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12-14周岁未成年人性侵犯罪再反思

栏目:汽车资讯  时间:2023-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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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12-14周岁未成年人性侵犯罪再反思

  近年来,随着社会和时代不断发展变化,未成年人性侵犯罪和恶性杀人案件层出不穷,在冲击震荡国人的价值观和突破全民价值认知底线的同时,也给我国的司法机关从立法司法到执法环节,全方位的提出了新的挑战和难题。

  2021年3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并正式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第一条第3款中,将原刑法条文增设了12-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限定情形下,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两类犯罪须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通俗点的总结该条刑法修正案条文,我姑且称之为:12-14周岁未成年人在两类犯罪中的附条件追诉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及两高司法机关及时回应近年来未成年人恶性凶杀等热点案件,在立法层面上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点,听取民情民意,并对刑事责任年龄及刑法的惩处范围作出了修改调整。应属司法回应人民大众,顺应时代潮流发展之举,值得肯定与点赞。

  可是此次修改刑法,仅仅将12-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两类犯罪列入刑法惩处范围就够了吗?就能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领域和现实特点实现全覆盖的规制惩处了吗?个人认为,还远远不够。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刚刚落地生效实施,2021年3月22日,四川省成都市一小区内突然爆出一则新闻:该小区内一名13岁的男孩,在小区内多次诱骗多名小女童,并强行将女童按倒在地疑似脱裤子欲实施猥亵性侵行为,并伴有小区监控视频为证。事发后,当地西华派出所民警将该名13岁的石姓男孩及家长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之后该事件引爆全网热议,事发小区业主民情汹涌民愤极大,扒出来该名13岁石姓男孩及家庭,前两年就有类似猥亵性侵事件发生,有媒体记者也找到了当年涉事受害家庭予以证实,警方发布警情通报证实确有此事。因涉及12-14岁未成年人猥亵未成年人的案件,随后该名涉案13岁的男孩已经平安回家。

  从以上成都市13岁男孩猥亵女童的案例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当中所规定的12-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两类罪才有条件的予以追诉刑责的矛盾冲突来看,本案中该名13岁男孩猥亵女童事件在现行刑法体系之内,显然是无法当作犯罪予以惩处的,事发当地的公安机关处理的结果和事发后该名男孩平安回家就已经证明了。但是此类案例的发生,成都市该名13岁男孩猥亵女童事件,显然不会是第一例也更不会是最后一例。某种程度上,通过成都该名13岁男孩猥亵多名女童的案例,无疑顺带打脸了刚刚生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未来,社会现实生活中大量产生的此类案例,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如何处理?刑事法律责任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谁来承担?如何应对此类不断突破并冲击全民伦理道德和刷新民众价值认知观念的性侵猥亵幼童案件,将会是一个巨大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

  刚刚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我看来至少存在一些立法上的思维性和技术性问题,以及不够严密精细等硬伤问题,立法机构虽然及时调整修改了刑法当中的刑事责任年龄和犯罪类型,回应了民众关注的12-14周岁的未成年人恶性杀人案件等热点问题,但却颇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嫌。因为立法者忽视了现实社会中大量存在的12-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具备性意识后所产生的性侵类犯罪。即,本文将要提请讨论的问题:应当将12-14周岁的未成年人性侵类犯罪纳入刑法惩处范围之内,其理由试简要分析如下:

  一,《刑法修正案(十一)》当中12-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类型应当不仅限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两类罪名,应当将同属于自然犯范畴的性侵类犯罪纳入刑法惩处范围。

  1,刑法体系当中12-14岁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划分和需担刑责的罪名,目前存在犯罪论和刑法解释学上的漏洞问题。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当中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的界限,其法条内容如下: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综观刑法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刑法规制惩处的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罪名类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毒等罪名,都属于刑法理论当中的自然犯范畴。自然犯的刑法理论通说为:违背人类伦理道德,违反文化价值规范,侵犯基本生活秩序的犯罪类型。所以,无论是古代中外刑法,还是现代中西方国家的刑法,都将这些贯穿人类社会发展的共通犯罪类型列为刑法犯罪类型的最大公约数,视其为不可饶恕的严重罪行予以严厉惩处。注意该刑法条文背后的立法目的和法益保护倾向为:人类的生命权,健康权。

