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政议政】关于完善健全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议

栏目:汽车资讯  时间:2023-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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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盟科技一支盟员、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柳沛建议: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国运兴衰、民族昌盛,关乎亿万家庭的幸福,保护未成年人是社会各界共同的责任。2021年6月1日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个维度为新时期下未成年人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第七章司法保护中的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对需要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协会应当对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进行指导和培训。”可见,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弱势群体,应当由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援助律师提供特殊的法律服务。

  目前,在法律援助机构中,尚未存在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业援助律师库,部分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案件仍然是从当地法律援助律师库中随机指派选取,这样所带来的最大弊端就是被指派律师可能未经专门培训,不了解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要点和特殊性,仍按办理成年人案件的方式来处理涉未成年人事务,忽略了对未成年人教育、社会调查、跟踪帮扶、后期观护等一系列挽救措施,导致未能达到很好的预防再犯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甚至会让未成年人产生逆反心理而事与愿违。

  因此,建议因地制宜地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让专门援助律师来为未成年人提供专业法律援助服务。鉴于各地实际情况各不相同,具体建议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重视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未成年人承载着国家和社会的希望,是人类持续发展的后备力量。新时期新时代下,全国自上到下都特别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及涉未案件的处理。习近平总书记时刻心系少年儿童的成长和未来,在多场合都发出了关爱孩子最强音,如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分别于2018、2019年陆续启动修改,2020年12月26日表决通过两法,2021年6月1日两法施行,从法律层面为未成年人案件处理提供有力依据。其中《未保法》第四条明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第一百零六条提出“检察公益诉讼”,《预防法》第二条明确提出“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等。

  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具有自身固有的一些特点,如防范意识弱、分辨能力差、心智发育不成熟、易上当受骗、易受周围环境影响等特点。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具有与办理成年人案件不同的特点,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遵循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保护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兼顾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权益的双向保护,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二次伤害,加强跨部门多专业合作。对罪错未成年人,应要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更加注重对其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落实罪错分级处遇制度,要从社会稳定发展、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来看待、处理未成年人问题。

  就法律援助层面而言,政府应积极推动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四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按规定予以协助。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对于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第十六、十七条,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可见,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存在现实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推动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

  二、多措并举,组建专门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队伍

  鉴于未成年人专属特性,目前,法院、检察院都将未成年人案件由专人负责办理,对于律师而言,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也应由专人办理。2020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中指出,“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统一由未成年人检察部门集中办理。”2021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提出,“将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关系密切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纳入少年法庭受案范围。”可见,检察院、法院已经率先将未成年人相关案件统一归口办理。2020年9月16日,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印发《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指引(试行)》第五条,“有条件的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团队。”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律师队伍并从中指派律师办理。涉未案件应优先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熟悉未成年人法律业务的援助律师承办。如果未成年人为女性的性侵害案件,应优先指派女性律师办理。具体可以由各级司法局牵头组建。

  组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库的方式可以多样化。一是直接报名,即从当地登记在册的律师队伍中,采取直接报名的方式吸收相关具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经验的法律援助律师。建议由当地司法局、律协发布通知,按“自愿报名”和“综合选定”相结合的方式对报名律师进行适当筛选,确定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队伍。这样比较简单直接,但可能会增加后期筛选的工作量。二是推荐吸纳方式,即从当地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如妇联、共青团等)中,采取推荐吸纳方式吸收相关具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经验的法律援助律师。妇联,共青团,作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群团组织,在日常工作中,会接触到部分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资深律师,可以由其推荐来形成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库。三是举办活动方式,即通过举办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活动,比如征文大赛、典型案例评选大赛、业务大比拼等多种方式,用真实案例、现场比赛的形式来对参赛选手进行评选,评选出来的优秀选手基本是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专家,业务能力可靠可信,但时间上比较慢,需要经历通知、参赛、汇总、评选等一系列过程。

  三、联响联动,建立健全法律援助“1+X”未成年人专属机制

  未成年人问题的解决,需要的不仅仅是法律层面的帮助,可能还会有心理、社会等其他方面的需求。建立健全法律援助“1+X”专属机制,除了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帮助之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引入心理咨询服务、社会工作服务等多元化综合力量,按具体案件情况完成社会调查、心理测评、跟踪帮扶、后期观护、不定期回访等一系列过程,综合力量联席响应、联动办理,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进行持续观察帮扶,尤其在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或检察机关接到举报时,可以实现多部门多力量联席响应、联动办理,形成合力,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进一步升级发酵。有利于及时纠偏、预防滑向犯罪。

  具体而言,对于具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对其进行思想引导,利用援助律师的专业特色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利用心理咨询师的职业特点对其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生命教育,利用社会工作者力量对其进行社会关系调适及社会支持网络的重新建立,引导其积极参加社会服务活动,借助于司法力量对其及其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对于涉刑案件的未成年人,可以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借助律师力量担任合适成年人,利用社会工作者的力量进行社会调查和观护帮教,以及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进行定期考察教育,为羁押的未成年人进行帮教,提高其适应社会的能力。对于未成年人的被害人,利用心理咨询师、社工进行心理疏导、关系修复等服务,提升恢复学习的能力。

  对涉民案件的未成年人,借助社会工作者开展家事调查,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疏导及情绪辅导,以及开展回访观护,利用援助律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包括提升亲子关系,强化家长职责等。

  帮助未成年人是一件特别有意义的事情,如果通过法律援助“1+X”专属机制进行多部门联动、综合整治,把未成年人问题解决在前期,今后社会发展会更加稳定和谐,否则那些未成年人长大后都有可能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甚至会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

  原标题:《【参政议政】关于完善健全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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