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理论论文十篇

栏目:汽车资讯  时间:202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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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理论论文篇1

  袁芳芳(2014)在其公开发表的文章中阐释了一种传统的网络拓扑数值参考体系结构,在该体系结构的影响下,计算机拓扑体系结构可被分成五个主要层次,即过程控制、过程优化处理、生产调配、企业管理以及宏观经济这五个层面。复杂网络理论的网络拓扑模式往往需要与传统的模式割裂开来,因其所遵循的理论基础不尽相同。从实践的角度来看,计算机复杂网络信息化系统往往可以由资源管理模块、生产执行模块以及过程控制模块这三部分来执行,从而能够在复杂网络理论的支撑下,削减网络平台架构中不必要的分支,以此来增强复杂环境下网络拓扑行为客观描述的精准度。

  2研究假设与模型

  复杂网络理论是在十几年前才被人们挖掘并总结出来的一门崭新的理论学科,尽管该理论的研究内容并不丰富,但鉴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及其在全社会范围内的迅速普及,促使复杂网络理论内容的研究也趋于成熟,并为计算机网络拓扑特性提供了可靠的理论分析内容,使计算机网络拓扑成为了一种具备科学性、合理性的一种系统网络架构,维系着网络空间环境的有序运作,促进了互联网领域的健康、稳定发展。而要想具体的对计算机网络拓扑的研究假设与模型进行验证,这就要从复杂网络理论的框架、网络行为内涵,以及复杂环境中的计算机网络拓扑行为所遵循的理论基础等方面来入手实施。

  2.1复杂网络理论的框架及其内涵

  从长期以来的研究过程来看,将复杂网络理论应用到计算机拓扑行为研究的过程中极为可行,因其能够更为明晰地呈现出在较高技术水平下的计算机网络拓扑结构,从而便可以对网络性能及其流量进行更细致的分析,所得出的相关分析成果可以反作用于实践当中,不断提升计算机拓扑项目的延展性。复杂网络理论的研究内容所涉及到的学科较广,具备较强的跨学科特色,因其与数理学科、生命学科以及工程学科等诸多学科领域有着密切的关联,同时,也正是由于复杂网络理论本身的跨学科特性存在,对复杂网络的定量以及定性特征的科学化理解的难度较大。其中,计算机网络拓扑模型方面的研究较为重要,且为实践领域提供了诸多可借鉴的经验。除此之外,复杂网络理论的内涵中还包括有复杂网络上的传播行为、搜索算法以及相继故障等方面,这些都属于复杂网络理论中的核心内容。从现实的角度来看,掌握网络拓扑行为的演进过程及其规律,便可以实现更优质的、更系统化的网络结构管理,为网络中各节点提供更便捷的网络服务。

  2.2复杂环境中的计算机网络拓扑行

  为所遵循的理论基础近年来,网络行为理论及网络拓扑架构等项目的研究受到了日益延伸的网络平台的影响,在这种传统计算机网络理论与模式的影响下,已经不适宜进行对网络行为的客观描述,因此,复杂环境中的计算机网络拓扑行为需要重新修正,并利用复杂网络理论的核心内容来充实计算机网络拓扑。从现实环境来看,随着国内外各领域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的视野较以往更加开阔,对各种事物也都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因此,人们在诸多领域的建设过程中,对于计算机软件以及各类型电子设备的体验与使用要求也日趋提高,简单来说,人们对于计算机网络平台运行的要求有所提升。因此,在复杂网络理论精髓内容的明确指引下,计算机网络拓扑模型需要重新创建。

  2.3针对计算机网络同步行为的研究

  从过去一段时期以来关于计算机拓扑项目的研究内容来看,始终停留在复杂网络演化模型框架的基础上,凭借路由器以及自治域这两个层面的特性来架设并描述计算机网络拓扑结构。后期,随着网络平台及信息数据的进一步延展,促使计算机网络同步行为越来越趋于复杂化,同时,由于其复杂化行为所产生的网络节点过于繁杂,则通过网络同步行为来探知计算机网络拓扑也是较为合理的策略,能够削弱计算机网络同步行为对整个网络环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3研究设计

  通过研究以往有关的资料可知,网络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网络拓扑,而且,不同拓扑结构所构建出来的网络环境,其性能也有着明显的差异。实际上,网络拓扑结构的设计便能够影响网络平台运作的实际效能。在以往,传统的网络一般是规则的网络形式,该种形式最大的特征便是它的网络节点与其边的连结方式较为固定,属于一种近似封闭的网络环境,但在复杂网络理论支撑下的计算机网络拓扑结构的延展性就较强,这一形式的新型网络拓扑形态通常被人们形容为具有复杂动力学行为以及复杂拓扑结构的网络模型,该模型的核心特性在于它的无标度性、节点广泛且规律等方面。

  3.1网络协议分析技术的研究

  在当前,现代电子信息技术的普及应用,各领域针对信息管理的研究不断深入,而且大多取得了极富价值的研究成果,并将其在实践过程中进而验证。从总体情况来看,基于复杂网络理论的计算机网络拓扑研究可以分成如下几个部分来进行探索:网络协议分析技术、计算机网络拓扑行为的特征等。具体的网络拓扑形态如图1所示:从图1中可以看出,传统的计算机网络拓扑结构呈现出网状的态势,由中心为个终端提供数据转换等服务支持。其中,TCP/IP协议是网络协议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也是现代网络信息管理中最核心的协议之一。在传送数据的过程中,由于IP层的传输不会受到过度限制,信息的传递顺次可能会有所改变。从网络协议分析的基础框架结构来看,网络协议分析技术的理论研究内容仍有一定的挖掘空间。

  3.2网络协议分析技术的应用为网络

  拓扑行为的客观描述夯实基础依照TCP/IP参考模型,在数据包封装相关技术研究的基础上,采取端口检测以及特征值深度包检测等协议识别技术,探究网络协议分析的基本内容。从网络平台信息传递的效率来观察,按照TCP/IP协议格式逐层显示所采集到的网络数据包的各层协议网络字段信息,最终构建起网络协议分析的基础框架,整个过程较为合理。从具体情况来分析可知,总体的网络协议分析技术是分为两部分内容来实现的,一部分为网络数据采集模块,另一部分为网络协议分析处理模块。这两个部分的协调运作,便能够针对网络拓扑行为进行客观的描述。

  4数据分析与假设检验

  4.1探知计算机网络行为

  所谓的“计算机网络行为”,指的便是网络运行的动态变化规律以及用户主动或者被动采用终端设备通过Internet连接其他终端设备获得信息数据的行为。这样看来,计算机网络行为是构成网络系统的各个因素经过交互作用后而使系统表现出来的一种行为。从我国计算机网络运行的总体情况来看,对计算机网络行为概念的理解和掌握,能够更好的对网络状态做出宏观的预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网络的整体服务质量。

  4.2在网络协议分析技术支撑下的计算机网络数据分析

  一般情况下,网络环境中的物理地址与IP地址是互相绑定的,这样可以稳定网络运行环境中的各项信息资源,以便于网络参与者执行信息传输与操作。但同时,也意味着当有人盗用他人网络地址进行恶意操作时,就会给正常使用网络的人们带来一定的风险,易发生损失。所以,就要发挥出网络协议分析技术的功能,通过研究物理地址与IP地址的绑定时间范围,来确定并指认盗用网络者的非理,进而维护网络运行安全。

  4.3计算机网络拓扑模型的架设基础

  计算机网络拓扑形态结构当中的每种形态结构都有其独特的适用环境与搭建标准;再从传输技术的角度而言,网络拓扑结构可以被划分为两大类,即点对点的传播方式与广泛散播方式,二者都能够对网络协议和数据采集过程产生影响,进而对计算机网络拓扑行为带来干扰。无论如何划分网络结构与形态,网络协议分析技术需要足够的网络数据来支撑,只有当网络结构中的数据库中采集到大量的网际间信息数据时,网络分析技术的框架才可能搭建起来。

  5研究结论与建议

  网络理论论文篇2

  1.管理理念落后当前,我国高校管理者对网络文化建设管理理念落后,更倾向于传统的教育和管理方式,缺乏合理的规划和有效的指导。针对性地进行特色网络文化建设的研究薄弱,对网络文化发展趋势掌握能力及主动提升网络能力欠缺。存在重硬件条件轻软件资源建设的误区,更注重网络信息开发和学校网页建设,忽视网上思想政治教育。高校在面对网上负面信息时通常是等闲视之,或简单删除,不愿主动在网上回应学生的疑惑和问题。

  2.制度约束缺乏网络虚拟性已成为互联网发展的主要瓶颈问题。网络世界同样需要各种纪律、制度和规范加以约束。但网络世界中存在监管不力,各种制度、规范约束缺乏。由于网络黄色、暴力、信息的侵蚀,导致部分大学生进行诈骗、抢劫、偷盗、制造网络病毒等触犯法律行为。在某种程度上,网络已成为各种负面信息滋生的温床、不法分子犯罪的手段、外国敌对势力的工具。在网络信息监控和危机处理上未形成有效干预和有效疏导,科学技术手段落后,不能快速对有害信息进行及时处理。

  3.管理机制不完善目前,各高校在网络文化建设管理工作中没有完善的管理运行机制与政策措施,存在着归属不明确,权限不清晰,后续保障管理机制不健全,影响着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各高校已投了相当大的精力和资金开展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工作,但各部门缺乏有效的统筹和协调,尚没有形成合力,导致各环节操作不协调,各程序控制不完善,各步骤衔接不顺畅。高校网络文化管理和建设中还缺乏管导结合的激励机制、考核机制、竞争机制等一系列较完善的机制。