  我们再仔细审视《刑法修正案(十一)》此次增设的12-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条文,对比后发现,12-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承担刑责的犯罪类型只有两个,仅有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而没有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罪名。

  好吧,问题出现我就告诉大家吧。如果一个12-14周岁的未成年人,现在犯了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毒等罪名致人死亡致人重伤的话,如果不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这两类罪名的话,我们现行的刑法体系,包括《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条文,可能无法惩处这个12-14周岁的犯罪分子,如同此次成都13岁男孩猥亵多名女童事件一样的结局。但是强奸却可以致人死亡致人重伤,抢劫,放火,爆炸,投毒更容易致人死亡和重伤。如果一个12-14岁的未成年人以强奸犯意为目的,致人死亡致人重伤,司法机关以强奸罪追诉的话。在依法保证控辩双方对等的情形下,如果辩方抓住这点漏洞援引《刑法修正案(十一)》当中的该法条予以展开辩护的话,其法律漏洞将会是个大窟窿,该名12-14周岁的未成年人将会在现行刑法体系上和司法实践当中,不承担刑事责任。这不仅带来一个司法上的困境和难题,既打脸现行刑法体系和司法机关,也更是犯罪论体系和刑法解释学上的巨大课题,中国法律人脸上大写的尴尬。

  2、好吧,问题不止出现了,还真就发生了。现实版的经典案例也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正式生效实施20天后就真实发生在我们身边了。此次成都13岁男孩猥亵多名女童事件中,就真实上演了这个法律漏洞。在此,我们不去过多讨论该次事件当中涉案13岁男孩曾经在学校差点掐死老师,以前有拿刀砍人,既往的犯下的猥亵性骚扰等类似劣迹惯犯案例了。在此,我仅提出一个基于社会大众常识和正常人认知的问题:现在现实社会生活当中有没有12-14周岁却已经发育成长的很好,具备强烈性意识,个子体力都很强大,甚至智商和法律知识水平都不低的未成年人?相信这样的孩子不在少数,而且还大量普遍存在我们身边的。如果他们实施猥亵强奸等性侵类犯罪,成年女性未必都能制服他们,更别说幼小的儿童了?灵魂三连问来了:哪个司法机关?哪部法律哪条法律规定?可以将其绳之于法?可以实现法律和刑法的公平正义?

  二、现行的刑法体系中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条款不够精细严密,性权益保护残缺并滞后于民法典。民法典时代,性权益作为人格权当中最重要的核心权利,刑法体系当中的性权益保护应当跟随社会发展的时代步伐,应当将12-14周岁的未成年人性侵类犯罪纳入刑法惩处范围。

  首先,性权利及性权益,自古以来就是人类东西方社会及各国刑法都要予以惩处的严重犯罪,更是区分文明社会与野蛮丛林的重要标志。民法典单列人格权编,突出对于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之外的人格权的重视。生而为人,除了生死和健康以外 ,应该有属于人的最至高的人格尊严权利。近年来,女性,职场,高校Me too运动兴起,最高法新增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由,央视实习女生弦子起诉前央视主持人朱军性骚扰案等案例,无一不是我国新民法典时代社会和立法进步的表现。

  反观此次刑法修改调整,《刑法修正案(十一)》当中增设的12-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承担刑责的刑法条文,仅仅有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两种事关生命权健康权的限定担责的罪名,此为立法机关对强奸性侵类犯罪中包含的人格权及性权益的冷漠和忽视,该条文是为此次刑法修订中最大的败笔与漏洞。未来的历史和社会发展,司法实践,会印证我今日的精准预判。

  其次,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的性侵类犯罪,从立法的思维导向和技术层面,再到司法机关的工作着力点,乃至法律学界和知网论文,社会公益机构,都是习惯性的人云亦云,被一股“以如何帮助保护未成年受害者权益”的惯性思维所牵引指导,典型的受害者正向思维。一个正常理性文明的法治社会,当然需要倾注心力关心保护性侵受害者,可是我们大众乃至立法机关有没有逆向思考过:我们的刑法应当如何加强惩处施害者的法律责任?如何更加周密精细的进行立法和司法活动?

