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的伦理规范——可逆性检验一致有效的公平分配规则

栏目:汽车资讯  时间: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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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收入分配的伦理标准是收入分配现实实践的价值前提,试图就收入分配状况做出评价并提出改革建议的论者,他们的研究还是涉及到收入分配的规范标准。比如主流经济理论分析就以缩小收入差距作为收入分配好坏判别标准(通常以基尼系数、相对差异系数、泰尔指数和阿特金森指数等反映收入分配离散程度的指标来进行度量)。在主流的经济学家看来,对于特定的政策、制度,如果它们有助于缩小收入差距,它们是公平的政策、制度,反之则反是。

  问题是,主流经济理论就收入分配伦理规范的理解存在方向性偏差,相关分析所使用的伦理标准并非收入分配的规范目标:其一,收入差距缩小目标不可能得以具体确定;其二,在一个允许个体自由选择的社会中,差距缩小目标无法得以维持;其三,在制度规则公平的前提下,缩小差距的做法因破坏了事先的契约基础而违背了公平正义的要义;其四,鉴于差距缩小目标的不确定性,并出于对个体自由保护等方面的考虑,公平的收入分配规则也不是那种试图缩小收入差距的规则。

  在对法国为行将到来的革命启发过人们头脑的那些伟大人物进行评价时,恩格斯指出,他们“本身都是非常革命的。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的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宗教、自然观、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最无情的批判;一切都必须在理性的法庭面前为自己的存在作辩护或者放弃存在的权利。思维着的知性成了衡量一切的唯一尺度。那时如黑格尔所说的,是世界用头立地的时代。”鉴于其理论局限性,缩小收入差距意义上的伦理规范难以在人类理性的法庭前为其合理性做出应有的辩护,遵循启蒙运动所尊崇的理性传统,它只有“放弃存在的权利”!

  没有目标和方向,我们难免随波逐流;有目标和方向,但如果我们所理解的目标和方向存在认知上的偏差,我们依旧难免随波逐流。种种迹象表明:正是因为理论界对于收入分配伦理规范认知的不足和偏差,以收入公平分配为目标导向的政策选择与制度安排在诸多时候都偏离了其应有的目标和方向:诸多的政策选择和制度安排与其说是在促进公平,不如说是在破坏公平。问题的存在不仅引起了理论与实践上不必要的争议,更是直接影响到收入分配政策与制度本身的合理性、正当性。

  鉴于问题本身的重要性,同时也是出于已有探索局限性的考虑,在就已有相关观点进行批判的基础上,《收入分配的伦理规范——可逆性检验一致有效的公平分配规则》一书就收入分配的伦理规范进行了探索。理论上,既然提出了收入分配伦理规范的研究主题并就其做出了探索,这就从根本意义上否定了实证主义者所持有的伦理规范不可科学界定的主观主义、相对主义观点。实际上,伦理规范的确定问题,它本质上是一个理想环境下的理性选择问题,它同样是实证主义者所关注的理性选择理论的组成部分之一(正是在此意义上,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就与理性选择理论联系起来了)。特别地,由于撇开了个体自利因素对于决策结果的干扰影响,此等选择不仅是理性选择的一部分,甚至是理性选择中最有意义的一部分。

  至于收入分配伦理规范的具体形态,本研究认为:其一,在实体形态上,鉴于收入分配是以公平、正义为基本原则的,而公平正义问题,不管它所涉及的主体有哪些,也不管它所要解决的问题具体为何,它都是有关个体所得与决定所得相关因素之间的“关联结构”的合理性、正当性问题,收入公平分配所追求的应该是决定和体现“关联结构”的、对分配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公平分配规则,而不是与决定因素完全无关的单纯的分配结果,尽管公平分配最终都要以具体的结果来展示;其二,在价值原则上,公平就是利益分配的平等待人,而不是个体占有物相同、均等意义上的使人平等。至于利益分配究竟在何种意义上才是平等待人的,这可以经由换位思考意义上的可逆性检验一致有效来加以定义。进而,收入分配的伦理规范抑或收入分配的目标,就是可逆性检验一致有效的公平分配规则。鉴于此,本研究以可逆性检验一致有效的公平分配规则的确定为主题,就收入分配的伦理规范做出了理论的探索。

