要说:要主客观一致。将故意犯罪评价为犯罪未遂。

  三、区分偶然防卫和假想防卫

  一、认定

  客观上避免了危险,主观上未意识到。

  二、观点

  1、避免认识不要说:不认为构成犯罪。

  2、避险认识必要说:将故意犯罪评价为犯罪未遂。

  一、认定

  行为人对实害对象有认识错误,持过失心理

  二、观点

  1、具体符合说:行为人对预设目标构成故意犯罪未遂,对实害对象构成过失犯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犯罪未遂。

  2、法定符合说:行为人对预设目标构成犯罪未遂,对实害对象构成故意犯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犯罪既遂。

  一、认定

  前行为以为打死了没死+后行为抛尸致死

  二、观点

  1、吸收评价:前行为和后行为对死亡结果的作用都很大。故意杀人罪吸收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2、分开评价:后行为对死亡结果的作用大。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后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一、区分标准

  1、能达目的而不欲,是中止;欲达到目的而不能,是未遂。

  (1)能够继续犯罪是前提条件。

  (2)自动放弃犯罪是主观条件。

  二、前提条件:继续犯罪的可能性

  1、依据一般人看法,在当时情境下判断能否继续实施犯罪。

  三、主观条件:主动放弃or被动放弃

  1、在能够继续犯罪的前提下,行为人只要放弃犯罪即为中止。(不考虑道德伦理动机)

  一、认定

  性质相同的两个行为反复实施,时间间隔较短,中间的暂时停顿不认定为终局形态。

  二、观点

  1、个别行为说:应当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单次犯罪行为分别认定其犯罪形态。

  2、整体考察说:应当整体考察,以最后一次侵害行为为准。

  1、部分犯罪共同说:必须是共同故意

  2、行为共同说:一起制造违法事实就构成共同犯罪,故意、过失在所不问。

  1、部分犯罪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不能是过失。不赞成过失的共同正犯。

  2、行为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只要求客观上共同制造违法事实,故意、过失在所不问。赞成过失的共同正犯。

  【话术】甲乙有意思联络,共同制造××的违法事实,构成过失的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的原则,无法查明则无需查明,甲乙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认定

  甲乙共同制造犯罪事实,甲有参与意识,乙无参与意识。

  二、观点

  1、肯定说: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相互均有参与意识。赞同片面帮助犯。

  2、否定说: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双方均有参与意识。不赞同片面帮助犯。

  1、有罪:生命受到绝对保护。

  2、无罪:坚持共犯从属性,实行者无罪,则教唆者也无罪。

  1、该结合犯要求故意杀人既遂(杀人要杀死,才能结合)。

  2、该结合犯不要求故意杀人既遂。

  一、委托脏款

  1、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即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转变为自己占有。

  2、对于贿赂款,委托人没有返还原物请求权,被委托人不构成侵占罪。

  二、委托赃物

  1、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即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转变为自己占有。

  2、对于赃物,委托人没有返还原物请求权,被委托人不构成侵占罪。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一、当场杀、当场拿(考察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

  1、构成盗窃罪。死者对财物的占有状态仍在延续。行为人转移占有该财物。

  2、构成侵占罪。死者对财物的占有状态消灭,失去占有。行为人没有转移该占有财物。

  二、第三人拿:构成侵占罪

  一、认定

  想偷贵的,结果偷了便宜的。

  二、观点

  1、司法解释的观点:构成“数额特别巨大”的未遂,以及“数额较大”的既遂,应当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2、单纯的量刑规则说:“数额特别巨大”只有客观上具备与否的问题,没有既遂、未遂的问题。应当适用“数额较大”的既遂。

  1、“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是主客观相一致的要素。

  2、“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不是主客观相一致的要素,只要求主观上具有抗拒抓捕的目的,不要求客观上存在现实的抓捕者。

  一、认定

  甲辞退后,公司未通知乙,甲让公司客户给自己汇款。

  二、观点

  1、甲构成三角诈骗。受骗人是公司客户,受害人是公司,受骗人处分的是自己的财物而非受害人的财物。

  2、甲构成盗窃罪,系盗窃财产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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