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访问:wap.265xx.com伦理原则集锦9篇
伦理原则范文1
和损失(loss),它们同时也代表着人(people)和爱(love)。”她认为“你愿意他人如何对待你,你就应该如何待他人”是“管理的黄金原则”,是在管理上最合用的一把钥匙。
伦理观念在管理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完全缘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因为市场经济首先是一种竞争经济,而竞争的前提是需要社会形成一种公平、公正的经营氛围。保证这种氛围有两种手段:法制和伦理。因此,市场经济又被称作“法制经济”和“伦理经济”。所谓法制经济是指要依靠立法与执法来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运用法律来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而伦理经济,是依靠信誉、人格、良知来建立相互交往的关系,保证人们的行为不仅合法,而且合情合理。
而会计作为管理学的一个分支,在市场经济的运作中承担着提供和监督企业财务信息的重任,它同样面临着一系列伦理问题。wWW.133229.coM本文就会计伦理有关问题做以下探讨。
一、会计职业的独特之处
会计,作为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信息系统,其目标被认定为:向国家、企业内部、企业外部提供有助于实行宏观调控、优化社会经济资源配置、合理地进行投资和信贷决策、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所必需的、以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步伐的加快、证券市场的逐步发展,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不断增加,他们在不同程度上依据会计信息作出各种决策,决策者的每一个决策都可能关系到自身或他人甚至整个社会的利益。因此,从形式上看,会计人员虽仅受聘于企业,但其服务的对象却并不仅局限于该企业,而必须对所有信息使用者及潜在使用者负责。会计人员与社会多个利益主体之间的责任关系不同于医生与病人、律师与委托者之间一对一的责任关系。因此,会计职业具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性,必须对社会公众负责。
另一方面,由于经济业务的复杂性,会计环境的千变万化,加深了会计处理对象的复杂性程度。在许多会计处理上,会计制度和准则只能提供可供选择的会计政策或职业判断标准,而在实际操作中,具体方法的采纳将取决于会计人员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所作的主观职业判断。
二、会计职业的地位
会计职业贯穿于企业内部与外部,通过会计信息的传递,扮演着为决策者提供决策支持的角色。
1.会计职业在社会中的地位。认识会计职业在社会中的位置,是针对注册会计师而言的。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上主要起到监督经济活动的作用,以独立第三方的身份进行审计,以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等为依据,在审计报告中表示专业性意见,而有关决策者将以此作为决策依据。所以,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涉及企业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潜在投资者、债权人以及政府各有关部门等多方利益。其中,企业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债权人都有可能为提高自身利益而对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进行不同程度的干涉,通常会以各种利益作为诱惑。在此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如何应对呢?
2.会计职业在企业中的地位。认识会计职业在企业中的地位,是针对企业内部会计而言的。在这种情况下,会计的主要职能是核算和监督。但会计是企业组织中的一员,就理应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除公允地记录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参与企业的各种财务管理决策外,企业负责人也往往会对会计人员下达各种指令。在不违反各会计法规、准则的前提下,会计人员应如何应对呢?
三、培养会计人员的伦理童识
会计常常作出具有伦理内涵的决策,其中包括不违反会计法规、准则,但却有悖伦理的决策,而会计的决策又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巨大的社会影响效应是不容忽视的。《现代汉语词典》对“伦理”一词的解释是:“人与人相处的各种道德准则”。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显然,法律法规是无法穷尽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每一细节的,也无法对人性作出种种硬性的规定,所以,人们的许多行为是受自己的一套道德准则约束的。“伦理”体现了一种文化,可以树立信誉。在科技进步、经济发达的今天,信誉的作用举足轻重。
1.会计人员自发的伦理意识。会计人员自发的伦理意识是指通过对会计人员进行业务素质教育和道德教育,培养其伦理意识。随着经济的发展,一方面,社会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不断增加,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另一方面,我国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水平又参差不齐,导致我国许多企业会计信息被严重扭曲。事实上,我国会计人才市场上存在着数量上供大于求,但素质和结构上供不应求的畸形现象。这种矛盾的出现与我国会计教育只注重会计技术的培训,忽略基本素质的培养有关。因此,有相当大部分的会计人员并没有理解和掌握会计法规、准则,即使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也无法作出合法的或合理的职业判断,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会计法》及有关会计法规、准则的真正实施。而另一部分业务素质较高的会计人员则恰恰相反,他们比较熟练地掌握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并且熟悉会计法规、准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但是,若高素质的会计人员缺乏伦理意识,他们的负面影响和危害就更大了。据报道,2000年,我国上市公司中有90%以上的公司的会计信息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失真。显然,会计人员应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2.会计人员被动形成的伦理意识。会计人员被动形成的伦理意识是指外在环境迫使会计人员自觉或不自觉地遵循会计伦理。在《会计法》实施以后,通过法制教育和会计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会计监督的有效进行,将有助于会计人员伦理意识的形成。
(1)增强会计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会计法》针对会计实务中的一些普遍性的违法行为,具体地规定了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刑事处罚,目的在于增强会计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提高对会计工作的监管力度,逐步树立会计人员的伦理意识。
(2)加强会计监督。会计监督包括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这里所讨论的会计监督主要是指企业内部和企业外部对会计人员的监督。
企业内部对会计人员的监督可以通过严格的职务分工以及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来实现,即处理经济业务和会计事项应严格分工,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并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同时,也应该加强企业内部的各相关人员会计法律、法规意识。这样一来,在企业内部的互相监督机制有利于减少会计人员有意或无意地歪曲会计信息的机会,也造就了一个有助于培养会计人员良好的会计伦理意识的环境。
企业外部对会计人员的监督可以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其中,国家监督根据监督对象的不同又可划分为:国家对企业内部会计人员的监督和国家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而社会监督则是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内部会计人员的监督。会计监督体系是否完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会计人员伦理道德的培养,因此,我国应该根据会计环境的变化不断地健全和完善会计监督体系。
伦理原则范文2
[关键词]休闲;伦理原则;身心健康原则;不损害他人利益原则;可持续性原则
[作者简介]袁其微,右江民族医学院社会科学部讲师,伦理学硕士,广西百色533000
[中图分类号]B8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05-0126-03