  作为一名经济学、财政学的理论研究工作者,有关收入分配伦理规范的探索肇始于作者对于主流经济理论所持有的收入公平分配观念的理论检讨。当然,公平分配问题,由于它首先是一个如何理解公平正义的问题,它不仅是经济学理论分析的主题,更是政治哲学的核心议题。而主流经济理论就收入分配伦理规范的理解之所以存在偏差,这在很大程度上也与政治哲学有关公平正义的认知局限有关。也正因为如此,本研究所给出的理论批判,它不仅仅是针对主流经济理论分析的,同时,也是针对当代政治哲学的:在就主流经济学理论所持有的收入差距缩小规范做出批判的同时,本研究也就当代政治哲学所涉及的代表性的公平正义观点——功利主义、罗尔斯主义、均等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等代表性的正义理论——进行了理性的检讨。在这里的研究看来,不管是在公平正义实体形态的认知上,还是在公平正义价值原则的解释上,上述相关理论同样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认知局限和问题,而认识论的偏差从根本上阻碍和限制了有关收入分配伦理规范的理性理解。

  当然,在学术上就已有观点和认知进行反思和批判,这并不否定相关研究就收入分配伦理规范认知所做的贡献。事实上,以罗尔斯、诺奇克和德沃金等人的工作为代表的现代政治哲学发展在诸多方面已经突破了主流经济理论所存在的认识论偏差。而本研究就收入分配伦理规范所做的探索,不仅是相关研究启发和激励的结果,同时也从相关的理论中吸收了相当多的思想和观点:其一,在对公平正义原则内涵的理解上,罗尔斯立足于“无知之幕”与“原初状态”的正义理论是促使作者重新理解公平正义的思想源泉,尽管本研究所理解的可逆性检验一致有效意义上的公平正义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存在很大的不同;其二,马克思从社会生产过程角度来理解收入分配的观点、诺奇克从收入形成历史过程的角度来理解分配正义的资格理论以及布坎南从公平规则角度来理解收入公平分配的主观主义——契约主义观点,这是启发作者将收入分配伦理规范的实体形态定位于公平规则而不是单纯的收入分配结果的理论渊源;其三,在公平分配规则具体结构的探究方面,马克思、罗尔斯、诺奇克、布坎南、金里卡与德沃金等哲人有关公平正义的分析为本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和有益的思路。

  相比较而言,本研究所做的贡献主要在于:其一,从规则的角度就收入分配伦理规范的实体形态进行了明确定义(诺奇克与布坎南等论者只是强调规则对于结果的决定性作用而未将目标明确定义在规则上)并给出严格的理论论证,这纠正了有关公平分配实体形态普遍存在的认识论偏差,并为收入分配伦理规范的探究提供了一个清晰可靠的认识论基础;其二,鉴于罗尔斯等人所理解的正义原则存在局限,本研究以可逆性检验一致有效意义上的平等待人来定义公平正义,从价值原则的角度就公平分配规范进行了新的界定,并为收入分配伦理规范的具体确定提供了一个新的判别原则;其三,基于新定义的公平正义原则,本研究进一步界定相关理论所给出的公平分配规则适用的合理范围并将其理论的局限性部分加以限制和消除,将它们整合成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并在理论上进行论证(比如有关市场机制公平性的论证),力图使得综合而成的伦理规范能够在人类理性的法庭面前为自己的存在进行伦理辩护。

  价值原则上,由于公平是可逆性检验一致有效意义上的平等待人,公平收入分配规则探索的具体问题是:基于可逆性检验一致有效的原则及其方法,理性个体究竟会选择什么样的规则?性质上,收入分配伦理规范的问题其实是一个理想条件下的理性选择问题,这是一个完全不同于已有经济学实证理论分析所关注理性选择问题。因为,不管是消费理论与厂商理论等有关市场机制下私人选择的研究,还是投票理论与官僚行为模型等就政府机制下公共选择所做的分析,它们所关注的大都是现实条件下的理性选择问题,而不是这里所关注的理想环境下的理性选择问题。进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本研究的贡献不仅仅在于就收入分配伦理规范做出了新的探讨,它更是为经济学、财政学研究开辟了一个新的实证研究领域及其方法。

