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幼女怀孕、引产、报警,男方三年未制裁,这是哪里出错了?

栏目:汽车资讯  时间:202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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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发生在河北的离奇新闻。

  

  根据南风窗的消息,警方称“没有掌握男方威逼利诱的证据”。但是,当事人视频讲述的内容却是“被限制人身自由,且遭到威胁”……不管中间发生了什么,我不做主观推测,只想搬出刑法对照一下。

  13岁,未成年女孩,怀孕了,引产了,报警了,按照常识来讲,还要证据?不是应该直接绳法的吗?这个常识是否站得住脚,对照对照再下结论。

  先看《刑法》:

  

  这一条没有明确讲,是不是只要发生关系,就是强奸。那么继续对照相关司法解释:

  

  这个司法解释,把未成年人分为“12岁以下”和“12岁到14岁”。

  其中第19条指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司法解释就相对明朗化了,只要认定男方明知对方是幼女,还要发生关系,就是强奸。

  所以,办理此案的重点,并不在“是否存在威逼利诱”,而是“是否明知对方是幼女”!这才符合司法解释精神!

  

  13岁幼女怀孕、引产、报警,3年没动静,到底是哪里出错了?

  如果还需要更加明确的法律指引,那就一次性给足:

  《四部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第2条: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第10条: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迅速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

  第11条: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对于以上司法精神,应该是清楚明了的。河北警方不妨对照一下,看看怎么给个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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