20世纪科学技术对人类作出的最重要贡献之一,是将人类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使人们有了更多的时间用于休闲,休闲的内容和形式呈现出前所未有的丰富性和多样性。休闲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而言,所谓休闲,就是当个人从工作和其他必需性事务中脱离出来的时候,为了休息,为了散心,或者为了培养并无利害关系的知识和能力,自发地投身社会,发挥自由的创造力而自我选择的活动的总体。休闲过得有意义,对于个人来说,能使工作中消耗的体力和精力得到恢复,能充实闲得发慌的状况,使人欣悦、振奋,使烦恼、忧愁找到替换的方式,使由于社会分工而限制了的个人兴趣和才能找到发挥的新天地等等积极功能;对社会来说,则会形成一种利于个人工作态度向上的社会舆论,创造在休闲中产生科学和艺术的空间,成为文化传播和扩散的场所。反之,休闲也可能产生消极后果,既可能使本人沉溺于声色之中,不思进取,丧志,又可能对他人和生态环境的正当权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因此,控制休闲的负功能,张扬休闲的正功能,对休闲进行伦理调控就成为极为重要也极易被忽略的问题。我们认为,要把休闲控制在合乎德性的运行之中,就必须遵循以下伦理原则。
一、身心健康原则
休闲的身心健康原则,要求参与休闲的个体要保证其休闲行为和行为后果有益于或至少无损于自己和他人的健康。
“健康是一种道德义务。”个体健康与否,不是纯属私人的事情。人是社会中的人,社会的人,总是处在人与人的关系中,他的健康状况,不仅关系到他本人的存在,也对其他人发生影响。那种经常对别人怀有敌意、猜疑、嫉妒,那种阴阳怪气,只顾自己的人,是不可能很好地参与社会生活的。再者,一个人在患病严重的情况下,他也无法对社会做出贡献,不能为其他人尽自己应尽的义务,而只是成为单纯的消费者,长此以往,这种病人就会给社会带来财力上和人力上难以承担的重负。因此,“健康是一个人对自身和社会的幸福所负有的一项重要义务”。当然,如果人的疾病是由个人不能控制的因素引起的,则不承担这种道德义务。
休闲具有一定的健康价值。现代医学和生物学都证明,在人们紧张繁忙工作之后,适度的放松与休息,不仅有助于身体各功能的恢复,而且也有助于脑力和心理活动的平衡,使人精神愉快,心情舒畅,感受到人生的乐趣和价值,从而激发出对未来生活的热爱、向往与追求。鲁迅先生说:“说到玩,自然好像有些不正经。但我们抄书写字太久了,谁也不免要息息眼。平常是看一会窗外的天。假如有一幅挂在墙壁上的画,那岂不是更其好?”美国著名休闲学教授杰弗瑞?戈比亦说:“休闲生活可以成为紧张生活和疾病之间的缓冲。”
说到休闲与健康的关系,我们不能不提及享乐主义。享乐主义作为一种道德价值观,主张放纵人的各种感望。从中国历史上看,早就有所谓“浮生若梦,为欢几何”之说。在西方历史上,古希腊的亚里斯提卜宣传人生的唯一目的是快乐,而且这种快乐是眼前的、肉体的快乐。受这种观念的影响,不少人认为休闲就是尽情享受,甚至就是及时行乐。因此,有的人一讲到休闲便想到吃喝玩乐,忙于“请吃”和“吃请”,累得团团转,喝得醉醺醺;有的忙于“方城之战”,有的沉醉于庸俗的歌舞,不到黎明不收兵,用一句形象的话来说就是“三两四两不醉,三步四步都会,三点四点不睡”,结果自己累得腰酸背痛,休出了病、闲出了格不打紧,还连累左邻右舍不得安宁。作为“享乐”,马克思主义并不一概否定,恩格斯就曾肯定过人有享乐的需要。但享乐主义是将享乐极端化,将享乐看作是至高无上的,是人的最后的、唯一终极目的,所以人只能跟着感觉走,被自己的感望所支配。把休闲等同于享乐,必然不可能对休闲采取理性的态度。“休”,“人倚木而休”,得娴静、纯洁与安宁,使身心得到休整与颐养,“闲”,古多指道德、法度,并有约束、限制之意。《论语?子张》:“大德不逾闲。”和“休闲”这一概念对应的英文词汇是"leisure”,它源于希腊语中的“sehole”,其意为休闲和教育,即在休闲中通过娱乐而提高文化水平。可见,英文中“leisure”休息的成分很少,消遣的成分也不大,主要是指必要劳动之余的自我发展。把休闲等同于享乐,休闲已失去本来的意义,休闲的健康价值已不复存在。因此,按照休闲的身心健康原则,必然要否定休闲即享乐的错误认识。对于休闲的合理节制,则是身心健康原则的必然要求。节制是否合理,取决于是否影响健康。
二、不损害他人利益原则
休闲的根本特性在于其自由性和个人性。所谓自由性,是指这一时间过程与人们所承担的社会规定劳动相对应,它没有他律性、强制性,此时,人的自由意识得到了最自由的表现和满足;所谓个人性,是指休闲把人从一种规范性程序性的规约中解放出来,而且使主体最充分自觉地体验和认识到自己是自己的主人,因而一些人错误地认为休闲完全是归属于自己的自由时间,自己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可以不受任何道德约束。其实,社会性是人的本质方面。人总是处于社会关系之中,“只有社会的人才是人。因为有你存在和与你共处,我才是我”。所以,作为社会必需生活补充的休闲不仅仅与当事者有关,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对他人产生影响。在极富个性色彩的休闲领域中同样存在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利益关照的关系,因此休闲必须遵循不损害他人利益原则。
不损害他人利益,首先是不损害他人的安宁。安宁是休闲的氛围特征。悠静而自闲,闲得自由,闲得轻松,方可恢复疲劳,以利于补偿工作和学习中所消耗的体力和精力,从而更好地继续工作和学习。吵吵闹闹,霹霹震耳;吆三喝四,推杯换盏;蹦迪、唱卡拉OK也许对自已是休闲,但对别人却可能是干扰。由于休闲方式是自取的,因而个性色彩异常鲜明。爱跳的,爱唱的,爱静的,爱养神的,千姿百态,各有其乐,各得其所。个性必须在维护中才能存在,在尊重中才能发展。剥夺强求是个性发展的敌人。在休闲中给每个人都有选择和安排的空间,就是安宁。所以,如何选择安宁是以不妨碍别人对安宁的选择为度的,以唱和跳为乐的休闲,必须以别人借安和静为乐的休闲作为自取方式为前提,这就是没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表现。
不损害他人利益,其次是不损害他人的和公共的财物。休闲离不开一定的物质条件,从事休闲总要与他人的财物,与公共的休闲场地和设备发生关系。休闲的场地和设备并不是为某一个人而准备,更不是为某一个人的某一次休闲而准备。因为休闲也是一种社会性的活动,是你、我、他都有权参与的活动。所以,爱护他人财物和公共财物也是对休闲的社会肯定。剥夺了休闲的社会性,也等于剥夺了自己的休闲,因为自己也可以成为某个人的“他人”,也是公共财物的受益者。
不损害他人利益,最后是不损害社会风气。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休闲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理性选择,而是受情感、习俗、经验、常识、传统、习惯等非理性因素支配和影响的行为,因而休闲主体的休闲选择会受到社会风气的影响和支配。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它的社会风气是好的,那么它的休闲就是高雅健康、昂扬向上的;如果它的社会风气是不好的,那么它的休闲就必然会表现出粗俗、扭曲甚至病态的特征。这已经为中外历史所证明。因此,共同改善、优化社会风气,让休闲拥有文明的社会环境是每个社会成员的神圣责任。
不损害社会风气的道德要求,主要是剔除休闲中的污秽不良现象,尤其是以色情赌毒为内容的“休闲”更是社会风气的剧,它让人在无提防的消遣中中毒、腐化乃至死亡,腐化、死亡的毒气又散布在社会风气中形成恶性循环和“富集效应”。所以,对于毒害社会风气的休闲方式要予以坚决地抵制。
三、可持续性原则
休闲作为人的一种活动方式,与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密切相关。许多休闲,尤其是户外休闲必须依靠某些特定的环境状况,要有“资源基础”,并且诸如此类的休闲经历的质量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环境条件。在遭到污染的湖里划船与在清澈干净的湖里划船,其中的差异不可同日而语。可以说没有一定的环境和资源作基础,我们难以拥有美好的休闲。
20世纪以来,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短缺,已影响到人们休闲的正常开展,不少休闲,由于没有环境和资源作基础,不得不忍痛割爱。严酷而尴尬的现实,促使人们思考其中的原因。大家普遍认为,自工业革命以来的不可持续发展模式是其中的根本原因。
不可持续发展,把人看成是自然界的征服者、统治者和主人,而把外部自然界仅仅作为一种供人占有、消费、使用的对象,自然界仅仅具有满足人类需要的“工具性价值”,即“消费性价值”。因而“不惜一切代价,不顾生态与社会危险,追求国民生产总值,成为第二次浪潮中各国政府盲目追求的目标”。这种不可持续发展模式在休闲领域中突出表现在休闲消费上,不是为了“需要”,而是作为自己“具有支配金钱能力与享受安逸生活的显摆”,不少人认为:休闲是权力与金钱的象征,美好的休闲生活就是无限制地拥有私人空间、休闲物品、漂亮的跑车、喷气机旅行、昂贵的服饰、碧绿的高尔夫球场以及永远保持对异性的吸引力。休闲是属于有钱人的,老百姓无法奢谈“休闲”。于是,在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中出现了大量畸形的奢侈性、炫耀性“休闲”。几千元人民币与爆竹绑在一起,随着一声爆炸,人民币化为灰烬。有了桑拿浴、日光浴不过瘾,还要开发出牛奶浴……奢侈性休闲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浪费性休闲。这种休闲,是一种不道德的休闲消费方式,它虽然与社会财富以及个人财富的富足有着必然的联系,但更是一种享乐主义的观念在现实中的践行,这种休闲消费方式无论是对个体、集体、国家还是整个人类社会都是有害无益的,它的直接后果是将当今世界已出现恶性循环的生态环境和处于枯竭边缘的自然资源推向更险恶的境地。
在社会迈向后工业阶段的急速变迁中,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伦理观念已深入人心,但目前全世界范围所盛行的休闲模式仍然是不可持续的。“休闲领域在不久的将来所要发生的所有变化都将与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有关,那就是。我们延续多年的生活方式并不是可持续发展的。”为了让休闲不成为仅仅是美好的回忆,人类的休闲价值观必须彻底改变,休闲必须“排除那些会对参加者,他人或者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我们将“鼓励那些在不对个人和环境造成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可反复进行的活动”。一句话,休闲必须转向可持续发展之路。可持续性休闲要求:第一,满足休闲需要不能以破坏生态平衡为代价;第二,休闲过程是否合理,应以资源的适度使用作为检验的标准;第三,以人与经济、社会的持久、全面发展作为休闲价值的最终体现。可持续性休闲的提出,凸显了休闲的时代精神,标示出当代休闲应有的道德品格,为规范和调节人们的休闲行为提供了又一价值标准,是人类休闲文明的重大进步。