  4.内容建设落后现在的网站是各式各样,网络信息也是丰富多彩。大部分高校网站内容单薄过时,枯燥乏味,而且更新速度慢,不能适应学生的需求。高校还未形成有学生特色和校园特色的栏目和网站,高校没有充分利用网络优势,网络文化缺乏吸引力,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信息服务未等有机地结合起来,内容丰富、功能齐备、形式多样的校园网络建设滞后。

  二、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的建议与策略

  1.加强领导高校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以大力推进高校网络建设为目标,不断满足广大师生的需要,促进校园网络文化的繁荣和发展。高校管理者各部门通力合作,充分调研,认真规划,精心实施,保证网站建设和管理的切实可行。各高校要积极吸收传统文化的精华,大胆借鉴国外网络文化研究成果,掌握网络文化的发展规律。只有这样才能使校园网络得到可持续性发展,成为高校文化引领作用的不竭动力。

  2.加强监控机制高校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建设与管理制度,逐步规范运作机制,使网络信息规范有序的开展。各高校要根据学校的实际,并结合高等教育和大学生思想特点,认真制定并健全有效的制度措施。建立有效的舆情监控机制和研判机制,进行强有力的舆论引导,对有害、反动的信息及时删除并严厉批评和疏导。在牢牢把握完善的制度基础上,运用法律和行政武器,严肃处理违反规定、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网络秩序,严肃上网纪律。

  3.规范管理机制高校应统筹整合网络文化资源,建立保障有力的管理机制,确保归属明确,权限清晰。各部门要有效协作配合,各程序有力控制操作,各环节不断维护更新。建立落实用户实名制,切实抓好所有用户的登记、备案。坚决打击网上黄、赌、毒,做好先进文化的宣传。要充分提高科技手段与水平,包括防火墙技术、防病毒技术、安全检测监控技术等研制和开发,对电脑病毒、黑客盗取软件进行拦截、删除,对有害信息予以屏蔽、过滤。

  4.加强网络队伍建设高校要广泛吸纳一批熟悉网络、政治觉悟性的网络技术专业人员、思想政治教育队伍、高校学生辅导员。同时培养一批校园网络文化建设的学生骨干力量,包括学生党员、学生干部的自主管理队伍。学校还应对网络队伍进行经常性的网络培训,提高其网络管理能力和信息处理能力。高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加强与社会各方人士的联系,包括学生家长、亲友、校友和用人单位,使他们成为参与和推动校园网络文化建设的重要角色,实现校内外互动,不断增强育人合力。

  5.加强教育和引导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广阔性为高校网络文化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高校在建设和完善校园网络的软、硬件条件基础上,要鼓励建设丰富多彩、独具特色的网站,吸引学生的关注,教师可通过网络论坛、博客、聊天室、QQ、Email、微信、BBS等与学生进行对话交流,因势利导,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加强网上教育,引导学生合理用网、文明上网,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网络价值观,提高大学生道德自律力和价值判断力。

  三、结语

  网络理论论文篇3

  网络空间信息流通的全面开进,使民主社会需要具备的多个、独立的信息来源有可能得以实现,但信息差距和两极分化,使网络民主变成少数人的特权;虚拟空间实质上是对现实的解构和颠覆;网络在实施直接民主的同时,也可能导致“多数人的暴力”和政客对选民的操纵;在网络时代,一种由技术专家产生的更为隐蔽的权力集中现象已悄然降临,以至于可能在未来造成技术专家在政治上的专权。

  [关键词]网络空间;民主;危机;信息自由;虚拟空间;网络政治;技术控制

  每一个新媒介的诞生,“总是伴随着夸张的宣传,伴随着对其即将展现的乌托邦未来的猜测登上世界舞台的”(1),网络空间(Cyberspace,也译为赛伯空间)也不例外。网络传播在信息交流上空前的开放性、互动性所带来的自由与平等感,使其与人类的民主化理想产生了天然的联系。因此不少人认为,网络的发展为全球范围内的民主复兴带来了曙光。

  技术是一个极为复杂的因素。西方现代哲学在对科技与文明之关系的认识上,历来存在着人本主义和科学主义的两大分野。也许我们还很难对网络技术可能产生的社会功能做出一个断论,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科技的进步并不一定与人类文明的进步相对等,技术也不可能自行解决现实的社会问题,那种“只有技术才可以解决由技术带来的问题”的观点,有时过于天真,因为正如未来学家托夫勒所言:技术和科学不是独立的可变因素,它们是某个社会体系和某个文化体系的组成部分(2)。

  一、信息(话语)的自由与垄断

  网络空间信息流通的全面开进,使民主社会需要具备的多个、独立的信息来源有可能得以实现。这似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网络空间这一没有疆界的巨大的信息海洋,任何垄断和封锁信息的企图几乎都不可能。即便对部分境外网址实行封杀,而四通八达的网络空间还是可以通过其它服务器登陆,信息封锁效果相对微弱。

  信息传播的个人化,是另一个让人津津乐道的网络传播特点。网络最令人激动的地方,莫过于个体获取、发出信息的自由性和交流的互动性,世界似乎尽在你点击鼠标和敲打键盘的手中。因此,少数人垄断信息、控制信息的局面被打破,信息共享成为可能。

  由此带来的网上言论自由似乎也就不言而喻。在网上,BBS、新闻组、聊天室等言论场所人人都可以登堂入室,BBS更像张贴大字报的公共场所。在BBS上,人人参与加上由匿名性带来的无拘无束感,“使个人表达自由和言论自由第一次真正地实现了。每个人都可以成为自己的出版商,不受任何政治、意识形态、技术、文字和逻辑能力的审查,经济能力的限制与以往相比可以说是微不足道”(3)。一些学者已经把BBS与传统的自由主义传播理论和哈贝玛斯的“公共领域”思想挂上了钩,认为“意见的自由市场”在传统媒介仅仅是一种理想,而BBS使理想成为了现实;借助于BBS,重建“公共领域”的曙光已经出现(4)。

  网络传播上述三大特点使“人们在这里不必阅读来自一个信息源的信息,不必说一个话题,不必受编辑、新闻出版机构的控制,不必担心自己的言论是否离经叛道。一句话,网络使少数人垄断信息和文化的圣人时代宣告结束了”(5)。信息的共享和言论的自由必然带来社会权力的分散和公众参与社会能力的提升。因此无论是托夫勒,还是数字化专家尼葛洛.庞蒂,都曾把“分权”视为计算机网络时代的一大特质,认为传统的中央集权的观念将随着网络发展成为昨日黄花。

  但是,由技术所作出的推导,在很大程度上仅仅只是一种可能。麦克卢汉的名言“媒介是人的延伸”是一个形象的比喻,但技术的延伸并不一定意味着人的权力的延伸,尤其对每一个公民来说,权力能否得以延伸首先取决于其社会经济地位和文化能力能否为他提供享受新技术的可能。技术上或理论上的平等,决不意味着参与者事实上的平等。那种“不管你是学富五车的才俊,还是引车卖浆者流,Internet都向你开放,BBS都向你放”的欢呼,难免有点天真。即使在计算机技术最发达的美国,也存在着严重的新技术使用上的差距:“在为数四分之一的最富有家庭中,62%的人家拥有电脑。但在四分之一最贫困的家庭里,仅6.8%的人家拥有电脑”,美国不同种族群体之间在拥有家用电脑上的差异也十分突出(6)。美国学者已经清醒地看到,计算机“创造了一个新的、僵硬的阶级壁垒,使受到良好教育者和未受良好教育者阵线分明,素以人人平等著称的美国,在经济上的不公正已经超过了阶级界限较分明的欧洲社会”(7)。电脑网络的发展把人群迅速分化为信息富有者和信息穷困者,两种人在获取和支配信息方面的能力完全不相等,其结果是为数不多的前者将会与后者迅速拉开距离。在信息决定一切的后工业社会,社会分层将完全取决于个人处理信息的能力和熟练程度,信息差距和两极分化,使网络民主事实上变成了少数人的特权;而且信息差距所造成的个体知识沟的扩大,将导致社会紧张因素的增加。(8)

  放眼互联网这一“全球化神经系统”,国与国之间政治、经济、文化的差异所造成的信息差距同样十分惊人。互联网上40%的网民在美国,87%的信息是英语,美国人在网上的声音比其他所有国家加起来的总和还要大得多(9),于是网络的民主更像是美国人的民主。尽管在开放的互联网上,有可能实现多种文化的相互渗透和全面繁荣,但事实上,目前业已形成的严重信息落差,也容易在全球范围内形成文化殖民现象,使网络最终沦为美国意识形态施展霸权的领地,“一个世界,多种声音”仍然只是一个理想。

  也许传统媒介在网络新纪元的角色转型,是我们在思考未来网络民主时最需关注的问题。那种认为由于网络社会个体可以平等地参与传播,于是大众传媒技术特权崩溃、权威沦丧的观点,近乎痴人说梦。近几年美国几大传统媒介的动态举措就很能说明问题。凭借资金、技术、专业人员、信息内容等方面的实力,传统媒介以绝对的优势抢滩触“网”;1996年美国“电讯法”的出台引发了新旧媒介与电信业之间连横合并热潮,使得以宽带技术为基础“三网合并”(有线电视网、互联网和电信网)的“大汇流”预言将成定势。西方学者理查.莫尔在《民主与网络空间》一文中提醒人们:未来宽带、综合、全球化的信息基础设施将成为所有大众媒介产品的主要、销售渠道,因此目前美国四大广播电视公司——时代华纳、迪斯科、通用电器、西屋电器业已形成的全球性信息垄断体系将在未来的网络空间得以延伸(10)。如此一来,传统媒介在网络这片全新的、更为肥沃的土壤里,其特权和权威非单没有崩溃、沦丧,而且依仗其全球化、商业化操作,“世界财富组织”严厉的版权保护之下,完全可能成为未来网络空间这一“全球化神经系统”的中枢神经。在这种情形之下,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一般个体用户作为信息源的力量与上网媒介作为信息源的力量根本不可同日而语,网络用户之间的平等只是逻辑推理上的平等,上网媒介在内容、服务上的绝对优势,加上个体用户选择权威媒介信息的心理,使得个人的选择权实际上只成了操作权,“就像孙悟空跳不出如来佛手心一样”。表面上看,从传统媒介向受众“推”信息到用户从网上“拉”信息,确实提高了个体的自由度,“但问题的本质并没有发生变化。重要的是你选择的信息来自他那里,不论根据需要或兴趣选择哪条作为你的个人头条,都渗透着上网媒介的意识形态。”(11)因此,自由市场理论和全球化民主的神话可能又成泡影。

  二、虚拟空间与现实的解构

  20世纪初面对工业社会和大众媒介的弊端,美国思想家李普曼产生了对公民民主的忧虑。其主要思想有两点:一是对“媒介环境”这一“间接现实”真实性的质疑;二是对媒介环境下大众理性的质疑,于此提出了他对公众民主的不信任感。李普曼对媒介环境及公众民主的思考是工业社会的产物。工业社会下的大众被认为是非理性的,甚至是产生集权主义的温床(12)。那么在后工业时代,“网络环境”又将呈现出什么样的现实图景?