  当然,由于撇开了个体自利因素对于行为决策的干扰和影响,理想环境中的理性选择可以被视为经济学、财政学所关注的规范分析的范畴。但是,由于以可逆性检验一致有效的公平正义作为基本规范判准,同时也由于将问题的关注点放在问题得以产生之前的制度规则上,本研究就公平规则所做的探究,也和主流经济学、财政学的规范分析存在很大的不同,这不仅是规范分析所使用的原则方面的(本研究以可逆性检验一致有效意义上的平等待人原则来取代已有的效率、公平与社会福利等标准),同时也是其信息材质方面的(本研究用以规则选择的信息是有关人类一般倾向的知识而不是主流分析所依赖的个体具体偏好等方面的特殊信息),这将主流经济学、财政学的规范理论分析提升到一个更一般、更抽象的水平,克服了相关分析本身所存在的“规范性”问题:由于对规范原则的理解存在认知上的偏差(不管是纯效率的帕累托效率原则,还是结果均等意义上的公平原则抑或试图就效率与公平做出综合和协调的社会福利标准,它们均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等方面的问题,相关理论分析不仅备受信息不足问题的困扰,同时更是存在价值导向上的局限和(或)偏差。

  学识传统上,罗尔斯正义论的主要任务是探讨原初状态抑或“无知之幕”后这一理想环境状态下的正义原则的选择。而作为其理论的渊源,康德就德性抑或道德法则所做的研究同样是超现实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基于可逆性检验一致有效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原则就收入分配伦理规范所做的研究,其实是康德与罗尔斯传统意义上的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在经济学、财政学领域的发展。相对不同的是,在选择的对象方面,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所关注的是抽象的正义原则,而本研究关注的是具体的规则。在作者看来,鉴于公平正义所具有的、同自然法类似的客观实在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对我们来说是外生的,是人的理性力量所理解和把握的,而不是个体自由选择的(罗尔斯“无知之幕”的场景设定其实就暗含这一点,因为,“无知之幕”的场景设定就意味着基本正义原则的外生性)。进而,理想情境下选择的对象应该是具体的制度规则而不应该是抽象的原则。至于所供选择的规则的具体类型,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关注的是个体的道德律,是狭义的道德法则。但事实上,道德法则不仅包括个体的道德行为规范,同时更是事关影响个体行为选择的政治、经济与法律等方面的制度类型。进而,作为规范判准的道德法则应该是广义的道德律,而不应该局限于康德所关注的狭义的个体道德规范方面。在作者看来,就广义的道德律——公平正义规则——进行研究,去探究人类社会所必须遵循的具有普遍性、准永久性和历史必然性的基本制度条款,是包括财政学在内的经济理论分析的使命和初心,是有实践价值的经济学、财政学研究的核心。

  内容提要

  政府要进行收入分配,那收入公平分配所要追求的目标究竟是什么?由于将公平分配的目标与具体的结果联系在一起,主流经济学理论分析所持有的以收入差距缩小来表达的规范目标存在认识论的偏差,而功利主义、罗尔斯主义等其他的相关目标和原则也均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局限。为了对收入分配状况的好坏进行理性评价,同时,也是为了就收入分配的政策选择与制度安排提供应有的方向和标准,本研究在就已有的理论观点——收入差距缩小意义上的主流经济理论观念及其他的理论认知——做出批判的基础上就作为目标导向的收入分配的伦理规范做出了探索。研究认为:

  从收入分配伦理规范实体形态的角度看,鉴于收入分配是以公平、正义作为基本价值原则的,而公平、正义问题,它所涉及的都是个体所得与决定所得诸因素(如努力与付出等)之间的关系——关联结构——的合理性,作为收入分配目标导向的伦理规范只能是隐藏在收入分配结果背后的公平的“关联结构”而不可能是单纯的、与决定因素无关的分配结果。对于单纯的分配结果,由于它切断了个体所得与决定所得的相关因素之间的关系,此等规范完全没有意义,在伦理上不可取,同时也不可能在理论上被定义出来。特别地,在外在表现方面,由于公平、正义的“关联结构”是由收入分配的规则所决定并由它所体现的,收入分配的目标规范具体表现为公平的收入分配规则而非主流理论所理解的公平分配结果。当然,公平分配规则的确定需要考虑规则运行的结果,但这并不表明作为目标导向的伦理规范就是单纯结果意义上的,因为决定规则选择的结果是“关联结构”意义上的结果而非与决定因素完全无关的单纯的结果(参见第二章)。