伦理原则范文3
[关键词]经济活动互利原则伦理学
一、经济活动中互利原则的提出及意义
互利是一个伦理含义及其丰富的概念,是构建市场经济伦理的伦理基石,它规定和制约着经济活动的伦理范畴,决定和影响着经济活动的价值评价标准和具体道德规范,对中国市场经济具有重要的意义。互利是经济活动的本质要求,互利原则是集体主义在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表现形式,体现着社会主义的本质,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有着巨大的作用。大力倡导互利原则是我国市场经济道德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外学者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研究互利原则伦理理论,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有一定的局限性。我国学者从20世纪末才开始关注互利原则这一问题,而且研究的层面也比较浅。
在经济活动中,经济互利原则是指在经营主体之间的交易过程中,经营主体从交易中获得好处。伦理互利原则是指各经营主体在平等的基础上,以正当手段去追求自己合理的同时,兼顾对方的利益,使之均能受惠获益达到公正和谐,互促共进的目的。既如此,互利原则作为一种经济伦理原则是符合时展要求的,是解决经济活动中利益关系的理论,无疑,研究它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理论意义:研究互利原则有助于提高经济管理理论水平;从互利原则这一视角把握经济活动的本质特征,揭示经济的发展趋势,将丰富、发展、完善经济理论;在继承、超越传统经济理论的基础上,构建科学的经济理论,实现经济理论的创新,从而指导中国市场经济的实践与发展。
现实意义:经济的巨大发展是互利原则产生的决定因素;互利原则的发展是与当代经济活动的发展同步发展的,经济活动主体对互利原则认识的趋同过程,也是互利原则潜在的内涵不断丰富的过程;随着市场经济的运行,互利原则在经济活动中的理性杠杆作用将越来越大,地位将越来越高;互利原则将最终成为经济活动主体自觉遵循的伦理原则。
二、经济活动中互利原则国内外研究现状
任何理论研究都是以前人的研究成果为基础的。当前科学技术的发展与社会经济的繁荣昌盛,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物质财富,同时,由于人类价值观的偏离而导致了人类社会道德沦丧,人们自私自利,人性堕落异化等问题。在反思中,人类开始重新审视固有的价值观,并根据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来构建新价值体系。从伦理学角度去研究经济活动中互利原则,却似乎为人们所忽视,相关论文并不多见,更无专著问世。而笔者认为,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它将挟带着一股巨大的文化冲击波,冲击中国社会的伦理价值观念。
西方国家有先见之明的经济学家和哲学家早已涉足与研究经济领域的互利原则问题。哲学家孟德斯鸠认识到进行经济贸易往来的,要以相互的需要为基础,相互依存,平等互利,因而带来了和平;斯密的绝对利益理论和李嘉图的比较利益理论都凸现了一个鲜明的伦理主题——互利,他们认为只要从事贸易活动,各贸易主体就能够做到绝对互利和相对互利。我国对互利主义原则的研究大约始于20世纪末和本世纪初。相关著作主要有,唐凯麟的《伦理学教程》,李欣欣的《贸易自由化与中国对策》,何怀宏的《底线伦理》等。相关论文有,欧阳超的《试论互利主义》等。
以上这些论著和论文取得了颇丰的研究成果,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从宏观角度看,我国学者的研究多是从经济的宏观层面来提倡互利原则,研究互利原则的经济伦理理论较少,仅有欧阳超的《试论互利主义》。因此有必要加强对互利原则理论的专门研究。西方学者提出了各具特色的互利原则理论观点,如斯密的绝对利益理论等。这些互利原则理论观点都是互利原则理论的表现模式之一,但尚不能以互利原则为基础,构建市场经济道德规范体系。
从微观层面上看,我国一些学者提出了互利原则是经济活动的道德基础的理论,这一观点是正确的,但都没有从伦理学角度来研究互利原则的伦理内涵。从哲学、经济学、伦理学等学科在经济活动中为互利原则提供理论论证。在界定互利原则的伦理内涵方面,现有的研究不全面。在对以互利原则为基础,构建构建市场经济道德规范体系方面,很少有学者从互利主义原则的内容、伦理内涵、实现等全面系统地论述,而且忽视了在以互利原则为基础,构建市场经济道德规范体系中应注意的问题。
三、经济活动中互利原则创新
从以伦理学的视角来研究经济活动互利原则。在经济活动中,以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及集体主义思想的基础上,界定互利原则的伦理内涵。从哲学、经济学、伦理学等角度论述互利原则是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同时,从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领域对互利原则进行现实思考,以互利原则为基础,构建市场经济道德规范体系,并指出在构建市场经济新价值体系中要注意的问题。
纵观现有的相关研究,可以发现有必要更深入、更全面、更系统的研究经济活动互利原则。力图在前人已经研究的方面,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在前人没有研究的方面,努力实现创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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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原则范文4
[关键词]汉唐刑事原则 亲亲相隐 严惩官吏
一、唐代对汉代的伦理性刑事原则的继承和发展
汉代的刑事法律基本原则在很大程度上为唐代吸收并加以发展。汉代的基本原则在经历了魏晋南北朝和隋朝那么长期且混乱的历史局面,仍为唐律所吸收,足见这些原则的魅力和深远意义。
(一)君亲无将,将而必诛的原则
即要求尊君,尊亲,这一原则是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及中国法律儒家化的产物。从秦朝开始,到汉朝发展再到唐朝达到鼎盛。“维护君权”、“君权父权至上”的思想一直都是贯彻整个封建社会时期。唐代是封建专制社会的鼎盛时期,必然会继承这一原则。对这一原则有了更具体更严格的规定,具体规定了“谋反、谋叛、谋大逆、大不敬”这四恶的严重法律后果,适用范围扩大,而且处刑程度和株连范围也比汉代扩大很多。
(二)矜恤老幼妇孺原则
即要求尊老爱幼,保护弱者。这一原则是儒家伦理精神的重要体现。汉代是儒家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唐代是法律儒家化的全盛时期,且两代君主都吸取前朝短暂灭亡的教训,体恤百姓,积极保护人民,对这一原则的继承是情理这事,而唐代对这一原则规定也有微小变化,但基本一致。
(三)亲亲相隐原则
这是孔子“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的伦理道德思想的体现。与汉代相比,唐代对这一原则的规定更详细更全面。汉代将亲亲相隐原则作为一项百姓的权利加以规定,宽宥亲人之间因为亲情而包庇藏匿犯罪亲人的行为。唐代继承这一原则,并将这一原则发展到一种容隐义务。违反容隐义务的,其主处以绞刑。这种处罚远远大于汉代的规定。而且唐代还扩大了容隐义务的范围。包括不仅直系亲属和配偶,还包括“同居者”。不同居而同姓大功以上亲属及大功以下的一些亲属。唐代的这种发展有利有弊 。其是尊重了人性亲情,符合伦理道德,但将之视为一项义务又未免过于苛刻。“亲亲相隐”原则即使在孔圣人眼中,也只是一项权利。因此唐代的容隐的规定是有其不合理的地方。
(四)从严治吏原则
汉代规定了很多官吏犯罪的罪名。而到了唐代,唐律规定扩大,包括州县官不得与百姓通婚,严惩“性贿赂”,禁止自导歌功颂德等方面。唐代的治吏体系比汉代要完善得多,不仅法律上完备贯彻这一原则,且在制度上也充分体现这一原则。如唐代的监察制度,这对我们现代的严惩贪污、渎职罪有深刻的借鉴意义。
二、唐代对汉代伦理性刑事原则的扩充
唐代处于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各方面有了很大的发展,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外交都比汉代繁盛,因此为了顺应时展,唐代的刑事原则在汉代基础上有了很大的扩充,来适应唐朝的社会状况,推动社会发展。
(一)重惩“十恶”原则
这是从北齐的“重罪十条”经隋《开皇律》而继承下来的。由于唐代封建君权专制主义的集中,因此唐朝便有了重惩“十恶”的原则,严厉打击危害君权和国家的行为,危害文权及家庭伦常秩序的行为,违反传统道义的行为,这符合唐朝的统治老师的需求,维护其统治地位,贯彻“礼法”的思想。
(二)“准五服以制罪”原则
这是继承了《晋律》正式入律的“准五服以制罪”原则。“亲亲尊尊”是儒家礼治的重要思想,而唐代国君贯彻“德刑并用”,“以礼治国”。维护社会秩序的前提便是维护礼的秩序。
(三)“华夷有别”原则
这是唐代的一大特色。唐朝是当时大东亚文化圈的中心,许多外来人口流入唐朝,进行从商,求学等各项活动。与西方相论,当时唐朝比西方发达开放得多,对化外人就有相应的管理规则和原则。唐朝坚持“化夷有别”的原则,让化外人适用各自的法律。与现代国际私法的属人法原则一脉相承。
(四)其它原则
其它一些伦理性刑事原则,如“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重株连以禁累人心”等原则,不同于汉代“无为而治”的治国原理导致的宽刑慎刑。唐代处于大发展期,一方面要宽刑简约,一方面又要打击犯罪。
三、汉唐伦理性刑事原则的现代价值