  与李普曼眼中大众媒介的“环境”不同,网络是一个复杂的、大兼容的体系,它既保存着建立在专业理念基础之上的新闻传播模式,也包容了绝大部分完全由个体参与、互动的“虚拟空间”,后者无疑是网络最富特征之所在,在很大程度上,这种虚拟的交流正是网络空间平等与自由的基础所在,网上言论自由和多元文化并存所呈现的一派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景象,大都得益于此。但恰恰在这个纯粹的“虚拟环境”中,现实有时不仅是一个值得怀疑的东西,而且是一个可以被彻底解构的东西。由于一切与现实社会身份、地位有关的个体表征都可以被掩盖起来(这也是电子空间最刺激的一点),于是自我和他人、男人和女人、事实和虚构、真相与谎言的界限被消弥殆尽。美国学者马克·斯劳卡曾尖锐地指出,在网络空间“从来就没有什么核心的自我,在每个人的头脑之外,也从不存在什么客观的现实”(13)。更重要的是,当信源不明时,信息的真实性也被消解。“事实上,发送者是什么人,这本身就是任何信息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作用之一就是帮助我们确定对该信息相信到什么程度”(14)。因此网络的虚拟环境实质上是对现实的解构和颠覆。

  “相信所有人都有机会接触到可靠的信息,也即接触到真理的表现形式——信息”。这一信念是支撑民主的“大梁”(15)。即使在高度信息化的后工业社会,“可扩的信息”仍应源于对真实的忠实和对现实的肯定。但是在虚拟空间,当事实与虚幻的界限被彻底消弥之后,最终遭怀疑和贬值的不仅是真实本身,而是公众对真实的信任,这种信仰危机无疑会极大地动摇民主的“大梁”。

  其实,在高科技时代,数字化技术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人们对视觉化信息的信任。当玛丽莲·梦露与林肯总统拥抱在一起,当阿甘的手与肯尼迪总统相握时,人们在惊叹数字化技术的鬼斧神工之余,也不仅对真实性本身产生了疑虑。在四通八达的网络空间,经过处理的数字化图像有可能进一步瓦解真实。1998年5月,印尼发生严重排华暴行后,当地一些华人向有关机构和人士的电邮地址反复发送了身着印尼军服的暴徒蹂躏华人妇女的照片,并号召所有收件人接力传送。这些照片对世界范围内千百万网上读者产生了强烈的震撼,并引起了新闻媒体的关注。但后来有印尼读者指出这些照片实际上反映的是印尼军人在东帝汶的暴行。由于在印尼也确实出现了类似事件,所以这一“张冠李戴”虽然有悖真实,但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不过这一时间已足以提醒我们:对于虚拟的视觉信息,人们是否应该彻底打破现实生活中“眼见为实”的基本惯例。不难设想,在未来的网络空间,经过数字化技术处理的音频、视频信息定会大型起到,幻影将成为网上一族栖息的家园。到那时,我们面对的将不仅仅是所有视觉表象的贬值,而且是它们所反映的现实的贬值,如果任其发展,这种危机“将会对西方民主文明产生深远的影响”。(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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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普曼对民主的危机感,还源于工业社会下大众的非理性及由此带来的传播的可操纵性。网络时代的公众会不会比工业时代的大众更富有理性,这是一个悬而未知的问题。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在“你需要一杯水,可你面对的是海洋”的网络空间,在你的目光会因为太多的信息而变得迷离,你的思想会因为太多的声音而变得困惑。看看眼下,因特网上已经存在着420多万个可进入的站点,仅与美国网络公司Yahoo的链接站点就有75万个(17)。未来站点数量的多少其实并不重要,因为信息大海的局面不会改变。在这种情形之下,事实、真相和真实的呼声都可能被淹没,而且一切又都显得真假难辨。有西方学者已经断言:网络空间不足以形成理性的交流(18)。是“表面上拥有无数信息却失去了理想,把分析和判断信息的能力拱手让给技术专家甚至电脑本身”(19),思想操纵也就顺理成章。在大众传播时代,媒介有着重要的“雷达”功能和“协调”作用,社会准则和有关事物如何运作的事实也由此而来;而网络空间的“航标”究竟在哪里,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此外,虚无主义的网络文化也可能给民主理念带来威胁。虚拟空间对现实的解构,其实也就抹杀了真实世界对伦理、道德等一切社会文化价值规范的界定。事实上,目前的网络空间不仅成了人们娱乐、消遣、发泄、寻求精神慰籍等逃避现实活动的家园,而且“当真实世界用各种检查制度和权衡措施把住邪恶之门时,人性中的所有恶魔,却在极短时间内跳到赛伯空间里重新开张营业”(20)。美国学者马克·斯劳卡在探讨”赛伯空间和高科技对现实的威胁”一书中,生动地描述了他个人在BBS的漫游经历。在他的笔下,美国的网络言论空间一片乌烟瘴气,污秽不堪,充斥着裸的色情、令人毛骨悚然的暴力以及极端的无聊和荒诞布景。由此,这位西方学者对网络文化产生了极大的忧虑:“赛伯空间的创建者的初衷是建立一个精神理想国,或者说建立一个人们以诚相待的试验性世界。可是他们发现,自己眼前呈现的反而是一个无法无天的抽象空间。”(21)这种道德虚无主义的网络文化崇尚的是绝对的自由,是对社会责任的逃避和否定,这种文化的滋长无疑会对现实社会的价值观造成极大的冲击。美国政治学家本.瓦顿伯格认为,民主的“首先是价值问题上的”(22),如果网络的虚拟空间是一个没有善恶之辨的人类精神的沉沦之地,因为“如果公民不能创造、维持一种有利的空话,因为“如果公民不能创造、维持一种有利的政治文化,更准确地说,创造一种普遍支持这些理想和实践的文化,民主就不可能维持”(23)。

  三、网上政治与直接民主

  网络发展、改善了民主参与的技术手段。当电脑被广泛应用于联线政治后,它必然为公民参与政治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的手段,增进公民与政府官员的直接对话,提高民意在政府运作中的分量,并在很大程度上改变未来政治参与的结构与模式。首先,“政府上网”极大地保证了公民对政策的知情权和对政府的监督,加强了政府本身的服务意识,拉近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距离。199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巴巴拉分校副教授B·比姆贝尔博士曾主持了一项题为“网上政府与政治”的研究,分析因特网对美国政治生活和公民的影响。调查结果表明,因特网确实加快了公民、组织、游说者和其他专此人员了解政治和参政的速度,加快了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并帮助公民更方便地行使自己的权利等。(24)

  其次,网络技术可以产生新型的网上议会与网上选举,可以极大地扩大公民的参政面,大大增进了公民参与社会的热情。在美国这个率先跨入网络时代的国家,人们已经看到这方面的可喜变化:几年前,俄亥俄州的哥伦比亚市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电子市政厅”,它通过一个双向的通讯系统,使居民可以经由电子设备真正参与地方计划委员会的政治会议。他们在家中按一下按钮,就马上能对地方分区、建设高速公路等提案进行投票表决,还可以参与讨论,发表广播演说。目前,日趋完善的网络技术能够更加完美地实现这一过程,并把范围无限扩大。在美国国家信息基础结构(NII)计划中,一个更为健全的“电子公所”将是未来“电子化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25)。

  在西方,代议制被认为是“间接民主”,是民主的“半成品”;而完全由公民自治的民主机制被称为“直接民主”。美国宪法奠基人之一麦迪逊(J·Madison)曾对“直接民主”和“共和政体”作了区别,认为前者是一种公民集会和亲自管理政府的制度,后者是大多数人通过“代议制”表达自己意志的制度(26)。在大部分西方历史上,“直接民主”自然地被限定在小村镇的集会中,而网络空间为打破“直接民主”规模、空间的限制提供了技术可能。麦克卢汉就曾预言:“随着信息运动速度的增加,政治变化的趋向是逐渐偏移选民代表政治,走向全民立即卷入中央决策行为的政治。”(27)于是,以前只能在小国寡民状态下实施的直接民主,未来可以在广袤的网络空间全面展开。