  既然收入分配的伦理规范是一种公平、正义的分配规则,那此等规则又是何种公平、何种正义的规则呢?有关公平、正义的内涵,鉴于公平、正义所表达的是利益分配过程中平等对待每一个人——平等对待“你”、“我”、“他”——的价值理念,公平、正义可以一般地表述为利益分配的平等待人。相应地,在价值原则层面,作为伦理规范的分配规则是平等待人的分配规则。其中,有关平等待人的含义,正如经济学家基于帕累托改进是否存在来就资源配置的静态效率做出一般理论表述那样,分配规则是否是平等待人的,这可以用可逆性检验是否一致有效来判别:对于特定的分配规则,如果相关利益主体调换位置后,他们依旧认为它是公平合理的,那此等规则就是平等待人的,反之,相关规则就可能因偏袒部分个体的利益而没有做到平等待人。鉴于公平、正义是由可逆性检验一致有效来定义的,伦理属性上,收入分配的伦理规范是可逆性检验一致有效的分配规则类型(参见第三章)。当然,对于公平正义,功利主义的整体幸福最大化原则、罗尔斯以最大最小来表述的差别原则、均等主义的使人平等原则、帕累托原则、多元主义原则以及应得之说也都给出了它们的定义,而相关的理论表述也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由于此等原则就公平正义所做的理论表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局限,可逆性检验一致有效的收入分配伦理规范并非基于功利最大化等原则而构建的收入分配规则类型(参见第四章)。

  伦理判准意义上的公平分配规则是理性个体基于可逆性检验一致有效意义上的平等待人所确定的一致同意的规则类型。由于这里的一致同意是以可逆性检验有效抑或换位思考为基本前提的,此等一致不同于契约理论者通常所主张的个体达成一致协定的现实同意及其修正形式,后者如洛克所讲的默许的同意抑或康德所讲的可能的同意。进而,在程序正义方面,公平的收入规则并非基于现实同意及其修正程序而确定的规则,而是通过超现实的先验同意过程所选择的规则类型。而在规范的现实运作方面,鉴于现实的规则选择难免会受到利益的干扰和影响,程序正义要求收入分配规则应该在收入得以形成之前而不是收入得以形成之后去确定并保证规则的切实执行,即作为伦理规范的公平分配规则应该是宪法性的规则,是法治化管理的规则,而不是政治性的、可以肆意进行人为操纵和调整的规则类型(参见第五章)。

  至于可逆性检验一致有效的公平分配规则的具体结构,其基本建构如下:其一,从规则选择的信息基础来看,鉴于规则是先于结果而产生的,公平的收入分配规则只能是基于一般知识而构建的普适性规则:可逆性检验一致有效意义上的公平收入分配规则的构建不依赖于社会个体特定偏好与特定社会结构的特殊信息,只是依赖于有关主体“人”所具有的带有普遍倾向的知识以及一般社会结构的信息;其二,在决定变量方面,影响和决定分配的因素千千万万,但可逆性检验一致有效的收入分配规则必须要在个体收入所得与个体的自由选择之间建立起关系,即个体的收入所得不应该与个体的自由选择无关。进而,从决定因素的角度看,作为目标导向的公平分配规则必然是以个体选择为决定性变量的规则。特别地,鉴于个体的自由选择是在社会生产过程中进行的,公平的收入分配规则必然是诺奇克所说的、事关社会生产全过程的历史的规则。在此方面,主流经济学理论所理解的公平分配目标只关心最后的结果而忽视了收入得以形成的历史过程(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此做出了深刻的批判,并正确地从社会生产过程角度来考虑收入分配问题),存在重大的认识论偏差。其三,在综合程式方面,既然公平的收入分配规则是以个体的自由选择为决定变量的规则,公平的分配规则要给个体的自由留下应有的空间。进而,从整体上看,公平的收入分配规则应该是程序性的规则(此类规则只是提供一种决定分配结果的公平程序和过程而不是通过数学的计算来确定每一个体之应得结果)而不是诸多理论所提出的模式化的实体性规则(此类规则往往需要就相关的决定因素进行数学上的加总并依此而计算出每一个体之应得)(参见第六章)。

  在社会规则集合范围内,市场机制是事关社会生产全过程的、普适性的程序性规则,市场机制是公平收入分配规则的可能类型。与此同时,市场机制是以个体自由选择为基础、强调个体自己为自己负责并经由自由竞争来就合作利益进行协调的规则,此等规则在绝大多数的场合都能经得起可逆性的检验。相反,作为其替代形式的政治机制则在诸多利益的协调上不仅不会促进公平,反而会破坏公平(比如对个体自由选择的肆意限制以及就自己对自己负责原则的侵犯和违背等)。进而,在主体框架上,可逆性检验一致有效的公平分配规则是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规则。当然,由于市场机制的脆弱性及其在局部领域利益公平协调的局限性,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分配规则并非是完全否定政府作用的规则类型:可逆性检验一致有效的收入分配规则是市场机制与政府机制组合在一起的混合机制。但是,就此等混合机制而言,鉴于其政府干预的方式、领域、作用点以及时间节点等方面的不同,它与主流经济学、财政学理论所提出的混合经济模型存在性质上的差异(参见第七章)。