汉唐的伦理性刑事原则延续至今,对现代的许多法律制度有深远影响。世界各国的辩证法原则在很多方面都可在汉唐找到影子。由于汉唐刑事原则众多,这里仅就个人感受较深的几个原则加以论述:
(一)矜恤老幼的原则
现代社会都有保护弱者的价值观念在里面,如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我国现今刑法中却没有保护老年人的相关规定,这对当今中国刑法而言,是一种退步。
(二)亲亲相隐原则
这是体现人性的原则,有利于家庭和睦从而维护国家安定,而且有利于体现法的价值。强人所难的法律并非好法。自然法学认为,法应与自然相符,与自然人性相符,而亲亲相隐便与自然的伦理人性相符的法律规范原则。这一即使在许多西方国家也很尊崇的原则,却在中国刑法中被完全否定了,这是与中国的传统文化格格不入的。中国刑法规定了窝藏包庇罪,与汉唐相比,似乎是逆流而下。刘星曾说:“忠孝自古难两全,在‘忠’(社会安全)不那么要紧的时候,让‘孝’(亲情伦理)占个上风。” “洋人也要扯平私家权利和社会安全关系,而更多时候,洋人让私家权利占了上风。” “因此在社会之外还有其他价值需要考虑,哪怕这些价值和这个‘安全’相对立。”中国社会一直强调集体主义,国家优先,以至抹杀了人性的根本伦理,这是极其不对的。
(三)从严治吏原则
汉唐对这一原则贯彻充分,尤其是唐朝的治吏体系完备,对当今中国社会有深远的意义。由于当今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亲家公,从而引生了很多腐败现象。又因为中国没有专门的进门治吏法律,只有刑法中的依法受贿渎职罪等几条罪名规定,也没有专门的打击腐败的机构,许多腐败现象得不到很好的解决。而通过唐代贯彻这一原则的体制或许能给我们一些启示:
1.汉唐规定了很多治官罪名。这也体现了法律中规定大量官员犯法的规定。而与中国现行刑法的寥寥几个罪名相比,确有其进步意义。当今中国应考虑制定专门法律,设立各种官员犯罪的罪名,补充现行刑法的漏洞和不严密性。
2.唐代制定了完备严密的惩赃法律体系,对犯赃罪处于极其严厉的刑罚。唐律中不允许监临官借钱借物,禁止礼尚往来收受财物,禁止官员家人收受财物,否则无论知情与否都处于刑罚。这些规定对当今中国社会现状的贪污病态是很有效的疗法。当今社会假借借钱钟,以家人名义贪污的很多,形成大量规避法律现象。而这些在唐朝都加以规定解决,中国的现行刑法应加以借鉴,因此要参照唐律的重惩制度,加大对贪官的惩罚。
四、结语
汉唐的刑事法律原则内涵丰富、意义重大。这些伦理性原则都是中国法律儒家化和中央集权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产物。其对现代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范忠信、陈景良主编,《中国法治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年2007版
伦理原则范文5
[关键词]医学检验;伦理原则;探讨
随着我国医疗事业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对疾病的理解和认识也逐渐加深,由于疾病与分子和细胞具有直接关系,因此,医学检验在临床治疗中的作用也更加突出[1]。医学检验的主要目的是对人体内的排泄物、分泌物、体液以及血液中的致病因子进行分析和研究,通过这些活性物和因子的活性和质量变化,推断出疾病的发展和发生,帮助医生正确判断病情,采取针对性治疗,缓解患者的痛苦。
1医学检验中的医学伦理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医学检验已经成为现代医学的关键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为疾病的预防、康复、治疗以及诊断提供科学依据,并且科学选择实验项目,为患者解释检验结果,为医生开展临床治疗提供科学而正确的信息[2]。在医学检验的发展中,一些现代化设备和仪器逐渐得到应用和推广,检验人员在关注检验项目质量控制的同时,对医学伦理没有给予充分重视,认为医学伦理只是简单涉及到护理人员和医疗人员,因此,对医学检验中存在的医学伦理缺乏探索和思考[3]。在医学检验过程中,医学伦理是对检验工作中的道德行为、道德意识以及道德关系的说明和概括,其对医学检验的规划化和科学化起到关键的指导作用,是促进医学检验工作发展的关键基础。
2当前医学检验中存在的伦理问题
2.1缺乏相关教育
医学伦理是医学的关键组成部分,但是在当前的医学教育中,很多学生对医学伦理并不了解,即使一些医学院开设了医学伦理这一课程[4]。但是由于工作性质、历史原因等因素的影响,这一课程并没有得到学生和教师的重视。
2.2检验废弃物处理不当
检验废弃物包括废水、分析仪器、菌种以及标本等,如果对废弃物处理不当,会对医院环境带来影响,导致出现环境污染的情况,甚至引导患者的交叉感染,为患者增加痛苦。
2.3泄露患者隐私
保守患者个人隐私是最重要的医学伦理,而在一些小医院,一些检验人员会随意将检验单放在别处,让患者自己领取[5]。在领取过程中,患者可能会随意翻阅他人检验单,进而知晓检验结果,进而泄露患者隐私。同时,一些医院的检验人员采用点名发放检验单的方式,如果遇见重音或者重名的情况,也容易泄露患者的个人隐私。
3医学检验中的主要伦理原则
3.1自主性原则
在采集标本前,一些患者由于担心检验结果对自己不利,进而心理压力较大,在骨髓穿刺以及抽血等创伤性采集过程中,会出现焦躁不安等情绪,这种负面情绪会对检验结果带来直接影响或者间接影响[6]。因此,在采集标本之前,检验人员要与家属以及患者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向他们详细介绍注意事项以及医学知识,帮助患者减轻思想负担,缓解患者的负面情绪。针对一些具有较大创伤性和风险性的采集,例如骨髓穿刺等检验,要签订知情同意书。同时,检验人员要耐心以及认真听取家属以及患者的意见,充分尊重他们的建议权、选择权以及知情权,在获取家属以及患者的同意和理解后,积极争取家属和患者的配合与协作,避免出现医疗纠纷[7]。在检验实施过程中,如果有涉及到患者隐私的项目,例如阴道细胞标本、尿液标本以及标本等,检验人员要提供给其适当的采集场所。如果是一些意识障碍或者住院重病患,特别在没有陪护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检验人员要尊重其知情权和隐私权。在检测监本时,检验人员不能进行检测项目之外的项目,不能利用职务的便利,窥探患者的隐私,增加没有申请的检测项目。如果患者询问检测用途以及项目,检验人员要及时告知患者,并且正确以及耐心地解释结果。
3.2公正原则
公正是社会上每个公民都具有基本权利,即享受医疗资源使用和分配的权利。在医学检验过程中,公正不仅简单的指检验形式方面的公正,同时也指检验内容的公正。检验人员要保证医学检验的所有环节,平等而公正的对待每份标本,不能利用职能便利,做出不公正的行为。
3.3有利原则
当前,随着我国科学技术和医学技术的发展,医学检验的手段与方法不断增加,对检验人员的综合素质、专业能力以及责任感也提出更高的要求[8]。在采集标本过程中,检验人员要做到慎重严谨,并且根据检验要求,保证采集准确无误、考虑周全,根据检验的注意事项和目的,确保标本规范性以及有效性的。例如在采集肠炎患者的粪便标本的时候,检验人员要采集沾有黏液的粪便;又例如在采集尿路感染患者标本的时候,要采集初段尿液标本。同时,在采集标本的过程中,检验人员要尽量用对患者带来最小伤害以及最小代价的方式,获取最理想的采集效果。例如在采集患者末梢血液的时候,为了满足医学检验的需要,不选择静脉采集等体内获取标本的方式,通过采集排泄物的方式,也可以实现检验目的。在送检过程中,检验人员要做到及时、规范以及仔细,标本容器要贴好标签,标签内容包括检验项目、标本接受时间、标本采集时间、标本类型、患者床号、科别、年龄、性别以及姓名等,严禁出现检验内容和标本混淆的情况。在采集标本和送检过程中,要防止标本出现浓度变化、成分破坏、成分分解以及污染等情况,避免会对检验结果造成影响[9]。同时,在送检中,检验人员要防止标本出现过分摇动以及跌落的情况,进而破坏标本的有效成分,给临床治疗造成误导。实验室要对标本进行逐个分类和登记,防止出现标本遗失和混淆的情况。同时,如果标本出现明显污染、明显干燥以及采集量过少等情况,要及时与患者沟通,重新采集标本。如果出现申请单的床号、科别、姓名与标本不符的情况,要进行认真的核对和查找。在标本检验中,检验人员要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对标本做出科学判断,进而保证检验结果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在检测中,检验人员要确保仪器稳定运行、质控合格。如果不能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可靠,不能立即开展检验工作。同时,检验人员要充分考虑患者的特殊情况,在选择检验技术的时候,要以患者利益和临床需要为前提,不能盲目迷信新技术。
3.4保密原则
保守患者秘密是医学检验中非常关键的伦理要求,其是医学伦理最具生命力、最古老的医学道德。在检验实践中,检验人员要遵守以下保密原则:首先,要保守患者信息,不主动打探患者的个人隐私,也不对外泄露患者的个人隐私;其次,对于可能会对患者造成严重精神打击的结果,要遵循医师的要求对患者保密。
3.5不伤害原则
在治疗的时候,患者会使用到多种不同药物,但是一些药物会影响到检验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例如清蛋白、葡萄糖以及氯化钾等,会引起血浆蛋白、血糖以及血钾的偏高。如果只是简单地选择停药方式来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会对患者带来一定的治疗风险。针对这种情况,检验人员要采集标本之前,要充分了解患者的病情变化和治疗需要,在确保治疗效果的基础上,制定科学的检验方案。在采集标本时,例如腹水、胸腔积液、骨髓以及血液等标本,需要通过穿刺的途径获取,因此,检验人员一定要结合患者的个人体质,在获取方便、标本质量的同时,合理选择穿刺器材和部位,减少对患者造成的创伤,缓解患者的精神负担和肌体痛苦。在进行穿刺采集的时候,检验人员要注重安全,按照要求进行消毒,防止出现血液交叉感染的情况。
4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医疗行业的发展以及人们素质的提高,社会和公众对医学检验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因此,检验人员一定要充分适应行业的发展,加强对医学伦理的理解和认识,在工作中遵循伦理原则,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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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原则范文6