  施害者应当比受害者付出更大代价和受到更多惩罚,这难道不是自古应有的常理和常识吗?中国古谚有云: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想应是此中和此时真意。

  最后,如前所述的灵魂三连问:12-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性侵类犯罪,需要刑法予以惩处吗?我们立法机关在此次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12-14周岁未成年犯罪须担责的条文中,为何不将性侵类犯罪列入该条文里面?难道仅仅因为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之类的问题吗?社会发展和技术手段进步,在司法实践中,医学鉴定,性意识和生物学鉴定,就能解决的专业问题,不至于留下这么大的口子和立法漏洞。可以解释的猜测性原因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脱”脱离实际的既有立法思维所致,也可能就是刑法体系和民法典脱节后衔接不上,还有可能就是立法领导们在下一盘很大的棋局。而我作为一个法律人,可以戏谑联想为:我国的刑法专家和民法专家互相都不爱了,互相都看不上眼了,中国法律人进入分居已久并起了二心的“心”时代了。

  PS:本文所用的性侵类犯罪,不只是单纯的包含强奸行为,猥亵行为,更包括其他以性权益为核心的衍生权益。而且继前几年《刑法修正案(九)》将强奸猥亵男性也纳入刑法惩处范围之后,强奸这个词的内涵和外延已经在法律术语上发生了重大变化,已经远远不够适应今日变化发展的社会现实了。使用性侵犯罪四个词更能体现与性相关的犯罪的客观性,既革新社会大众的既往陈旧性侵犯罪认知观念,也符合女权主义者们的性别平权之意,也是我向整天嚷嚷厌男仇男的中华田园女权主义者们的献媚示好之举。

  从性侵类犯罪的角度来看,我们每个男女老少都可能是性侵犯罪的受害者。无论你有没有女儿,老婆,无论你家是儿子还是男人。无论年龄大小,性侵面前人人平等。

  敲黑板,划重点了哈,2021年的法律人法考主观试题和全国法律硕士联考的法律案例论述题,可能出现在我本文所讨论的问题之中。

  来吧,问题又出现了,我来给大家出题。如果是我这般刁钻考官的话,我出的刑法试题案例如下:13周岁的一勇武聪明未成年人甲,将冰毒和致幻剂贩卖给一貌美成年人乙,并趁该成年人吸毒后无力反抗,与其发生不可描述的性关系,请你试展开刑法学上的分析和论述,开放性试题。诸位法律人们,请开始你的作答。

  三、我国关于12-14岁的未成年人性侵类犯罪的相关研究和制度建设,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政府特殊矫治机构,公益机构,全都亟待建设发展和得到保障和监督。

  《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12-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倒是得到了刑法上的条文支撑。可是,我们的社会大众和司法机关,针对此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犯罪分子,究竟如何处置,如何惩处,送往何处,改造矫治效果如何,是什么样的专门机构,什么样的矫治管教方式,该机构在哪里,专业人员配备如何,如何取消惩戒解除矫治管制措施、、、、所有的等等之类问题,全都是未知数。即使专业的公检法律师从业人员,没有一个人是全面知晓的,这就是令人拔剑四顾却茫然之处。

  四、此次成都13岁男孩多次猥亵多名女童的事件,现实案例给立法机关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12-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条款敲响了第一记警钟,全社会应当引以为戒,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首当其冲。

  立法机关在今天犯下的法律立法思维错误和法律疏忽漏洞,迟早有一天他们会自己改过来的,增设我今天提出来的本文主题:“应当将性侵类犯罪列入12-14岁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惩处范围”。那一天,必将在日后的社会现实,司法实践和我今天的分析预判中实现。

  困于时间仓促,精力有限,压力巨大,其他的法律专业细节问题,就不一一在此展开分析论述了。

  五、一百多年前的梁启超曾说:法者,天下之公器也。变者,天下之公理也。

  一百多年后的武汉医生,同龄人李文亮临死前说过:一个正常的社会,不应该只有一种声音。

  此刻我只想说:生而为人,生而为父母,请法律给他们予尊严。

  一个不讲武德的律师

  2021年3月26日凌晨草就于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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