  但是即使从目前看,网上政治仍有不少值得怀疑之处。首先很难确定单靠技术能否真正解决公民参与政治兴趣低落问题。《电视民主》一书的作者奥特顿曾观察了纽约1976一1977年就各种电视提案进行的系列投票情况,结果发现,最初有10%的选民参与投票,但在新奇感消失后,这种参与降到了1%(28),网上选举、网上民意测验也有可能遭受同样的命运。即便技术能解决公民投票率低下的问题,我们仍需要对麦迪逊曾警告的“直接民主可能导致多数人的暴力”引起足够的警惕。麦迪逊认为直接民主制度所产生的“党争”使一些公民团结在一起,“被某种共同情感或利益所驱使,反对其他公民的权利,或者反对社会永久的和集体的利益”,从而产生“多数人的暴力”(29)。由于网络空间发达的通讯手段很容易产生所谓的“电子政党”(或称“电子院外集团”)(30),网上的直接民主机制是否适用,就很成问题。

  网络政治活动还极易导致政客对选民的操纵。2000年美国总统候选人之间所发动的一场网络战,揭开了信息技术时代政治竞选的面纱。利用人工智能和一系列新软件,候选人的技术幕僚们不仅能在网上获知登记选民详尽的个人资料,而且能预测出最有钱的赞助者、最易说服的选民和最有希望投票者,然后进行有的放矢的政治公关宣传和一对一的游说(其中包括发电子邮件和网上交流)。共和党候选人福布斯的竞选负责人科尔认为,这种网络政治活动改变了竞选的整个特性,他形象地称之为从使用“霰弹”时代到了使用“子弹”时代(31)。由此所导致的政客对选民的刻意迎合和有效操纵也就不言而喻,而且表面上看纵的选民反而有了更多的参与感,因而这种网络政治活动更具欺骗性,其对民主制度的危害也更大。

  四、技术控制与集权主义

  “数字革命在它的深层核心,是与权力相关的。”(32)其实,任何一种新媒介的出现,都成为政治、经济权力的争夺中心,不仅原有的社会强权会插手其中,新的社会势力也可能破土而出。网络时代民主社会所面临的政治危机,是以操纵信息为基础的权力游戏和计谋,它可能衍生出形形、变相而隐秘的政治控制手段。

  “依靠传播技术获得的自由和以同等的技术予以的控制,是一种身影关系”(33)。目前,许多国家都已制定了一系列的网络管理条例,对组织或个人入网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对信息的流通实施技术上的监管。一些国家还对网上言论实行较为严厉的管制。尤其对各种电子论坛,可以通过多种公开或隐蔽的技术手段,以限制言论。本人了解的手法就有以下几种:注册登记制、敏感词过滤、预审制、警告、删贴、封ID、查IP地址、改为只读文本等。有了这些技术手段的保障,网上的言论自由度仍掌握在政府和具体管理人员(如站长、版主等)的手中。另外,信息技术的发展,使超级计算机的并行处理能力足以实现记录人们所有行为的可能性。人们的每一笔电子消费,每一封电子邮件,每一次信息查询甚至私人电话,都能被电脑忠实记录,这使得权威当局监视和控制社会的能力空前强化。言论控制和集权主义并不会因为技术的进步而消失。

  再精密的机器,其操作者也永远是人,而且机器越精密,操作难度越大,权力也就越集中,操纵手法也就越隐秘。在网络时代,一种由技术人员和技术专家产生的更为隐蔽的权力集中现象已悄然降临。托夫勒曾指出,计算机时代的信息、数据库、统计模式都控制在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的手中,政府上层所作的几乎每一个决定都来自“计算机专家操纵过的‘真实’”,而且其操纵手段比起保密、泄密这类传统的信息手法来,显得“更加微妙而隐蔽”。因此,托夫勒担心:所谓的“人工智能”加“专家制度”,很可能是一个“对民主具有重要影响的深刻过程”(34)。

  在信息超载现象日益严重和技术日益复杂的网络时代,政府部门将出现这样一个新兴的权力阶层既手握行政权又熟悉计算机技术的专业人员。他们凭借这双重优势,可以发挥巨大的政治能量。荷兰学者E·舒尔曼就说过:“利用计算机的给予和结果,计算机专家们(例如,如果他们卷入政治决策之中的话)就可以为政治家们制定法律,因为后者并不控制所需的信息。民主制在这样一种计算机统治中就变成了一种怪物。”(35)当未来电脑网络更加普及时,通过网络的国情普查、民意调查和投票选举必将得到广泛应用,于是,决定国计民生的政治决策权也就轻易地旁落技术专家之手。一旦如此,任何一个信息、数据、统计模式、操作程序的改动,或对信息、数据的把关,都可能产生极其严重的政治后果。技术专家在政治上的“专权”,有可能是未来民主不得不面临的一大难题。

  此外在网络社会,高层官员和公众之间往往隔着一大堆抽象的信息和数据。信息太多意味着解释信息变得比简单地搜集信息更重要,而高层官员的信息解释仅为他们的政治操控提供了极大的便利:那些不利于现有制度的重要事实,可能被掩埋在层层推理所得出的抽象数据和铺天盖地的信息轰炸之下。于是,在这个事实和真相本来就远离公众视野的网络时代,集权主义就有了滋生的土壤。

  在计算机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21世纪,人类走到了一个十字路口,方向的选择最终取决于人类使用技术的手段能不能与发明技术的手段一样的高明和理性。在《科技时代与人类未来》一书中,荷兰哲学家E·舒尔曼为未来之路指出了一个方向:“人们必须用超越主观的规范性原则来约束自己……这些规范将不允许技术发展僵化为一种计算机统治,而是将为一个使用计算机的社会提供可能性,使得个人可以享受对于一种健康的民主制来说极为重要的自由和责任。”(37)

  注释:

  (1)郭镇之“加拿大传播学者系列访谈之三”《媒介技术与传播政策》,《现代传播》1999,第6期。

  (2)《未来学家托夫了勒谈未来》,《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99,第12期。

  (3)闵大洪《在理想与现实的冲突中――新闻媒体网站电子论坛刍议》,《新闻与传播研究》1998年第3期

  (4)参见闵大洪《在理想与现实的冲突中――新闻媒体网站电子论坛合刍议》和DouglasKellner“Inellectuals,theNewPublicSpheres,andTechno-Politics”,ScienceNumber41-42Winterl997。

  (5)李河《得乐园失乐园》P50,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6)、(8)参见W·赛佛林等《传播理论:起源,方法与应用》,P82,华夏出版社,2000。

  (7)、(18)、(26)小施莱辛格《民主有未来吗?》,《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98年第5期。

  (9)、(19)、(25)李永刚《互联网络与民主的前景》,《江海学刊》,1999,第4期。

  (10)RichardK.Moor“DEMOCRAYANDCYBERSPACE”.

  (11)、(33)陈力丹《论网络传播的自由与控制》。

  (12)参见张汝伦《思想与批判》,P546,上海三联出版社,1999。

  (13)、(15)、(16)、(20)、(21)、(32)马克·斯劳卡《大冲击:赛博空间和高科技对现实的威胁》,P45、P167、P167、P71、P7l、P152江西教育出版社,1999。

  (14)、(30)、(34)A·托夫勒《力量转移――临近21世纪时的知识、财富和暴力》,P304、P401、P313新华出版社,1996。

  (17)《如何对付“信息爆炸”和“信息垃圾”》,“天极网”。

  (22)BenJ.Wattenberg“ValuesMatterMost”,P393,WashingtonD.C.:RegencyPublishing,1996.

  (23)罗伯特·达尔《论民主》,P58,商务出版社,1999。

  (24)参见《信息高速公路与两个文明建设:政策的思考》P41,42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27)M·麦克卢汉《人的延伸――媒介通论》P235,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

  (28)《民主和科技》,《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97年,第2期。

  (29)参见李强《自由主义》,P2l6-218,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网络理论论文篇4

  主题词网络行为;网络伦理学

  一、为什么要提出网络伦理学

  网络伦理学的提出有其深刻的现实根源,它是由网络行为引发的道德关注。

  网络行为是网络社会所特有的交往行为。同现实社会中的交往行为相比较,网络行为具有特殊的涵义,其特殊性表现在:其一,所处的环境特殊。即处在一种虚拟的现实(又称虚拟实在virtualreality)中。这种虚拟的现实是由计算机、远程通讯技术等构成的网络空间实现的。在这个虚拟的空间里,存在着虚拟的一切:不仅有虚拟人(virtualhuman)、虚拟社会(virtualsociety)、虚拟共同体(virtualcommunity),而且有虚拟全球文化(virtualglobalculture)。虚拟的环境产生了虚拟的情感,进而有虚拟的伦理道德。当然,这种虚拟的东西并非虚无,只是另外一种存在方式罢了;虚拟的规范也不是凭空设想,而是实实在在的约束。这种“二元性”的特殊环境和行为决定了由此所引发的伦理问题必然具有同传统伦理学不同的特征。

  其二,交往的方式特殊。即交往具有“虚拟性”和“数字化”的特点。网络社会中的交往以符号为媒介,使得人与人之间在现实中的直接接触减少,而是简化为人机交流、人网交流。此时人的存在以虚拟的“网络人”的面目出现。这种“匿名性”使得人们之间的交往范围无限扩大,交往风险却大大降低,交往更具随机性和不确定性,进而交往中的伦理道德冲突也更加明显。同以前相比,网络交往方式所受到的道德和法律的约束更少一些。传统伦理学在这里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它无法直接判定网络交往方式是否合乎(传统的)道德规范,例如它无法判定网络攻击的正当性。这表性传统伦理学并不十分符合现代网络社会的交往实际。因而,建立一门适合现代网络化生存的伦理学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迫切。

  其三,交往所遵循的道德规范亟待解决。网络的匿名性同时也导致了随意性。尤其是对知识产权、版权、隐私权等权利的侵犯。未获授权之前甚至根本不考虑授权就、登载信息资源,随意下载别人的作品等,无疑违背了法律和道义的精神。在互联网缺乏监督力量和手段的情况下,人们只有依靠法律的、伦理的宣传,只有依靠个人内心的道德法则来制约这种现象的发生。尽管如此,这些手段收效甚微。我们可以看到,在技术手段走到法律、道德意识之前时,往往是要么更改规范,要么就得限制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很显然,进行网络道德规范的建设比限制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更具有积极意义,因而,在现阶段提出网络伦理学就不是空穴来风的。