关键词:人肉搜索 伦理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从2001年诞生至今,“人肉搜索”这一网络行为一直饱受争议。“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现象,它在现实社会与网络中所产生的影响不可忽视,它伸张过正义,为弱势群体带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希望,在网络社会中给弱势群体开辟了一条新的救济途径,同时它也侵犯过他人的隐私和名誉,给他人的现实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困扰。
一、“人肉搜索”的涵义及其类型。
2001年,有网民在猫扑网上贴出一张美女照片,并声称该女子是自己的女朋友。可是,立即就有明眼人指出,此照片女主人的真实身份是微软公司的女代言人陈自瑶,并贴出了她的大部分个人资料。自此,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肉搜索”诞生了。“人肉搜索”这个原本默默无闻的名词,通过“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张殊凡事件”,以及在08年轰动一时的“猥琐门”等一连串的事件,逐渐被人了解并引起社会多方的关注。
(一)“人肉搜索”的涵义与特征。
所谓“人肉搜索”,就是把现实社会中搜寻信息的传统方式与现代网络搜索技术相结合,按照“提问———搜索———答案”的过程进行的信息搜寻活动。wwW.133229.cOm具体说来,其过程是搜索发起者在网络上提出需要搜索的事项(问题),搜索参与者在网络和现实社会中寻找相关信息,并将其搜寻到的信息上传,彼此共享信息,最终汇总成为搜索发起者所需要了解的信息(问题答案)。可见,“人肉搜索”是把现实社会中的“人找人”式的传统信息搜索方式和当前的网络搜索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其既具备人找人方式的信息准确性强的优点,又吸收了网络搜索范围大、信息更新迅速的特点。正是由于“人肉搜索”不仅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发现事件的真相,还可以在网络上获取到用传统网络搜索无法触及到的领域中的信息。海外媒体对“人肉搜索”的直接描述是一个新造的短语“中国特色的网上追捕”。从其定义中,可以看出“人肉搜索”具备以下特征:
1.参与主体具有广泛性。
“人肉搜索”通过互联网作为平台,将传统的现实生活中的人找人方式发展到网民广泛参与的找人方式,使其参与主体的范围扩大,帮助搜索的主体不再仅仅局限在现实生活中的家人或朋友,而是通过互联网可以扩展到世界的各个角落,无论在哪个国家或地区,无论说何种语言,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到人肉搜索当中,成为“人肉搜索”的主体。由于网民来自五湖四海,不同阶层和知识背景的广大网民共同搜索答疑,使得问题被解答的几率大大增加。
2.信息汇集速度快。
“人肉搜索”集合了网民的力量,搜索的信息内容既广泛又具有针对性,针对具体事件或某一方面信息发起的搜索,往往在很短时间内得到有效的回复信息。在著名的“女子虐猫”事件中,仅以6天时间,虐猫视频中的3个嫌疑人就被锁定,随后当事人的相关信息被陆续公布。信息内容收集之全面性和更新速度之快都体现“人肉搜索”的极大威力。
3.信息传播渠道便捷。
据《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09年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3·84亿人,较2008年增长28·9%,在总人口中的比重从22·6%提升到28·9%,互联网普及率在稳步上升。而宽带网民规模则达到了3·46亿,占整体网民的90·1%,年增长7598万用户。中国手机网民呈现迅速增长态势。截至2009年12月底,手机网民规模2·33亿,占网民总体的60·8%。[1]随着网络平台的发展,网络和搜索引擎的广泛应用,使“人肉搜索”的传播渠道体现出极大的便捷、迅速且高效。
4.社会效果正负两面性。
“人肉搜索”过程使个人信息公开化、透明化,颠覆了网络的匿名性特点。一方面使社会不规范现象公诸于众,能够唤起社会普遍谴责,将违反者置于强大的社会压力之下,从而起到强制社会规范的作用。另一方面,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在网络世界被最大化公开,其隐私权和生活遭受极大的侵害,这就使“人肉搜索”背上了侵害个人权利的罪名。
(二)“人肉搜索”现象的类型。
到目前为止,虽然发生的“人肉搜索”事件众多,但如果从事件的动机与结果两方面来考虑,可以把“人肉搜索”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动机正义结果正义型。
这种类型是网民针对社会或网络中发生的不道德甚至极端不道德(违法犯罪)现象,通过发起“人肉搜索”的方式获得更多具有相同正义感的网民们的支持,共同搜集该现象的相关证据或信息,最终起到打击和遏制不道德和违法犯罪现象的产生。这种“人肉搜索”的类型充分体现了“人肉搜索”在维护社会公德和进行民主监督中的优势,对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并帮助其寻求司法救济具有重大的意义,同时也是打击腐败的有效工具。“虐猫事件”、“华南虎事件”、“天价理发事件”和“猥琐门”等“人肉搜索”事件都是该类型的典型。从伦理学理论角度来看,应该说这种类型不存在社会伦理问题。
2.动机正义结果非正义型。
这一类型的“人肉搜索”产生的初衷是为了打击和遏制被搜索者在社会或网络中的不道德甚至违法犯罪行为,但是由于参与搜索的网民在搜索过程中甚至在现实社会中转变成为“网络暴民”,对于搜索对象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从而使其搜索的结果异化。不可否认,该种类型的“人肉搜索”从动机上讲是正义的,是为了维护现实社会和网络世界的道德准则,谴责和打击那些不道德甚至违法犯罪的丑恶现象,但是由于在搜索过程中参与主体异化为“网络暴民”,使其搜索的结果异化无法实现最初的目的。该种类型的典型事例有“铜须门”、“钱军打人事件”和“死亡日记事件”等。从效果论的角度来看,存在伦理问题。
3.动机非正义结果非正义型。
此类型的“人肉搜索”没有前两种类型的正义动机,往往是为了满足一时的好奇心甚至为了不道德的目的,而发起的搜索,参与此种搜索的网民道德素质普遍偏低,较之前两种类型的参与主体而言缺乏正义感和正确的是非判断标准,所以搜索产生的结果自然是非正义甚至是不道德的。该类型“人肉搜索”的存在正是社会否定和批判人肉搜索现象的原因,也可以说,该类型体现了“人肉搜索”现象“魔鬼”的一面,“微软陈自瑶事件”和“张殊凡事件”便是其中的典型。从义务论的角度来看,也存在伦理问题。
4.动机非正义结果正义型。
该类型的“人肉搜索”动机往往是搜索发起者为了满足一己私利,甚至是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而发起的搜索行为。但该搜索行为的结果却产生了揭露腐败、维护社会正义的效果。在这种类型的“人肉搜索”行为中,搜索发起者利用“人肉搜索”这个利器,在其他搜索参与者的帮助下,吸引广大的网民甚至媒体的关注,从而达到自身利益的实现,而这种利益往往带有不可告人的目的。出乎搜索发起者意料的是,其搜索行为最终却产生了实现社会正义的结果,南京的“天价烟事件”和广西的“局长日记事件”便是其中的代表。该类型的“人肉搜索”尽管带来了好的效果,但,由于其动机有其不可告人之处,因而,从义务论角度来说,也存在伦理问题。这种类型与前面类型相比要复杂些,首先是动机确定的问题,再次是效果有利的问题。
二、“人肉搜索”引发的伦理问题。
“人肉搜索”游走在虚拟与现实之间,是一把双刃剑。“人肉搜索”具有宏扬网络正气,彰显网络正义的一面。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引导和监管,一盘散沙的网民,一旦聚沙成山,可能形成压跨一切的力量,这股力量一旦失控和异化,将会突破法律和道德底线,而陷入不正当行为的泥潭,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伤害。“人肉搜索”引发的伦理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由于“人肉搜索”主体的广泛性,无法控制每一个参与搜索的网民所的信息是否涉及被搜索者及其家人的隐私,所以“人肉搜索”的过程往往变成对被搜索者及其家人的隐私权侵犯的过程。目前,针对网络的监管还处在起步阶段,很多网络中的不道德甚至违法行为都很难在制度与技术层面上得到有效地监管。而人们的猎奇心理无可避免地会在搜索的过程中触及到他人的隐私,并将其隐私信息在网络中散播。在“铜须门”事件中,参与搜索的网民竟然将被搜索者的真实姓名、就读学校、甚至照片和视频都在网络中散布;而在“死亡日记事件”和“钱军打人事件”中这种对于隐私权的侵犯更加严重,参与搜索的网民不但将被搜索者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而且还将其家人的信息在网络上公开,对于其本人及家庭成员个人隐私造成了很大的损害和侵犯。
2.侵犯他人名誉权。
在结果非正义的两种“人肉搜索”的类型中,被搜索者的名誉权也会在搜索的过程中受到侵害。众所周知,公民或法人有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的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目前,由于网络监管的不利,加之网民素质的参差不齐,在“人肉搜索”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参与搜索的网民对被搜索者的名誉进行侵犯,对其人格进行攻击的现象,更有甚者会在现实生活中对被搜索者及其家人进行侮辱和谩骂。正是基于名誉权受损的缘故,“死亡日记事件”才会引发“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名誉侵权诉讼。
3.干涉他人生活方式选择权。
