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访问:wap.265xx.com【安全感满意度“双提升”】法检联合,支持未成年人起诉抚养费
近日,祁门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支持未成年子女起诉的抚养费纠纷,有力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坚实保障。
小汪父母在祁门县民政局自愿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离婚后小汪随母亲生活,父亲程某每月支付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一切费用400元整,直至小汪十八岁止。但随着小汪年龄增长,生活费用增高,小汪母亲收入有限,独自抚养小汪存在困难,原有的抚养费标准已不能满足小汪实际生活的需要。
小汪向祁门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自己起诉父亲增加抚养费。祁门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小汪作为未成年人以物价上涨等因素为由,请求父亲增加抚养费,其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理应得到特殊保护,符合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法定情形。2023年5月,祁门县人民检察院向祁门县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小汪尚未成年,程某作为其父亲,对小汪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因素,原有的生活费标准已不能满足小汪生活的需要。小汪要求程某增加抚养费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程某目前生活、收入状况,县法院酌情确定程某自小汪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承担一半费用,直至小汪年满十八周岁止。
下一步工作中,祁门县法院将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不断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妇联、学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以能动司法切实回应弱势群体尤其是未成年人的维权需求和权益诉求,强化“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思维,时刻着眼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共同营造关爱未成年人成长的法治氛围!
文字:黄辉、潘昶宏
原标题:《【安全感满意度“双提升”】法检联合,支持未成年人起诉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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