  不可否认,在网络社会,虚拟社会中的虚拟交往行为必将对古老的伦理学产生新的影响。不解决这个问题就会产生巨大的道德反差,引发许多道德问题和社会问题。也只有正视这些问题,才能真正理解网络行为的道德意蕴,从而推动这门学科的成长。这一切表明,建立一门以研究网络行为为主要内容的网络伦理学已经提上日程。

  二、网络伦理学研究的对象和范围

  (一)网络伦理学的定义

  网络伦理学是一门全新的、以网络道德为研究对象和范围的学科,即关于网络道德的学说。而网络道德则是探讨人与网络之间关系,以及在网络社会(虚拟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问题的。在网络社会中,网络道德主要依靠一般的善恶观念和个人的内心信念为行为标准。确定其内涵和外延,关系到这门学科的未来和发展。

  (二)网络伦理学研究的对象和范围

  网络伦理学所探讨的对象和范围涉及虚拟社区及生活在其中的虚拟人。这里所探讨的虚拟社会,是指现代信息社会所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即基于internet的计算机网络所形成的虚拟空间。但是这个空间又是实实在在地存在于现代社会之中。它不仅给人们提供了免费的信息资源,大大缩小了人与人之间的物理空间距离,也对传统文化和传统道德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因此,凡是在这个虚拟的空间里发生的道德现象和冲突,都属于网络伦理学研究的范围。

  (三)网络伦理学地位

  网络伦理学同传统伦理学相比,其特点可以用:新的、应用性的、开放的系统这三个特点来概括。首先,它是一门崭新的学科。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生活已经成为现代生活的一部分,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产生新的人际关系、道德关系,客观上给这门学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其次,它属于应用伦理学的范围。根据伦理学的划分,它既不是描述性的,也不是元伦理学,它的目的就是建立现代互联网络上的道德规范,因而属于应用伦理学。第三,现代网络社会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虽然具有新的特点,但是毕竟是最近数年间发生的事情,各种现象以及其各自的特点并没有充分暴露出来。随着人们对互联网络的认同和对由此产生的伦理学问题进行慎密的思考,网络伦理学的内容将会逐渐丰富起来,其主要的规范也会在不断完善之中。因而要想建立一门反映网络社会道德现实的网络伦理,必须采取开放的态度进行客观的、公正的、科学的研究。这是为什么说这门学科是开放的系统的原因。

  (四)网络伦理学已经具备一般伦理学的道德要素

  从纯伦理学的角度看,网络伦理学已经拥有了自己独特的道德要素,即:a.网络道德意识。同传统伦理学的道德意识相比较,网络社会中的道德意识显然更加淡漠,人性也趋于自然,而交往更是较少受社会因素的影响,并且摒弃了现实社会强加给人的各种限制。换言之,一进入网络,一切都不同了,心灵得到释放,获得自由,人最大限度地去实现自己,成为自己。其特点是自律性及其要求增加,凸现个人修养和学识的重要性。b.网络道德关系。这种关系具有不确定性、简单性和互动性。这是网络社会在伦理学上提出的新问题。即人们之间可以没有现实中的交往,但是他们仍然可以拥有友谊、爱情以及信任、帮助等等。当然,这种关系也可能维持的时间很短,但是应当承认,这种关系更多直接性,更少功利性。它也许克服了人们由于现实社会的各种压力而被迫放弃的各种交往关系。c.网络道德活动。这些新型的道德活动具有其特有的一面:独特性、多样性、随机性、目的性。网络提供的是虚拟的空间,这种新型的空间发展了许多新型的活动。比如聊天(chat)、发贴子(post)、电邮(mail)、上/下载(upload/download)、网络攻击(attack)、等等。而且随机性的交往增多。在这些活动中,人们的交往均具有鲜明的目的性。例如,交友网站的增多,各种聊天工具的普及等等。网络提供的即时通讯功能和匿名功能使人们的交往活动不必考虑空间距离和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因而活动又具有直接任意性。这都为网络伦理学提供了丰富的素材,也正是网络伦理学得以存在的基础。

  综上所述,网络伦理学已经具备了构建完整体系的基础。本文试图从构建其完整的框架入手,论述与此相关的范畴和意义,为最终建立一门新兴的学科做出尝试。

  三、网络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一)第一原则:资源共享原则。

  网络上的资源共享源于信息共享。包括软件、程序源代码等。凡是使用过网络搜索引擎的人都知道,搜索的过程,就是资源共享的过程,搜索结果就是大量免费的资源。而在一般的网络浏览过程中,资源共享也体现的淋漓尽致。只要上网,就可以得到大量的资源,这也许是网络社会中最大的特点。从另一个角度看,资源共享遵循的是“免费原则”。当然,这种免费具有约定性,它使用的是网络提供的默认值。如果超出约定的范围,这一原则就会收到挑战和限制。但是,无论如何,网络社会中的免费搜索、免费服务、免费信息等所体现的原则,毕竟不同于商品社会中的资源配置原则。后者体现的是利益最优原则,而前者却是以信息的最大化为出发点的。因而,作为网络社会所特有的资源共享,理应成为网络伦理学的首要的原则。

  (二)第二原则:一致同意性原则。

  一致同意原则强调网络行为都应遵循一般的道义性,它必须是诚实的、公正的和真实的。尤其在那些通过网络交往的人中间。双方一般都被理想化成为具有上述优点的人,因而值得信赖。很显然,一致同意性被当作网络行为的前提和默认值而先入为主地存在于网络人头脑当中。虽然这种认识不具有客观性,但是并不妨碍它成为网络伦理学的原则,只不过同时也是网络伦理学追求的目标罢了。这也是网络伦理学在当前遇到的最具争议性的原则。虽然通过网络交往的人都希望对方所描述的都是真实的,但是由于缺乏一定的监督机制和惩戒措施,网络人还是会按照自己的理解和意愿,而不是按照大家通常希望的规则那样行动。这样就给这一原则增添了许多变数,带来了许多问题。例如,利用网络进行诈骗;侵权等等。

  (三)第三原则:自律性原则。

  自律性是伦理学的目的。在网络社会中,由于个人具有充分的自由,缺少约束,要达成一致同意,或完全享有整个资源,显然是不现实的。这就要求每个网络人都遵循自觉性,遵守一般道义原则,才能够达到自己的目的。所以,自律性原则可以看作一种最终的道德诉求而和其他原则共同构成网络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如果说,普通网络伦理学中也强调这一原则的话,那么,网络伦理学无非是更加突出这一特点罢了。自律性的另一个意义是,遵循最小授权原则。即只在网络中获取应当获取的资源,而不越权去访问或者试图获取那些不应该获得的资源,否则就会被取消授权。因此,自律性为网络伦理学的终极目标和终极关怀。

  四、网络伦理学探讨的基本范畴和基本问题

  (一)网络伦理学探讨的基本范畴

  善、恶

  在网络伦理学中,善恶观念符合传统伦理学的一般特征。善恶问题是伦理学研究的中心问题,是伦理学范畴的核心,因而也是网络伦理学应该研究的最主要的范畴。但是,在网络伦理学中,善恶问题又有自己独特的地方,比如判断善恶的标准更加不明确。按照斯宾诺沙的意见,所谓善是“指一切快乐,和一切足以增进快乐的东西而言,特别是能够满足愿望的任何东西而言,”而恶则“指一切痛苦,特别是一切足以阻碍愿望的任何东西而言”。这种定义具有很大的歧义。在网络社会中,侵权、盗版、黑客攻击等行为无疑给行为人带来了莫大的快乐和实际利益,但是他们的行为却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物质和精神的伤害,显然不能算作善之列。而根据列宁的观点,“‘善’被理解为人的实践=要求(1)和外部现实性(2)”。亦即那些用来维护网络安全、维护网络规范、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为才是善。反之,利用网络的便利对网络社会以及现实社会带来危害的就是恶。

  然而网络行为毕竟是一种新的社会现象,如何界定网络行为的性质,确定是否合乎“道德”的,或者是合乎“法律”的;哪些又是“不道德”的,或者是“不合法”的,都需要一种规范。而利用现实社会既有的规范处理这些行为并非十分恰当,这就要求制订新的网络规范来对网络行为进行界定。但是,勿庸置疑,在新的规范形成之前,通过法的、道德教育的手段来填补这种无规范的真空,无疑是现代人的一种有益的尝试。

  应当

  即规范网络行为的内容,确定“应当”与“不应当”。“应当”这个范畴属于传统伦理学的内容,但是在网络伦理学中依然具有新的价值。毋宁说在这里“应当”更具争议性,以至于人们只好通过制定“不应当”来界定“应当”的范围。例如美国计算机伦理学会为计算机伦理规定的“十戒”可以看作试图界定网络伦理学“应当”范围的典型规范:(1)你不应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2)你不应干扰别人的计算机工作;(3)你不应窥探别人的文件;(4)你不应用计算机进行偷窃;(5)你不应用计算机作伪证;(6)你不应使用或拷贝你没有付钱的软件;(7)你不应未经许可而使用别人的计算机资源;(8)你不应盗用别人的智力成果;(9)你应该考虑你所编的程序的社会后果;(10)你应该以深思熟虑和慎重的方式来使用计算机。