“人肉搜索”的影响不仅仅局限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中,而且会扩展到现实生活中。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有对自己的生活方式的选择权。在“死亡日记事件”中,作为被搜索者的王菲不仅在网络中因“人肉搜索”而声名狼藉,而且这种负面的影响延伸到了他的现实生活,对他的生活方式的选择权造成严重干涉。众多的网民凭借从“人肉搜索”中所了解到的王菲的个人信息,在其住所附近向其所在小区的居民揭发王菲的不道德行为,并且对其进行当面的指责甚至人格攻击,不仅如此,王菲的家人也受到了牵连而无法正常生活。这种负面的影响还扩大到了王菲的工作之中,王菲所在的公司也迫于网民的压力将其辞退,更有甚者,没有公司在这种背景下愿意雇佣王菲。“人肉搜索”的负面影响,不仅使王菲的社会评价被大大贬低,无法正常的生活,而且让其失去了工作,没有了经济来源。正因如此,走投无路的王菲才于2008年3月将大旗网、天涯网、北飞的候鸟三家网站告上法庭,这场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的民事诉讼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
4.成为商业炒作和实现私利的工具。
在“人肉搜索”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组织或个人利用“人肉搜索”这个网络平台,让其成为商业炒作和实现自己私欲的工具。这些组织或是个人往往利用人们对于“人肉搜索”的关注,在网络或是现实社会中采取一些哗众取宠甚至极为不道德的行为,之后有目的的在网络中发起“人肉搜索”,从而扩大其知名度,实现其经济或其他利益的目的。最出名的事例就是“虐猫事件”和“网络红人‘兰董’”等。其中“虐猫事件”的主角是为了成为网络中的所谓“红人”,扩大自己的知名度,才做出那种极为残忍的虐待动物的行为。如果说“虐猫事件”是个人行为的话,那么“网络红人‘兰董’”事件便是有组织精心策划的一起商业炒作,其通过一个虚构出来的70后的“兰董”在网络上对于80后和90后的青年人进行恶意的诋毁,在网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虽然这些事例只是一少部分组织或个人的行为,但是其凸显了目前我国对于网络监管,以及网民和组织的道德自律的缺失,在网路和现实生活中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三、“人肉搜索”应遵循的伦理原则。
比彻姆(beauchamp)和查尔瑞斯(childress)在其著作中提出了自主原则、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和公正原则等四项原则,上述原则不仅适应于生物医学伦理学,而且在网络伦理学中亦可使用。我国学者严耕、陆俊和孙伟平在《网络伦理》一书中提出了用全民原则、兼容原则、互惠原则和自由原则等四项原则作为网络伦理的基本原则。而其他的学者在此基础上还提出了尊重原则、知情同意原则等。笔者认为:网络伦理的基本原则应当立足于网络社会的实际情况,依照其内在的逻辑加以构建。而作为网络社会的新生事物的“人肉搜索”,同样需要符合其实质的网络伦理原则加以规范和调整。
1.无害原则。
无害原则,亦称为不伤害原则,理查德·斯皮内洛在其著作《铁笼,还是乌托邦》中指出:“不伤害原则可以最好地概括为一个道德禁令:‘首先,不要伤害’。根据这一核心原则,人们应当尽可能地避免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或损伤。这个不得伤害他人的消极禁令有时称为‘道德底线’。”[3]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制定的十条戒律的第一条便是“你不应该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在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网络声明六种类型的不道德网络行为中,几乎每一种类型的不道德网络行为都与无害原则相关。由此可见,即使是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所选择的不相同的道德准则,首先应当包括无害原则,这是一条道德禁令,是铁律,更是道德底线。
无害原则认为,无论动机如何,行为的结果是否有害,应该成为判别道德与不道德的基本准则。伦理的基本理论之一功利论认为:正当的行为增进总体的“善”,总体的“善”可以用“效用”来描述,效用原则是道德的基础,是“善”与“恶”终极评判的标准。网络行为不应当对其他网络主体造成伤害,结果的伤害就是不道德。对于“人肉搜索”行为而言,参与搜索的主体在进行搜索的过程中不应当伤害到被搜索者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和合法利益,否则,该“人肉搜索”行为即为不道德的。
2.知情同意原则。
“同意”是某人对某事自愿表示出意见一致的意思。要使同意有意义,前提必须是某人对某事“知情”,即他知道即将发生的事件的准确信息并了解后果。知情同意原则在评价与信息隐私相关的问题时可以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如果要使个人隐私得到保护,那么为了某一目的而采集的信息,在没有得到信息主体知情同意之前,就不能用作其他目的。只有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得到充分地保障以后,其根据所获得的信息和自身的具体情况,进行自主选择与决定所做出的同意,才是符合其自主意愿的。对于“人肉搜索”而言,只有在给予被搜索者充分地知情权的保障之后,经过被搜索者的同意,才可以对涉及其隐私、名誉等敏感事项进行搜索,当然,这种同意原则上应当是明示的,至于默示是否可以成为同意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保障被搜索者的知情权,是该原则的基础,只有在此基础上由被搜索者所做出的判断,才可能是符合其自身利益的决定。相反,没有尊重被搜索者的知情权的“人肉搜索”,无论出于何种动机,都是违反知情同意原则的,应当视为不道德的行为。
3.互惠原则。
网络道德的互惠原则表明,任何一个网络用户必须认识到,他(她)既是网络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使用者和享受者,也是网络信息的生产者和提供者,网民们享有网络社会交往的一切权利时,也应承担网络社会对其成员所要求的责任。信息交流和网络服务是双向的,网络主体间的关系是交互式的,用户如果从网络和其他网络用户得到什么利益和便利,也应同时给予网络和对方什么利益和便利。
互惠原则集中体现了网络行为主体道德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从伦理学上讲,道德义务是“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个人应该对社会、对他人履行的道德责任。”[4]作为网络社会的成员,他必须承担社会赋予他的责任,他有义务为网络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有义务通过网络帮助别人,也有义务遵守网络的各种规范以推动网络社会的稳定有序的运行。这里,可以是人们对网络义务自觉意识到的自觉执行,也可以是意识不到而规范“要求”这么做,但无论怎样,义务总是存在的。当然,履行网络道德义务并不排斥行为主体享有各种网络权利,美国学者指出,“权利是对某种可达到的条件的要求,这种条件是个人及其社会为更好地生活所必需的。如果某种东西是生活中得好可得到且必不可少的因素,那么得到它就是一个人的权利。无论什么东西,只要它生活得好是必须的、有价值的,都可以被看作一种权利。如果它不太容易得到,那么,社会就应该使其成为可得到的。”[5]。
4.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所谓公序良俗原则就是指网络的行为主体应当遵守其所在社会的公共秩序,并符合当前历史条件下的社会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网络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作为规范“人肉搜索”的网络行为的三条基本原则———无害原则、知情同意原则与互惠原则,很难全面地规范与调整全部的网络行为,那么“公序良俗”原则便是对于网络伦理上述三个基本原则的有力补充。该原则是针对在网络中出现的那种极少数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会符合无害原则,没有对他人的利益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伤害,而且会得到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和许可,甚至有可能会对行为的双方均带来利益,但是该行为是明显与当前的公序良俗相违背的。仅仅按照前三个基本原则便无法认定该行为是不道德的,此时便需要公序良俗原则加以规范和调整。
在“虐猫事件”和“网络红人‘兰董’”等事件中,虽然参与搜索的主体客观上将损害了被搜索者的隐私权,对其人格名誉进行了贬低,但是这种损害行为却得到了被搜索者明示或默示的同意,符合被搜索者的自由意志,而且由于参与搜索的主体与被搜索者均获得了某种利益,一方面参与的网民满足了个人的猎奇心理,而另一方面被搜索者的知名度迅速提高,并成为“网络红人”,甚至给其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此类的“人肉搜索”行为表面上看没有违反不伤害原则与知情同意原则,甚至还符合互惠原则的要求,仅仅按照上述三个原则的判断标准,似乎该行为是合乎道德要求的。但是,像“虐猫事件”和“网络红人‘兰董’”这种通过采取极端的行为或是言论,进行炒作的“人肉搜索”行为,违背了当前社会的善良风俗,破坏了社会赖以维系的公共秩序,该行为自然是不道德的。而这种不道德的行为,需要公序良俗的伦理原则加以规范和调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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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原则范文7
关键词:中国古代;环境伦理原则;评析
