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睡觉,都带着笑容。”

栏目:汽车资讯  时间:202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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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妈妈争取我的抚养权,

  我无比坚定地选择了跟妈妈生活。

  我觉得我是幸福的、开心的,

  现在睡觉,都带着笑容。”

  

  

  

  当我看到小帅(化名)写的信,回想起第一次见到他的样子,他低垂着脑袋,泪珠在长长的睫毛间颤抖着,“我想跟妈妈一起生活”,这句话说出来的时候,他的眼泪再也控制不住了…

  偷偷联系妈妈

  在父母协议离婚后,小帅由其父直接抚养并共同生活。离婚后,小帅的爸爸忙于工作,小帅一直由爸爸和姑姑共同照顾,随着小帅爸爸重新组建家庭,小帅多次向妈妈表示想和妈妈一起生活,直到2023年3月,因探望产生了矛盾,小帅偷偷和妈妈联系,考虑到孩子的意愿,小帅的妈妈便安排孩子在文水上学,并就变更抚养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你就像风中的叶子,不知何去何从

  上门家访

  该案中双方当事人虽已离婚,但存在的矛盾一直未能化解,若直接作出判决,可能会使双方的矛盾升级,将影响小帅现阶段的正常学习生活以及亲子关系,非常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小帅已经年满8周岁,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为不影响孩子正常上学,我们和小帅的妈妈约好在中午上门家访,单独询问孩子的意愿。在交谈中孩子表现得十分内向、沉默以对,于是我们和孩子聊他在学校的生活,慢慢地孩子逐渐敞开心扉,谈到更愿意和谁一起生活,小帅虽然含着眼泪,但眼神无比坚定,并明确告诉我们,自己想和妈妈一起生活。

  含泪的眼睛,眼神无比坚定

  “背靠背”调解

  开庭前,我们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现场,小帅的爷爷、奶奶、姑姑、阿姨、舅舅等亲人都来了,为防止发生“抢娃大战”,我们采取“背靠背”调解的方式。小帅的爸爸认为自己的抚养条件更好,孩子在太原能享受更好的教育,且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孩子由其抚养,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面对爸爸这边的亲人,善良的小帅不愿伤害他们,只是默默流泪,沉默不语。我们边给小帅擦眼泪,边问他“你觉得,太原和文水的教育,哪里比较好呢?”小帅终于开口了,“虽然太原的教育比文水的好,但是文水有……”看了一眼爸爸和爷爷、奶奶,小帅还是没有把话说完。此刻,孩子的爸爸眼睛也红了,孩子的爷爷也在悄悄摸眼泪,爷爷对孩子说,“不要哭,爷爷心里你最棒,不管你怎么选择,只要你好就行。”此时的小帅,终于说了出来“我想和妈妈一起生活”。

  听到爷爷松口了,愿意尊重孩子的意愿,我们趁热打铁做孩子爸爸的思想工作,小帅爸爸还是坚持孩子应该和他生活,孩子妈妈未经允许把孩子接走,他无法释怀,“你是否考虑过孩子为什么要偷偷联系妈妈?你真的了解孩子心里怎么想的吗?”通过积极引导,双方逐渐放下成见,立足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最大限度减少因探望对孩子教育、生活和心理的影响,让孩子在一个稳定的环境下健康成长。综合考虑抚养能力、抚养条件、抚养意愿等,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至此,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圆满解决。

  听一听孩子的心声

  家庭教育指导

  调解成功后,我们就家庭教育的重要性、父母如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律后果等方面的知识,向当事人进行宣讲,明确提示并告诉当事人应遵守《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切实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

  “父母在追求各自幸福的同时,多考虑孩子的感受,其他监护人的陪伴并不能代替父母的陪伴,孩子性格偏内向,生活中多鼓励,及时关注孩子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父母重建信任和沟通,积极支付抚养费和配合探望,相互配合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共同给与孩子爱的温暖和力量。”

  依法带娃

  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始终是我们坚持的原则,我们充分运用“背靠背”调解、上门家访、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等多种方式,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子女是父母爱情的结晶,如何让孩子成长为一个温暖有爱的人,是每一个父母的必答题。尤其在婚姻破裂后,父母因争夺抚养权可能将未成年子女拖入“斗争泥潭”,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夫妻离婚后,父母应当在能力范围内对子女尽到更多的关爱和照顾,关注、尊重孩子的想法,配合探望,尽可能减少家庭破裂给孩子身心带来的创伤,呵护子女健康成长。

  希望每个孩子都能被温柔以待,

  健康快乐地成长!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责编:法条妹

  来源:婚姻家事团队

  编辑:张晓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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