  价值

  这也许是网络伦理学中最赋有争议的范畴。一个人的网络行为有没有价值,是否恰当,换句话说,能否对这种行为做出道德判断,几乎没有什么定论。倒是这种行为从一开始就完全处在别人的评价当中。虽然“价值范畴最为重要的用途在于赞扬”,但是这里用“毁誉参半”来形容网络行为的价值却一点也不过分。但是,毕竟网络行为具有其特殊性,即遵循一定的价值标准:得到大家的一致同意,至少是大多数人的同意。这样的行为才具有网络上的价值。显然,多数人的同意和事情本身是否正确是两回事,但至少表明在这方面网络伦理学所遵循的价值具有其特殊性。

  当然,确定网络行为的价值是为了引导它。通过制订规范固然能够主动防范网络违规行为,但是人们真正的目的应该是引导一种新型的道德倾向,以确定有价值的观念和理想,这是任何一个社会都无法避免的道德归宿。现代网络伦理自然也不例外。例如,美国的计算机协会在探讨其成员应支持的一般伦理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中这样规定:(1)为社会和人类作出贡献;(2)避免伤害他人;(3)要诚实可靠;(4)要公正并且不采取歧视;(5)尊重包括版权和专利在内的财产权;(6)尊重知识产权;(7)尊重他人的隐私;(8)保守秘密。即用规范的名义对网络行为的价值作了区分,从而引导人们正确对待自己在网络上的作为,尽量避免无价值甚至损害他人价值的行为。

  平等

  意即自由获得资源和服务,这是网络社会的普遍规则。一个人只要注册了ID(即身分或身份identification,identity),拥有自己的密码,就可以“匿名进入”网络畅游、交友、聊天,发表言论、获取信息等等。这便于人们以平等的身份进行交往,并使交往变得更加自由和轻松。这在最大程度上形成了一种平等主义。免费信息资源也具有这种不分民族、种族、文化约束的特点(当然也具有一定的限制,例如语言,主要是英语,使得网络主要在受教育群体中存在)。进一步,网络社会中的人际关系简单为人机交流,面对冷冰冰的屏幕,一个人完全可以放开一切禁忌,平等地参与讨论,形成了网络无的现实。换言之,网络给予进入网络社会的人们以道义上的平等权。

  网络赋予人们的“平等权”还蕴含着另外一个不易被觉察的意义,即它有助于推动直接参与式民主的讨论和进程。网络毕竟是一个独立于传统媒体的力量,一定程度地缓解了公众的知情权,资源共享原则又从客观上有利于促进现实社会中的公平现象,例如电子政务的推广。这也许是网络社会带给网络伦理学的最深刻的影响。

  信用

  这个范畴的应用集中表现在电子商务中,意即个人信用正逐步增强。在现实社会中,信用的实现由法律等社会规范保障,而在网络社会中,适用的法规、规范并没有建立起来,个人信用成为网络消费的唯一保证。虽然网络服务方要求被服务方提供基本的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等现实依据,甚至必须提供信用帐号,但是这并不表明网络中个人信用的脆弱,恰恰相反,网络正逐步培养起个人的信用。实际上,进入网络消费,已经建立了信用。

  信用范畴的另一种应用表现在网络游戏中。在某些游戏的设定中,游戏者通过增加个人信用即可获得较高的分值奖励,从而在游戏角逐中获得优势,乃至于获胜。这是网络游戏对建立网络时代的个人信用的贡献。

  服务

  这是网络社会产生于消费社会之后的典型特征。其中的含义之一是指:在网络社会中,消费同现实社会中一样,由一对一的形式构成,即有服务方,也有消费方。在这里,服务是传统的,机械的,网络只是一种媒介。含义之二是指:web-service,即网络服务,主要指未来网络提供的智能性的服务。比如,一个人在网络中打入“我想去旅游”的语句,网络会提供出一系列的信息,如去的最佳季节、气候条件、最佳旅游路线,等等,供提问者进行参考。从而实现人机交互的智能化和互动性,这是网络服务的真正含义。

  批判

  把批判作为网络伦理学的基本范畴确实有很大的争议。但是,这里批判已经异化为批评,而且泛化为道德判断,它总是不停地询问:“这种观点是好的么?”“我(们)应当这样做么?”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在于网络是一个特殊的空间,虚拟的环境产生了特有的网络语言,而匿名性让真相融入无穷无尽的争论。加之网络没有强有力的约束机制,没有了管理者,没有了权威(authority),网络成了“自由”的空间,导致每个网络人都是他自己行为的领导者和评价者,任何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判断来决定讨论的价值。造成批判的滥用和现实语言的萎缩,深层次的文化思考被肢解,代之而起的是肤浅的、无休止的争吵。BBS就是这种批判滥用的典型。在那里,没有规则、没有标准,批评总是以自我中心,否定就是一切。

  五、研究网络伦理学的意义

  探讨网络行为引发的社会、文化和政治问题,在网络伦理学的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是社会问题。过分关注网络导致了现实社会中的道德相对主义倾向和道德冷漠现象。前者是指网络的虚拟性和无约束性使得人们在网络中可以对任何事情都拒绝负起责任,后者是指人越来越依赖于网络,异化为网络人,其重心转移到虚拟社会中的交往,从而削弱了他们在现实社会中的交往行为。而人作为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性是其根本的属性,但是以计算机为媒介进行交往的网络社会导致的人们直接交流的活动减少,必然造成群体意识的淡漠和人际关系的冷漠。此外,还造成了道德失范现象,例如利用网络进行犯罪,盗用他人的帐号,攻击他人的网络和计算机造成实际的损失等等,都是引起现实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其次是文化问题。这里有两层含义:表层问题表现在网络语言上。网络有自己的语言。例如电子邮件所使用的语言格式,通讯网络协议,远距离传输协议,等等。这些协议可以说制定的非常具体和精确,甚至对字母的大小写、信息长短、主题、电子签名等细节都有详尽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就不能获得和任何信息。同时,这些规定又具有数字化、符号化倾向。其应用同现实社会中使用的语言产生了冲突,其结果是消解了现代语言。深层问题表现在文化侵略上。即文化的殖民主义现象。由于现代网络使用的主要语言是英语,这有利于当代西方文化通过网络这种先进的传媒把自己的政治文化和价值观强行推广到全球,使得接触网络的人们容易受到现代殖民主义的隐蚀。侵蚀的直接后果就是造成文化和宗教的冲突,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当然,这种文化的冲突也促进了各种文明的交流和融合。客观地说,这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不仅如此,网络还会引发隐性的政治问题。它在一定程度上将会改变现有的社会分层。即未来社会将分为掌握和控制信息的群体(knows)和不占有信息的群体(knows-nots);这必将引起一种新的对抗。这或许正是现代政治学或者社会学应该注意研究的问题。

  在我国,对网络伦理学的深入研究给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如何加强网络道德建设,使之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部分,是一个崭新的领域。笔者认为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研究对正确规范网络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要正确对待文化阵地扩展的现实。网络被誉为“第四媒体”,拥有传统媒体所没有的、也无可比拟的、全新的传播方式。如何占领这个新兴的宣传阵地,充分运用其传输信息迅捷、大量的特点,对我们当前加强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的建设至关重要,也是当前宣传工作必须研究的问题。

  值得欣慰的是,2001年我国公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确立的“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新时期公民道德建设纲要,为网络伦理学的建设提供了指南,也为在网络中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供了明确的思路。因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其次,要对传统的宣传手段进行改进。网络不同于传统媒体,其最大的特点是独立性。这个特点保证了网络较为公正地传播信息。网络里有巨大的资源,但是网络信息鱼龙混杂、不一而足。必须改进传统的宣传方式和手段,才能符合网络传播的特征,进而对信息进行甄别、优化,达到道德教育的目的。

  在这个问题上要坚持“以德治网”和“依法治网”并举的方针,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加强针对网络的立法,运用法律的手段对网络进行监管和疏导;同时加强正面宣传、教育,使广大网民能够辨证地认识和使用这种新的工具;启动网络文明工程,把网络文化当作一个系统工程来研究,支持对此进行各种类型的学术研讨,争取建立较为客观的网络伦理规范。

  最后,还要对网络在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作用进行研究。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正确引导网络的发展方向,是规范网络伦理,保证这一新兴的社会现象有序发展、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必要步骤。只有这样,才能为我所用,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研究网络文化中的伦理问题,其最终目的是服务于社会主义,服务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今天,互联网已经成为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新的、重要的阵地,只有从思想上重视,在研究中严谨、认真、公正、客观,才能正确掌握这一新兴交往工具,引导其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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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路德·宾克莱.二十世纪伦理学.孙彤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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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孔昭君.网络文化管窥.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5).