中国古代环境伦理原则与规范是保证和维护中华民族几千年生存繁衍和中华文明绵延不断的重要因素之一,今天重新认识这些原则与规范,并转化为现代环境的保护原则和规范,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社会可持续发展问题,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一、“成己成物”原则
天人兼顾,“成己成物”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环境伦理原则,也是儒家一贯坚持的处理人与物之间关系的根本原则。这里所说的“成己”主要是指成就自己的道德境界和人格理想;“成物”是人在道德上、精神上“成己”的必然结果,如果不能成物,就意味着人没有道德素质。在儒家学者看来,“成己成物”也就是“尽己之性,尽人之性,尽物之性”,和“使万物遂其生”的过程,换一句话说,使万物“遂其生,尽其性”就是“成物”的主要内容和途径。在这里,“遂”有顺遂、因循、放任等含义。“使万物各遂其生”,用现代的话语说,就是尊重一切生物的生命,放任它们自然成长、发育、繁衍。“各尽其性”就是让一切自然存在物都完全成就它们的自然天性,充分发挥它们的自然功能。古人认为这是维护自然资源持续利用的根本原则,也是对“爱物”道德的主要体现。早在战国时期,荀子就提出了“不夭其生,不绝其长”的资源开发原则。荀子所说的“不夭其生,不绝其长”就是不能人为地使动物和植物在幼小时就夭折,不能断绝动植物生长的自然过程和繁衍后代。荀子认为这是保证百姓“有余食”,“有余用”、“有余材”的根本条件。宋代王昭禹也明确提出“遂其生,尽其性”的观点,并且把“遂其生”,尽其性”提高到人类处理与万物关系的“道”,即法则的高度,认为人类不仅应当使万物“遂其生”,而且应当“尽其性”。
人类贪婪的攫取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是不道德的,但完全禁止人类开发自然资源,完全否定人类改造自然环境的合理性,使人类处于饥寒交迫的境地也是不道德的。儒家提倡的天人兼顾,“成己成物”思想,倒不失为一种实现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相处,共生双赢的智慧选择。
二、万物平等原则
中国文化传统的主流坚持所有生命出自一源,万物生于同根。无论是道家、儒家、道教、还是“元气”论者、“气一元论”者都认为世界是一个生命共同体,是一个息息相关的大家庭。这个家庭的每一个成员都具有自身的价值,因此,主张尊重生命、爱护生命。除了儒家主张有差等的道德关怀外,道家、道教和佛教都主张万物平等原则。
在道家看来,“道”乃“天地之根”,“万物之母”,天地万物都不过是“道”之子。
庄子还认为人与万物和谐共生乃是至德之世所呈现出来的面貌。他说:“夫至德之世,同于禽兽居,族与万物并。”在庄子设想的理想社会里,人类过着无欲、朴素的生活,山林、湖泊还未被人开发,动植物自由生长,人与鸟兽杂居,互不伤害、友好相处,根本没有人与物的区分。万物平等是道家的一贯思想。道教对万物平等思想作出新的贡献,提出了“一切有形,皆含道性”的命题,以一切存在物都具有“道性”的理论假设,阐述物种平等观念。
佛教也主张万物平等原则,佛教认为佛性存在于一切生命之中,一切众生都具有相同的佛性,主张众生平等。禅宗不仅肯定人和动物具有佛性和价值,而且肯定一切生物如草木等低级生命也有佛性和价值,因而明确要求人类要像爱护动物一样爱护植物。天台宗则认为天地自然界的所有事物都具有佛性,甚至连尘土、石头等都是佛性的体现,都具有平等的价值,因而主张众生平等,生命平等,万物平等,要求人们慈悲为怀,普渡众生,平等地尊重所有的事物。主张物种平等,反对人类沙文主义和物种歧视主义,是西方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的重要特点;道家、道教、佛教的万物平等、众生平等思想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思想有相似之处。
伦理原则范文8
[关键词] 和谐企业文化 以人为本 公平正义 诚信
当前,我国改革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受到了社会转型、体制转轨、利益转换的影响,企业文化显得格外混乱,诸如信用水平低下、破坏生态平衡、劳工问题日益突出等,在此情况下,需要建设一种新的企业文化来积极引导各种思潮,整合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员工、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日趋多元化思想。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正式提出促进和谐文化建设,企业是社会经济的细胞,是社会的一分子,企业文化是社会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文化时时刻刻对企业文化产生重要的影响,社会和谐文化的建设对企业文化提出了注重“以人为本”、公平正义、和谐、合作等方面的更高要求,基于企业自身生存发展的要求以及和谐社会、和谐文化建设的需要,企业应构建一种新的和谐的文化,这是企业文化塑造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必然要求,也是和谐社会、和谐文化建设的应有之义。
一、和谐企业文化的内涵及构建和谐企业文化的意义
从20世纪70年代末、20世纪80年代初,企业文化的提出到现在,企业文化已经被学术界和管理者内化为管理思想和实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理论界和企业界对企业文化的界定林林总总,一般地说,企业文化就是一个企业的主流理念和主流行为方式的总和。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企业文化被介绍到我国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企业界、理论界人士开始注重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形成了一股企业文化热潮,企业文化建设的和谐性问题也正在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焦点之一。理论界关于和谐企业文化的内涵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和谐的企业文化就是指以和谐思想作为企业的核心价值观, 强调企业各个部分的有机结合、适度调整、和谐统一,使员工的需要和向往同组织的要求和目标统一起来,使企业得以和谐发展,企业管理者以人为本、 企业员工“和谐敬业”, 企业进入市场是“以和为贵”、“和气生财”,企业与社会和谐相处。和谐的企业文化应体现企业文化本身不同层次之间的高度和谐、企业发展的各项战略与企业文化之间应该互相适应和促进、企业和社会环境及自然环境的和谐相处、企业内部员工与员工之间、员工与领导之间、员工与企业之间等的和谐相处。构建和谐企业文化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和谐企业文化的构建是建设和谐企业、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保证
长期以来,企业管理者不断地追求着个人行为与组织目标的高度一致,当人们把人类行为的内驱力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联系起来后,人们找到了企业文化这种能促进企业发展的有力武器,但当管理者把人类追求物质利益的重要价值取向简单化以后,各种矛盾冲突就尖锐化、复杂化了,如企业的恶性竞争、不讲商业道德、利益分配不公正、破坏生态环境等,这就极大地危害着企业与社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员工、员工与员工、企业与消费者等之间的和谐与平衡,企业就失去了核心竞争力。要解决各种利益主体的矛盾,仅仅从单纯的物质利益出发是不行的,还必须在精神文化层面上寻找平衡点,必须追求各方面和谐发展的企业文化,和谐的企业文化可以展示企业员工个人行为与个人价值观的关系、企业与生态环境的关系、个人行为与企业文化氛围的关系、个人行为与企业行为的关系、企业行为与企业形象的关系、企业形象与企业生命周期的关系。和谐的企业文化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础,是企业核心竞争力形成的重要保障,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强的生存与发展的能力。可以说,和谐的企业文化是明天的经济,要实现企业的振兴、赶超国际一流企业、增强综合实力,就要借助和谐企业文化,在21世纪,谁拥有文化优势,谁就拥有竞争优势、效益优势和发展优势。
2.和谐企业文化的构建是建设全社会的和谐文化的需要
建设和谐文化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各子系统通力合作,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是由企业、学校、家庭、社区等“社会细胞”组成的,所以,构建全社会的和谐文化,首先需要实现各社会细胞内部的和谐文化,其中,企业和谐文化处于牵动全局的中心地位,一旦企业和谐文化建设取得了成功,就可影响和带动其他各“社会细胞”形成健康的、和谐的文化,最终促进全社会和谐文化建设获得成功。因此,和谐的企业文化的构建对探讨整个社会和谐文化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构建和谐企业文化的伦理原则
1.“以人为本”的原则
只有把具有丰富创造性的人作为管理的中心,通过对人的文化导引,使企业的共同价值观渗透到物质和制度层面,才能真正振兴企业。具体说来,这种“以人为本”的伦理原则的主要内容是:(1)以职工为本,就是把职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通过各种文化教育形式增强职工的责任感,企业领导者要能够以企业价值观和企业精神为核心,以职工群众共识为基础,根据企业的目标和发展战略来转变观念,培养企业价值观和企业精神;(2)以人民为本,就是说企业必须满足用户需求才能生存和发展;(3)以人类为本,就是说企业必须实施可持续发展,才能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最大限度地统一起来。“以人为本”的本质是如何看待股东、职工、顾客和公众的问题.在企业内部,“以人为本”的核心问题是解决职工和企业的关系问题及如何看待企业职工的权力和需要的问题;在企业外部,“以人为本”的核心问题是解决企业和自然环境及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及如何达到三者综合平衡、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人本管理的核心是尊重人和激发人的热情,其着眼点在于满足人的合理要求,从而进一步调动人的积极性,人本管理的实质是强调以人为中心,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使员工在保持心情舒畅的情况下高效地达成企业的目标。构建和谐企业文化, 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凝心聚力, 把企业治理、建设和发展的目标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融为一体。
