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来聊聊合适成年人

栏目:汽车资讯  时间:20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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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丨莹莹

  乍看题目,您可能觉得这怎么只说了半句话,什么合适成年人?合适成年人的电影?合适成年人的运动?合适成年人的网站?如果您认为小编是要聊不可描述的话题,那你可要失望了,我可以确定一定以及肯定的告诉你,我们有的只是满满的正能量。今天小编的题目没说半句话,我们要聊的确确实实就是……合适成年人及其制度。

  

  什么是“合适成年人”?要说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得从一法条入手,经过多年的探索、试点,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这一款中所说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就是“合适成年人”。

  

  对合适成年人的由来追根溯源,就要回到上世纪初。1914年,澳大利亚颁行的《犯罪法案》规定了“成年讯问朋友”,即未成年人在被讯问时享有一位成年朋友在场的权利,在接受警察讯问之前,未成年人有权与成年朋友单独交流。未成年人的成年讯问朋友包括三个顺位,一是其父母、监护人或律师,二是未成年人选择的朋友或亲属,三是独立的第三人。律师担任讯问朋友后,就不能在该案中以律师身份出现。成年讯问朋友在场,可以阻止警察的压迫行为并确保未成年人所做的陈述是自愿的。成年讯问朋友作为澳大利亚保护未成年人的一般性规定,没有发展为一项系统化的制度,可以看作合适成年人制度的雏形。

  

  英国的肯费特案件被认为是合适成年人制度的起源。1972 年,英国男子肯菲特被谋杀,后来上诉法官对此案进行调查发现,这三名少年权利受到侵犯以致出现虚假供述,其中一名少年智力迟钝。警察在没有任何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对他们讯问,并未告知其有权与律师或朋友联系,该判决遂被上诉法院宣布无效。此案引发了人们对少年刑事司法程序中须有合适成年人参与的思考。

  英国《1984 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确立了较为完善的合适成年人制度。该法及其执行守则规定,警察在拘留、对待、讯问未成年或有精神障碍的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有合适的成年人到场。合适成年人的职责有两项: 一是为未成年人提供意见并观察讯问是否进行得公平合理; 二是协助该未成年人与警察人员沟通。合适成年人的选任条件是: 与案件无关,保持中立,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不提供专业建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适成年人包括: 其父母或监护人、社会工作者、其他年满 18 岁的有负责能力的成年人。不得担任合适成年人的有: 与案件实体或处理程序有关的人、在担任合适成年人之前未成年人已向其承认罪行的人、已与未成年人疏远且未成年人明确反对到场的未成年人父母、警察或受雇于警察署的人、律师等。讯问笔录上如果没有合适成年人签名,将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而想当然的认为我们是抄袭英国或者澳大利亚确实不对的。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由来已久,但一直未形成一套相对完善的体系,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制度也不断完善。

  1962 年,公安部发布的《预审规则(试行草案)》中,就规定了公安讯问未成年人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以及老师参加。

  

  1979 年,《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接受讯问或者审判时进行了明确规定,即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具有在场权利。

  1995年公安部颁布《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 11 条中明确规定:依据调查案件的需求,除对侦查产生阻碍和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以外,如果需要对违法未成年人进行讯问,可以通知违法未成年人的家长或者教师到场参与讯问。这是我国首次对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情况作出明确规定,为以后创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奠定了基础。

  

  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在进行了修改,其中第 56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进行讯问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2012 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其中第 270 条对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对“合适成年人”的范围并没有作详细定义,不过通过分析条款可以明确相关内容,一是规定了法定代理人是第一顺位,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补充人员;二是诉讼阶段的侦查、审查起诉、审理阶段等都可以有合适成年人参与;三是合适成年人参与的对象拓展到了被害人、证人。实质上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合适成年人制度的建立,究其根源是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的居高不下,随着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进行相应的特殊保护已经在全社会达成了共识。在最开始,合适成年人参与主要指的是对侦查机关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存在精神障碍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过程中,需要确保有合适的成年人出现在讯问现场 ,现在则从侦查阶段延伸到了审查起诉及法院审理阶段。其核心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约束诉讼活动中司法人员的行为。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在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时的一种替代模式,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拥有不可否认的巨大作用。如何使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更加完善,如何在实践中更好的运用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使该制度能够真正的实现其价值与优越性,是我们一直在思考和探索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完善需要国家立法保障,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需要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也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关注。

  【第635期】

  图文丨内个sei

  编辑丨殷健

  校对丨小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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