  [6]吴满意.试论网络伦理.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

  网络理论论文篇5

  首先,以网络引导课前预习。课前预习是学生自主学习的起始阶段,学生一方面可借助导学案的引导、阅读课本,大概了解基本知识概念;另一方面,学生可以通过网络浏览更多与知识点相关的资料,以增加对新知识的感性认识。其次,利用网络选择学习资料。教师可以事先将整理好的图片、视频等引导性资料上传到学校网站或其他学习网站。学生通过打开网站,就能找到学习资源,再根据导学案预设的引导问题,实现自学和独立思考。例如,教学“压强与流速的关系”时,笔者给学生展示网络上搜集的课件资料:1912年秋天,远洋巨轮“奥林匹克”号与铁甲巡洋舰“豪克”号相撞的模拟动画。然后提出问题: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次的意外?这样引入,调动起了学生高涨的探究热情。之后用课件展示两张纸中间吹气的情形,让学生猜测:这两张纸会怎样运动呢?这样,学生根据屏幕的引导,用两张纸独自做实验。之后让学生根据课件的提示先后完成用漏斗吹乒乓球实验、吹硬币实验、用吸管向两支点燃蜡烛的火焰中间吹气实验。随着每个实验的成功完成,学生强烈地想知道为什么,此时学习“压强与流速关系”已成了学生的内在需求。

  二、利用网络引导学生探究展示

  在网络环境下,学生完全可以通过网上互动平台,把自己或本小组的探究成果直接展示到网络平台上。教师可以随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探究情况、知识掌握程度,还可以知道学生对哪些知识的理解还存在问题,需要自己点拨,从而实现探究效率的提升。例如,教学“压强与流速的关系”时,学生小组讨论之后,各小组在网络互动平台上交流实验现象以及得到结论的规律。教师从中引导学生补充、归纳、总结后,课件出示:列车安全线、汽车高速驶过后尘土飞扬、诗人杜甫《茅屋为秋风所破歌》中的“八月秋高风怒号,卷我屋上三重茅”诗句、非洲草原犬鼠洞穴分布图、飞机起飞、跑车的尾翼、足球的“香蕉”球等。让各小组讨论分析、逐一讲解,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三、结语

  网络理论论文篇6

  网络舆论作为一种活跃的社会活动,有着丰富的伦理特征,主要表现在主体道德动机自发性、内容道德价值多样性和道德传播开放性这三个方面。

  (一)网络舆论主体道德动机自发性道德动机是道德行为的思想动因,指道德个体在实施道德行为前的欲望、动机、意图、情感、信念、理想的总和。与传统媒体主流舆论动机不同,网络舆论中的主体最大的伦理特点是道德动机自发性。在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当中会有定期的评论当下舆论热点的旗帜性时评类文章,这些文章可能是由政府或者某类权威人物的。但是在网络上,每一个网民代表的都是他自己,无论是出于自身物质利益的需要还是精神层次的需要,他的道德动机绝对出自于自愿,对于舆论热点他发表的是也只能是他自己的心声。

  (二)网络舆论内容道德价值多样性网络社会的复杂性,决定了道德价值的多样性。正如研究网络的美国学者尼葛洛庞帝所说:“在网络上,每个人都可以是一个没有执照的电视台。”多种利益主体及其复杂关系,以及网络上各种流行思潮的相互激荡,都会造成网络舆论中道德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的多样性。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网络舆论主体同样作为经济人存在,道德价值取向也会随着利益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利益主体多样化使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趋于多样,不同主体又因其不同的利益要求或价值偏好而产生不同取向和层次的价值追求,网络舆论会因此呈现道德观念、道德价值选择的丰富多样性。随着网络舆论能够容纳多种文化和价值主体的价值差异性选择与创造,网络社会也会呈现出宽容和文明的道德文化风貌,网络社会道德生活也会更加充满活力,道德文化资源也能够在这一过程中更加丰富和充实。

  (三)网络舆论道德传播开放性传播是信息选择、传导和接受的过程,以显性或者隐性的方式反映在人类的一切传播活动中。道德也是传播的重要内容,传播者可以直接通过多种媒介表达道德知识、道德规范和道德要求。网络的开放性决定了在网络舆论传播中道德的传播方式也具有开放性的特点。网络舆论是一个零门槛的大众传播媒介,几乎所有人和组织都可称为网络舆论的主体。这也导致在网络中除了专业网站提供的信息外,还有大量网民的各种信息,其中有权威性的、真实准确的信息,也有许多虚假或不准确的信息。

  二、网络舆论的伦理价值及实现路径

  从伦理学的角度分析,舆论是道德评价的重要手段。充分利用舆论的道德调节和引导功能,评价道德现象,进行道德教育,调节思想矛盾,提高人们的道德境界,是推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途径。在这其中,网络舆论自有其伦理价值,而实现网络舆论的这些伦理价值,保障网络舆论的健康发展,需要政府和公民共同努力。

  (一)网络舆论的伦理价值网络舆论有两个方面的伦理价值。首先是网络舆论的个体伦理价值。网络舆论从个体出发,并对个体产生道德价值反馈。首先,在纷繁复杂的网络舆论中,正确的舆论导向必然是符合社会道德规范体系的。这些正确的舆论能够对网络舆论主体在网络上的行为发挥约束和导向的作用,同时能够促使个体产生道德自律。其次,网络舆论依托于强大的社交关系网络,如QQ、微博、BBS等,线上交流效率远远高于线下。这种交流能够促进个体道德社会化,拉近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最后,经过激烈的网络争论,错误的网络舆论最终会被正确的网络舆论取代,个体参与这个思想更迭的过程的同时也会从中汲取正确的道德观念,从而升华个体精神境界。其次是网络舆论的社会伦理价值。作为公共舆论的重要分支,网络舆论最重要的还是其社会伦理价值。在网络舆论传播中传播者可以根据一定的道德价值观对社会实施进行选择和加工,并传导给受众。每类道德信息的表达都隐藏着传播者的道德价值导向。传播者通过加强网络舆论传播的强度和广度,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环境,同时也形成围绕在受众生活周围的道德信息场,使受众在无形中受到这种感染与影响。网络舆论的社会伦理价值主要表现在:第一,网络舆论在发展的过程中能够向网络舆论主体普及道德知识、传播道德观念、激发道德情感和培养道德行为,并能传承正确的传统伦理道德理念,剔除网络上无营养的速食文化。第二,网络舆论在传播中有各种伦理思想涌现,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事件也呈现复杂化,一些传统伦理道德观念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代社会。在网络舆论的发展过程中能够修正传统伦理道德的同时能传播新的伦理道德观念。最后,在健康有序的网络舆论之后能优化社会道德风尚。网络舆论往往滞后于网络舆论客体的发生,这样网络舆论主体能够在健康有序的网络舆论后,全方位的了解某件社会问题给出这项事件客观理性的结论。这种结论在网络舆论过程中已经被主体自觉吸收,对优化社会道德风尚具有积极意义。

  网络理论论文篇7

  1.单一的网络平台无法适应跨媒体融合的趋势

  目前多数高校已做出顺应“网络技术条件”发展趋势的举措,不断通过整合网络资源来实现德育教学工作的多元化渠道联合与信息共享,并通过开展一系列学校官方网站、校园信息论坛、网站新闻、网站咨询等宣传平台来强化政治理论教育工作,然而,其整体传播途径比较单一,缺乏创新性与实效性,存在新闻更新速度慢、内容不充实、网页链接失效等问题,不利于德育新媒体融合的发展。

  2.“微主题”的“边缘化”干扰着高校政治理论教育核心价值观

  培养学生正确的思想价值观念,提升其核心思想道德素质是德育工作的宗旨与根本方向,无论以何种方式、途径施以教育,都不可脱离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思想文化这一主流理念,然而,“网络技术条件”中政治理论教育工作的传播、开展存在明显的“边缘化”现象,过度多元化的思想价值使得核心价值理念受到了影响,学生更多的是关注社会离奇事件,发表对于热点新闻的个人偏激看法,助长了亚文化的嚣张气焰,偏离了德育工作的核心指导原则。

  二、“网络技术条件”高校政治理论教育工作的创新思路

  1.关注网络舆情变化,实时把握学生思想动态

  追求新潮流与新思想,充分展现自我个性化理念是当代大学生的整体思想表征,然而他们热情、开放的学习态度并不较多地体现在课堂上,相反在“网络技术条件”中微博、微信、QQ以及来往等网络媒介中却大显身手,其主动性在网络传播渠道中得到了充分发挥,这就为德育工作者提供了更多优良契机与可能,需紧跟时代潮流,通过不断关注大学生微信、微博信息来进一步把握其思想动态和行为特征,及时通过分析、定位学生关注的某些网络资源、网络视频来对其进行必要引导,以此达到更深层次上了解施教对象心理动态,加强德育工作预见性与针对性的目的,通过网络互动讨论分享,来全面提升学生的核心思想价值理念。

  2.提高新媒体应用技能,增强政治理论教育工作者的网络育人能力

  “网络技术条件”德育工作教育媒介的不断发展为高校政治德育工作者提出了更高要求,传统网页浏览方式显然已不能适应新时代学生发展的刚性需求,德育工作者不仅需要查询相关新闻知识信息,并且还要掌握最新4G手机与平板电脑的功能和用途,及时学习各种手机参与互动活动以及最新音乐、视频下载技能,认真掌握学生最新社交网络平台、论坛、评论等互动平台思想,以跟上学生的实际操作水平。为此,高校可针对德育工作者开展相关培训指导,以全面提升政治理论队伍的实践操作水平与技能。

  3.健全新媒体监管制度,加强大学生媒介素养教育

  网络理论论文篇8

  Abstraction:Thisarticlemainlyanalyzestheexpansionand

  restrictionofthecopyrightundertheinternetenvironmentbasedon

  othercountries’legislationandaseriesofinternational

  treaties.

  关键词:网络环境,版权,权利扩张,权利限制

  keywords:internetenvironment,copyright,expansionofright,

  restrictionofright.

