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访问:wap.265xx.com我国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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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其规定的原则性条款中,有两条直接涉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培养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第46条第2款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49条第1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今天让我们也来围观一下我国现行的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吧~

专门性法律/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2年1月1日生效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公布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公布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修正
旨在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主要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有以下修正:
一、废除嫖宿幼女罪,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二、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不免刑责,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虐待罪自诉案件特定情况变公诉。
第260条第三款修改为:“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四、扩大虐待主体范围,增设虐待被监护、看护人员罪。
第260条规定的虐待罪后,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员罪。一是明确了该罪被害人的范围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需要监护和看护的人;二是扩大了虐待的主体范围,将对上述这些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或单位纳入主体范围;三是提高了法定刑,由虐待罪的两年提高到三年;
五、猥亵男童入刑,规定强制猥亵他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六、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校车超载超速入刑追责。
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的危险驾驶罪中,增加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两种情形。
(来源:凤凰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之变
一、民事行为能力年龄门槛从十岁降至八岁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监护人缺位,民政部门将负起责任
民法总则明确强调了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第一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但同时,在完善监护人资格的撤销及恢复制度方面,总则也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也就是说不称职的父母将被剥夺“监护权”。
民法总则关于青少年监护权的相关条款中,多次提到监护人可以由民政部门担任;在监护人有争议情况下,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三、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仍可提起诉讼
民法总则对性侵案件诉讼时效作了更为特殊的规定,即其诉讼时效的计算自受害人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而一般则是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来源:网易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一、国家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处罚法律明确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有关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工作。
对使用童工的单位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使用童工情节恶劣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
对使用童工的有关责任人员,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对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对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在未成年人保护这一方面相当重视,不仅仅有专门性的法律,还有其他部门法对此也有保护性规定。除了以上列出的以外,在《婚姻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收养法》、《监狱法》等对于未成年人保护都有相关规定,在此短小的篇幅内,就不一一介绍啦!
转载自:君诺KingProm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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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保护儿童的公益小虫小小蚂蚁搬运工,每个人虽然力量微薄,但我们每周每周都这样坚持不懈,巨大的能量就会体现,改变社会、改变儿童也就在这每天每天小小的用心经营中,慢慢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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