  在基本构成上,市场机制涉及起点、过程和结果三个组成部分。相应地,政府就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收入分配机制的干预和调整涉及起点设置、过程控制和结果调整三个方面。其中:(1)在结果调整方面,在起点得以公平调整和过程也公平合理的前提下,可逆性检验一致有效的分配规则不是缩小所谓收入差距的规则,而是保障个体基本生存权利的规则(参见第八章);(2)在过程安排方面,主流经济学所推崇的完全竞争市场并非公平的市场,同时也不是真正有效的市场(完全竞争市场只考虑了静态效率而与相比更为重要的动态效率相冲突),无法经得起可逆性的检验,公平的市场过程并非完全竞争市场理论所描述的过程,而是一个允许个体自由准入、自由竞争的过程,是一个尽可能基于自由竞争市场进行利益协调的过程(参见第九章);(3)在起点设置方面,由于形式上的机会公平允许个体的命运受到自然和社会各种偶然性因素的肆意支配,这并不足以保障竞争的起点公平:公平的竞争规则需要为个体提供一个实质性的公平竞争起点。但是,鉴于个体不可能完全同一,并考虑到个体间存在差异是一个良好社会所具有的必要条件和特征,可逆性检验一致有效的分配规则并非个体具有完全相同起点的规则,而是要保障每一个体的基本生存、基本健康和基本教育等基本权利,以保障每一个体潜能发展的机会:一方面,保障每一个体潜能发展的机会是可逆性检验一致有效的分配规则的内在要求,个体潜能受家庭等原因而得不到应有发展的规则无法通过可逆性检验;另一方面,在个体潜能发展机会得以保障的基础上,每一个体都应该凭借自己的能力和努力来为自己谋取应有的生活空间(参见第十章)。

  收入分配伦理规范的确定对于收入分配政策的选择具有重要的规范意蕴。特别地,由于这里所理解的目标规范与主流经济理论所持有的以缩小收入差距来表述的伦理规范存在很大的不同,伦理规范的界定意味着收入分配政策选择的变化和调整:其一,从关注结果转向关注规则。表面上看,收入公平分配所追求的是公平的结果,但实际上,收入公平分配所追求的是隐藏在结果背后的公平的“关联结构”,是对分配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分配规则:公平的收入分配结果在理论上不仅不可能得以确定,也不应该去具体确定;其二,从政治分配转向宪则分配。作为收入分配的目标规范,可逆性检验一致有效的收入分配规则应该在事先的法律层面去确定,并保障规则所赋予的个体的权利。相反,非经事先规则限定的肆意政治调整是应该限制和禁止的;其三,从使人平等转向平等待人。收入分配的相关规则都应该经得起理性个体的可逆性检验,而不是简单地强调个体收入占有的均等和相同;其四,从政府主导转向市场决定。整体上看,收入分配的结果应该由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来决定,政府的责任主要是在界定和保障个体基本权利的基础上,构建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规则(参见第十一章)。

  康德指出:“有两样东西,人们越是经常持久地对之凝神思索,它们就越是使内心充满常新而日增的惊奇和敬畏:我头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律。”价值取向上,鉴于收入分配的伦理规范是可逆性检验一致有效的公平分配规则,收入分配的规范理论研究应该以康德意义上的“道德法则”的确定为目标。相应地,有实践指导价值和意义的收入分配的实证研究——不管是有关收入分配状况的描述还是对其形成原因的解释——也应围绕此等“道德法则”来加以展开。毕竟,与自然规律不同,经济理论中有关“是”的规律和(或)倾向往往受制度规则的支配和影响,而制度又是由人所选择的,此等规律和(或)倾向往往并不具有自然法则所具有的必然性和强制性。如果硬是要说具有强制性和必然性的规律,在经济学等社会科学领域,那也应该是康德传统上的“道德法则”,我们这里则将其定义为可逆性检验一致有效意义上的公平规则。这意味着,经济学、财政学实证研究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不在于确定自然律意义上的必然法则,而在于为公正规则的选择与架构提供实证基础。相应地,经济学、财政学的实证研究要以伦理规范的确定为前提而不是将其视为自然律意义上的、作为伦理规范得以确定的外在必然条件(参见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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