  前言:版权保护制度总是随着传播技术和传播方式的发展而不断演进,回顾版权制度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每一次传播技术的革新,都会在各国版权保护体系中留下不同程度的痕迹。如今,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因特网的来临,又一次打破了原有的传播格局。网络,它结合了电脑技术与通讯技术之特点,以其信息量大,传输速度快,交互性强等优势,正以惊人的速度向前发展。

  法律作为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因为网络技术的超速发展,而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其中著作权的保护问题尤为突出,在现有的版权体系下,权利和义务关系再次受到极大地冲击,于是我们有必要考虑对现存的制度进行适当地调整和变革。本文旨在分析在这场调整和变革中,版权人的权利扩张及其限制的趋势。

  一、网络传播权

  1.权利扩张的表现

  对于作品的网络传输,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发行,它指的是作品所有权人将自己的作品数字化后上载到网上,然后由访问者通过网络的传输对作品进行浏览、阅读,甚至下载和复制。在这里我们需要探讨的是,这种网络传输是否应该由版权所有人来控制?即作者的版权是否可以扩张到网络空间?各国对此都采取了不同的举措。

  1996年12月2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两个条约,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简称《版权条约》或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简称《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或WPPT)。国际新闻界将这两个条约简称为“因特网条约”,在某种程度上这种叫法不无道理。因为它们正是针对数字化技术和因特网带来的挑战而作出的反应。在WCT中第8条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在WPPT的第10条(提供已录制表演的权利)规定:“表演者应当享有专有权,以授权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使该表演可为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该条约第14条(提供录音制品的权利)规定:“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其录音制品,使该录音制品可为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顶的地点和时间获得”。这里所讲的“公众中的成员在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显然是指通过交互式网络服务系统获得作品或录制在唱片上的表演。根据上述规定,通过网络的传输使用他人作品或录制在唱片上的表演,需要取得作者、表演者或唱片制作者的授权。这实际上把作者的版权延伸到了网络上的传输,至于由谁要求谁来取得授权,是信息提供者还是通过网络获得作品或表演的用户?两个条约对此都未作规定[1]。笔者认为应当由信息提供者(如网络服务商)来承担此项责任更为合适,因为作品的上载过程往往是由信息提供者完成的。

  在这之后,美国通过对现有版权法中“发行权”进行了新的解释,从而涵盖网络传输的权利;欧盟则倾向于确立某种一般的向公众传播权;澳大利亚提出了一个内容广泛的“向公众传输的权利”(Right

  oftransmissiontothe

  public),既包括以任何通过接收装置观看或使用的方式向公众传播版权材料的权利,也包括广播权以及有线传播权。最终,版权国际社会采取了欧盟和澳大利亚的规范模式[2]。

  据中国互连网信息中心的《中国INTERNET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披露,到98年底,我国INTERNET上网计算机已达6.7亿台,用户达210万[3]。时至今日,这个数据一定又有了成倍的增长,可见如果不对如此庞大而又方便的传播手段予以法律规范,即任何一个网络用户都可以在不经作者授权,又不向作者付酬的情况下,将他人的创作的作品送上网络,甚至以此牟利,或使其成为公共财产,任人使用。这必将导致使作者成为了新技术的受害者。因此我国学术界和司法界基本上倾向于保护网上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通过一系列的案例及其评述都可以看到这一点。最典型的是1999年6月王蒙等6作家状告北京世纪互联公司未经他们许可,将其作品复制上网的侵权行为案[4]。第一、二审法院都做出了原告胜诉的判决。可见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给予了说法,即明确了著作权人具有控制其作品在网上传播的权利。但如何对这一权利加以确认,我国学术界则存在不同看法:有学者认为现行著作权法中至少有两项权利与数字化作品网络传输的内容相近似,一是“发行权”,二是“播放权”,并主张在修订著作权法时,可以通过适当的立法解释,以“发行权”或“播放权”来涵盖数字化作品的网络传输[5];也有学者认为,“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扩大对版权法中表演权的解释不失为一种给予网上作品司法保护的出路”[6]。

  更多的学者则主张,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虽然没有规定网络传播权,但在著作权法第10条第5项[7]中所明确的作品的使用方式中,并没有穷尽使用作品的其他使用方式,所以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新型的作品载体的出现,作品的使用范围应当得到相应的扩张,网上传播应当作为使用作品的一种新方式已涵盖于这一条款的“等方式”之中[8]。正是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2000年11月22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第2条第2项规定“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该解释一方面明确了作者的网络传播权,另一方面也是对司法中尝试性的实践予以了肯定。

  2、权利的限制

  版权保护应当延伸到网络空间,否则版权人就不会冒险把自己的作品上载到网上,这已是世界各国的共识。但知识产权制度向来就是一把双刃剑,赋予权利人一定权利的同时又作出一定的限制,否则就会导致权利的滥用。针对网络传播权的出现,这种限制主要表现为如下两个方面:

  首先,对合理使用应当赋予新的内涵:

  关于合理使用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规定“本联盟各成员国可自行在立法中准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有关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也不致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利益”。这为确立定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设定了可供参考的标准。

  在各国版权法中,规定关于合理使用的内容各不相同,但其中个人使用和图书馆使用是各国普遍承认的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这也是目前在网络环境下讨论的热点,另外,远程教育作为网络时代的新生事物对原有的合理使用制度也提出了挑战,于是有必要对它们逐一进行讨论。

  (1)关于“个人使用”

  版权人对其作品的独占权不应成为再创造的障碍,所以各国法律多以“合理使用”等制度来保护后人的在创造权。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1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当然这里的“个人欣赏”应有一定的范围限制,如有学者认为个人欣赏的范围应当限定在家庭的范围中,如超出家庭之外的欣赏,则不是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意义上的“个人欣赏”了[9]。

  个人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方式绝大多数体现为对作品的复制,传统意义上的复制依赖于复印机、录音机、录象机等设备,但在网络时代,数字技术可以把绝大多数种类的作品数字化并在网上传播,私人复制不再依赖传统的复制设备而变得容易多了,但我们绝不能因此就简单地认为合理使用的空间大为扩大了。因为版权人正在采取一系列的技术措施来防止他人对其作品进行复制,而且在WCT和WPPT中已经确立了对这种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10]。可见,个人使用中的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正面临着技术上的挑战。对此,如果缺乏法律的有效干预,必然会导致这样一种后果:著作权人的权利在网络环境下得到了扩张,而相应地挤压了公众合理使用的空间。所以笔者认为,法律有必要将“合理使用”的原则适当地延伸到网络环境下的数字化作品,以维护公众合理使用数字化作品的权利。

  (2)关于图书馆使用

  在保护国家资源和传统文化方面,图书馆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图书馆使用在各国版权法中都规定为合理使用。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8项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在网络环境下,图书馆是否可以借助数字技术把浩如烟海的图书信息也进行数字化复制,并搬上网络以供读者进行远程浏览和实现馆际互借呢?

  笔者认为,图书馆进行电子版本仅用于馆藏的复制与传统环境下的馆藏作品的复制只是复制形式上的不同,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因此应当包含在合理使用中。但是,如果图书馆把数字化图书用作在线借阅和实现馆际之间的互借,问题就复杂多了。有学者认为,图书馆如果是非赢利的为公众提供网上阅读的方便,可以继续适用合理使用的规定。但是,赢利与否不应当成为判断是否侵权的标准,图书等出版物一经上网,便可供读者任意浏览,这与图书馆借书相比,被阅读的机率大多了,从而影响了传统形式的书刊销售,这将造成对著作权人的不合理的损害,因此属于侵权行为[11]。

  参照美国的做法,也许我们会得到一些启示:美国以国会图书馆为代表的许多图书馆都把网上书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已经超过版权保护期的作品,如莎士比亚等作者的作品,可以全文上网供读者在线阅读;另一部分则是仍在版权保护期内尚未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在征求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稿酬之前,只有书目、图书简介及相关书评可以上网供公众阅览。如读者想进一步了解图书的内容则需要到图书馆按传统办法借阅。可见,在现有的著作权法体系下,建立数字图书馆,提供在线借阅服务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

  (3)关于远程教育

  权利人对其作品的专有权利不应当成为妨碍公民受教育的屏障,因而各国在著作权立法中一般允许为教学目的而自由使用有著作权的作品,但不得用于商业目的。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6项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在网络环境下,越来越多的大学、中学都纷纷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在这些网站上,出现了“名师辅导”、“网络课堂”、“网上论坛”等栏目,而且越来越多的大学已经在网上开展了在线教育,使学生足不出户就可以聆听老师的授课内容,并能与老师在网上及时交流。这种灵活的教育模式的前景是很有吸引力的。但是,在这种教育过程中,教材、资料的使用必然会涉及到有版权的作品,那么它是否还能以“教育科研为目的”而继续适用“合理使用”制度呢?美国在1998年通过的《数字千年著作权法》(即DMCA)是通过拓宽教学广播豁免权的范围来实现远程教育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当然,在这同时也设定了一系列限制条件,如享有豁免权的作品的范畴,使用作品的数量限制等。可以看出,美国DMCA法案一方面已把远程教育纳入到合理使用的制度中,使得版权法不至于成为远程教育的绊脚石;另一方面由于对这一问题还缺乏足够的实践经验,所以他们仍持一种谨慎态度。在中国,远程教育尚处于初创阶段,起码对于那些非赢利的远程教育而言,应当把对作品合理使用延伸到网络空间,让它们有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这对于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体系来说不仅是必要也是必须的。

  其次,法定许可的范围有所拓宽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12]是关于报刊转载的规定,也就是关于“法定许可”的规定。至于这一规定是否可以扩大施用于网络环境之下,这是学术界曾经争论的热点问题。在这场争论中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是对此持肯定态度,如蒋志培法官认为:“在我国著作权法未做出新的规定的情况下,网络上使用作品可以比照报刊转载的现有规定进行一定范围作品(严格控制在现行报刊转载作品的范围内)的转载,不必经过许可,但要支付必要的报酬、注明出处,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这有利于作品的网络传播、减少纠纷,同时又纠正了网上大量存在的‘白使’作品的违法行为,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13]。又如张平老师,“著作权法的修改还有待时日,完全可以在著作权法修改之前给网络服务商一段相对宽松的发展环境。对网络服务商的法定许可权可类比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14]。另外,也有学者认为网络条件下推行“法定许可”可以防止不合理、不合情的权利滥用和过度的垄断[15]。

  与此针锋相对,持否定态度的学者如郑胜利老师认为,“报刊转摘的法定许可是在特殊情况下制定的,当时主要考虑其是一种宣传工具、便于宣传党的政策。如果比照报刊转摘的规定将作品上网定为法定许可”是不合适的[16]。另外版权局许超副司长认为“网络传播与出版是两个不同的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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