2.“公平正义”的原则
“公正”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和品质,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法律、道德、政策等)、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重要活动的重要道德性质。通俗地讲,公正就是指处理事情、解决问题合情合理、不偏不倚。通常的理解,指对既有的自然法则的不带有任何偏见的,自由并合理的遵循,即认同所有人平等权利,对任何人的任何形式的侵犯都是不公正的。“公正是同等的利害相交换的善的行为,是等利(害)交换的善行。公正的根本问题是权利与义务的交换。社会对每个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分配的依据是每个人的贡献;社会应该按照贡献分配权利,按照权利分配义务”。“正义”主要涉及个人的道德意识和道德情感,当代美国著名的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指出,正义主要是属于伦理学的一种价值观念和“有关道德情感”的一种理论,“它旨在建立指导我们的道德能力”的原则。他认为,正义不仅是一种道德意识和道德理论,而且也是道德感情。正义的事业会得到人的道德认可和赞同,正义的观念具有统一人们的意志,使之同心同德,“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企业文化的基本要求。构建和谐企业文化, 必须要妥善处理不同利益群体关系, 认真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解决利益问题关键在于公平公正。公平公正是每个职工对企业的殷切希望,公平公正可以使职工相信自己的付出会有公平回报, 自己与其他人得到同等对待。因此, 在构建和谐企业文化时, 我们要坚持“公平正义”的伦理原则, 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 在利益分配上、任用选拔上等一视同仁。
3.“诚信”的伦理原则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是中国道德文化的核心, 为历代思想家所推崇。诚信的基本内涵包括“诚”与“信”两个方面。“诚”原指胸怀坦荡,真实无伪。《孟子》有云:“诚者, 天之道也; 思诚者,人之道也。至诚而不动者, 未之有也; 不诚, 未有能动者也”。“信”原指诚实、不欺。孔子曰:“人而无信, 不知其可也。”并把“言必信, 行必果”作为规范弟子言行的基本要求。在传统伦理文化中, 诚实守信为“立人之本”,对于现在的企业来说,
伦理原则范文9
【关键词】危重患者;护理;伦理原则
【Abstract】In critically ill patients in the nursing process, often product except for medical other than some problems such as human nature, ethics, as a caregivers should correctly weigh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and respect the interested patients with independent right, fair to assign the use of public health resources, thus make the nursing work in critical patients more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Key words】 In critical patients: care: ethical principles
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护士会面临比较复杂的伦理问题,除应遵守普遍的医学伦理准则如:“人道主义,以患者为中心,生命第一”的原则外,还应遵守自主原则、无害原则、以及诚实、守信、公正等原则。如果应用不同伦理原则产生冲突时,护士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权衡利弊,然后选择对患者最有利的方面,更恰当地做出伦理决策。
1 伦理原则
护士应根据《国际护理学会护士伦理法典》,遵守护士“促进健康,预防疾病,协助康复和减轻痛苦”的基本职责,并遵守以下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1.1 自主原则强调每个人都有权利根据自己价值观和掌握的信息资料,自主地做出决定并采取行动,其实质是对人的尊重。最能代表尊重患者自主的方式就是知情同意。
1.2 有利原则强调一切为患者的利益着想,尽量做对患者有利的事。由于医/护患之间在掌握医学/护理知识上的不平等,患者处于脆弱和依籁的地位,医护人员应该帮助患者治疗和治愈疾病,恢复健康,避免过早的死亡,解除或减轻痛苦。 1.3 无伤害是指不给患者带来本来可以避免的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损失、疾病甚至死亡。无害原则主张不应对别人施加伤害,特别是无力保护自己的人们(如昏迷患者,精神病患者等)。
1.4 对患者讲真话是医护人员的一种义务,也是尊重患者自主权的表现。对患者讲真话后患者才可以知道某种监护措施的所有潜在风险和利益。然后,做出决定,否则,患者的自主原则就不可能实行。
1.5 守信原则包含了保密和保护患者的隐私。保密是指有关患者的信息只能让参于该患者医护人员知道。对患者忠诚和守信是作为护士的基本要求,是与患者建立良好关系的纽带和基础。
1.6 公正原则是指在医护过程中物品和服务的公正分配。人人平等是传统以来医护人员对待患者的态度,并体现到伦理守则和工作中。
2 危重患者护理中的伦理原则
2.1 护理行为遭到患者的拒绝的伦理决策。重症患者病情危重,由于躯体严重不适或强烈的不良心理反应,常会拒绝各种护理操作。如护士为了帮助术后患者尽快恢复,要鼓励患者翻身、咳嗽、深呼吸和早期活动,而患者却因疼痛、睡眠不足或希望独处而拒绝时,会产生有利原则经常会与自主性原则的冲突。患者有对其个人健康问题做出决定,对医护人员所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措施进行取舍的权利。在重症监护室,护士的许多护理活动都可能存在这种冲突。此时护士必须权衡利弊,把有利原则排在优先地位。
2.2 隐瞒实情行为的伦理抉择。护士是否有时需要向患者隐瞒实情呢?对于患“不治之症”且预后不良的疾病,危重疾病和需要做大手术的患者,如果患者心理承受力较差,告知实情反而引发患者的悲观、绝望心理,此时应该注意保护性医疗制度。即对患者从轻告知或保密。如果这种伤害比告知实情造成的伤害要轻,根据“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对患者保密可以得到伦理辩护。另外,对患者保密,虽然违背了护士的义务和尊重患者自主权的原则,多数患者是能够理解和接受的,因为他们认为家属完全可以代表自己的利益。
另外,护士是不是为了替患者保密就可以对患者家属或他人隐瞒实情呢?如果为患者的信息保密会伤害到他人时,则应另当处理。比如为艾滋病或其他传染病患者的病情保密时,就可能造成其家人或其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护士必须权衡各种伦理原则并分析行动结果可能带来的危险和利益。有些特殊情况下的行动可起到指导作用。 转贴于 2.3 有创监护技术应用中的伦理问题。由于有创血压监测可以提供更多的信息,可能比无创血压监测对患者更有利。然而,这种方法对患者也有不利的因素,如插管导致疼痛,费用比无创血压监测高,还可能发生穿刺部位感染、败血症、空气栓塞或血栓形成等并发症。医护人员在选择应用这些高新监测技术时,应用于确实能从中获得益处的患者,应用过程中还应严密观察可能发生的并发症。一般而言,如果患者可由监测中受益且在知情同意下接受某种监护措施,既不构成伤害,反之有益。无害原则应作为医护人员首要的伦理原则。
2.4 生命是否继续维持的伦理依据。患者有对自己疾病的认知权,也有对自己疾病处理措施表达意愿的权利,面临死亡的患者有选择死亡状态的权利。从实质上说,自主权是患者权利中最为基本的一种权利,是体现患者生命价值和人格尊严的重要内容。如果患者家属或其法定人以表明患者在某一伦理问题中的价值观与主要愿望,而医护人员未将患者的愿望或利益列入伦理决策时,即构成对患者的伤害。如果患者已事先表示能安详无痛苦的走完人生旅程的意愿时,根据我国“新世纪护士伦理守则”,护士可尊重濒临死亡者的意愿,提供可增进其身心舒适的措施,不再施行创伤性的治疗,减少对患者的伤害,帮助其安详而尊严地离世。危重患者如果意识失,成为脑死亡、植物人或不可逆昏迷,则只能由家属代替。
2.5 资源分配是否合理问题。在开放市场经济条件下,可得资源的分配方法常由金钱所决定。护理人员不得过分关心患者的经济状况,不是根据病情的需要而是对不同支付能力的患者,从态度上,设备使用上区别对待,个人如果有钱就能获得最好的服务。胆是,对没有经济能力的患者拒绝救治却违背了人道主义的原则。护士应根据公正的原则,使每个患者都受到平等对待,公平地利用卫生资源,获得平等的照顾和治疗,以及整个过程中得到生理和心理需要方面的支持。如何保护患者的自主权,如何公正分配护理保健资源等,对伦理原则在重症监护的应用进行初步探讨,为临床护士进行护理伦理决策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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