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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对话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
对未成年人的性行为是否为强奸不能以“有没有明显反抗”为标准,因为在单独相处时,由于年龄、性别等差异,未成年人的反抗有时会导致他的生命受到威胁。所以,只要是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实施性行为,都应该作为强奸或猥亵行为
□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王春霞
5月30日,最高检通过网络直播举办第三十四次检察开放日活动,主题是“同舟共济,检护明天”。在活动期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接受了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采访。
记者:有观点认为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您怎么看?
李玫瑾:刑事责任年龄涉及刑法修改,难度很大。我赞同应加强工读学校的建设,完善工读学校功能。过去工读学校只归属教育部门,现在看来,那些失家、失学、又未到刑事责任年龄违法的少年,我认为都应该通过司法程序送入工读学校。这些孩子一旦违法,不仅危害社会,也让他们自己出现不可预估的人生。既然不处罚,必要时就应该收容教养。另外,我认为,对不满14周岁的孩子出现杀人的恶行时,社会应引起足够的重视,也应有法律方面的反应。因为杀人是很特殊的行为体验,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他出现这种行为对他未来的社会行为的影响很难估量,应该通过法律程序让他接受印象深刻的教育。如果没有社会法律的反应是不当的,对孩子心理以及社会的安全都会形成威胁。要让孩子意识到自己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
记者:两会期间,有代表委员建议提高性同意年龄,您怎么看?
李玫瑾:我同意提高性同意年龄,毕竟不满18周岁是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未成年意味着他们的身心发育还不成熟。尤其心理不成熟。法定的婚姻年龄也是女性20周岁。所以,如果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在他们心理成熟度不对等的情况下,法律应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与利益。未成年人一旦报警,就应该视为性侵案件立案。这对成年人也是一种约束。至于未成年人之间发生的这类性行为则需要鉴别,因为双方都是未成年。应该有补充规定。此外,对未成年人的性行为是否为强奸不能以“有没有明显反抗”为标准,因为在单独相处时,由于年龄、性别等差异,未成年人的反抗有时会导致他的生命受到威胁。所以,只要是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实施性行为,都应该作为强奸或猥亵行为。提高性同意年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很重要的。
记者:两会期间,代表委员建议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信息应全国联网公开,您同意这一看法吗?
李玫瑾: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要考虑到公开信息将产生的双向问题。全网公开对一个有前科的人来讲,生活压力会很大。如果完全公布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的信息,会对其就业造成影响,让他们没有活路,可能会导致出现其他的疯狂举动。
公安机关应当可以查到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的信息,可以通知社区警察对这些人适度监控。他们有没有可能带上电子手铐、电子指环,一旦出现在学校附近就能被发现。禁止他们出现在学校、幼儿园周边多少米的范围内。同时禁止他们从事与孩子相关的行业。涉及儿童活动的志愿者、文体教练等都应该经过公安信息审核,恋童癖特别容易通过报名志愿者等形式出现在夏令营、童子军等活动中。
未成年人性侵问题目前比较严重,网络相关视频比较多,会引诱很多缺乏底线的人将孩子作为侵害对象。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对孩子加大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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